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孙国华 朱景文 第四版 笔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实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总称。
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的理论科学,它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研究法好人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试试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过社会主义发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和理论学科。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总称。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主要区别①指导思想不同②阶级基础不同③法学的积极性和科学性的关系不同。
④在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上有重大的区别。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基本内容:①关于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理论。
②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中国的理论③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治建设的理论④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与法治建设的理论⑥关于人权与法制的理论⑦关于“一国两制”的法律理论⑧关于部门法治建设、法学研究、法学教育和法制宣传的理论⑨关于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社会建设与法制建设的理论⑩关于立党为公、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等党建理论。
法学体系:是对法学研究范围进行划分而由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法学的系统整体。
法理学方法论:①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方法②一般科学方法③页数(具体)的科学方法④法学特有的专门研究方法。
研究法理学的意义:①学习法理学有助于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在重大问题上华清马克思主义法学和一切唯心主义法学原则界限,坚持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提高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法律文化水平,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
学习法理学可谓学习部门法学乃至整个法律科学奠定必要的专业理论基础。
③有助于国家培养合格的法学人才和法律工作者,有助于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法:①“法”有平、正、直、真、善、对的等含义,是一个多义词。
法学中讲的“法”市直国家判断人民行为合法与否的权威性标准②广义法律和狭义法律广义的法律:泛指国家判断人们行为是否合法之标准,人人必须遵守的规则
及其体系狭义的法律:专指国
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
件。
最狭义的法律:仅只有国
家最高权力机关所制定的规
范性文件。
③中文中“法”与
“法律”多数情况下可以通用,
但含义不尽相同。
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
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
着统治阶级(及掌握国家政权
的阶级)一致的规范系统,这
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
得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通
过规定人民在法律上的权利
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
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
社会秩序。
法律规范:规定人们可以做什
么(授权)、应该做什么(义
务)、禁止做什么(禁止),
从而成为人们行为合法或不
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民行为
并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
尺幅,也是警戒和制裁违法行
为的根据。
社会规范:调整之与人之间关
系的行为规则。
法的外部特征:①发了不是一
种行为规则(规范)体系②法
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
范体系③法律通过规定权利
与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
定的社会关系④法律是国家
强力保障的规范体系。
发的本质的不同层次:①法的
第一阶级本质:法是被封为法
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②法的
第二本质:法是一定价值观所
确认的行为自由与纪律③第
三阶级本质:发最终与巨额与
社会生活特别是经济关系发
展的客观需要。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①
法属于社会意识,是上层建筑
的现象。
②发布时“个人意志”
的反应也不是社会所有成员
一致的简单相加,而是阶级意
志,并且是掌握国家权利阶级
即统治阶级意志的反应
社会调整:表示吧个人及其集
体的行为纳入一定社会规则
和秩序的范围内的过程,认为
他是建立社会秩序、未回社会
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是使人
民接受社会价值、原则过规范
的整个过程。
原始社会社会调整①凡是生
产力发展仍处于采集、狩猎以
至于简单养殖业阶段的社会,
其社会调整也是最简单的②
在只有简单社会分工,不存在
私有财产和姐姐分化的社会,
其社会调整主要是内在的,人
们遵守规则主要是出自内在
的自发性,出于习惯,而不是
出于外部压力的结果,③原始
社会的社会调整不仅受到社
会经济状况的影响,而且受到
社会组织状况的影响④原始
社会文化的单一性也是影响
其社会调整的一个重要因素。
法的产生标志:①国家的产生
②出现权利与义务纠纷③出
现专门解决纠纷的机构
原始社会氏族习惯与法的区
别:①二者赖以存在的社会基
础不同②二者来已形成的和
实施的社会力量不同
法的历史类型:奴隶制类型法、
封建制类型法、资本主义类型
法、社会主义类型法。
变更原
因:社会基本矛盾及生产力与
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
筑之间的矛盾运动。
法的历史继承性:①有的表现
在法律规则方面②有的表现
在法律实践方面③法律意识、
法律文化。
法律移植:即一个国家的法律
制度的某些因素是从另一个
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国的“法
律集团”中输入的
前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奴隶制
法封建制法:建立在人的依赖
关系基础上。
资本主义法治体
