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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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宛政[2005]90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鸭河口电厂二期工程建设用地及
附着物拆迁有关问题的通知
鸭河口电厂二期工程是我省重点建设项目,该工程的建设对南阳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为了保障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鸭河口电厂二期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及地上附属物补偿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地拆迁补偿的有关原则
1、鸭河口电厂二期工程建设用地按照划拨方式征用。
2、边角地的征用原则:1亩以下的由电厂征用;1亩以上的不于征用;对于个别面积较大的边角地,如果电厂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调整规划予以征用,但不得突破征地总面积。
3、征地面积按实际面积计算,征用耕地的亩产值由市统计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核算确定。
4、根据电厂扩建和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安置新村应布置在电厂规划边界500米范围之外区域。电厂不承担规划新村、坟墓拆迁占地等二次征地费用,新村安置规划、水电等配套费用在附着伯拆迁中予以补偿,电厂不再额外支付。
二、永久用地补偿
经市统计局核算,方城县2002—2004三年耕地平均产值为1271元。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鸭电二期工程用地的耕地补偿标准按方城县2002—2004三年平均亩产值的24倍计算为30504/亩,其中土地补偿费9倍、安置补助费14.5倍、青苗补偿费0.5倍。征用其他土地参照耕地的标准补偿。方城、南召县人民政府可以此标准为依据,结合被征地单位地类及人均耕地面积,制定不同的补偿标准及征地补偿方案。
三、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
在用地范围内,涉及附着物拆迁补偿的,砖混、砖木房屋分别按照320—340元/平方米、200—21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坟墓按一墓一棺400元,每增加一棺增加100元的标准补偿;其他附着物按照《河南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修订本)》(豫政[1998]113号)规定的下限上浮90%据实补偿;豫政[1998]113号文本包括的其他附着物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地县级政府确定。非法附着,原则上不予补偿,确需进行补偿的,具体标准由当地县级政府确定。
涉及电力杆、通讯网络杆、广播电视杆、文物勘探等附着物的动迁,由市政府协调相关产权单位与南阳天益发电有限公司签订动迁协议,实施动迁。
四、临时用地补偿
临时性用地是指因工程建设而必须使用的堆料场、停车场、工棚、简易道路等占用的土地和取、弃土用地。
(一)青苗补偿。临时用地青苗补偿按年产值给予补偿,每季每亩635.5元,考虑到被临时使用的土地破坏严重,恢复周期长,可多支付一年的补偿费。临时用地上附着物按拆迁补偿
标准执行。
(二)复耕保证金。属工程占压用地,复耕保证金按1000元/亩的标准,属取土或硬化等破坏耕作层的复耕保证金按3000元/亩的标准,由施工单位向当地县级国土部门缴纳,国土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施工单位负责复耕。
(三)地力损失费。按规定应根据不同地类每亩支付地力损失费250元。
(四)取土补偿。在按临时用地补偿的基础上,取土按2元/平方标准收取费用。利用耕地取土的,取土前应当把耕作层土壤剥离,以便于复耕,剥离后取土深度不得超过2米,集中取土超过2米的按照永久性用地规定办理。
(五)施工用地补偿。由施工单位到县国土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向县国土部门缴纳每亩100元的土地管理费,土地所在县国土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位置、面积、数量、深度使用临时用地,同时要与造地、改渠、挖塘和生态保护等结合起来。
任何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与当地有关村、组协商用地等有关问题。
五、其他费用
涉及征地拆迁的其他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征地拆迁的组织实施
征地拆迁工作由方城、南召县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一)加强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管理。方城、南召两县要设立鸭电二期工程征地拆迁专用账户,对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做到专款专用。对农村集体和个人补偿的资金应全部付给农村集体和个人,任何单位
卧龙、宛城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第七届全国农运会体育场馆建设区域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市政府
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第七届全国农运会体育场馆建设区域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第七届全国农运会体育场馆开工建设步伐,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南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宛
政〔2003〕68号)规定,结合项目建设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拆迁范围
312国道以北、新规划滨河路以西、张楼区间路以南、健康路以东,涉
及卧龙区七里园乡白塔村张楼组和宛城区汉冶办事处袁庄社区、钓鱼台社区。
二、拆迁补偿原则
该区域属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多数居民已由农村居民改为城镇居民,按照有关规定,此次拆迁补偿按城镇居民拆迁进行补偿。
三、权属认定
拆迁范围内所拆房屋的权属、面积和使用性质的认定,以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证为准。
被拆迁房屋经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改变用途的,以实际批准用途为准。2009年7月25日拆迁调查前居民宅基地内原有的无证建筑可以由所在组、村(居委会)、乡(办事处)、区认定后,给于适当补偿;根据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一户只能认定一宅,多余住宅不予认定。7月25日后新建、增建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四、拆迁补偿
根据《南阳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宛政〔2009〕41号)规定,结合该区域土地区位类别,采用协议补偿和评估补偿两种方法进行。
(一)协议补偿
1、对持有产权证砖混结构房屋的补偿:基准价750元/平方米×区位调节系数(1.08)=810元/平方米。
2、对于确属原有老房,一、二层房屋面积未办理产权手续的砖混房屋,经组、村(居委会)、乡(办事处)、区认定后,按810元/平方米减去74元/平方米(办理规划证、房产证等费用)计算,应补金额为736元。
3、对于确属老房一体建成的三层以上房屋,经组、村(居委会)、乡(办事处)、区认定后,按照建筑成本价给予补偿,不再享受其他任何补偿和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