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院诉讼权与职能部门的重新配置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院的职能定位与作用发挥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院的职能定位与作用发挥作者:张妮来源:《科学与财富》2018年第26期摘要:全面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原属于检察院的职务犯罪侦查相关权利收归监察委所有。
监察体制改革也让检察院组织法迎来了大修,检察院今后如何定位其职能并充分发挥作用引人关注。
本文通过理清检察院的职能定位,对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如何更好发挥其法律监督职能提出建议,以期在实践中起到指导作用。
关键词:监察体制改革;检察院;法律监督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山西浙江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明确了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具体内容。
从《决定》关于监察职权的设计来看,监察委员会将获得现行体制下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而这一直是人民检察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被视为检察机关的“拳头”,可以说,职务犯罪侦查之于检察机关的地位和重要性不言而喻。
所以,监察体制改革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职能的整合将直接导致检察机关职权的调整和重新配置。
检察机关如何因应监察体制改革,重新厘清宪法定位和权力属性,并对相关职能作出调整与完善,不仅事关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转型发展,也事关监察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
一、检察院的职能定位监察体制改革以来,检察院是被冲击最大的部门。
原属于检察院的反贪、反渎和预防职务犯罪相关职能转至监察委员会并且相关人员随之转隶。
检察院的职能向来是侦查、刑检和诉讼监督“三分天下”,反贪、反渎和预防职务犯罪不但在检察院整体业务格局中占据三分之一,并且其地位更是举足轻重,反贪与反渎就是检察院两个“拳头”产品。
监察体制改革下检察机关的侦查权被抽空,如断其手足,对此,不少检察人内心失落、伤感甚至抵触。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消息公布后,一些检察人就比较悲观。
工作心得:检察机关刑事诉讼与诉讼监督职能的关系
工作心得:检察机关刑事诉讼与诉讼监督职能的关系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刑事诉讼监督工作是《宪法》赋予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保证执法机关严格公正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担负着法律监督之重任,法律监督职能可以分为为两个重要层面:一是检察机关的诉讼职能,二是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
检察机关的诉讼职能包括审查批准和决定逮捕职能、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职能和侦查职能;而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是指检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在诉讼活动中发现违法、纠正违法的活动,在我国,主要是指检察机关负有对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职责,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职能。
诉讼监督职能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在刑事诉讼活动的具体工作体现。
在刑事司法活动中,诉讼监督职能是指检察机关依托刑事诉讼对公安、法院等人员司法办案进行监督,其旨在防止刑事侦查权和审判权的滥用,将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统一起来。
当前,由于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开展刑事诉讼监督活动规定的过于原则,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监督虚化现象。
因此,为了提升检察机关监督能力,促使检察监督工作落到实处,实践中一些检察机关探索将诉讼职能与监督职能相分离,并将分散在相关业务部门的监督职能整合,促进监督集中化、专门化。
本文以此为基础,分析诉讼业务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分离的原因以及实践中的分离的做法,探索分离后完善两职能衔接工作的机制。
一、实践中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存在的问题从以往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能的情况来看,客观上对公安、法院等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虽然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制约,但总体而言,监督效力仍显不足,效果差强人意。
具体而言,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刑事诉讼监督职权呈分散状态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内部对刑事诉讼监督的职权分配处于分散状态,如侦查监督权分别由审查批捕部门、审查起诉部门承担等。
同时,在实践中,由于检察监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不足,各项诉讼监督职权甚至成为业务部门的“副业”和“辅助”工作。
工作心得:规律之下的检察权配置
工作心得:规律之下的检察权配置“无作为就无地位!”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
恢复重建以来,上下各级检察院认真履行职责,为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长期以来,法律界内外对检察院的非议也比较多,普通民众对检察院的了解度不够,检察院法律监督的社会效果还不够强。
这些问题,更多的是由检察院自身存在的不足引起的,这些不足,包括体制方面的,也包括工作机制方面的。
问题的长期存在,造成检察院地位的低下,这与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者的地位是不相符的,是与检察司法规律不相符的。
因此,很有必要探讨一下检察司法规律,让检察工作沿着正确的司法规律运行,以切实提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效力。
一、业界对检察司法规律的讨论目前,司法规律是法律界讨论的一个热门课题。
但司法规律是什么,目前业界还没有统一共识。
有的认为:“司法规律作为一种特定的社会规律,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司法运行法则,不同社会形态下的司法规律必然具有一定的差异性。