系: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
的独立性
当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不同
于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
特点:①加强国家对社会的干
预②福利国家政策及社会立
法的兴起③加强法官自由的
裁量权④授权立法、行政立法
的作用日益增大,议会立法的
中心受到削弱,与此同时针对
特别人,特别地区、特别问题
并有特定生效期间的各种单
行发、特别法的数量越来越大。
⑤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⑥严
格责任原则的确立⑦在法律
理论上,更加重视法外因素对
法、法律过程的影响。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区别:①
历史渊源的差别,大陆法系发
源于欧洲大陆,普通法系源于
发端于英国②大陆法系的形
成过程中,法学家起了重要作
用,普通法系的的形成,法官
起了重要作用③法的渊源上
的差别,大陆法系以制定法为
主要渊源,法被理解为抽象的
规范;普通的法律以判例法为
主要远远,它已解决诉讼为目
的。
④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地位
不同⑤发的结构上的差别。
法本身的作用:(即法的规范
作用):法通过人们思想的影
响实现对人民行为的评价、指
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
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
裁、警戒和预防的作用。
法本身的职能:(或称为专门
法律之能)是指通过规范人们
的行为,确认、简历并发展一
定的社会关系并运用发来吧
手段保护着这种社会关系的
能力。
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
(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
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
意义。
法的价值体系的构成:①法中
介的价值,也称为是发的目的
性价值,这表示法总是致力于
确认并追求社会生活诸领域
中由国家或社会所认可或促
进的各种价值诉求。
②法的工
具性价值,确认性价值、分配
性价值、衡量性价值、保护性
价值、认识性价值③法本身的
价值,协调对立双方使之公出,
达到和谐、统一;促进社会生
活和谐、稳定,并求得稳定与
发展平衡;使国家权力的运用
合理化、经常化、系统化、公
开化。
法律协调各项价值之间冲突
的基本原则①要以追寻正义
为最高指引原则机遇正义的
要求对各个价值与以恰当的
安排②要适应社会发展的具
体需要,对实现各种价值的先
后顺序或轻重缓急予以安排
③要对各种价值予以充分尊
重,要在最大的范围内最大限
度的致力于实现各项价值目
标④如果对某一项价值不能
给予优先保护,而必须予以限
制,也要最大限度的减少对其
的损害。
⑤价值冲突的背后是
利益之争,要围绕着对各种利
益的认识和平衡来解决价值
冲突问题。
法律调整:从发的运作方面描
述法的实现、法在生活中如何
起作用的一个范畴。
法律调整的对象:①法律对其
直接起作用的对象②法律不
调整孤立的、不与其他人有关
的单个人的意志行为,而是调
整在一定社会关系及人与人
的关系的意志行为,调整这些
意志行为实际上就是太正了
社会关系。
法律调整的方法:是指对社会
关系施加法律影响的方式、方
法、类型的总和。
法律方法不
同表现在:①在规范性调整与
个别调整的结合上有所不同
②使用平权或使用隶属的法
律调整方法,或使用规定一方
受另一方管辖的隶属关系的
方法③集中的方法、非集中的
方法。
法律调整的方式:①允许方式②积极义务方式③禁止方式
法律调整的类型:①允许和禁止不仅可表现在授权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中,而且可以表现在整个法律体系、法律制度的原则中②一般允许型的法律调整是按“凡法律所不禁止的,都是允许的”原则进行调整③一般禁止型法律调整是按照“凡是法律所不允许的,都是禁止的”的原则进行调整。
法的创制: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的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一级认可法律规范的活动特点:①是国家专有活动,是国家机关进行活动的法律形式之一②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③是制定、修改、废止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的活动方式:法的制定和法的认可
法的实施:是吧“纸面上的法”落实为“行动中的法”的董涛过程,即将法律规范的要求转化为现实的社会关系和这会主体的实际行为的过程,实施法律规范的抽象规定具体落实,把法律调整的可能性变为现实性的过程。
法的适用:也称为法律适用或法律规范的使用,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以及国家授权组织按照法律的规定运用国家权力,将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人或组织,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专门活动。
主要阶段:①调查和确认事实阶段②选定所使用的法律规范阶段③做出适用法律的文件阶段④适用法的文件的送达和执行阶段
法律调整机制:广义是指发挥作用的全部联系,包括法律调整的专门法律机制、法律调整的社会机制和法律调整的心理机制。
侠义是指法律调整的专门法律机制,它是指用来保证对社会关系实现有效法律影响的各种法律手段组成的整个系统。
法的要素: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概念
法律概念: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抽象,概括出他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功能:认知功能;构成功能;规范性功能。
分类①依法律概念的普遍性程度②依法律概念所涉及的社会关系种类,可以将其分为宪法概念、刑法概念、民法概念、诉讼法概念等③依照法的概念所涉及的法律事实要素的类别,可以吧法律概念区分为涉人概念、涉事概念、涉物概念。
法律原则:
法律规范:也称法的规范是指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逻辑上
周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
为规则,它规定了社会关系参
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并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其实施
的保障。
特征:①是一种一般
行为规则,它使用统一标准,
对任何处于其效力范围内的
主体行为进行指导和评价。
②
法律规范规定了一定的行为
模式,是一种命令式的必须遵
守的行为规则③是由国家制
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具有国
家意志的属性,他贯彻实施有
国家强制力的保证④规定了
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法律
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规
范时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
⑤有明确的,肯定的行为模式,
有特殊构成要素和结构,是一
种高度发达社会行为规则。
功
能:指出哪些事件或行为是具
有法律意义的②指出当发生
了某种法律上有意义的事实
时,当事人之间在法律上将产
生什么样的权利义务关系或
责任关系。
法的逻辑结构:通常指一个法
律规范由哪些要素构成,以及
这些要素之间在逻辑上互相
关系问题。
命令性法律规则;是指体现国
家规范性命令的行为规则,其
基本结构公式是“如果......
