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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现有审批事项清理及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府[2000]50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0.11.21
【实施日期】2000.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政府各部门和
单位现有审批事项清理及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穗府[2000]50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对现有审批事项进行清理,是推进政府审批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基础性工作。

根据中央和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及推进政府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我市对67个部门和单位的1377个事项进行了第一轮清理。

其中,保留审批210项,保留核准330项,审核307项,取消202项,合并111项,下放33项,转移22项(另有162项作剔除处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州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现有审批事项清理目录》(见附件)已经市政府第11
届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会同各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如何简化保留事项的办事程序,制订操作规范,明确经办要求,并向社会公开,增加审批核准的透明度,提高政府部门的办事效率。

三、由市编办负责,对这次清理中保留审批、核准的事项和作审核、取消、下放、转移处理的事项在各部门机构改革“三定”规定中进行表述,使审批制度改革与政府机构改革紧密结合起来。

四、由市监察局负责,对保留事项的办事程序、条件、时限等进行监督,并接受对不再保留事项继续违规审批的投诉,实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五、对于下放和转移的事项,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工作,并将情况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厅反馈。

六、今后市政府各部门凡设立新的审批、核准及审核事项,必须报市政府同意。

不得以一个部门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的形式设立新的审批、核准及审核事项,违者要追究其责任。

此外,由市法制局负责建立相应的制度,根据今后法规的修改和新法规的出台情况,定期对保留事项的法规依据有效性进行核查,及时取消那些失去依据的审批、核准及审核事项。

附件:广州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现有审批事项清理目录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一、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广州市计划委员会
三、广州市经济委员会
四、广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五、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六、广州市农业委员会
七、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八、广州市商业委员会
九、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十、广州市教育委员会
十一、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十二、广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十三、广州市体育委员会
十四、广州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广州市宗教事务局)十五、广州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十六、广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十七、广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十八、广州市人民政府参事室
十九、广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二十、广州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二十一、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
二十二、广州市财政局
二十三、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二十四、广州市旅游局
二十五、广州市物价局
二十六、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十七、广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十八、广州市城市规划局
二十九、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
三十、广州市市政管理局园林局
三十一、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三十二、广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三十三、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局
三十四、广州市农牧渔业局
三十五、广州市水利局
三十六、广州市林业局
三十七、广州市公安局
三十八、广州市司法局
三十九、广州市民政局
四十、广州市人事局
四十一、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四十二、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十三、广州市监察局
四十四、广州市审计局
四十五、广州市统计局
四十六、广州市卫生局
四十七、广州市文化局
四十八、广州市广播电视局
四十九、广州市新闻出版局(广州市版权局)
五十、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五十一、广州市海洋与水产局
五十二、广州市粮食局
五十三、广州市乡镇企业管理局
五十四、广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五十五、广州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五十六、广州市人民政府小汽车定编办公室
五十七、广州市人民政府汽车工业办公室
五十八、广州市专利管理局
五十九、广州市公路局
六十、广州市航务管理局
六十一、广州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
六十二、广州市信息中心
六十三、广州市供销合作总社
六十四、广州市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六十五、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广州分会
六十六、广州市港务局
六十七、广州市防雷减灾办公室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编号:01
广州市计划委员会编号:02
一、审批事项(6项)
(一)市属单位限额以下基本建设项目、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关于改进投资、劳动工资、招生计划管理,切实简政放权的若干规定》(穗
府〔1992〕65号)。

(二)3000万美元以下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依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经贸委、外贸部1995年第5号令);《转发省计委关于下放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审批权限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992〕36号);《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规定》(市府1998年第13号令)。

(三)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
依据:《印发〈广州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1995〕51号)。

(四)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
依据:《广州市主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试行办法》(穗府函〔1994〕11号)。

(五)对外投资项目
依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1〕13号);《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穗府〔1991〕31号)。

(六)市政配套设施建设费用于教育设施、社区服务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依据:《批转市建委市物价局关于实施配套设施建设费分配方案请示的通知》(穗府〔1997〕60号);《印发广州市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的主要职责的通知》(穗府办〔1999〕12号)。

二、核准事项(3项)
(一)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
依据:《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粤府〔1998〕12号)。

(二)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91年82号令)。

(三)市属商业网点配套建设费使用安排
依据:《批转市建委市物价局关于实行配套设施建设费分配方案请示的通知》(穗府〔1997〕60号)。

三、审核事项(7项)
(一)市属单位限额以上基本建设、高新产业技术发展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关于试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几个规定的通知》(计计〔1979〕234号)。

(二)上报3000万美元以上和限制类外商直接投资项目以及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依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经贸委、外贸部1995年第5号令);《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规定》(市府1998年第13号令)。

(三)土地出让金中有关返还、缓交和使用事项
依据:《关于加强广州市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的通知》(穗府〔1996〕109号)。

(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
依据:《关于印发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证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贸再联字〔1997〕第53号);《关于做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贸局联发再字〔1999〕第11号)。

(五)地方企业债券发行计划
依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1993年8月2日发布)。

(六)机电产品进口登记依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1993年第1号令)。

(七)市重要商品储备计划和费用补贴
依据:《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重要商品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1998〕23号)。

四、合并事项(1项)
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重大科技攻关和工业性试验项目)限额以下项目合并到“市属单位限额以下基本建设项目、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限额以上项目合并到“市属单位限额以上基本建设项目、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依据:《关于印发〈关于组织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计司高技术函〔1999〕010号)。

五、转移事项(1项)
废旧金属经营资格转移至市商委审批。

依据:《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粤府〔1996〕9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府办〔1995〕79号)。

六、取消事项(4项)
(一)广州地区本市生源普通高校、中专、中技毕业生就业计划交由市场配置。

(二)市级机关干部和教师住宅建设项目征地、建房(含安居房)、分房、资金借、还、使用及审核建设税费现有工程结束后自行停止。

(三)市属市场建设贷款贴息不再审批。

(四)广州地铁外汇资金有偿使用不再审批。

广州市经济委员会编号:03
一、审批事项(5项)
(一)燃料油经营资格
依据:《关于印发〈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经贸市〔1995〕758号)。

(二)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
依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穗字〔1998〕20号)。

(三)企业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含技术引进项目)
依据:《关于执行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暂行意见》(粤经改〔1998〕098号)。

(四)年度电力生产计划
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计划用电管理暂行措施〉的通知》和《广东省加强计划用电管理暂行措施》(粤经能〔1997〕331号)。

(五)限额内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甲类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依据:《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规定》(1997年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二、核准事项(4项)
(一)企业新产品、新技术鉴定
依据:《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附件)的通知》(广东省经济委员会粤经科〔1997〕577号)。

(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依据:《关于印发〈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经贸〔1993〕261号);《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科技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穗字〔1998〕20号)。

(三)集中供热
依据:《广州市集中供热用热管理规定》(市政府〔1998〕15号令)。

(四)广州市企业技术创新计划项目
依据:《国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4号,1997年8月22日施行)。

三、审核事项(12项)
(一)成品油流通企业经营资格
依据:《关于印发〈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5〕637号)。

(二)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依据:《关于转发国家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粤经科〔1993〕453号);《广东省重点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管理办法》(粤经贸〔2000〕330号)。

(三)企业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含技术引进项目)
依据:《关于执行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暂行意见》(粤经改〔1998〕098号)。

(四)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依据:《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程序和规定〉的通知》(国经投资〔1999〕889号)。

(五)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项目
依据:《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程序和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90号)。

(六)集中供热用热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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