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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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
【摘要】尽管目前的金融活动已经打破了传统疆域的概念,但是金融监管的国别化却仍旧不能够适应全球化金融活动,同时由于国际金融缺乏全方位的监管标准,导致在世界范围内暴露出很多问题,如金融监管豁免、主要国际金融监管机构职能的缺位和错位、国际金融监管专责的顺周期性等。本文通过对西方主要国家金融监管的研究可以得出一些一般性的发展趋势,这对我国金融监管具有非常重要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金融监管发展趋势启示
自从全球爆发金融危机以来,巨大的冲击了全球的金融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各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对国际金融的监管体系进行了改革以求避免这些冲击而保证经济的快速发展。虽然在改革方面,我们做出了积极的尝试并指明了未来的方向,但是目前现行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仍旧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弊端。本文就是试图通过对这些弊端的研究,来揭示国际金融监管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而为中国金融监管的政策选择提供依据,具有非常深刻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现存国际金融监管体系的弊端
(1)金融全球化趋势与金融监管国别化之间的矛盾。伴随着各个国家逐步放松或取消对资金流动和金融机构跨
地区、跨国经营的限制,全球金融已经成为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为了有效的规避现代金融的各种弊端,客观上需要有一个全球性的风险预警机制和监管框架;为了抑制跨国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套利,需要一个趋同的监管标准;为了避免发生全球性金融危机,需要在全球范围内拥有危机防范和处理的机制。目前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实际上结构比较松散,也加大了各国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合作协调的交易成本。
(2)主要国际金融监管机构职能的缺位和错位。出现监管问题――采取补救措施――出现新的监管问题――再采取新的补救措施,模式虽然被国际金融监管体系一直采用,但是此模式会出现两个问题:第一,国际金融监管出现滞后现象;第二,主要的国际金融监管机构长期处于缺位和错位状态。目前,世界银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及国际清算银行等是国际金融监管与协调体系的主要结构,但是这些机构并没有充分发挥全球金融监管的职能,其中,世界银行值监管部分技术援助项目中涵盖的金融机构,IMF只在第四条款磋商中关注成员国金融体系的健康程度,国际清算银行除了难以监管国际支付清算体系外,更难化解国际金融领域的系统性风险。
二、金融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金融监管新趋势
(1)金融市场一体化的趋势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竞争的加剧而不断的加强,一些实行分页经营的国家随着金融
创新和金融自由化水平的提高逐渐向混业经营体制转变,从而促使一些国家对监管体制实行了调整而实行统一监管。目前西方实施金融监管体制的国家有73个,其中采取不同形式统一监管的国家至少有39个,统一监管的比例为53.4%。
(2)金融监管方式从单一合规性监管转向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由于合规性监管注重事后补偿和处罚,从而使得监管人员长期扮演救火队员的角色,从而起不到风险预测和防范的作用。风险性监管相对于合规性监管更加注重于风险的事前防范,因此,为了实施全面的风险管理,国际银行监管组织相继推出了一系列以风险监管为基础的审
慎规则。
(3)金融监管法制趋同化和国际化。金融监管法制形式由于经济、文化和法律的差异形成了两种不同的地区风格:即以非制度化著称的英国模式和以规范化著称的美国模式。但是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英国不断走向法制化,美国向英国模式靠拢,即两种模式逐渐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势。此外,为了适应不断加深的金融全球一体化的客观需求,金融监管法制正逐渐走向国际化。
三、国际金融监管的新趋势对我国的启示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金融市场呈现出国际化的趋势,所以金融风险不但有原来中国特色的表现形式,还会受到国际金融市场风险的影响。在国内金融市场继续进行创
新的前提下,我国还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因此,在21
世纪监管发展的新趋势的背景之下,我们应以我国现阶段金融发展水平为立足点,尽快调整监管理念,以国际上的优秀的金融监管实践为借鉴,使金融监管制度和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逐步探索出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方法和工具。
(1)金融监管法律先行,需要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银监会需要合法有效地履行金融监管职能,严格的金融立法是最有效的保障和前提条件,而且要使金融监管法律充分考虑未来金融监管的需要,使之行之有效。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两部基本法律和其他法规和规章组成,不可避免的是这些法律法规之间有许多重叠的地方、直接抵触的地方,甚至还有部分法规与我国现行的法律相矛盾。因此,应结合当前金融监管的现实状况和一些新特点,将法律法规做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才能使我国的金融监管有法可依,从而更顺畅的运行。
(2)在监管重点上,既要注重风险性,同时也要注重合规性。现阶段,较发达国家而言,我国金融业的市场化程度相对较低,从而导致银行出现违法违规的现象,因此,我国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合规性的监管。但银行在金融系统中的重要地位,也导致了其风险对经济有着很大破坏
力,在合规性监管的同时,风险性监管依然不能放松。合规性监管执行规定在前,监管在后,偏重于事后化解。风险监管则是根据银行的各个指标,对监管提出要求,这项监管方式更偏重于事前防范。风险监管的实质是重视对过程控制的评价,从而有效地提出监管措施,使银行风险带来的影响和损失得到降低。现阶段对银行的监管,我们不但要督促银行加强自身合规性的管理,同时还要积极推进风险监管,思路上坚持事前防范的要求,建立健全银行的风险评估体系。与此同时,对商业银行风险的早起预警也是非常重要的。
(3)在当今金融全球化的趋势之下,我国还要加强与国外监管组织和机构的合作。我国政府应意识到国际协作的必要性,监管方法上积极创新和改进,实现国际范围内的金融监管合作。通过与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及其它国家的中央银行的交往与协作,在实践中提高我国央行的监管水平,从而使我国金融对外开放水平实现扩大和提高,同时也提高对金融风险的防范能力和化解能力。此外,国际监管组织还会有多种方式的活动,我国也需要积极参与,并且能够发挥我国监管机构的作用,维护我国整体利益;加强与其他组织的交流和磋商,也能对银行跨境金融活动实施有效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