则......”
调整性规则:由“假定”和“处
理”构成的命令性法律规则
保护性规则:由“假定”和“制
裁”构成命令性法律规则
授权性规则:规定主体享有作
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力,
肯定了主体实现一定利益所
必须的行为自由。
义务性规则:积极义务规则,
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作出
一定积极行为以实现一定利
益的规则。
禁止性规则:主体不得作出一
定的行为,及规定主体小计的
不作为义务,它禁止主体做出
某些行为,以实现权利人所追
求的一定利益。
绝对确定性规则:明确、具体
而又全面的规定了法律规范
的假定、处理、制裁、没有留
下任何可以进行自由裁量的
余地或空白,执法人员和司法
人员只需执行法律规则的规
定,
相对确定性规则:是关于法律
规定的假定、处理和制裁仅有
概括的规定,允许执法人员在
规则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具体
事态作出一定自由裁量的规
则。
非确定性规则:法律的规定很
不确定,确定程度很低,留给
执法人员自由裁量的权限很
大的规则。
强行性规则:为社会关系参加
者规定了明确的行为模式行
为主体必须遵守规则的规定,
不允许他们自行协商解决问
题,违反方行为方案的协议时
无效的。
任意性规则:在规定主体权利、
义务的同时,也允许当事人在
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协商
自行设定彼此的权利与义务,
只有在当事人没有协商的情
况下,才试用法律规则规定。
任意性规则:在规定主题权利、
义务同时,也允许当事人在法
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
行设定彼此的二群李玉义务,
只有在当事人没有协商的情
况下,才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
确认性规则:是对在法律调整
之前就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
关系进行评价,用过授予法律
权利和设定法律义务对该社
会关系予以确认并加以调整
的规则。
构成性规则:以该规则的规定
作为产生某行为方式的前提
条件的法律规则,
法律体系:法的内在结构。
现
行法律规范的协调性和统一
性表现在:①调整社会管的法
律思想、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
是统一的②普遍性很大的法
律规范在普遍性较小的法律
规范中得到具体化,法律规范
之间存在着纵的等级的从属
关系③法律之剑海迅在这横
的协调、协作关系④法律规范
之间互相联系和互相制约,遵
守、适用或者违反一些法律规
范,会引起法律规范发生作用。
法律体系和立法体系区别:①
基本构成元素不同②主、客观
方面不同③法律体系比立法
体系
法更稳定④法律体系与立法
体系具有不同的结构
划分法的部的根据:法律调整
的对象、法律调整的方法
法律体系三大部门:公法部门、
私法部门、社会法部门。
公法:体现了社会生活要求集
中、纪律、由上而下管理的需
要。
调整特点:以强行性规范
为主,其法律后果是规定带有
惩罚性的行政制裁或刑事责
任;同时,为防止权力的滥用,
设定了权利分工、程序制约等
制度。
私法:体现了社会生活本身有
不受国家权利任意干涉的特
点,体现了经济规律的独立性、
个人生活的自主性等。
调整特
点:以意思资质为原则,法律
规范大都采用任意性规范,有
一些强行性规范如物权法的
规范也并非是意思自治的否
定;私法制裁方法是规定民事
责任和采取等价补偿的民事
制裁方法;其价值侧重于自由
和效率,其功能是保证市场主
体的权利、自由和平等,实现
的是纠正的正义;它的调整能
量是自下而上的,与市场自行
调节相适应,主要关系到社会
资源初次分配,也是最进本的
分配。
社会法:公法与私法相互渗透,
一种非私法又非公法、介于私
法与公法之间的法。
调整方法:
综合运用自治性调整方法和
强制性调整方法;对弱者的倾
斜保护;法律主体的特殊性;
法律责任机制的创新;社会权
的兴起。
法的渊源:在法的渊源中有特
定含义,即仅指法的“形式渊
源”,也称“法源”是指与法
的创制方式相关的法律规范
的外部表现形式。
制定法:成文法,是指由国家
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颁布
的,通常以条文形式表现出来
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习惯法:经由权的国家机关以
一定的方式认可,赋予其法律
规范性效力的习惯和惯例。
判例法:法院对于诉讼案件所
所作判决之成例,由于此种判
例对于法院以后审理类似案
件具有普遍约束力,因而成为
法的一种渊源。
学说:是法学家对法律问题的
见解或观点
法理:通常是指“事物的当然
之理”或“法之一般原理”,
实际上就是我们所说的法的
基本精神。
法律效力:“法的效力”是指
作为一种国家中一直所具有
的约束力,具体表现为国家制
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及其表
现形式--规范性法律文件等
法的形式渊源对主体行为具
有普遍的约束作用,这种约束
作用不以自身的意愿为转移,
并由国家强制力作为在在保
障。
法的效力等级:①“上位法由于下位法”②制定程序更严格的法优先③后法优于先法④特别法优于一般法⑤授权法优于自定法⑥成文法由于不成文法
