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内部审计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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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依据
3、《公安机关民主生活会规定》。
四、监督范围
各县(市、区)公安(分)局和局属各单位
公安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一、责任单位
临武县公安局纪委(审计室)
二、责任人
审计室实行主任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主任主持室内全面工作,并对室内工作负全面责任,室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公安审计工作责任人为局纪委分管副书记、审计室主任、承办人。
三、权力行使及办理依据
(一)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
2、《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审计署令第4号);
3、《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中内协发[2003]20号);
4、《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
5、《郴州市公安机关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郴公通[2010]131号)。
四、审计范围
(一)行政经费、公安业务费、公安特费、交通管理经费、科研经费、教育事业费、基建经费、专项经费、预算外资金等的管理和使用;
(二)财务计划、装备物资计划的预算和决算;
(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收入和上缴;
(四)资产、物资的管理和使用;
(五)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
(六)各项基金的收支情况;
(七)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情况;
(八)内部控制制度的评审;
(九)其他需要审计监督的事项。
五、审计程序及时限
(一)审计的准备阶段
1、编制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审计事项。
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公安内部审计事项及工作重点,对审计对象进行预测和分类,科学编制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具体审计事项。
2、委派人员组成审计组。
根据审计事项的特点和要求,组织相应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3、拟订审计工作方案。
在初步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与重点,选择适当的审计方式,合理确定审计要点、步骤和方法,明确时间进度和人员分
工等。
4、签发《审计通知书》。
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特殊情况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发送审计通知书时应附审计文书送达回证,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填好审计文书送达回证送审计室。
(二)审计的实施阶段
1、召开审计工作进点工作会。
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之初,应邀请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部门领导召开审计工作进点工作会,说明本次审计的范围、内容与目的要求,听取被审计单位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情况介绍,共同确定工作部署。
2、索取、收集必要的资料。
审计组根据情况介绍和审计工作需要,向被审计单位索取、收集有关资料,并做好登记、清点、移交工作,要求被审计单位填好《被审计单位承诺书》。
3、对内控制度进行测试。
审计组全面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内控制度,并对其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一是对内控制度健全性进行调查;二是对内控制度符合性进行测试;三是对内控制度的有效性进行综合评价。
4、实施实质性测试
(1)分析经济业务特点。
通过对经济业务的重要性、复杂程度、业务发生频率及业务处理人员素质等分析,确定各类业务的重要程度、业务处理容易发生错误的环节等作为审计重点。
(2)审查有关会计资料和经济活动,收集、鉴定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盘点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主要包括以下工作:一是审查分析会计资料,主要包含以下内容:审查分析财务会计报告、审查分析各类帐户、审查有关凭证,开展复核、询证等;二是进行实物盘点和资产清查。
(3)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人员应当详细、准确的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并注明资料来源。
(三)审计的报告阶段
1、整理分析审计工作底稿。
通过检查、复核和整理审计工作底稿,对汇集的审计证据进行认真审查,鉴定证明材料的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检查审计组是否已经收集到足以证明审计事实真相的证明材料,保证审计组收集的证明材料的充分性。
2、审计组编写审计报告。
审计组编写的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室。
审计报告由审计室主任签字后,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等一同报呈领导审签。
3、出具审计决定书或移送处理书。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出具审计决定书。
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
予处理、处罚的,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
(四)审计申诉
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后,如有异议,应当在15日内向审计机构所在单位领导人提出。
在单位领导人未作出处理前,原审计决定应当执行。
被审计单位如对单位领导人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提出复审。
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复审后应及时通知被审计单位。
(五)审计档案立卷保存
按照审计档案管理要求将有关的资料立档管理。
六、监督检查
(一)推行后续跟踪审计。
每项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后续跟踪审计,确保被审计单位整改到位。
(二)建立完善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控制制度。
审计事项所形成的审计证据须经初审人员、复核人员签字,并由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签字认可。
(三)实行审计工作公开制度。
邀请局属相关单位参与审计工作全过程。
审计事项结束后,及时将审计结果公示。
(四)实行审计工作和审计人员全方位接受监督制度。
自觉接受被审计单位、局属各单位以及广大民警的监督。
(五)实行内部审计部门自查自纠制度。
对审计工作质量及审计人员廉政情况进行不间断性自查自纠。
八、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审计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娱乐活动或收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2、违反审计有关法律法规的;
3、其他过错情形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室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主任为责任人。
4、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责形式
1、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娱乐活动或收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情节的,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七条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违反审计有关法律法规的,情节较轻的,由局纪委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党纪、行政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廉政风险点:
