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章节题库(第9章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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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行政法制监督主体
一、概念题
1.行政法制监督(电子科大2011年研)
答: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执法人员行使行政职权行为和遵纪守法行为的监督。
①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②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执法人员;③行政法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和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的行为。
2.专门行政监督
答:专门行政监督是指监察机关的监督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监察机关作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主要是对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国家审计机关作为国家法制监督的主体,主要是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财政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3.国家监督
答:国家监督又称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和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和与行政职权有关的行为实施的监督。
二、简答题
1.简述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的区别和联系。
(中央党校2007年研)
相关试题:
(1)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的区别。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5年研)
(2)简述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的区别。
(中财2006年研)
答:(1)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的区别
①监督对象不同。
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中行使被授予、被委托的一定公权力的人员;行政监督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
②监督主体不同。
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行政监督的主体则正是作为行政法制监督对象的行政主体。
③监督内容不同。
行政法制监督主要是对行政主体行为合法性的监督和对公务员遵纪守法的监督;行政监督主要是对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和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监督。
④监督方式不同。
行政法制监督主要采取权力机关审查、调查、质询、司法审查、行政监察、审计、舆论监督等方式;行政监督主要采取检查、检验、登记、统计、查验、鉴定等方式。
(2)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的联系
①两种监督的总目标相同。
总目标都是在行政领域实现民主、公正和提高效率。
②两种监督主体有部分交叉。
行政法制的监督主体包括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实际上还包
括一般行政机关。
而这些行政机关同时也是行政监督的主体。
③两种监督有时相互结合进行。
行政法制监督和行政监督在一定条件下同时进行更有利于提高监督效率。
2.简述人民法院进行行政法制监督的主要方式。
答:人民法院的行政法制监督属于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具体来说人民法院的行政法制监督方式主要有两类:
(1)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的主要监督方式是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
通过审查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违法行为予以撤销,对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配套测试有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予以变更,或者是对违法的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予参照适用以及责令行政主体对其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来实现。
(2)人民法院还可以通过司法建议的方式。
建议行政机关纠正不属于人民法院撤销范围的违法行政行为以及建议处分在违法行政行为中有过错的国家公务员的方式实现行政法制监督。
三、论述题
1.论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机制?
答:完善行政法制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是推进我国依法行政必须研究的重要课题。
自行政监察法和行政诉讼法以及国家赔偿法颁布之后,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行政法制监督体系,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了有效监督。
但这个体系还存在着许多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
具体的措施主要有:
(1)加强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
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向有关人大常委会备案行政法规、规章;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加强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
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
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
(3)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备案。
对报送备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研究处理。
(4)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重依据、重证据、重程序,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坚决纠正违法、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
要按照国家赔偿法实施行政赔偿。
严格执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关于赔偿费用核拨的规定,依法从财政支取赔偿费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
要探索在行政赔偿程序中引入听证、协商和解制度。
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
(6)创新层级监督新机制,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上级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经常性的监督制度,探索层级监督的新方式,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
(7)加强专门监督。
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
拒不履行监督决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
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监督合力。
(8)强化社会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监督创造条件。
要完善群众举报违法行为的制度。
四、案例分析题
1.某县税务局局长刘某自1994年担任局长以来利用职权以权谋私,中饱私囊。
1994年6月,刘某趁其所辖一企业开张,需办理税务执照而有求于税务局之机,先后接受该企业港币2000多元及金笔一支。
1995年,刘某向县电器厂、县开关厂等企业索取财物,并要求这些企业请吃请喝。
1996年经群众举报,该县监察局对刘某的行为及其相关事实进行了周密调查,经多方取证,认为刘某已经违反了有关行政管理法规,因而予以正式立案,并于同年,县监察局向县人大汇报情况,县人大经过调查核实,于1997年免去刘某税务局长的职务。
问:本案中,涉及哪些监督类型?
答:本案涉及专门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和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人民群众的监督。
(1)本案中,县监察局对税务局局长刘某的监督属于专门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
根据有关行政法律规定,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包括行政监督机关和国家审计机关。
行政监督机关作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主要是对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情况实施监督。
(2)县监察局经调查确认后,依法向县人大汇报;县人大对税务局局长刘某的免职监督行为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的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主要是对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
为的监督,通过审查监督,如认为同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可以撤销相应抽象行政行为。
此外,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的监督还包括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可通过法定程序罢免渎职、失职的政府组成人员。
本案中,县人大依法罢免刘某的税务局长的职务就是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监督的一种体现。
(3)人民群众通过举报,使监察局掌握公务人员的违法违纪信息的行为属于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本案中,县税务局局长行使职权的行为属于行政监督,但其违法行使了监督和管理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