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价值评估准则修改情况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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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条款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与 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进行沟通,了解企业资产配置和使用的情况, 谨慎识别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并对其进行单独分析 和评估。
修改理由
根据评估实践,提示根据所获取三章
目的,明确评估对象,选择 适当的价值类型,合理使用 评估假设,恰当运用评估方 法,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第二章
第七条 修改后条款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对企业价 值评估活动中使用的资料进行核查验 证。 因法律法规规定、客观条件限制无法 实施核查验证的事项,资产评估专业 人员应当在工作底稿中予以说明,分 析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程度,并在资 产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上述事 项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资产评 估机构不得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新条款
核心要点
有助于厘定资产评估专业职责和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第三条
修改后 条款
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原文条款
第二章
基本遵循
第二章
第四条 修改后条款
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 具备企业价值评估的专业知识 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 的企业价值评估业务。执行某 项特定业务缺乏特定的专业知 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弥补措 施,包括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 报告等。
第四章
评估方法
第四章
第十七条 第二十二条
评估方法
修改后条款
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 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资产基础 法)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 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 场法和成本法(资产基础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 恰当选择一种或者多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
基本遵循
第六条
原文条款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
值评估业务,应当具备企业 价值评估的专业知识及经验, 具备从事企业价值评估的专
修改理由
与基本准则保持一致。
业胜任能力。
第二章
第五条 修改后条款
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 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 慎,独立进行分析和估算并形 成专业意见。
追溯评估
评估复核
上市公司 预案草案
国际收购 投资价值
第二章
第六条 第八条 修改后条款
基本遵循
原文条款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
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 当根据评估目的,明确评估 对象,合理使用评估假设, 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恰当 运用评估方法,履行必要评 估程序,形成评估结论。
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
原文条款
第三章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操作要求
修改后条款
在对具有多种业务类型、涉及多种行业的企业进行企业价值评 估时,应当根据业务关联性界定业务单元,并根据被评估单位 和业务单元的具体情况,采用适宜的财务数据口径进行评估。
原文条款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对具有多种业务类型、涉及多种行业的企业 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应当根据业务关联性合理界定业务单元, 并根据被评估企业和业务单元的具体情况,采用适宜的财务数 据口径进行评估。
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
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原文条款
修改理由
与资产评估法和基本准则保持一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修改后 条款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企业价值评估,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委托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企业整体价值、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者股东部分权益价值等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 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十五条 第十八条
操作要求
修改后条款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知晓评估对象在持续经营前提下的价值 并不必然大于在清算前提下的价值。 如果相关当事人有权启动清算程序,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 据委托评估事项,分析评估对象在清算前提下价值大于在持续 经营前提下价值的可能性。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评估对象在持续经营前提下的价值并 不必然大于在清算前提下的价值。 如果相关权益人有权启动清算程序,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 委托评估事项,分析评估对象在清算前提下价值大于在持续经 营前提下价值的可能性。
修改理由
依据资产评估法对表达文字修改。
第三章
第十条 第十三条
操作要求
修改后条款
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充分考虑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 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恰当选择价值类型。企业价值评估中常 见的价值类型有市场价值和投资价值。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充分考虑评估目的、 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恰当选择价值类型,并合 理使用评估假设。
基本遵循
第七条
原文条款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
值评估业务,应当恪守独立、 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 有的职业谨慎,不得出现对
修改理由
与基本准则保持一致 性,强调独立分析和 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 是资产评估的根本要 求。
评估结论具有重要影响的实
质性疏漏和错误,不得以预 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如何判断“独立进行分析和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情形
本准则所称企业价值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
估准则,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者股东
部分权益价值等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原文条款
修改理由
与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保持一致。
关键词比对
本准则所称企业价值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
修改后条款
原文条款
第三章
第十二条 修改后条款 第十五条
