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航法律法规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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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 第三十七条 国际标准及程序的采用
– 各缔约国承允在关于航空器、人员、航路及各种辅助服务的规章、标准、程序 及组织方面进行合作,凡采用统一办法而能便利、改进空中航行的事项,应尽 力求得可行的最高程度的一致。为此,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应根据需要就以下项 目随时制定并修改国际标准及建议措施和程序: • 一、通信系统和助航设备,包括地面标志; • 二、机场和降落区的特征; • 三、空中规则和空中交通管制办法; • 四、飞行和机务人员执照的颁发; • 五、航空器的适航性; • 六、航空器的登记和识别; • 七、气象资料的收集和交换; • 八、航行记录簿; • 九、航空地图及图表; • 十、海关和移民手续; • 十一、航空器遇险和失事调查; 以及随时认为适当的有关空中航行安全、正常及效率的其他事项。
中东地区办事处(开罗) 亚太地区办事处(曼谷) 西非、中非地区办事处(达卡尔) 欧洲及北大西洋地区办事处(巴黎) 北美、中美及加勒比地区办事处(墨西哥)
东非、南非地区办事处(内罗毕)
南美地区办事处(利马)
7个地区办事处
总部
欧洲地区
中东地区
北美、中美 和加勒比地 区 西非和中非 地区 南美地区 亚洲、太平 洋地区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 第三十八条 偏离国际标准和程序
– 任何国家如认为对任何上述国际标准或程序,不能在一 切方面遵行,或在任何国际标准或程序修改后,不能使 其本国的规章或措施完全符合此项国际标准或程序,或 该国认为有必要采用在某些方面不同于国际标准所规定 的规章或措施时,应立即将其本国的措施和国际标准所 规定的措施之间的差异,通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 任何国家如在国际标准修改之后,对其本国规章或措施 不作相应修改,应于国际标准修正案通过后六十天内通 知理事会,或表明它拟采取的行动。 – 在上述任何情况下,理事会应立即将国际标准和该国相 应措施间在一项或几项上存在的差异通知所有其他国家。
理事会
理事会的主要职能:
向大会报告工作; 执行大会的决议并履行《芝加哥公约》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选举理事会主席,任命秘书长; 决定设立航行委员会及航空运输委员会,任命各委员会的委员; 审议通过国际标准与建议措施,批准航行服务程序及地区补充程序。 征求、搜集、审查并出版关于航行发展及国际航班运营的资料、信 息; 向缔约各国报告关于违反《芝加哥公约》及不执行理事会建议或决 定的任何情况; 向大会报告缔约国违反公约,在通知后合理期限内仍未采取适当行 动的任何情况; 审议任何缔约国向理事会提出的有关《芝加哥公约》的任何事项。
• 标准与建议措施的区别:
标准是为了国际航行的安全与正常必须统一实施的规范 建议措施是鼓励采纳,但不是必须采纳的规范
附件(SARPS=标准+建议措施)
编号
1 2
名称
《人员执照的颁发》 《空中规则》
3
4 5
《国际航空气象服务》
《航图》 《空地运行中的计量单位》
6
7 8
《航空器的运行》
《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 《航空器的适航性》
• 保证各缔约国的权利充分受到尊重,每一缔约国均有经 营国际空运企业的公平的机会
• 避免各缔约国之间的差别待遇 • 促进国际空中航行的飞行安全 • 普遍促进国际民用航空技术在各方面的发展
ICAO-主要技术活动
• 通过制定公约附件、技术文件以及对这些技术性文件的不断修
订,完善全球统一的标准和建议措施以及航行服务程序;
罗 伯 特 高 贝 冈 萨 雷 斯 理 事 会 主 席


理 事 会 航 空 运 输 委 员 会 财 务 委 员 会 法 律 委 员 会 技 术 合 作 委 员 会 联 营 导 航 委 员 会
秘 书 处
爱 德 华 奖 委 员 会 非 法 干 扰 委 员 会
新 航 行 系 统 实 施 委 员 会
航 行 委 员 会
大会
是最高权力机构。 通常每三年举行一次大会。经理事会召集或经 1/5以上缔约国向秘书长提出要求,可随时召开 特别会议。 大会决定的事项,以大会决议(Resolution)形 式,并应由所投票数的过半数票通过。 大会的权力及其主要职责:
