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划转全国社保基金相关法律问题及已过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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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划转全国社保基金相关法律问题及已过会案例

2009年6月19日,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和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联合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转持办法》”)的通知。通知指出,从当日起在境内证券市场实施国有股转持政策,转持国有股由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以下称“社保基金”)持有。本文仅就该办法执行中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予以说明或阐释,以期抛砖引玉。

一、需要划转社保基金的情形

根据《转持办法》第5条的规定,“国有股转持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按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上市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

国有股是指国有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国有股东是指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国有股东。因此,某一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是否需要划转的核心在于该股东是否被认定为国有股东。

二、认定国有股东的有权机关

根据《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200号)的规定,“地方股东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一般由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财政部审核批准”。因此,无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行政级别,确认是否属于《转持办法》规定的“国有股东”至少要由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

三、认定“国有股东”的标准及程序

在IPO实际操作过程中,已经过会的案例具有非常高的参考价值。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300016)之《招股说明书》原文如下,其中有认定“国有股东”的权威标准以及审核部门的层级等重要信息,可供参考:(一)北京科技国有股转持情况

1、国有股权管理相关法律规定

经向律师及国务院国资委查证,目前实践中判定是否为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国有股东主要依据《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8 号)(以下简称“108 号文”)以及《关于施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国资厅产权[2008]80 号)(以下简称“80 号文”),属于该等文件定义的国有股东即为需要按照实施办法履行转持义务的国有股东。

根据108 号文,国有控股或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股票时,应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文件,该文件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发行的必备文件。

根据80 号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下列企业或单位应确认为国有股东:(1)政府机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或出资人全部为国有独资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上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公司制企业;上述单位或企业合计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公司制企业;

(4)以上所有单位或企业的所属单位或全资子企业。

2、国有股权转持义务履行情况

北京科技的股东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属于国有独资企业。根据北京科技的股东中青创益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中国青年旅行社总社持有其80%股权,国开金展经贸公司持有其20%股权,中国青年旅行社总社与国开金展经贸公司经济性质均为全民所有制,且均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因此,中青创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属于出资人全部为国有独资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北京科技的股东中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属于国有独资企业,中青创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属于出资人全部为国有独资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符合80 号文中规定的情形。

北京市国资委已于2009 年7 月21 日出具《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北京科技持有发行人的1,151.6547 万股股份被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北京市国资委已于2009 年7 月24 日出具《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的批复》,同意北京科技将其持有发行人的170 万股国有股划转给全国社保基金会持有。

(二)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 年5 月29 日。1994 年4 月,重庆三峡的社会公众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挂牌上市,股票简称:渝三峡A,股票代码:000565。截至2009 年6 月30 日,重庆三峡的第一大股东为重庆化医控股(集团)公司,持股比例为40.53%,实际控制人为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重庆三峡无需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

经向律师及国务院国资委征询,对于上市公司持有其控股或参股子公司的股份,在界定其国有股成分时,因上市公司股东分散且随时可能发生变化,可只按其前十大股东进行国有股成分核查。

根据重庆三峡2009 年半年度报告,其前十大股东除重庆化医控股(集团)公司持有重庆三峡40.53%的股份,其他股东持有比例均不超过0.6%,且无国有成分。

重庆化医控股(集团)公司持有重庆三峡的股权不超过50%,不满足80 号文关于政府机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或出资人全部为国有独资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独家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上述单位或企业合计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公司制企业的条件。因此,重庆三峡无需就其持有公司的股份取得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国有股权管理批复,无需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

四、有限合伙企业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国有股权认定问题

(一)判定有限合伙企业是否为国有股东的依据和标准

2009年6月19日财政部、国资委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该办法中没有对具有国有投资成分的有限合伙企业的国有股东身份界定及转持程序进行规范,经查询也没有发现其他有效的法律法规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国有股权认定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

目前,实践中判定有限合伙企业是否为国有股东主要参照《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8 号)(以下简称“108 号文”)以及《关于施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国资厅产权[2008]80 号)(以下简称“80 号文”),即如果有限合伙企业属于该等文件定义的国有股东即为需要按照实施办法履行转持义务。

根据80 号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下列企业或单位应确认为国有股东:(1)政府机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或出资人全部为国有独资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上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公司制企业;上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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