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并得到的一些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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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

法制史论文

院系:法学院

专业:法律硕士(非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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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并得到的一些思考

摘要:婚姻制度是整个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把单个的人组建成家庭,家庭是连接个人与社会的重要中间环节,是社会组成的基石。中国古代婚姻的条件是封建礼法所决定的, 与封建伦理道德密不可分。是在宗法制度下的包办和买卖婚姻。婚姻是男女双方家族的事情, 婚姻的成立和解除由家长决定; 在这种男子为中心的宗亲制度下, 夫妻的关系是极不平等的, 夫权至上, 夫倡妇随,女性附属于男性, 没有独立的人格; 婚姻和家庭是家族伦常关系的载体,中国古代婚姻制度限制个人的自由是古代婚姻不幸福的重要因素。虽然这种制度存在很大的缺陷,但是维护了家庭的稳固。培养了爱情的忠诚和专一的传统,扼制了婚姻道德的沦丧。即使是现在传统思想依然影响着现代人,如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无私付出、年长者对同胞子侄的照顾等。面对这我国当代存在这离婚率逐年攀高,子女教养和老年人赡养问题等越来越突出突出的问题,可以从我国古代婚姻制度得出一些思考。

关键字:婚姻制度,婚姻原则,对比,思考

婚姻制度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因此具有社会制度或上层建筑的共同特性,在特定的社会形态下婚姻制度的内容、形式、性质都有不一样的社会背景,特定的婚姻制度能反映出这个社会的文化传统、社会发展水平、物质生活条件。生产方式、社会制度的变革也是婚姻家庭制度发展变化的根本诱因。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的包办和买卖婚姻, 婚姻是男女双方家族的事情, 婚姻的成立和解除由家长决定,在这种男子为中心的宗亲制度下, 夫妻的关系是极不平等的, 夫权至上, 夫倡妇随,女性附属于男性, 没有独立的人格; 婚姻和家庭是家族伦常关系的载体, 所以在其中充满的伦理和道德的约束, 而这造就了相对稳定的婚姻关系, 女子要从一而终的要求培养了爱情的专一和忠诚的传统, 家长制的控制使两性关系归于单纯, 扼制了婚姻道德的沦丧。

我国传统婚姻制度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家庭内部等级分明、极度的忽视个人的自由、家族利益至上,礼法约束着中国古人的行为养成了中国人骨子里的对家庭的重视和尊敬老人的性格。中国古代婚姻制度限制个人的自由是古代婚姻不幸福的重要因素,虽然这种制度存在很大的缺陷,但是维护了家庭的稳固。即使是现在传统思想依然影响着现代人,如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无私付出、年长者对同胞子侄的照顾等。现有的婚姻制度对子女抚养和老人赡养方面都存在不足之处。现代人离婚率逐年攀高,子女教养和老年人赡养问题都突出存在。而在中国古代这些婚姻问题并不存在,现代婚姻制度解决了婚姻幸福的问题,带也带来了原来不存在的问题,这些应该引发我们怎样的一些思考。

一、我国古代结婚的一些基本原则

我国以小农经济为核心的田园式文化,使祖先很早就开始了婚姻家庭的规范实践,因为只有稳固的家庭才能在耕作中获取丰收。使血脉代代健康传承。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详见于礼而简于律,调整婚姻关系的规则大都存在于礼违反礼法规定的则由律来进行处罚。我国古代婚姻基本原则主要形成于西周,西周的婚姻制度受礼的影响体现了宗法礼教对家庭的影响维护了男尊女卑的等级观念。西周时期婚姻家庭制度已经较为完备,而在西周时期形成的婚姻基本原则对之后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各朝代的婚姻制度都有深刻的影响。后经汉唐宋明清演变形成了受儒家思想影响特有的婚姻制度。