中国特色的司法规律,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司法活动内在本质的必然联系;它是检察权与审判权有机结合适用法律的客观反映,是以司法公正为准则,以程序与实体并重为表征,以司法独立、司法公开、司法平等、司法制约、司法求是、司法效率等为要素的司法运行法则。
”但吴建雄并未给出一个明确的司法规律,只是列举了他认为能体现司法规律特征的几个要素。
XX市人民检察院江海昌从司法活动的视角考察了司法规律的内涵,认为司法规律包括三个层次:司法权配置的规律、司法权运作的规律和司法活动的规律。
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教授提出,规律就是实事求是,中国的司法规律必须立足于中国实践,从中国本土司法制度的特点及其制约因素,以及现代社会司法功能出现的改变等因素来探讨。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向泽选认为,由“司法”和“规律”联结起来组成的专有名词“司法规律”,是一个内涵十分丰富的概念。
既可以用来说明司法活动的运行规律,也可以理解为司法职权的配置规律、司法制度的演变规律,甚或可以理解为司法人员的管理规律、司法保障规律等等。
优化检察职权配置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优化检察职权配置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在推进司法体制的过程中,优化检察职权配置是一个重要的任务。
优化检察职权配置可以提高检察机关的工作效率,增强司法公正性和可信度,为法治国家的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首先,优化检察职权配置需要加强检察机关对案件的指导和监督职能。
作为国家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对公安机关等执法机关进行监督,确保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检察机关应当对重大、复杂的案件进行指导,确保执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法履职,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其次,优化检察职权配置需要明确检察机关的核心职能。
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履行检察监督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秩序。
因此,在优化检察职权配置的过程中,要将检察机关的核心职能放在首位,确保其在法律适用、证据收集和审判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优化检察职权配置需要注重检察机关与其他司法机关的协作。
司法体制是一个系统工程,在推进过程中,各个司法机关之间需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检察机关作为司法体系中的重要一环,需要与法院、公安等其他司法机关密切协作,共同推进司法体制。
第四,优化检察职权配置需要加强对检察官的队伍建设。
作为检察机关的核心力量,检察官的素质和能力对于推进司法体制十分重要。
因此,在优化检察职权配置的过程中,需要加强对检察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素养和业务水平。
同时,要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从事检察职业。
最后,优化检察职权配置需要注重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是推进司法体制的重要保障,可以有效地监督检察机关的工作,促进检察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
因此,在优化检察职权配置的过程中,要加强公众参与的意识,积极开展宣传和教育工作,建立公众参与的机制。
总之,优化检察职权配置是推进司法体制的重要任务。
通过加强对案件的指导和监督职能,明确检察机关的核心职能,加强与其他司法机关的协作,加强对检察官的队伍建设,注重公众参与,可以推动司法体制更加公正、透明和高效的发展。
工作心得:内外困境下的检察权转型发展
工作心得:内外困境下的检察权转型发展201X年以来,检察机关经历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我国传统检察体制在内外环境的大变动之中,面临着新的理论问题与现实抉择。
这一方面关乎检察机关或检察权自身重新理论定位与现实运行;另一方面更关乎包括检察院、法院、监察委员会、公安机关在内的整个司法体制如何在新的制约与协调之中形成更为科学合理的运作关系。
这些都是对处在“内外困境”下的检察权运行状况进行考察分析的现实意义所在。
一、内部困境:追诉权能的削弱——侦查权与起诉权的失衡危险按照201X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在保留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等相应职能的同时,原属于检察权重要权能的职务犯罪调查以及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被剥离。
这在实际上削弱了传统检察权所具有的犯罪追诉的权能,尤其是在传统的侦查中心主义的视角之下。
然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种剥离却能够更好的满足权力的“制衡的需要”,并在很大程度上契合了《宪法》对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者”角色的定位,毕竟只有从权力的实际行使者身份上的抽离,才能实现对权力的无偏私的监督,并且也只有在侦查权同起诉权相剥离后,才能更好的体现我国《宪法》及《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原则精神。
对此,尽管有学者认为上述《决定》(在本节指《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同“各国(地区)反腐体制中,职务犯罪调查权(或侦查权)与逮捕权、起诉决定权……通常由不同性质的公权力机关分别行使”的国际惯例接轨,但我们在肯定这一做法的一定程度上的合理性之外,仍然需要着重指出的是,《决定》所确立的新的制约体系似乎呈现了一种相较国际惯例更为极端的状况,诚然,这也正是我们在肯定这种权力分离相互制约的理念基础之上,仍然将其看做是应当需要某种程度注意的“困境”的原因。
在当前宪制下,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检委的合署办公,使得其“权力至少是现有的纪检委权力加行政监察权,再加检察院反贪局的贪腐等职务犯罪侦查权之总和”,而且在“整合……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的大背景下,监察委及其掌握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在政治生态中的地位,将会明显的高于检察机关及其运行的起诉权,并且,如果考虑到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心主义的传统余留中所仍然具有的势能,那么由公安机关以及监察委所代表的侦查权与检察机关所代表的审查起诉权之间,将会处于一种明显的失衡状态,也远远不能说是同国际惯例相接轨的权力相制约的状态。
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的再定位与职能调整
2017年第3期法治研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的再定位与职能调整胡 勇* 摘 要:监察体制改革对职务犯罪侦查权作出重大调整,检察机关需要重新厘清宪法定位及其权力属性。
