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问答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包含哪几项具体险种?

答: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以及社会医疗救助。

2、《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分几章?

答:《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分十章,分别是总则、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监督和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3、《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修订内容有哪些?

答:(一)取消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学生医疗保险基金划转资金的规定;

(二)调整医保统筹基金划转医疗救助基金的方式;

(三)调整风险准备金管理规定;

(四)调整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最低缴费年限的规定;

(五)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的规定;

(六)降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转地方补充基金比例;

(七)修改非本市户籍人员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条件。

(八)新增分级诊疗、支付方式改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联合执法、专家评审、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长期护理险等内容。

4、非苏州市户籍人员子女怎样参加苏州市城乡居民医保?

答:纳入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需为其在市区托幼机构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子女首次申请参加苏州市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应于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节假日除外)前往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取得就医资格并按规定首次参保缴费后,方可享受苏州市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5、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有哪些?

答:

(一)职工;

(二)在本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在领失业金人员);

(三)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的外籍人员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

(四)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6、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哪几类基金?

答: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个人账户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

7、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标准是什么?

答: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的缴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2%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缴费比例为单位

和在职职工缴费比例之和。残疾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费,由管理单位按定额标准于每年年初一次性缴纳。

8、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标准是什么?

答: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转和财政补贴组成。用人单位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按月缴纳,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不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按月缴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出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5%,按月转入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各社会保险统筹地区本级财政按退休人员每人每年100元标准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直接划拨到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专户。

9、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的缴纳标准是什么?

答: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由在职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转。

10、在领失业金人员如何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答:在领失业金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按月划转,个人不缴纳。

11、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列支渠道是怎样的?

答: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列支渠道为:企业从成本中列支,行政机关和由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列入单位部门预算,其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1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哪两个部分?

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个人账户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13、在职职工的个人账户计入标准是什么?

答: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入。其中: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3%计入,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4%计入。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计入。

14、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计入标准是什么?

答: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年龄段定额计入。企业退休的劳动模范个人账户在定额标准上另行增加,2016年具体标准是70周岁以下1200元/人·年,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1400元/人·年,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1650元/人·年。

15、残疾军人的个人账户计入标准是什么?

答:残疾军人个人账户按定额计入,2016年具体标准是1750元/人·年。

16、个人账户金额是怎样划转和结算的?

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一结算年度初为参保职工预先计入本结算年度个人账户金额(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当年预划金额),并于结算年度末对个人账户当年预划金额按结算年度内实际缴费和使用情况进行清算,个人账户实际结余金额按规定计息后,结转至下一结算年度使用(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往年结余)。个人账户当年预划金额在结算年度内不作调整,参保职工跨统筹地区转入的医保个人账户金额,在年末清算时予以结转使用。

17、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有哪些?

答:

⑴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账户往年结余既可以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也可以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中的自负部分。

⑵个人账户往年结余超过规定金额的,可以按自愿原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将规定结余金额用于符合规定的健身消费或购买商业健康保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