(一)审计实施阶段:审计人员从被审计单位获得上任何有损职业判断的利益,影响公正客观地作出审计判断、评价,如违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娱乐活动,收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二)审计报告阶段:在报告中未公正客观反映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对领导决策造成误导。
十、防范措施:
(一)严格执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二)严格执行审计工作纪律
附件:公安内部审计工作流程图
附件:
公安内部审计工作流程图
公安民警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制度
一、责任单位
临武县公安局纪委、监察室
二、责任人
局纪委、监察室实行纪委书记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
由纪委专职副书记代为主持委室日常工作,并对委、室工作负责;室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公安民警违法违纪案件调查责任人为相关领导、纪委、监察室负责人、承办人。
三、权力行使及办理依据
(一)权力行使依据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5、《行政机关处分公务员处分条例》。
(二)办理依据
(2010年4月21日监察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第20号令)。
四、办理范围
局机关全体民警、一般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问题。
五、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线索受理
1、受理对副科级以下单位负责人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
2、受理上级机关、上级领导、局领导交办的及其他单位转办的关于公安民警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
(二)调查实施
1、初核
(1)初核程序。
对受理的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经局纪委、监察室或局党委(局长办公会)批准后,进行初步调查核实。
(2)初核任务。
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3)初核报告。
由参与调查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报局党委(局长办公会)审议。
(4)初核时限。
初步核实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2、立案
(1)立案程序。
对检举、发现的公安民警的违纪问题,经初核认定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调查人员写出立案呈批报告(附检举材料和初步情况报告),报局
党委(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2)立案呈批。
凡需立案的,由承办人员填写《立案呈批报告》,经批准后填写《立案决定书》。
(3)通知下达。
承办人员将立案决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并将《立案决定书》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党组织或单位主要负责人。
3、调查
(1)组织调查组;
(2)调查组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和应遵守的纪律;
(3)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措施调查取证。
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视听资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证据应经过鉴别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4)认定错误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只有被调查人的交待,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
(5)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并确认。
(6)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
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
(7)案件调查时限。
从批准立案之日起至承办单位将调查报告报送分管领导审议之日止。
(三)调查终结
(1)调查组集体讨论并出具调查报告;
(2)与被调查人确认所犯错误事实。
(3)告知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提出书面意见,调查组对其意见作出说明。
(4)总结工作并协助发案单位总结经验教训。
(5)对署真实姓名的检举人,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向其口头通报所检举问题的调查结果,并征求意见。
(6)经调查属于检举失实的案件,由承办单位写出《销案呈批报告》,报请立案机关批准后销案,并向被调查人及所在单位说明情况。
(四)移送审理
1、调查中,若发现违纪人员同时又触犯刑律,应当将案件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按规定程序移送纪委案件审理部门。
六、监督检查
(一)委室内部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三)其他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调查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
2、接受被调查单位或个人安排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参加娱乐活动的;
3、违反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干股等;
4、其他过错情形。
(二)责任主体认定
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故意违法违规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法违规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案件检查室负责人和承办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案件检查室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3、委室内部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委室领导为责任人。
4、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在调查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节较轻的,由
局纪委、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党纪、行政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
2、接受被调查单位或个人安排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参加娱乐活动的,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违反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干股的,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过错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廉政风险点
(一)调查实施阶段
(1)初核报告:对受理的公安机关和民警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隐瞒不报或者迟报漏报的;
(2)立案呈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延迟立案。
(3)调查取证:调查不深入,情况不准确,不如实收集违法违纪证据。
(二)调查终结阶段。
不实事求是出具调查报告。
(三)移送审理阶段:发现违法违纪行为涉嫌犯罪不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防范措施
(一)加强调查人员思想道德教育;
(二)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纪检监察工作纪律。
附件:
公安民警违法违纪案件调查流程及
廉政风险识别图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一、责任单位
临武县公安局纪委、监察室
二、责任人
局纪委、监察室实行纪委书记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