本文立足于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的现实和公诉权与诉讼监督权的异质同构性,主张检察机关应定位为公诉机关与诉讼监督机关,其机构职能和工作重心应作相应调整。
要突出公诉权的主体性地位,强化公诉职能的能动性,从充分行使起诉裁量权、探索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和解构刑事审判监督权三个方面对公诉权予以拓展与充实。
同时,要从加强对强制性侦查措施的刚性监督、推进逮捕程序的诉讼化改造和调整民事审判监督的重心三个方面对诉讼监督工作的重心及相关程序进行调整与完善,更好地发挥诉讼监督的职能作用。
关键词:监察体制改革 检察机关 定位 职能调整* 作者简介:胡勇,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法学博士。
监察体制改革,作为一项对职务犯罪侦查权重新配置与调整的重大制度改革,给检察机关带来了系统性、根本性的影响,使检察机关再一次面临“我是谁,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拷问与抉择。
检察机关如何因应监察体制改革,重新厘清宪法定位和权力属性,并对相关职能作出调整与完善,不仅事关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转型发展,也事关监察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
一、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发展脉络及对检察制度的影响监察体制改革作为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其目的就是通过整合反腐败力量资源,建立国家层面的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机构监察委员会,实现对所有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从中央释放改革信号、到试点方案的提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正式授权、再到试点地区的落地实施,自上而下,环环相扣,其推进的强度和速度在我国改革史上可谓空前。
2016年初,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要完善监督制度,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既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又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要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释放了监察体制改革的信号。
工作心得:检察职能的调整与完善
工作心得:检察职能的调整与完善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发挥着侦查、公诉、诉讼监督等职能,在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试点和推进,检察职能亟待新的调整和完善。
一、解读检察职能的内涵长期以来,在理论界对检察职能与检察职权的内涵区分不够清晰,有的把检察职能与检察职权看作是检察权的下位概念,有的把检察职能与职权混同,或者并列,带来理论上的前后矛盾。
(一)正确解读检察职能的内涵,需审视检察职能与检察职权的内在逻辑关系。
职能与职权的关系是内在根据和外在表现的因果逻辑关系。
“职能”则是指人、事物、机构应有的作用、功能,“职权”是指基于特定的“职”而享有的权力。
从两者的联系来看,检察职能是配置检察职权的根据,而检察职权则是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依据。
从二者的区分来审视:一方面,检察机关行使哪些职权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并随法律的修改而变化。
检察机关具有哪些职能则是在实然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蕴含着应然的价值判断。
另一方面,检察权具有多层次性,可以从总体上分为侦查权、公诉权、诉讼监督权等几个大类,其中每一类又包括许多具体职权;检察职能则是对检察机关功能和作用的定位,不宜过于细分,其意义在于通过区分不同检察职能的内在规律和特点,为职权配置提供依据和设定边界。
(二)正确解读检察职能的内涵,需区分检察机关职能定位与检察机关的性质定位。
我国检察制度的特点之一,就是统一于法律监督机关宪法定位下的检察职能多元化。
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不同于检察机关的性质定位。
性质定位回答检察机关“是什么”的问题,职能定位回答的则是检察机关“干什么”的问题。
法律监督是各项检察职能的共同属性,各项检察职能统一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机关性质。
法律监督的这个共性特点表明,它是唯一的,非多元的。
而检察职能则是以法律监督的共性为联结的各种手段和方式的组合,它是多样的,非单一的,每一项检察职能都具有自己的个性。
工作心得:监察体制改革大背景下的检察机关公诉权
工作心得:监察体制改革大背景下的检察机关公诉权监察体制改革作为一项对职务犯罪侦查权重新配置与调整的重大制度改革,给检察机关带来了根本性、系统性的影响,迫使检察机关进行适应新时代要求的必要转型与发展。
在监察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检察机关必须积极调整和完善公诉权的构造,重新打造公诉权与诉讼监督权齐头并进的两大权能,形成两个强有力的“拳头”,方可立足于当前的各项改革,确保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定位。
201X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布了《关于在XX市、XX省、XX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部署在三省市改革试点。
201X年12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在XX市、XX省、XX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两个文件的相继出台,拉开了监察体制改革的大幕,随之而来的必将是监察体制改革的全面铺开。
监察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将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转移至新组建的监察委员会。
这一改革必然检察机关带来重大影响,但不可能动摇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一根本定位。
检察机关必须在这一改革的背景下,重新梳理其职权、权能,充分发挥各项权能的作用,切实维护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其中尤其关键的是对公诉权的再梳理和积极调整与完善。
一、对检察机关公诉权的再梳理公诉权始终是我国检察机关最具标志性和最核心的权能,公诉部门是检察机关最主要的业务部门,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一起被誉为检察机关的两个“拳头”。
对于公诉权,比较基础的认识是检察机关运用公权力对违反刑事法律构成犯罪的人诉请国家审判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力,即刑事追诉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权包含审查起诉权、起诉裁量权、刑事抗诉权等具体权能,各项权能中又处处展现着诉讼监督的权力,因而公诉权必然具有诉讼监督权的属性。
