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院诉讼权与职能部门的重新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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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院诉讼权与职能部门的重新配置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落实司法责任中提出:“完善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组织,科学设置检察机关内部司法办案权限,完善配套制度,落实谁办案谁负责,形成符合检察工作规律、检察职业特点的组织结构、责任体系和运行机制。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市、浙江省、山西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这预示着在司法体制改革进行的同时,监察体制改革这项更高层次的政治改革业已启动。在这样的双重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需要调整思路,转变理念,思考如何清晰界定职能定位和顺利实现职能调整。更好的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

从已经披露的内容看,三个改革试点省份设立监察委员会,对原隶属政府的监察部门、预防腐败部门和隶属检察机关的查处职务犯罪部门影响巨大。特别是检察机关,目前已明确该机构下属的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将整合至监察委员会。此次涉及的部门转隶,对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甚至于对检察机关未来将如何发挥作用产生疑问。

一、检察权的重新定位

1、检察院的角色回归

检察院的属性定位一直是理论界的争论点和司法实务界的困惑点,检察院到底是司法机关,还是侦查机关?随着这次监察体制改革,对检察院来说也是法律监督角色的回归。

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开始试点之后有人提出:检察院的侦查权被拿掉,沦为“虚职机关”。但是,为什么会有检察院是反腐机关的印象?检察院设立反贪局负责反腐反渎职相关的职能,对于这点是没有疑问的。但是根据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对检察院的定位来看,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随着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进,国家将成立统一的反腐败机构,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职能及人员将全部转隶到新的监察机关中去。这样一来,我国的国家机关格局将呈现出人民代表大会下的“一府一委两院”这一新的政体形式。但是,检察机关作为我国政体中的重要国家机构之一的政治地位和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并未因此而动摇。

其实,查处职务犯罪并不是检察院与生俱来的职能。1978年,我国检察机关恢复重建,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了经济检察厅,地方检察院陆续设置经济检察处或经济检察科,这个机构即反贪局的前身。当时,它的主要任务是打击经济犯罪,其中涉及到贪污贿赂、投机倒把、偷税漏税、假冒伪劣等等。直到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首次在单行刑法中将贪污贿赂犯罪规定为一类犯罪。最高检根据中央关于反腐败的精神,把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列为工作重点,经济检察厅也因此更名为贪污贿赂检察厅。此后,XX 作为试点成立全国第一个反贪局,检察院才逐步把查处职务犯罪作为一项工作重点。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推进,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明确贪污贿赂、渎职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由检察院管辖,偷税漏税、假冒伪劣等其他经济犯罪划归公安管辖。由此,职务犯罪侦查权成为检察权派生的权力。

实际上在监察体制改革之后,检察机关还是存在一部分侦查权,这里应当叫补充侦查权或机动侦查权。只不过这部分侦查权,不是为侦查而侦查,也不是为破案而侦查。而是为了给侦查机关拾遗补缺,作为核实证据、补充证据的一种手段。比如公安机关报上来的案件,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可以退回补充侦查,也可以自己侦查,补充、完善证据。

从本质上说,侦查权的配置与检察权设置的初衷存在一种紧张关系,因为侦查起诉同体不符合刑事诉讼的现代法治精神,有悖于侦、诉、审相互制约的宪法原则。而由监察委员会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从根本上改变了刑事司法中“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弊端,体现侦、诉、审独立运行和相互制约的刑事诉讼原理及其以权制权的控权法则,增强了司法的公信力。

2、检察权围绕监督的重新配置

在国家监督体系中,法律监督职能是很重要的一块。这个监督不仅体现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领域,而且在反腐败斗争中仍然发挥着重要的职能作用。毫无疑问,检察权的配置应当紧紧围绕“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法律监督权是一个宪法定义,是设立检察机关需要实现的目标。而检察权的各项职能与法律监督权之间是部分与整体、手段与目的、形式与本质的关系。可以说,法律监督权是检察机关在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时依法所享有的各项具体权力的总称。检察权中的各项具体职能都属于法律监督权的范畴,法律监督权是上位概念,根据法律规定检察职能中的各项权力都是下位概念,都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具体组成部分。在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职能转隶后,检察机关要积极顺应改革发展需要,理顺各项检察职能,强化检察监督。具体而言:

一是刑事检察监督权。包括刑事立案监督权、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权、刑事审判监督权、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死刑复核法律监督权等。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肩负着准确打击犯罪、依法保障人权的法定职责,它一方面监督公安机关是否依法办案,做出逮捕或不捕、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另一方面监督法院是否公正审判。对于审判结果,检察院可以提起抗诉,要求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可以说,只要检察权依法规范运行,就可以最大程度避免出现冤假错案。

特别值得强调的是,在对刑法执行监督中,强化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社区矫正监督、死刑执行临场监督、财产刑和没收违法所得执行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在押人员诉讼权利保障等监所检察部门的职责。

二是民事检察监督权。民事诉讼的乱象亟待检察机关推动健全多元化民事检察监督格局,加强民事再审抗诉工作。虚假诉讼监督工作常态化开展,加强对生效裁判、调解书以及审判人员违法、执行活动的监督。

三是行政检察监督权。强化对行政权的制约需要催生行政检察监督的发展。行政执法监督将成为新的检察工作重心之一,推进行政生效裁判、审判程序和执行活动监督;建立健全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和行政强制措施监督;探索建立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平台;完善行政检察与行政复议衔接机制。

四是控告申诉检察监督权。办好刑事赔偿案件,积极开展国家赔偿监督工作。

五是未成年人检察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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