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实施方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川省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国矿产资源储量利用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92号)和《关于开展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59号)的要求,拟在全省开展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解决批准范围与实际勘查开采范围不一致和个别矿业权重叠、交叉等矿业权数据不准确的问题,建立准确反映全省矿业权设置、布局情况的矿业权信息管理数据库,为全面推进矿业权信息化管理打下基础。
特制定如下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全省范围内的矿业权(不包括石油、天然气、煤层气,下同)现状进行实地核查,核准矿业权实际范围,摸清矿业权分布现状及规律,及时纠正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更新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数据库,使矿业权管理水平得到较大提升。
二、工作内容
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包括:核查准备、野外实测、核实成果整理及问题处理、成果验收、成果汇总5个方面。
(一)核查准备
项目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实施方案,开展全省实地核查工作技术培训,部署实地核查工作,指导各市(州)、县级国土资源局开展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
负责清理矿业权登记数据及相关资料,确定矿业权实地核查的基础数据和需开展野外实测的探矿权。
(二)野外实测
1、探矿权实地核查。
对批准范围与实际勘查范围不一致,存在坐标误差的探矿权,要求探矿权人委托承担项目勘查任务的地勘单位进行实地核
查,查明误差原因,并提交实地核查成果。
2、采矿权实地核查。
根据《四川省矿产资源条例》第二十九条“采矿权人必须按照规定测绘矿山(井)采矿工程平面图或井上井下对照图,定期向矿区所在地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的规定,由采矿权人委托有资质的地勘单位或测量单位对矿山进行实测。
通过实测矿山实际开采矿区范围,开拓工程的空间分布,获取采矿权人实际开采范围三维坐标,与采矿许可证的法定坐标数据进行对比核实,同时开展对矿业权其他相关内容的核查,获得全面、真实、可靠的采矿权基本数据。
主要实测矿山实际采矿范围拐点坐标,采矿开拓工程空间分布范围,绘制开拓工程平面图,与采矿许可证范围套合;实测开采工程特征点上、下标高,与采矿许可证允许采高对比,从三维空间分析采矿权人实际活动范围。
采矿权矿区范围、开采标高、主采矿种是采矿权核查的重点内容,要通过现场实测及调查进行核实。
其他内容是一般核查内容,可通过现场查阅资料或询问发证机关、采矿权人进行核实。
(三)核实成果整理与问题处理
根据采矿权人提交的矿山野外实测成果资料,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核查采矿权人的实际活动范围是否在采矿许可证核准矿区范围内,是否存在矿业权交叉、重叠,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行为等。
在野外实测单位、采矿权人配合下,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
——超层越界。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地复核后依法处理:对后果或情节较为严重的,责令矿业权人停业整顿,限期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对矿业权人进行处罚;对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矿业权人采取措施改正,依法对矿业权人进行处罚;对情节轻微的,责令矿业权人采取措施及时纠正。
——采矿许可证批准范围坐标有误。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申报、登
记基础资料核查确认,确为申请批准矿区范围有误的,由采矿权人提出申请,发证机关依法做出变更处理,重新办理采矿许可证。
——矿业权人之间存在争议。
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核查资料提出解决方案,促成双方和解;一时难以协调处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核查资料,提出解决方案,为下一步解决争议做准备。
(四)实地核查成果验收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采矿权人委托的实测单位完成野外实测,提交的采矿权实测成果进行验收。
实地核查无争议的采矿权,根据核查成果形成上报的采矿权开拓工程平面图和矿区范围拐点坐标测量资料。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并按国土资源部要求设桩标界。
实地核查有争议又暂难解决的采矿权,根据核查成果,提供上报的采矿权开拓工程平面图和矿区范围拐点坐标测量资料,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意见,上报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并将协调处理意见上报登记机关予以处理。