由此可见,在传统的公诉权中当然地具有刑事追诉权和诉讼监督权的内涵。
但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的《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具有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这似乎又为公诉权注入了提起公益诉讼的新内涵。
工作心得:遵从司法规律,优化配置检察权
工作心得:遵从司法规律,优化配置检察权一、司法规律的理解要理解司法规律,须从规律这一概念人手。
哲学意义上的规律亦称法则,是指客观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本质联系,具有普遍性的形式。
规律和本质是同等程度的概念,都是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深藏于现象背后并决定或支配现象的方面。
规律是事物发展变化的必然联系和必然结果。
由于规律与本质系同等程度的概念,在一定意义上也可将规律解释为事物的本质属性。
由此推之,司法规律即指司法活动的必然联系、内在要求及其本质属性。
内在要求表现为基本的司法理念、司法原则,必然联系是指司法要素之间的必然关联以及应然的程序设置等,本质特征则是司法活动区别于其他活动的特有属性。
经过长期的发展演化,根据司法活动的目的功能以及内在需要,一些带有普遍性的形式(规范)在司法活动中得以确立和推广,并提炼上升为一般性的理念、原则等。
如民事司法活动确立的意思自治、不告不理、审判中立,刑事司法活动中的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程序正当等原则理念都是司法规律的具体化。
这些反映司法规律的基本原则、基本理念在政体框架下决定着诉讼体系的构建和诉讼程序的具体设置。
司法规律作为一种特定的社会规律,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司法运行法则,不同社会形态下的司法规律必然具有一定的差异性。
中国特色的司法规律,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司法活动内在本质的必然联系;它是检察权与审判权有机结合适用法律的客观反映,是以司法公正为准则,以程序与实体并重为表征,以司法独立、司法公开、司法平等、司法制约、司法求是、司法效率等为要素的司法运行法则。
司法的本质是公正,司法的生命在于公正,这不仅是司法的基本客观规律,而且是司法权配置的法理基础和价值体现。
国家司法权是基于保护社会主体的权益不致受到侵害的需要而产生和存在的。
如果社会主体的权益处于正常的法律状态,没有受到侵害,也就不存在“请求通过司法方式保护”的问题。
国家司法保护手段的运用与社会主体保护实体权益的要求是相适应的,当社会主体的权益受到行政的、民事的或刑事的侵害时,就会诉诸国家司法力量制裁违法,恢复权益的正常状态。
工作心得:我国检察权功能与检察职权配置思考
工作心得:我国检察权功能与检察职权配置思考功能与结构理论是研究事物特征的基本方法,对检察权功能的分析,能够明确检察权对社会整体所发挥的作用;从检察权与检察职权概念的辨析可以看出,检察权的结构外化于检察职权的制度设计,即各种检察职权的形式及其配置,因而,检察权功能对优化检察职权配置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一、检察权的功能与结构功能与结构是唯物辩证法中一组对应的范畴,结构是表征事物内各要素的组合方式、结合方式的范畴;功能是事物作用于他物的能力,即系统作用于环境的能力。
从另一个角度看,“所谓结构,是从系统的内部描述系统的整体性质,所谓功能,是从系统的外部描述系统的整体性质,”结构和功能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事物的结构决定功能,功能反作用于结构。
从社会学领域来看,结构决定功能是指事物的结构决定着事物功能的发挥程度,功能反作用于结构主要体现在功能指导着结构的构建,即正是基于结构的决定作用,要想使制度设计的功能得到发挥,必须在功能的指导下设计事物的结构,使结构向更有序的方向发展,符合事物功能的需要。
在我国权力结构体系中,检察权的基本功能是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这是根据我国“议行合一”宪政体制的需要预先设计的,这一功能能够得到发挥,取决于检察权结构的制度设计。
反过来思考,我们就认为,检察权的结构要在检察权功能的指导下进行构建,才能够确保检察权功能的实现。
检察权与检察职权是两个相互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首先,二者内涵不同。
根据我国的政体结构,检察权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是一项独立的国家权力,作为一项国家治权,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宪法从宪政层面确定了其根本属性,说明了其宪法地位;检察职权是检察机关依法拥有的实施国家法律监督活动的资格,是检察机关为了履行其职能,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具体行使的权力,范围由各种具体法律加以规定,解决的是检察权在各种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中如何行使权力的问题,它既是因职务上的需要被赋予的从事某种行为的权力,同时又是因职务上的原因必须承担的责任。
工作心得:深化检察机关内设业务机构的改革
工作心得:深化检察机关内设业务机构的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石,对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内设业务机构改革作为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是创新司法机关组织结构的必由之路,事关司法责任制改革成效。
一、检察机关内设业务机构改革的地方探索内设机构改革的总体方向是坚持扁平化管理和专业化建设相结合,统筹考虑内部机构设置和办案组织建设,加强与依法履职的衔接,进一步优化司法职能。
目前,各地根据中央司改精神、结合当地实际进行了有益探索。
(一)XX市检察机关的“三个适当分离”XX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具有三个特点:一是三级院差异化设置。
针对三级院职能、案件数量、人员规模不同,坚持因地制宜,市院突出精密分工和加强指导,分院突出办案和监督职能,基层院依据案件与人员规模,区分大、中、小三种类型,按照各自实际,精准设置内设机构。
二是坚持“三个适当分离”。
坚持诉讼职能与监督职能适当分离,成立单独的诉讼监督机构;坚持案件管理与案件办理适当分离,设立单独的案件管理部门;坚持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与检察权适当分离,明确司法行政服务的保障定位。
三是组建专门办案机构。
根据当地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高科技犯罪案件增多的特点,设立了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检察部、经济犯罪检察部、知识产权案件检察部、科技犯罪检察部等。
(二)XX省检察机关的“捕诉合一”XX省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大幅减少内设机构。
确定以5个机构为基准,综合考量政法专项编制、司法办案和法律监督工作量等因素,分别设定了“5+1”、“5+2”、“5-1”三种内设机构模式,如XX市尧都区检察院从原来的29个内设机构减少到7个。
二是推行捕诉合一的工作模式。
在县级检察院全面推行捕诉合一的工作模式,刑事案件从审查批捕到提起公诉都由一名独任检察官或一个检察官办案组完成,以此避免重复审查、提高办案效率。
