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构成要件及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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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构成要件及法律规定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构成要件及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
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
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
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
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
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
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法条释义:
一、概念和构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大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税收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
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
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已代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虚开、是指行为人违反有关发票开具管理的规定、不按照实
际情况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
扣税款的发票之行为。如没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
却虚构经济活动的项目、数量、单价、收取金额或者有关税率、
税额予以填写;或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开具发票时,变更经营项
目的名称、数最、单价、税额、税率及税额等,从而使发票不能
反映出交易双方进行经营活动以及应纳或已纳税款的填实情况。
主要有:(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民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己、介
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3)进行实际经营活动,但他人为自己代开其余的对不能反映纳税情况的有关内容作虚假填写。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
发票的具体行为方式有以下四种:
l、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
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
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
供了应税劳务但为其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
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2、为自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
款的其他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
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
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
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却为自己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指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
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
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其开具增值税专
用友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者即使有
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要求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
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
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
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4、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指在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
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要求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单位或者个
人之间沟通联系、牵线搭桥的行为。
关于犯罪追诉数额,各地规定有差异。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均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
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另外,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单
位构成本罪的。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
二、本罪认定
1、对于无实际的购销活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如何确定“虚开
数额”?
在很多情况下,行为人给他人虚开销项增值税发票后,为了弥补自身的进项增值税发票不足,有往往为自己虚开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增值税发票。在此情况下,由于虚开行为人没有实际经营活动,从而不存在向国家交税的义务,计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额时,只应该计算“销项数额”,而不能将两个数额相加。
实践中,由于行为人所虚开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非常分散,加上取证上的困难,有时并不是能够查证每一笔虚开的销项税额,这就会出现行为人虚开的进项税额大于其为他人虚开的、已经查证的销项税额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具体销项税额难以查证,而事实上的销项应大于已经查证的进项数额,所以,为了正确反映案件的客观事实,应以行为人自己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的数额计算。或者说行为人虚开了进项增值税发票,因为种种原因没有来得及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这种有证据证明虚开的销项确实小于他人为其虚开进项的情况,也应以较大的进项数额认定为虚开数额,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存在行为人为他人虚开销项的危险性,刑法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也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的一种。
总之,实践中对于“无实际生产经营的行为人既为他人虚开销项发票,又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发票的”,应当按其中虚开数额较大的一项计算虚开的数额.
2、关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的计算
对于只给他人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单位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或者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自己用于正常经营中的抵扣税款的,一般只计算销项或进项中实际抵扣的税款作为给国家利益造成的损失即可。
但对于一些无生产、销售经营活动的行为人在为他人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为了掩盖其向他人虚开的事实,又让他人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