选举理事国; 审议通过下三年度的预算及有关财务安排,审查费用支 出情况并批准帐目。
国际民航法律法规
2011年4月
国际民航公约与附件


•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
• ICAO技术规范
• 我国和ICAO的关系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DOC 7300)--《芝加哥公约》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修订
历史上经历多次修订,但重大实质性修订很少: 1947年5月根据联合国大会要求各专门机构采取同样立 场,增设了第93分条。 1980年增加第83分条,将公约规定的某些职能和义务转
移到另一缔约国。
1984 年增加第3分条,明确禁止对民用飞机使用武器。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修订
非实质内容的修订较多: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 原则
公约开宗明义,在序言中宣布, 签字各国“使国际民用航空按照 安全和有序的方式发展,并使国 际航空运输业务建立在机会均等 的基础上,健康地和经济地经 营”。 空中 航行 国际航 空运输 国际民 航组织 最后 条款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 第一条 主权
– 各缔约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域具有完全 的和排他的主权。
ICAO 技术规范
附件(18个)
• 全称:国际民航公约附件(Annex to the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 是实施公约所述原则的具体规定和指导国际航行的基本文件 • 两大内容:
标准(Standards) 建议措施(Recommended Practices)
• 管理公海上的联营导航设备; • 协助通过国际航空法的法规文件,组织拟定和修改涉及 国际航空法、私法及刑法方面问题的各种公约;
• 根据缔约国的建议和本组织议事规则,召开大会、理事
会、地区会议以及各种有关会议,讨论并解决涉及国际 航空安全、航空保安和持续发展的各种难点、热点问题。
国际民航组织(ICAO)
国际民航组织(ICAO)
• 发展国际空中航行的准则和技术标准 • 促进国际空中航空运输的规划和发展
安全、经济、平等、 发展
• 保证全世界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地和有秩序地发展 • 鼓励为和平用途的航空器的设计和操作的技艺 • 鼓励发展国际民用航空应用的航路、机场和航行设施 • 满足世界人民对安全、正常、有效和经济的航空运输的 需要 • 防止因不合理的竞争而造成经济上的浪费
东非和南非 地区
ICAO 技术规范
• 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 (Annex)
• 航行服务程序(PANS) • 地区补充程序(Regional Supplementary Procedures) • 航行规划(Air Navigation Plans) • 技术手册(Technical Manuals) • ICAO通告(Circulars)
大会
审议理事会的各项报告、对报告采取行动,对有关事项作出决定。
理事会的报告通常涉及以下问题:
关系到国际航空运输发展的政策性问题;
有关国际航空安全及保安方面的重大问题;
有关国际航行技术方面的关键性问题;
审议有关变更或修订《芝加哥公约》条款的提案;
赋予理事会为履行本组织职责所必需的或适宜的权力,并随时撤 消或变更所赋予的权力;
理事会和航委会扩大,
不同语种的文本增多,等等。
第94条1款:任何修正案,须经大会2/3票数通过,并在 大会规定数量的缔约国批准后,对已经批准的国家生效。 规定的国家数目应不少于缔约国总数的2/3。
国际民航组织(ICAO)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秘书处
是国际民航组织的日常工作机构,下设五个局:
航行局 运输局 技术合作局 法律局 行政局
秘书处的主要任务是向理事会、各委员会提供技术和行政帮 助 职员、专业人员按照地理平均分配的原则,面向各缔约国招 聘。一般性人员,如文书、后勤人员在当地雇用
秘书处
国际民航组织下设七个地区办事处
国际民航组织(ICAO)
• 第四十三条 名称和组成 – 根据本公约成立一个定名为“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组 织。该组织由大会、理事会和其他必要的各种机构组成。
国际民航组织(ICAO)