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力量对本行政区内实地核查成果检查验收,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一定量的抽查。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力量对全省实地核成果进行检查验收,并对存在问题的核查成果进行抽查。
(五)成果汇总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国土资源部《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指南与技术要求》的要求,汇总本辖区采矿权人提交的单个采矿权野外实地核查成果资料,上报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单个采矿权实地核查成果,按国土资源部《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指南与技术要求》的要求进行审查验收及汇总整理本辖区的采矿权实地核查成果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省国土资源厅整理、汇总全省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编制省矿业权实地核果工作总结报国土资源部。
预期成果:
1、实地核查成果
1)单个采矿权实地核查报告
内容:目的和依据、核查完成情况、方法与技术、外业工作、核查结论等。
结论要突出实际情况与登记哪些一致或不一致,有无矿业权交叉、重叠等问题,原因及处理意见等。
附件:矿业权核查登记表、核查表、成果图件等。
2)单个采矿权有关图件
采矿权开拓工程平面图或开发利用图:主要地理要素、开拓工程布置及分布等,比例尺1∶2000或1∶5000。
2、市(州)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汇总
1)矿业权核查工作和综合分析报告
总结核查工作、汇总核查成果、分析现状、指出存在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意见。
2)矿业权核查数据库
根据实地核查成果更新本行政区采矿权数据库。
3)市(州)矿业权分布与矿产资源分布综合图
市(州)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矿业权分布与矿产资源分布综合图。
图件比例尺视具体情况选用,内容除包括矿业权分布图的内容外,增加矿产资源分布的内容。
3、全省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汇总
1)矿业权核查工作和综合分析报告
总结核查工作、汇总核查成果、分析现状、指出存在问题、提出解决方法。
2)矿业权核查数据库
根据实地核查成果更新全省矿业权数据库。
3)全省矿业权分布图
比例尺根据具体情况选用,主要内容:主要地理要素、主要地质背景、主要成矿带、主要探矿构造、矿业权位置及名称。
4)全省矿业权分布与矿产资源分布综合图
三、工作要求
一是本次实地核查范围为2008年6月30日前设置的有效矿业权。
二是以室内核实整理后的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数据库的数据为基础,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实地核查基本单元,以单个采矿权和存在勘查许可证批准范围与实际勘查范围不一致问题的单个探矿权为实地核查对象开展实地核查工作。
三是市(州)、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采矿权人开展采矿权实地核查。
为提高测量精度,降低测量成本,在矿山集中的地区可采取联测。
采矿权实地核查内容分为重点核查内容和一般核查内容。
重点核查内容是矿区范围、开采标高、主采矿种等,要通过现场实测进行核实。
一般核查内容可通过现场查阅资料或询问采矿权人进行核查。
对于已经做过现场实测的采矿权,如果实测工作符合本次矿业权实地核查技术要求,可利用原测绘成果。
四是实地核查的工作重点是煤炭、金属及重要非金属矿山及室内核实整理中发现的有交叉、重叠的矿业权。
五是实地核查时要引入2~3个测量控制点,以此测量开拓工程分布坐标及开采标高。
六是将实测的开拓工程分布范围投影到平面图上,与采矿许可证上标定的范围进行套合,形成开拓工程平面图,分析核实采矿权人实际活动范围。
七是对于经过实地核查的矿业权内容,应按照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数据库的格式建立探矿权、采矿权核查数据库,并对有问题的内容进行标注。
八是对于采矿权人实际开采活动范围与采矿许可证的坐标不一致的,应及时处理。
属采矿权人超越界限的,必须依法处理并及时纠正;属采矿许可证登记有误的,应由采矿权人提出申请,发证机关及时变更;属矿业权人之间存在争议且一时难以协调处理的,应将实地核查数据客观记录到探矿权、采矿权核查数
据库中,分析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对经过依法变更的矿业权内容,应及时更新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数据库。
九是对于核查无误的露天采矿权,应按照法律规定设桩标界。
十是市(州)、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实地核查单位提交的核查成果进行验收。
并按国土资源部《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指南与技术要求》的要求进行成果汇总上报。
十一是在实施过程中,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将此项工作同目前开展的土地二次调查、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修编、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和储量利用调查等工作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土地二次调查的有关测绘数据、矿山储量动态监测资料、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修编和资源利用调查等有关资料,推进本地区采矿权实地核查工作,确保各项任务的按期完成。