法的效力范围:①法律规范的效力及于制定机关管辖的全部领域②地方国家机关在宪法和法律授权范围内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及规章等在制定机关管线的行政区内有效③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法律规范只适用于其管辖部分区域。
时间效力;是指法律规范的有效期间,包括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生效和无溯及力的问题。
对人的效力:是指一锅法律规范可以使用的主体范围,即对哪些主体有效。
表现:①对中国公民的法律效力②对外国人的法律效力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在不同国家机关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要求进行分类、整理或加工,使之统一、完整、明确和有序。
法规汇编特点:①具有一定的系统性②不改变原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容,也不制定新的规范,因此,它本身并不是创制法的活动,但它往往是法典编纂的必要前提。
③根据法规汇编的主体,法规汇编可以分为官方和非官方。
法典编纂:法律编纂,是指在某一部门法全部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审查、整理、补充、修改的基础上,制定新的系统化规范性法律文件--部门法典的活动。
特点:是发的创制形式之一,他不仅是对某一部门法律规范的集中或整理,而且必须根据该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和方法、整个法的体系的协调性一级法典编纂特定规则的要求,对原有规范进行加工和变动,废止和修改某些规范已消除互相矛盾、冲突的部分,补充新的规范以填补空白,并协调规范建互相关系。
法规清理: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特点:①对象时已经颁布生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②是法律、法规创制机关的专有活动③不制定新的法律规范,也不修改原有规范的内容,而是依据一定标准对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审查,以便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④结果具有法律意
义。
法律解释:就是指对法律条文
所表述的法律规范的内容、含
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
的理解和说明。
对象:法律条
文、法律概念以及其他规范性
法律文件,也就是所谓的法律
文本客体:对象(即法律文本)
的内容、含义,特别是有关立
法意图。
原因:①法律解释将
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
的法律事实的必要途径②是
寻求对法律规范的统一、准确
和权威的理解与说明的需要
③是弥补法律漏洞的重要手
段④是调节法律的稳定性与
社会发展之关系的媒介。
分类:
①正式解释与给非正式解释
②规范性解释与个别性解释
我国法律解释体制的特征:①
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主题的
各机关分工配合②在立法解
释优先的前提下,加强最高司
法机关的解释③重视规范性
司法解释的作用
我国规范性私法解释的作用:
在立法不够完善时,填补法律
漏洞;统一司法适用;在立法
‘空白’处独立式定规则,为
立法及制度改革和创新积累
经验等。
法律推理:通常是指人民逻辑
思维的一种活动,即从一个或
几个已知的判断(前提)推导
出另一个未知判断(结论)。
特征:①是法律使用中的一种
思维活动②以法律和实施两
个已知的判断作为推理的前
提,在法律所做出的规定和已
判明的法律事实之间建立合
理的联系,以此为前提推理论
证出适用结果,也就是“以事
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③
运用多种科学方法和规则进
行的④目的是为法律适用结
论提供正当理由。
法律适中形式推理:是形式逻
辑的推理,即不是对思维实质
内容而对思维形式的推理。
法律适中实质推理:是指在作
为推理前提包含两个或两个
以上的相互矛盾的命题的情
况下,借助于辩证思维从中选
择出最佳的命题以解决法律
问题的推理方式。
特点:①是
在法律适中面临两个已上相
互矛盾命题时所进行的选择
过程。
②主要用于解决因法律
规定负责性所引起的疑难问
题,包括上述各种法律空白情
况③必须建立在实物辩证法
的客观基础上④是一种理性
的、逻辑严密的思维活动
类推适用:法律规范的类推适
用,是指适用法律的机关在处
理具体案件或问题的过程中,
由于法律规范本身无明文规
定,因而,比照最类似的有关
法律规定或按照法的基本原
则、精神来进行处理。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不规范
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