• 依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 时间:1947年4月4日正式成立 • 联合国系统15个专门机构之一, 是负责处理国际民航事务的政府 间组织。 • 成员国—190个 • 总部:加拿大蒙特利尔
• 通过航空协定的登记,统计的汇编,对运力、运价等航空运输 问题的研讨,向缔约国提供指导性的方针和政策,通过简化机 场联检手续,促进国际航空运输的发展; • 通过派遣专家,建立训练中心以及举办研讨会等其他形式,开
展包括执行联合国计划开发署技术援助项目在内的多种形式的
技术援助;
ICAO-主要技术活动
9
《简化手续》
附件(SARPS=标准+建议措施)
编号
10 11 12 13 14 15
名称
《航空电信》 《空中交通服务》 《搜寻与救援》 《航空器事故与事故征候调查》 《机场》 《航行情报服务》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芝加哥会议
召开时间:1944.11.1 – 12.7 参加国:54个 出席人数:700余人
当时的中国政府派代表出席了会议,并签署了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芝加哥公约》签字仪式(1944年12月7日)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签订
• 签订于 1944 年 12 月 7 日,参加芝加哥会议的 54 个国家中 的52个国家在文件上签字。 • 1947年4月4日生效。 • 加入公约,即意味着加入了国际民航组织;现缔约国总 数为190个。 • 公约是国际民航组织成立和工作日常运转的法律依托, 是国际民航组织的“宪章” 。
• 第二十六条 失事调查
– 一缔约国的航空器如在另一缔约国的领土内失事,并导致死亡 或重伤或表明航空器或航行设施有严重技术缺陷时,失事所在 地国家应在该国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依照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建 议的程序,着手调查失事情况。航空器登记国应有机会指派观 察员在调查时到场,主持调查的国家应将关于此事的报告及调 查结果通知航空器登记国。
理事会
三类理事会成员国:
• 第一类:11个,在航空运输界有重要作用的国家 – 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中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俄罗 斯联邦、联合王国和美国 • 第二类:12个,为国际民航作出重要贡献的国家 – 阿根廷、比利时、哥伦比亚、丹麦、埃及、印度、墨西哥、尼日利亚、 沙特阿拉伯、新加坡、南非、西班牙 – 阿根廷、埃及、冰岛、印度、墨西哥、尼日利亚、沙特阿拉伯、新加 坡、南非、西班Biblioteka Baidu、瑞士和委内瑞拉(第36届) • 第三类,13个,保证在地理上具有代表性的国家 – 布基纳法索、喀麦隆、古巴、危地马拉、马来西亚、摩洛哥、巴拉圭、 秘鲁、韩国、斯洛文尼亚、斯威士兰、乌干达、阿联酋 – 喀麦隆、多米尼加共和国、厄瓜多尔、萨尔瓦多、加纳、马来西亚、 纳米比亚、韩国、罗马尼亚、突尼斯、乌干达、阿联酋、乌拉圭
• 第三条 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
– 一、本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于国家航空 器。 – 二、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应认为是 国家航空器……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 第二十五条 航空器遇险
– 各缔约国承允对在其领土内遇险的航空器,采取其认为可行的 援助措施,并在本国当局管制下准许该航空器所有人或该航空 器登记国的当局采取情况所需的援助措施。各缔约国搜寻失踪 的航空器时,应在按照本公约随时建议的各种协同措施方面进 行合作。
审议批准与其他国际组织或机构间的合作事宜及有关国际协议。
理事会
大会的常设机构(36国),每三年选举一次 理事国分为三类:
I 类: 在航空领域居特别重要地位的缔约国,现有11个
II 类:地域辽阔,对提供国际航行作出突出贡献的缔约国,现有12
个 III 类:区域代表缔约国,现有13个
理事会每年召开三届会议,每届会期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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