(三)XX省检察机关的“大部门制”XX省检察机关全面推进基层检察院内部整合和职能调整,以基层检察院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数为基础,整合内设机构,实行“大部门制”。
检察机关诉讼职能与监督职能的合理配置
检察机关诉讼职能与监督职能的合理配置[摘要]宪法赋予我国检察机关的地位决定了其行使的检察权是一种法律监督权,执行的检察职能是法律监督职能。
“在我国,检察权与法律监督权是一体的,他们仅视对检察机关所享职权的不同表述而已:检察权侧重于表明权力的归属及行使的主体,法律监督权侧重于表明权力的性质及其与其他国家权力如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之间的关系。
”①[关键词]诉讼职能;监督职能;合理配置一、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的关系(一)应然关系检察权的权能包括三个组成部分,即公诉权、职务犯罪侦查权和诉讼监督权。
②“检察官通过公诉对公安机关侦查权和法官审判权实行双向监督的目的,也是为了防止警察恣意和法官擅断,从而使国家法律正确适用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
”③笔者认为,这一的论断较为合理,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来实现对侦查和审判活动的监督。
通过对公诉权具体职能的剖析,不难发现,公诉权中的绝大部分权能是明显带有法律监督属性的。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有效行使是不能脱离具体的诉讼职能的,法律监督是内容、是目的,诉讼职能是形式、是载体。
法律监督必须以诉讼职能为基础、为条件,诉讼监督是法律监督借以发挥的必要途径和手段。
法律监督必须与诉讼活动有机融合,否则法律监督则无法体现。
”④(二)实然关系我国检察机关的设置是以列宁的检察理论为依据。
它是一种理想状态的完美设计,但是“不能完全还原为法律制度”。
法律监督不以互动为前提,它体现出一定的超然性的权威性。
一方面,检察机关是诉讼活动的参与者,诉讼过程由法官主导,裁判权始终掌握在法院手中,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的制约始终处于上位和主动地位,检察机关始终只能是“运动员”的角色。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的守护者,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和审判监督权,不是为了谋求自身利益,而是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国家法治秩序。
检察官公诉人的身份要求其服从法官指挥,监督者的角色又要求法官接受监督,这正是检察机关在行使公诉权和发挥监督权的过程中,存在的一对主要矛盾。
浅谈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心得
浅谈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心得随着经济、政治、技术等方面的快速发展和变化,社会内部的各种问题也越来越复杂,各种违法犯罪行为频频发生,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
为了加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监督和打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察,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已成为当前时代要求的重要任务。
本文将浅谈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心得。
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监察体制改革是一项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部分,随着社会治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社会治理能力的不断提升,当前亟需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实现监察工作的高效运转,有效促进反腐倡廉,同时又要保护权利和利益。
监察体制改革的意义深化监察体制改革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建设法治中国、提高国家治理水平的必由之路,也是实现全面深化改革的方向和着力点。
一方面,改革能更好地维护公民的权利,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切实维护社会正义;另一方面,改革也能使监察机关更加清醒地认识到他们自身的重要性和责任,使监察工作有条理地进行,促进反腐倡廉。
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措施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重点是加强监察机关的职能转变和组织管理,把监察工作置于现代治理体系的总体规划之下,做到集中统一、全面覆盖。
一方面,应该增强监察机关的职能转变,推进监察权力的规范化和权力的运行透明化,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完善责任、权力、经费等方面的制度;另一方面,要加强监察机关组织管理,形成以人民利益为中心、以执政为民为宗旨,依法依规、公正廉洁、权责明晰、行政纪律严肃的监察管理机制。
实践证明,通过对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化,各级监察机关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初步实现了监察权力的规范化和清廉政治的建设。
但从实际情况来看,需进一步深化监察体制改革。
个人心得借着我一些经验,我认为,深化监察体制的改革需在以下几个方面实践:一是着眼于监察对象。
要根据监察对象的实际情况和监察工作的关键点,指导监察工作的具体实施。
监察机关需要认真分析各类监察对象的特点,明确监察重点,对于监察重点监察,及时制定相应策略,满足监察工作的实际需求。
监察体制改革中检察机关的职能调整与应对
监察体制改革中检察机关的职能调整与应对监察体制改革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具有时代特色的创新之举。
这次改革将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转至监察委员会,给检察机关带来多方面的影响。
对于检察机关而言,首先需要在新环境下调整自己的定位,然后强化公诉权、诉讼监督权的行使,并协调检察机关内部的人员关系。
对于国家而言,应当及时修改相关法律,对于不合时宜的规定要予以废止与修订,从而促进检察机关的良好转身,减少监察体制改革给检察机关带来的不利影响。
标签:监察;检察机关;职能调整;应对检察机关的定位主要通过其职能体现,而监察体制改革将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这种改革给检察机关的职能与定位究竟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检察机关应当如何应对,是本文研究的核心价值所在。
一、监察体制改革中检察机关的职能变化及其原因(一)剥离检察机关职务侦查权在改革之前,检察机关有三大主导职能,分别是职务侦查权、公诉权、诉讼监督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的出台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对之前一直处于试点工作的监察委员会进行了立法规定,试从法律上解决备受争论的监察委员会权利来源问题。
草案规定了监察委员会的产生方式与职权,将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到了监察委员会。
