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死畜禽及粪便污物无害化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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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死畜禽及粪便污物无害化

处理制度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病死畜禽及粪便污物无害化处理制度畜禽养殖场要建立废弃物及无害化处理区,包括:病畜禽隔离室、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间和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沼气池、粪便堆积发酵池等),距生产区的距离50—100米,用围墙和绿化带隔开。

(一)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

1、规模饲养场发生畜禽病死的,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机构报告,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报乡镇及动物防疫组织备案。养殖场不得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和食用病死和死因不明等动物。

2、对染疫动物的排泄物、被污染的饲料、垫料等物品,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导畜禽饲料者按照有关规定无害化处理,禁止随意抛弃。

(二)粪便污物无害化处理制度

1、规模饲养场不得将粪污随意堆放和排放,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单独清出,不宜将尿、污水混合排除并将生产的粪便及时运至储存和处理场所,实现日产日清。

2、场内的排水系统要实行雨水和污水收集系统分离,场内的污水收集系统要采取暗沟布设。

3、场内粪便的储存与处理要有专门的场地,可以采用自然堆积发酵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后的沼渣及沼液可用于农田施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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