(一)一夫一妻制

在许多神话传说和后世追述的文献中,记载着中国古代先民知母不知父的状态,亦即群婚与杂交的两性关系形式。但随着生产力的不断提高,私有制的出现。社会形态由母系转为父系,各种性禁忌的产生,婚姻规模日益缩小,形式也逐渐由群婚制转为单偶制,即一夫一妻制。所谓一妻,指的是嫡妻只许一个,这是由宗法制十分重视嫡庶之别所决定的。嫡庶无别,嫡长子继承宗祧和爵位的原则就无法维持,势必导致整个宗法的混乱。然而,在中国几千年的一夫一妻制中,一夫多妻被以不同名分的妻、妾形式保留下来并加以发展,其目的在于确立妻、妾在家庭内的尊卑地位以维护家庭秩序。所以,准确地说一夫一妻制在我国古代应该是一夫一妻多妾制。这一制度的出发点是为了能够延续宗族的血脉。明律规定:“庶人于年四十以上无子者,许选娶一妾。”秦汉至明清各代法律均有禁止有妻再娶或有夫再嫁的法条。

(二)同姓不婚

西周周公制礼,以“亲亲”、“尊尊”为核心将以前各地分散的原始礼义和习俗加以总结,用来确认和维护伦理和等级关系。为了规范血缘宗法的有序传承,西周实行了同姓不婚的原则。同时,当时人们认识到“男女同姓,其生不番,即家族内部男女结婚不利于下一代的成长,并反映了通过婚姻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以巩固权势,并维护宗族内部的伦常关系。以后逐渐扩大到对有血缘关系通婚的限制。人不娶同姓女除了是为了壮大家族力量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出于家庭伦理的考量,当时的人认为同姓女也是传于祖先遗体,娶同姓女为妻就是亵渎祖先,因此娶同姓女为妻是有悖人伦形同禽兽的作法,有违孝道和宗法因此要被禁止。

(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主婚人是婚姻的成立的必要要件, 由当事人的尊亲属 (主要包括祖父母, 父母及伯叔父母, 姑母, 兄姐, 高祖父母,曾祖父母等期亲尊长 )主婚。婚姻目的即是在两个家庭间建立亲属关系, 因而婚姻的缔结必须由家长决定、主持和操办, 子女作为婚姻当事人完全丧失婚姻自主权。周礼规定男不亲求, 女不亲许, 一般是男方主动请媒人提亲。媒人是双方家长意志的代理人, 既为男女双方的婚事奔走, 也在双方出现纠纷时从中调停, 左右周旋。礼记曲礼上说男女非有行媒, 不相知名, 说明媒人在婚姻缔结中的地位非同小可, 它反映了中国农业社会人与人, 特别是男女之间相互隔绝的一种文化背景。孟子也指出: 不待父母之命, 媒妁之言, 钻空隙相窥, 逾墙相从, 则父母国人皆贱之。不奉父母之命, 没有媒证的婚姻, 社会是不承认的, 该女子的地位只能比同于媵妾。父母之命, 媒妁之言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前提条件, 反映了古代社会家长制度和包办婚姻的价值观。

(四)适婚年龄的规定

相对于今天的结婚年龄来说, 中国古代的婚龄普遍较早。中国古代是个农业社会, 地广人稀, 为鼓励人口增殖, 历来是提倡早婚早育的, 并将此作为发展生产, 增加兵员的重要手段。据史料记载越王勾践欲报吴仇, 凡男二十, 女子十七不嫁者, 罪其父母。汉初时初继战乱, 为恢复和发展社会生产而提倡早婚。汉惠帝六年诏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岁不嫁五算即相当于五倍于成丁的人头税, 采取多收口赋的办法惩罚。又如北齐后主规定女年20以下14以上未嫁, 悉集省,隐匿者家长处死刑。这些规定说明早婚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采用加赋的手段惩罚, 而且要罪及父母, 甚至动用极刑。对于婚龄过早, 有人提出异议: 嫁娶太早未知为人父母之道, 而有子是以教化不明而多夭, 说明了早婚的危害。但古代的医疗卫生条件制约下, 人的平均寿命只达到 40岁左右, 所以为了子女的抚养和家族的延续早婚也是无可奈何之举。如若嫁娶和生育太晚, 受寿命所限对子女的抚育会受到影响, 父母不能完全地尽到将子女养大成人的责任, 这直接影响家庭的延续甚至会影响社会稳定。二、我国古代古代结婚的程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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