由此可见,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主要职责变为公诉权、诉讼监督权。
(二)检察机关职能变化的原因分析打击职务犯罪是监察体制改革的核心目标。
中纪委发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前11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36万件,处分33.7万人,追赃23.12亿。
设立监察委员会对国家工作人员开展全面的监督,将检察机关原有的职务犯罪侦查权整合到监察委员会有利于整合国家资源,共享反腐信息,拧紧力量反腐败。
只有强有力的监督才能遏制腐败,才能肃清贪污腐败的不正之风。
二、监察体制改革中检察机关职能变化产生的影响(一)引发检察机关法律地位的思考《宪法》修订前已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浅谈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的再定位与职能调整
浅谈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的再定位与职能调整作者:刘柏来源:《法制博览》2019年第06期摘要:在监察体制改革的大环境背景下,检察机关根据自身需求也不断调整自身职能,转变各种定位。
本文首先分析了诉讼监督权和公诉权的共同点,再次介绍了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的再定位,其次分析了诉讼监督机关和公诉机关的共同点和区别,最后给出了完善检察机关职能调整和定位的具体措施。
意在改善和调整相关程序,推进诉讼监督权的顺利实施。
关键词:检查机关;职能调整;再定位;监察体制改革中圖分类号:D925.2;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7-0083-03作者简介:刘柏,男,汉族,南开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这些年,我国监察体制也在不断改革,关于重新调整和分配重大制度改革便是侦查职务犯罪权的重点内容。
这种改革方式给监察体制带来了全面系统性的影响。
检察机构在改革的过程中,不断寻找自己的定位。
面临着“我是谁?我的职责是什么?我的具体工作范围”这些问题的影响,受监察体制改革的影响,我国监察机关更应该区分好属于自己的职权范围和自身定位,及时更新和调整各种相关职位。
这关系到中国特色检察制度,也关系到监察体制的改革。
我国监察制度的一个重点内容便是监察体制改革,为了全方位督查公职人员,建立集中、高效的反腐败反贪污机构,可以整合各类反腐资源。
监察体制的改革应该坚持从上到下、从中央到地方的原则,一步一步具体推进。
它本身改革的力度和强度是一个不断发展、循序渐进的过程,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指出:审计机关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人民政协依法行使民主监督权,政府、监察机构、司法机关、同级人大应该随时加强和各级党委的联系,依法监督各级公职人员,按照法律要求行使各项监督权。
自2016年后,监察体制改革便获得国家权力机关的正式授权,检察院除了执行反腐败贪污的权利,还应该加强同职务预防部门、监察厅、预防反腐局的联系,共同行使各项权利。
工作心得:内部整合改革后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适当分离的实践与思考
工作心得:内部整合改革后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适当分离的实践与思考近年来,X检察机关立足于优化检察职权配置,依照现行法律制度,遵循检察权运行规律,探索在检察机关内部实行“两个适当分离”,即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适当分离、案件办理职能和案件管理职能适当分离。
X年8月以来,X 县院按照省、市院部署要求,通过内部整合改革,积极探索运行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适当分离的职权配置模式,取得了较好成效。
下面,我主要围绕内部整合改革后推行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适当分离的工作实践,交流一些认识和思考,供大家参考。
一、实行“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适当分离”的现实意义(1)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适当分离符合司法规律。
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诉讼职能、诉讼监督职能都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能。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又是公诉机关,这种角色的冲突域矛盾是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适当分离的内在动因。
“从司法规律上看,距离原则是监督的基本原则,监督主体必须要与监督对象保持必要的距离才能保证监督的公正。
”[1]诉讼职权与诉讼监督权两者对立统一于检察权本身,但检察机关可以在内部实现两权的相对剥离,确保监督实效。
(2)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符合实践需要。
尽管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但是在实践中两种职能在实践中往往是不平衡的格局,重“诉讼”轻“监督”的现象普遍存在,这是一种“司法实然与立法应然的对应”[2]。
一是从强化法律监督的需要看,适当分离可以促进检察职能的合理配置,有利于相关内设机构按照权能性质依法开展工作。
二有利于推动改变当前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一手软、一手硬、两者不协调”的状况,实现“两手抓、两手硬、两手协调”。
在实践中,由于公诉职能与监督职能的混合,公诉部门往往将履行公诉作为首要任务、硬任务,而将履行诉讼监督职能作为可有可无的次要任务,软任务。
这不仅造成监督不力,监督职能被弱化,也拖累了诉讼业务,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诉讼职能的最有效实现。
工作心得:我国检察权功能与检察职权配置思考
工作心得:我国检察权功能与检察职权配置思考功能与结构理论是研究事物特征的基本方法,对检察权功能的分析,能够明确检察权对社会整体所发挥的作用;从检察权与检察职权概念的辨析可以看出,检察权的结构外化于检察职权的制度设计,即各种检察职权的形式及其配置,因而,检察权功能对优化检察职权配置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一、检察权的功能与结构功能与结构是唯物辩证法中一组对应的范畴,结构是表征事物内各要素的组合方式、结合方式的范畴;功能是事物作用于他物的能力,即系统作用于环境的能力。
从另一个角度看,“所谓结构,是从系统的内部描述系统的整体性质,所谓功能,是从系统的外部描述系统的整体性质,”结构和功能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事物的结构决定功能,功能反作用于结构。
从社会学领域来看,结构决定功能是指事物的结构决定着事物功能的发挥程度,功能反作用于结构主要体现在功能指导着结构的构建,即正是基于结构的决定作用,要想使制度设计的功能得到发挥,必须在功能的指导下设计事物的结构,使结构向更有序的方向发展,符合事物功能的需要。
在我国权力结构体系中,检察权的基本功能是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这是根据我国“议行合一”宪政体制的需要预先设计的,这一功能能够得到发挥,取决于检察权结构的制度设计。