操作要求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尽可能获取被评估单位和可比企业的审计报 告,无论财务报表是否经过审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都应当根据所 采用评估方法对财务报表的使用要求对其进行分析和判断,但对相 关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反映评估基准日的财务状况和当期经营成果、 现金流量发表专业意见并非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责任。 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应当对所采用的被评估单位于评估基准日的 资产及负债账面值的真实性进行分析和判断;采用收益法或者市场 法评估,应当对所采用的被评估单位和可比企业财务指标的合理性 进行分析和判断。
原文条款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尽可能获取被评估企业和可比企业的审计报告。 无论财务报表是否经过审计,注册资产评估师都应当对其进行必要 的分析和专业判断。
修改理由
根据评估实践,区分会计责任和评估责任,明确以及评估作业人员 对财务信息的利用方式。
第三章
第十三条 第十六条
操作要求
修改后条款
采用收益法或者市场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可以根据评估对象、评估假设、价值 类型等相关条件,在与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协商并获得有关信息的基础上,对 被评估单位和可比企业财务报表进行分析和必要的调整,以使评估中采用的财务数 据以及相关参数适用、可比。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分析和调整事项通常包括: (一)财务报表编制基础; (二)非经常性收入和支出; (三)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及其相关的收入和支出。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 型等相关条件,在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协商并获得有关信息的基础上,对被评估企 业和可比企业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分析和调整,以合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 力。 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分析和调整事项通常包括: (一)财务报表编制基础; (二)非经常性收入和支出; (三)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及其相关的收入和支出。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企业价值》 修改情况
目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总则
基本遵循 操作要求
评估方法
披露要求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修改后 条款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价值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众
原文条款
修改理由
根据评估实践,增加价值类型提示。
市场价值与投资价值的关系
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 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 计数额。
投资价值 评估报告 使用者
投资价值是指评估对象对于具有明确投资目标的特定投资者或者 某一类投资者所具有的价值估计数额,亦称特定投资者价值。
原文条款
第三章
第九条 第十二条
操作要求
修改后条款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委托事项和评估目的,与委托人协商 明确评估对象。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评估对象包括企业整体价值、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和股东部分权益价值等
原文条款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目的和委托方要求,明确评估对象, 谨慎区分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和股东部分权益价值。
买方,卖方,市场参与者,利益相关者,监管机构。
市场价值与投资价值的关系
非交易方
认知价值
买方
期望价值 投资价值
市 场 价 值
卖方
期望价值 投资价值
第三章
第十一条
操作要求
第十四条
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确定所需资料的清单并收集相关资料,通 常包括: (一)评估对象权益状况相关的协议、章程、股权证明等有关法律文件、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资产 权属证明资料; (二)被评估单位历史沿革、控制股东及股东持股比例、经营管理结构和产权架构资料; (三)被评估单位的业务、资产、财务、人员及经营状况资料; (四)被评估单位经营计划、发展规划和收益预测资料; (五)评估对象、被评估单位以往的评估及交易资料; (六)影响被评估单位经营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资料; (七)被评估单位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资料; (八)证券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等市场的有关资料; (九)可比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信息、股票价格或者股权交易价格等资料。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收集并分析被评估企业的资料和 其他相关资料,通常包括: (一) 评估对象相关权益状况及有关法律文件、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 (二) 企业的历史沿革、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主要的产权和经营管理结构资料; (三) 企业的资产、财务、经营管理状况资料; (四) 企业的经营计划、发展规划和未来收益预测资料; (五) 评估对象、被评估企业以往的评估及交易资料; (六) 影响企业经营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的资料; (七) 企业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的资料; (八) 证券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等市场的有关资料; (九) 可比企业的财务信息、股票价格或者股权交易价格等资料。
基本遵循
第九条
原文条款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 值评估业务,应当获取充分 信息,并确信信息来源是可 靠的,信息利用是恰当的。
修改理由
根据资产评估法增加 的新条款。
第三章
操作要求
第三章
第八条 第十一条
操作要求
修改后条款
资产评估机构受理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前,应当明确下列基本事项: (一)委托人的基本情况; (二)被评估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评估目的; (四)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五)价值类型; (六)评估基准日; (七)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范围; (八)评估假设; (九)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明确下列基本事项: (一) 委托方的基本情况; (二) 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三) 被评估企业的基本情况; (四) 评估目的; (五)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六) 价值类型; (七) 评估基准日; (八) 评估假设; (九) 注册资产评估师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原条款
评估准则,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者
股东部分权益价值等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本准则所称企业价值评估,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委托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 的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者股东部分权益价值等进行评定 和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原文条款
修改理由
进一步明确收益法和市场法调整会计报表的目的。
第三章
第十四条 修改后条款 第十七条
操作要求
采用收益法或者市场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与委托人和其 他相关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被评估单位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 谨慎识别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并根据相关信息获 得情况以及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程度,确定是否单独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