四、组织实施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编制全省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市(州)参与矿业权实地核查有关管理人员和负责实地核查工作单位有关技术人员参加有关矿业权核查工作的技术培训;负责实地核查工作的部署、指导、协调;委托承担单位汇总编制全省核查工作成果,更新全省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数据库,向部上报核查成果等。
其工作经费由省级财政予以安排。
各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矿业权实核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本市(州)核查工作,委托有关地质勘查单位或测量单位汇总编制本行政区采矿权核查成果,更新本行政区矿业权数据库,向省上报核查成果等工作。
其工作经费由市级财政予以安排。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及督促本行政区采矿权人对所拥有的采矿权实际开采范围的拐点坐标、采矿工程进行实地测量,如实填报相关核查数据,提供相关矿山开采资料。
并按要求组织对已核查采矿权进行打桩定界。
其工作经费由县级财政予以安排。
采矿权人是矿山开采的主体,应出资委托有资质测量单位或地质勘查单位对本矿区实际开采范围拐点坐标、采矿工程进行实地测量,按照规定
填报相关采矿权核查报表。
五、进度安排
1、准备阶段(2008年6月~2009年5月)
1)2008年6月~2008年12月:参加部组织的有关矿业权实核查工作技术培训,起草编写省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实施方案,召开有关专家论证会。
2)2008年12月~2009年5月:方案审查、修改、报批。
向市(州)下发关于在全省开展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系统文件。
2、部署阶段(2009年5月至6月)
1)2009年5月:召开关于开展全省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有关会议,宣传、动员,下发有关文件。
2)2009年5月~2009年6月:组织市(州)编写本行政区矿业权核查工作方案,落实核查承担单位,组织并完成技术培训,启动矿业权实地核查的野外作业。
3、实地核查阶段(2009年5月~2009年12月)
1)2009年5月31日前,清理探矿权数据,对涉及探矿权与采矿权或探矿权重叠的,提出实地核查的要求。
2)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采矿权和实际勘查范围与勘查许可证范围不一致的探矿权的单个矿业权野外实地核查。
4、数据汇总阶段(2009年12月~2010年06月)
组织开展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检查验收;按部的要求及部提供的数据库系统,汇总全省矿业权实地核查数据,建立、更新全省矿业权数据库;汇总市(州)检查验收通过的实地核查资料成果,按部要求汇总全省核查成果资料,绘制相关图件,编写全省矿业权核查成果工作总结,向部提交核查工作成果,接受部的检查验收。
六、组织机构、承担单位
(一)组织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成立以宋光齐厅长为组长,张玲王平副厅长为副组长,王然勇、陈东辉、伍昌弟、邓国芳、李何超为成员的四川省矿业权实地核查领导小组,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有关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有关决定和决策,矿业权重大问题的审定和处理,落实核查工作经费等。
下设项目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王然勇,副主任陈东辉、颜宁、李何超,成员贾志强、蒋建中、王忆穷、张新克、李发斌。
项目办公室设在省国土勘测规划研究院,负责承办项目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充实人员、落实经费,指导和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矿业权核查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实地核查工作中发现的各类问题,确保全省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项目承担单位
省矿业权实地核查项目承担单位(厅国土勘测规划研究院)按国土资源部《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指南与技术要求》的要求,负责全省矿业权数据清理,确定核查基本数据,指导各市(州)开展实地核查;负责核查质量监督、核查成果检查验收、成果资料整理、汇总、数据库建立及更新全省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数据库,编制全省核查工作成果及总结报告等工作。
各市(州)、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情况,委托有资质的地勘或测量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内矿业权实地核查的相关工作。
矿山实际开采矿区范围坐标和采矿工程的测量由采矿权人委托有资质的地勘或测量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