反过来思考,我们就认为,检察权的结构要在检察权功能的指导下进行构建,才能够确保检察权功能的实现。
检察权与检察职权是两个相互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首先,二者内涵不同。
根据我国的政体结构,检察权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是一项独立的国家权力,作为一项国家治权,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宪法从宪政层面确定了其根本属性,说明了其宪法地位;检察职权是检察机关依法拥有的实施国家法律监督活动的资格,是检察机关为了履行其职能,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具体行使的权力,范围由各种具体法律加以规定,解决的是检察权在各种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中如何行使权力的问题,它既是因职务上的需要被赋予的从事某种行为的权力,同时又是因职务上的原因必须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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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院诉讼权与职能部门的重新配置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落实司法责任中提出:“完善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组织,科学设置检察机关内部司法办案权限,完善配套制度,落实谁办案谁负责,形成符合检察工作规律、检察职业特点的组织结构、责任体系和运行机制。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市、浙江省、山西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这预示着在司法体制改革进行的同时,监察体制改革这项更高层次的政治改革业已启动。
在这样的双重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需要调整思路,转变理念,思考如何清晰界定职能定位和顺利实现职能调整。
更好的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
从已经披露的内容看,三个改革试点省份设立监察委员会,对原隶属政府的监察部门、预防腐败部门和隶属检察机关的查处职务犯罪部门影响巨大。
特别是检察机关,目前已明确该机构下属的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将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此次涉及的部门转隶,对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甚至于对检察机关未来将如何发挥作用产生疑问。
一、检察权的重新定位1、检察院的角色回归检察院的属性定位一直是理论界的争论点和司法实务界的困惑点,检察院到底是司法机关,还是侦查机关?随着这次监察体制改革,对检察院来说也是法律监督角色的回归。
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开始试点之后有人提出:检察院的侦查权被拿掉,沦为“虚职机关”。
但是,为什么会有检察院是反腐机关的印象?检察院设立反贪局负责反腐反渎职相关的职能,对于这点是没有疑问的。
但是根据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对检察院的定位来看,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随着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进,国家将成立统一的反腐败机构,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职能及人员将全部转隶到新的监察机关中去。
这样一来,我国的国家机关格局将呈现出人民代表大会下的“一府一委两院”这一新的政体形式。
但是,检察机关作为我国政体中的重要国家机构之一的政治地位和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并未因此而动摇。
其实,查处职务犯罪并不是检察院与生俱来的职能。
1978年,我国检察机关恢复重建,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了经济检察厅,地方检察院陆续设置经济检察处或经济检察科,这个机构即反贪局的前身。
当时,它的主要任务是打击经济犯罪,其中涉及到贪污贿赂、投机倒把、偷税漏税、假冒伪劣等等。
直到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首次在单行刑法中将贪污贿赂犯罪规定为一类犯罪。
最高检根据中央关于反腐败的精神,把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列为工作重点,经济检察厅也因此更名为贪污贿赂检察厅。
此后,XX 作为试点成立全国第一个反贪局,检察院才逐步把查处职务犯罪作为一项工作重点。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推进,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明确贪污贿赂、渎职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由检察院管辖,偷税漏税、假冒伪劣等其他经济犯罪划归公安管辖。
由此,职务犯罪侦查权成为检察权派生的权力。
实际上在监察体制改革之后,检察机关还是存在一部分侦查权,这里应当叫补充侦查权或机动侦查权。
只不过这部分侦查权,不是为侦查而侦查,也不是为破案而侦查。
而是为了给侦查机关拾遗补缺,作为核实证据、补充证据的一种手段。
比如公安机关报上来的案件,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可以退回补充侦查,也可以自己侦查,补充、完善证据。
从本质上说,侦查权的配置与检察权设置的初衷存在一种紧张关系,因为侦查起诉同体不符合刑事诉讼的现代法治精神,有悖于侦、诉、审相互制约的宪法原则。
而由监察委员会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从根本上改变了刑事司法中“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弊端,体现侦、诉、审独立运行和相互制约的刑事诉讼原理及其以权制权的控权法则,增强了司法的公信力。
2、检察权围绕监督的重新配置在国家监督体系中,法律监督职能是很重要的一块。
这个监督不仅体现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领域,而且在反腐败斗争中仍然发挥着重要的职能作用。
毫无疑问,检察权的配置应当紧紧围绕“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
法律监督权是一个宪法定义,是设立检察机关需要实现的目标。
而检察权的各项职能与法律监督权之间是部分与整体、手段与目的、形式与本质的关系。
可以说,法律监督权是检察机关在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时依法所享有的各项具体权力的总称。
检察权中的各项具体职能都属于法律监督权的范畴,法律监督权是上位概念,根据法律规定检察职能中的各项权力都是下位概念,都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具体组成部分。
在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职能转隶后,检察机关要积极顺应改革发展需要,理顺各项检察职能,强化检察监督。