纪委专职副书记代为主持委室日常工作,并对委室工作负责;室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公安民警违法违纪案件审理责任人为相关领导、纪委、监察室负责人、承办人。
三、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五)《行政机关处分公务员处分条例》;
(六)《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
四、审理范围
局纪委、监察室自办的案件;
五、审理程序
(一)受理
对审理范围内的公安民警违法违纪案件,经局纪委、监察室专职副书记阅批后,报纪委书记批准后受理。
(二)审核
1、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分恰当、手续完备的要求审核案卷;
2、与违法违纪民警谈话,确认违法违纪事实;
3、出具审理报告;
4、审理过程中,如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责任不明时,报专职副书记后,可中止审理,由办案人员补充有关材料。
(三)审议和审定
1、根据局纪委、监察室审议案件会议纪要起草请示,经专职副书记阅批后,报纪委书记审定。
2、局专职副书记参加局党委会议审议、审批。
(四)作出处分决定(批复)
1、党纪处分决定(批复)的落款日期为局党委委审批该案的日期;政纪处分决定的落款日期为局长办公会签发日期。
2、处分决定(批复)正式成文后,印发政工部门、违法违纪民警单位和本人。
3、需建议免职的,起草建议免职函送任免机关。
4、需追究刑事责任的,起草移送函移送司法机关。
六、监督检查
(一)委室内部对案件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三)局党委进行监督检查;
(四)其他监督方式。
七、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审理案件的;
2、接受违法违纪民警单位或个人安排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参加娱乐活动的;
3、违反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干股的;
4、其他过错情形。
(二)责任主体认定
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故意违法违规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法违规的,由本人承担责任。
2、委室内部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委室领导为责任人。
3、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在审理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节较轻的,由局纪委、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党纪、行政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
2、接受违法违纪民警单位或个人安排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参加娱乐活动的,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违反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干股的,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过错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廉政风险点
对案件定性不准、量纪不当。
九、防范措施
(一)加强审理人员思想道德教育;
(二)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纪检监察工作纪律
附件:公安民警违法违纪案件审理流程及廉政风险识别图
附件:
公安民警违法违纪案件审理流程及
廉政风险识别图
错误!未指定书签。
诫勉谈话工作制度
一、责任单位
临武县公安局纪委、监察室
二、责任人
局纪委实行书记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专职副书记主持党风廉政全面工作,并对党风廉政工作负全面责任;诫勉谈话工作责任人为局纪委专职副书记和承办人。
三、权力行使及办理依据
(一)权力行使依据
1、《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3、《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二)办理依据
4、《公安机关纪委谈话制度》
5、《湖南省公安机关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湘公党委[2010]1号)
6、《全市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
四、谈话范围
1、案件调查、信访初查、行政监察、安全检查、纠风工作、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经济责任审计等各项工
作中发现有轻微违纪行为,尚不致给予纪律处分的;
2、在干部考核中,个人廉洁从政状况民主测评群众满意率比较低的;
3、影响部门、单位内部团结和正常工作的;
4、本部门、单位管理混乱、违纪行为多发、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突出、普遍性问题的。
谈话对象为局科员级(含)以下民警。
五、谈话程序
(一)确定被谈话对象
1、根据群众举报、局属各单位呈报或领导要求,对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予以受理;
2、对不符合谈话条件的提出承办意见,对需给予纪律处分的转案件检查室受理。
(二)做好谈话准备
1、报请领导批准。
对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人员,书面请示纪委监察室领导或局领导批准。
2、指定承办人员。
对科员级及以下民警进行谈话时,承办人员一般为纪委专职副书记和1名工作人员。
3、确定谈话事项。
确定谈话重点,制定谈话项目,明确谈话的主要内容;熟悉被谈话人的基本情况。
4、通知被谈话人。
在开展诫勉谈话前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谈话人员所在单位及本人。
(三)进行诫勉谈话
1、明确告知谈话内容,并提出整改要求;
2、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以及对问题的认识。
谈话中应对举报人的情况予以保密;
3、对被谈话人反映的其他重要问题,应作好记录,但一般不记入《诫勉谈话登记表》。
(四)做好谈话登记
1、诫勉谈话结束时,应将《诫勉谈话登记表》登记内容给被谈话人查看并签名;
2、诫勉谈话情况视情通报给被谈话人所在单位;
3、《诫勉谈话登记表》存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或由局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保管,作为民警晋职晋级、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开展事后监督
1、被谈话人应在诫勉谈话结束后9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局纪委
2、局纪委承办人员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考察,考察情况记入《诫勉谈话登记表》。
六、监督检查
(一)局纪委领导要加强对承办人工作的监督;
(二)谈话记录须经谈话人、记录人和被谈话人签名;
(三)接受被谈话人及所在单位的监督;
(四)实行内部自查自纠制度。
对谈话工作质量及谈话人员廉政情况进行不间断性自查自纠。
七、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谈话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接受被谈话单位安排的娱乐活动或收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的;
2、不如实反映被谈话人思想认识及整改情况的;
3、利用职权打击报复的;
4、泄露举报人有关情况的;
5、其他过错情形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的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主任为责任人。
4、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接受被诫勉谈话人安排的娱乐活动或收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记过或记大过;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违反有关纪律条规,情节较轻的,由局纪委、监察室领导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党纪、行政处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廉政风险点
(一)谈话实施阶段:谈话人碍于情面、避重就轻,造成谈话未达到诫勉效果。
(二)事后监督阶段:不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导致需整改内容仍未落实整改的。
十、防范措施
1、提高纪检监察民警职业道德规范。
2、严格执行谈话工作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