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
特殊社会关系原因①法律关
系是人与人的特殊关系②法
律关系是人有意识、有目的的
活动③法律关系是收到社会
客观规律制约的活动③是受
到社会客观规律制约的活动。
权利与义务在法律规范和法
律关系中的不同:①法律关系
中的权利与义务是现实的②
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
具体的③在法律关系中主体
的权利与义务也是统一的。
法律关系的分类:①一般法律
关系和具体法律关系②绝对
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③
调整型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
律关系④平权型法律关系与
隶属型法律关系。
法律主体的法律性和社会性:
法律性: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是
由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与法律
规范的联系构成了法律关系
主体与其他形式的社会关系
主体的区别。
社会性:是指法
律规范规定什么人和社会组
织能够成为法律关系主体不
是任意的,而是由一种物质生
活条件决定的。
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
能力关系:法律关系主体作为
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必须具有
外在独立性,能以自己的名义
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具有一
定意志自由。
这种意志自由在
法律上表现就是权利能力和
行为能力,反之,依附于其他
主体,没有外在独立性者,则
不能成为法律关系主体。
权利
能力: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
担义务的能力。
行为能力:权
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
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责任能力:某人因违法而承担
法律责任的能力,他是行为能
力在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表
现。
法律关系的主体种类:自然人、
组织、国家客体的种类:①国
家、社会和个人的基本经济、
政治好额精神文化利益②物
③非物质财富④行为结果
法律关系的内容:与直接法律
关系概念相关①社会关系的
法律形式,即人们在法律上权
利与义务关系,法律关系仅指
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本身
②披上法律上权利与义务关
系外衣的社会关系。
法律权利:法律意义上的权利,
反映由一种物质生活条件所
决定的行为自由,是指法律所
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
利益所采取的、有其他人的法
律义务多保证的法律手段。
特
点:①它来自法律规范的规定,
得到国家的确认和保障②他
是权利人实现其利益的行为
③他是与义务相关联的概念,
离开义务就五大理解权利,它
必须有义务人的法律义务做
保证,否则权利人的权利不可
能行驶④他确定权利人从事
一定的行为是合法的,而超过
这一范围,则是非法的或不受
法律保呼的。
法律义务:即法律意义上的义
务,他反映着有一定物质生活
条件所制约的社会责任。
是指
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按照法
律或者权利要求所必须从事
的一定行为。
是保障权利人的
利益的法律手段。
就是法律上
的义务的特点在于义务的必
须性. 必为性:1义务人必须
从事或不从事一定的行为,否
则权利人利益不可能得到满
足。
二,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
务就要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
裁。
三义务人到必要行为也是
在一定范围内的超过这一范
围则属于义务人的自由。
他有
权拒绝权利人在这一范围之
外的要求。
法律权力与义务的一致性:一、
权利对义务的依赖性。
二、义
务与权力的不可分割性三权
力的行使,有一定的界限不得
滥用权利。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的条件:包括一、法律,规范
及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
法律,依据;二、权力主体系
法律上权利与义务的承担者;
三、法律法律事实系出现法律
规范的假定所指的事实情况。
由于法律事实而出现产生的
法律后果包括:一、法律关系
的产生,如取得某项财产的所
有权与订立、合同取得、高等
学校入学资格;二、法律关系
的变更,由于企业兼并。
造成
原有法律关系主体变更,等等。
法律事实的分类:一行为和事
件二肯定法律事实和否定的
法律事实。
三一次性作用的法
律,事实和状态是单一的法律
事实和事实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