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宁波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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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宁波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宁波市建设项目的日照分析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第146号令)、《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实地踏勘:必须对收集的资料进行实地踏勘,确认资料的现势性和完整性,如发现现有资料与实地情况存在不符或者现有资料不完整,影响日照分析结果的,必须进行实地测量。
(三)日照分析:日照分析时,应对拟建高层建筑及周围建筑(含设计方案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尚未建设或正在建设的)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进行叠加分析(包括拟建项目周围高层建筑对拟建建筑的日照遮挡影响)。如果拟建建设项目周围存在客体建筑(含设计方案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尚未建设或正在建设的),则应先分析客体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高层建筑建后的日照状况,并对比分析建前建后的日照情况,同时,应充分考虑拟建高层建筑建造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高度误差。
(二)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同的日照标准(《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05)第4.1.3条规定)。该宿舍指居住用地内的集体宿舍,大、中、小学校学生宿舍。
(三)居住用地内的公寓,应能获得同宿舍相同的日照标准,非居住用地内的公寓、宿舍不作日照要求。
(四)老年人居住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宜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第3.2.6规定)
(四)周围已建的高层建筑对拟建住宅等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
(五)周围在建或已通过审批待建的高层建筑对拟建住宅等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
第四条因建筑设计方案调整致使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对原方案的调整部分进行补充,并编制《日照分析补充报告》。
第五条各类建筑、绿地、活动场地的日照应符合以下要求: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宁波市城市规划区内报批的建设项目。
对存在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项目均需进行日照分析,具体日照遮挡情况主要分为以下五种:
(一)拟建高层建筑对附近已建住宅等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
(二)拟建高层建筑对附近在建或已通过审批待建住宅等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
(三)拟建高层建筑对同一方案中拟建住宅等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
(四)检查:必须对分析结果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结果的准确性。
(五)编制报告:根据日照分析结果编制《日照分析报告》,报告中必须包括拟建项目设计图纸、说明及其他原始资料的来源说明,如有实测资料则应附在报告中。
第七条日照分析的软件及参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3、相邻住宅原日照时数已经不满足本规定所要求的情况下,其相应的居住空间原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的,拟建建筑不应使其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反之,拟建建筑不得减少其居住空间原日照时数。
4、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1条规定)
宁波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则
宁波市规划局文件
甬规字〔2008〕148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项目
日照分析技术规则》的通知
各规划分局:
现将《宁波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的实际参照执行。
本规则于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原甬规字[2007]32号文同时废止。
(七)医院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城市居住区规Biblioteka Baidu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附表A.0.3中规定)。
(八)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疗养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5.1.3条规定)
(九)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受其遮挡的分析对象原有日照标准降低。(《城市建设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DB33/1050-2008)第3.2.4条规定)
第二条日照分析,是指利用计算机分析软件,根据国家标准对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在建、或已建的建筑、组团绿地、托儿所和幼儿园活动场地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的日照情况,分析计算其相关的量化指标。
根据日照分析结果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审核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依据之一。
(一)住宅(包括独立式、联排式等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
1、住宅建筑的居住空间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居住空间是指卧室、起居室(厅)、书房、餐厅。(《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1条规定)
2、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含)四个时,其中应有二个获得日照(《城市建设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DB33/1050-2008)第3.2.2条第3款规定)。
(十)受遮挡的分析对象原日照时数已经不满足本规定所要求的情况下,拟建建筑不应减少其原日照时数。
(十一)居住区内组团级以上(含组团)中心公共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处在相应日照标准的等时线范围之外。
(十二)满足上述日照要求即视为日照符合标准。
第六条日照分析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收集资料:日照分析前应先收集资料,了解拟建项目周边现状、规划情况,确定日照分析的主体建筑范围和客体建筑范围。
(五)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应能获得冬至日日照不少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5.1.3条规定)
(六)幼儿园活动室应保证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连续3小时。室外游戏场地应保证有一半以上的活动场地面积冬至日日照不少于连续2小时(《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B33/1040-2007)第3.4.2条规定),中小学教学楼南向的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第2.3.6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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