药事法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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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论:
袁某无证照批发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应由药监 部门以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 定,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给予处 罚。如果袁某的经营数额达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 得达1万元以上,就构成了非法经营罪,应承担刑 事责任,药监部门应及时把案件移交给公安部门 处理。
《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规定:无《药品经营许可证》不 得经营药品。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未取得 《 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 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 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出 售的和未出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 倍以下的罚款。 在查处无照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时,《药品 管理法》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适 用效力不同,《药品管理法》是人大制定的 法律,效力高于以国务院令颁布的《无照经 营查处取缔办法》。
药事法规案例分析
——无证照经营药品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03年4月,某工商部门在日常执法时发现, 辖区内袁某(个人)涉嫌无营业执照经营药品, 该工商部门对袁某的药品进行了扣押。由于工商 部门对扣押的药品质量不能鉴定,便请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协助。药监部门在鉴定药品质量的时候, 发现袁某经营药品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经进一步调查,袁某无证批发经营药品已长达5年 之久。鉴于此种情况,药监部门向工商部门提出, 此案应属于药监部门的查处范围。
1、袁某的行为有无违法? 2、袁某的行为若是违法,违法行为应 定性为什么? 3、袁某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4、对袁某行为的处理应由哪个部门负 责?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例分析:
该案件涉及到谁是案件行政处罚的实 施主体。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 规定:对于无证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 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