具体而言:一是刑事检察监督权。
包括刑事立案监督权、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权、刑事审判监督权、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死刑复核法律监督权等。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肩负着准确打击犯罪、依法保障人权的法定职责,它一方面监督公安机关是否依法办案,做出逮捕或不捕、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另一方面监督法院是否公正审判。
对于审判结果,检察院可以提起抗诉,要求法院启动再审程序。
可以说,只要检察权依法规范运行,就可以最大程度避免出现冤假错案。
特别值得强调的是,在对刑法执行监督中,强化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社区矫正监督、死刑执行临场监督、财产刑和没收违法所得执行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在押人员诉讼权利保障等监所检察部门的职责。
二是民事检察监督权。
民事诉讼的乱象亟待检察机关推动健全多元化民事检察监督格局,加强民事再审抗诉工作。
虚假诉讼监督工作常态化开展,加强对生效裁判、调解书以及审判人员违法、执行活动的监督。
三是行政检察监督权。
强化对行政权的制约需要催生行政检察监督的发展。
行政执法监督将成为新的检察工作重心之一,推进行政生效裁判、审判程序和执行活动监督;建立健全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和行政强制措施监督;探索建立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平台;完善行政检察与行政复议衔接机制。
四是控告申诉检察监督权。
办好刑事赔偿案件,积极开展国家赔偿监督工作。
五是未成年人检察监督权。
除此之外,检察监督还体现在:1、对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也无法提起诉讼的,通过检察建议或者行政公益诉讼的方式督促依法履行职责;3、污染环境罪等刑事判决生效后,涉及民事赔偿的证据搜集等老百姓无法或不能完成的。
还有其他出于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的需要,例如大众消费者权益保护,支持社会组织、团体诉讼等。
对此,《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给予了重点关注,通过多种方式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检察院职能部门的设置在司法体制、监察体制双重改革背景下,8月28日开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下称草案)对现行法作出较大修改完善,紧扣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有关成果,对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任务,检察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工作体制,机构设置和办案组织,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新要求,检察院人员分类管理和检察官员额制,检察院行使职权的制度保障作出修改。
其中,草案新增司法责任制、检察官办案组和独任检察官、派驻检察室、人员分类管理、检察官员额制、检察官履职保护等重要内容。
草案对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机构、综合业务机构、检察辅助机构和司法行政机构作出规定。
“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办案机构。
检察员额较少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可以设综合办案机构。
”“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检察辅助机构和司法行政管理机构,也可以让社会力量参与检察辅助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
”1、检察机关职能部门设定现状199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务公开的司法文件提出的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的九个内设部门。
省级人民检察院必设机构为: 办公室、政治部、审查批捕处、审查起诉处、反贪污贿赂局、法纪检察处、监所检察处、民事行政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检察技术处、法律政策研究室、行政装备处、监察处。
市( 地) 级人民检察院和县级人民检察院必设机构由省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我国的检察组织结构有点类似直线—职能型,既避免权力过分集中于检察长,又避免多头领导,其优点是领导集中、职责清楚,工作效率较高,组织有较高的稳定性。
但不同之处在于检察机关的内设部门存在监督制约关系,而直线—职能型组织的部门间协调沟通较少,各自为政。
检察机关的组织架构,就是工序,案件从立案到起诉分别由不同部门承担,如公诉部门负责审查起诉,侦查监督部门负责批准或决定逮捕,反贪、反渎部门负责职务犯罪侦查,最大优势在于职能分工明晰,每个部门职能职责泾渭分明,缺点在于内设部门的职责权限不够合理。
2、内设机构特点和不足内设机构是检察机关内部的功能单元,也是检察权内部配置与运行的组织载体。
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置多年来存在着标准和名称不统一、相对混乱的实际情况,省以下各级检察机关的内设业务机构设置问题更为突出。
比如,设置侦监部门是以监督任务为标准;设置公诉部门是照诉讼程序的阶段为标准;设置民行、反贪、反渎等是以管辖案件范围为标准;设置研究室、案管办等则是以检察职能为标准。
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名称也是各行其是,如公诉部门有的叫公诉处,有的叫公诉局。
侦监部门有的地方是侦监处,有的地方分为侦监处和批捕处。
非业务部门的设置更是五花八门。
3、职能部门重新设置的构想我们认可了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中心职责,就应当重点围绕监督来做文章。
而监督视角下的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标准应当是实体案件,是依据具体的被监督对象的性质来划分出不同的职能部门。
具体到各个职能部门的设置,有些部门是不会有很大变化的,如审查逮捕与审查起诉工作;有些则是可以预测预知的,如自侦部门将不存在;而有些则是不确定的,如警务部门和控申部门等。
警务部门未来是继续存在还是取消或合并是个问题,其主要职能或核心职能是服务于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侦查,既然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即将要划转监察委,那么依附于职务犯罪侦查职能的警务部门如何存在?同样的,控告申诉部门的控告职责主要是受理报案、举报并对举报线索分流和初核等。
既然检察机关已经没有职务犯罪侦查权,群众也就没有再向检察机关举报的必要了,如遇有此类问题直接向纪委监察委反映更为直接和便捷,那么控申只剩下受理申诉的职能了。
而申诉案件的办理,不管是刑事、民事还是行政的,都属于诉讼监督的范畴,且越往下级检察院案件数量越少,是否还需要继续设立一个独立的部门来承担该职能是值得研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