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洛克及卢梭社会契约论思想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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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洛克与卢梭社会契约论思想之比较
学号:1401231100
专业:思想政治教育
姓名:张敬源
一、三者理论的相同之处
(一)均建立在“自然状态”存在的基础之上
一种理论的诞生,都离不开当时的国家、社会所处的状态,而一个合乎逻辑的理论的推想也都会有一个差生前提和缘由。

霍布斯、洛克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思想也不例外。

他们也对国家产生之前的人类社会状况进行了大胆的猜测和描述。

霍布斯和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所遵循的是一种所谓的“自然法”,而“自然法”的基础则是理性。

而人们之所以想要拜托自然状态则是因为自然状态下仍是有这样那样的缺陷。

人们的理性迫使人们从考虑自身利益的情况下去订立契约来更好的创造一种利于自身发展的社会秩序。

卢梭也同样设置了一个“自然状态”。

而随着时间的发展,社会经济的发展改变了这一自然状态,若要想继续和平生活下去,就必须通过某种方式来改变当前处境。

(二)认为国家、政府及法律均是社会契约的产物
人类在自然状态存在种种缺陷和处在不利的形式下,主张把自己的权利转让组织一个共同体,由这个共同体处理国家事务,以确保人民的自身人身及其他权益。

首先,我们应该认识到,在签订社会契约时,三人均主张应该让渡自身的权利,不管是部分权利还是除生命健康权之外的全部权利,这都成为缔结契约的一个前提条件,这是三人理论观念的共识之一。

签订社会契约之后,国家便产生了,三人均认为国家是社会契约的产物。

同时,他们都认为人民权利的转让,是国家权力的唯一来源。

在此基础之上,政府和法律等一系列设施建立起来了,三人以此观点来对抗封建“君权神授”的理论。

二、三者理论的不同之处
(一)关于自认状态的具体描述不同
霍布斯把自然状态描述为一种战争状态,即“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

在国家产生之前,人类处在自然状态中,享有自然权利,特别是自由和平等的权利。

但同时霍布斯深受马基雅维里的影响,坚信人的本性是恶的,都是自私自利和残暴好斗的,人类都具有自我保存的本能和趋利避害的自私的天性。

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可以为自己的利益抗争。

每个人都有按照自己所意愿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权利,这种自我保全是人的天性。

人为了维护各自的利益,一开始就处于“人对人是狼”的战争状态。

用霍布斯的话来描述就是:“在没有一个公共权力使大家慑服的时候,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

”1至于造成战争的心理原因,霍布斯认为,主要有三种:竞争、猜疑和荣誉。

于是,契约在人对和平、自保的基本期待中通过理性协商而产生。

霍布斯通过契约来设想人们共同交出自己的权利,以求得和平的状态。

虽然同样从自然状态与自然法出发,但是洛克与霍布斯存在重大分歧。

洛克社会契约论主张的自然状态,不再是人与人之间恐怖的战争状态,而是和平的、自由的状态,人类的自然本性不是自我保存,而是相互合作。

自然权利使每个人都拥有生命和追求幸福的趋向,过一种和平稳定的生活。

洛克说,“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理性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2。

洛克眼中的自然状态,人与人之间除了基本的自然性的维系之外,还产生了人类互爱的义务,从而使人可以避免因利益纠纷带来的战争状况。

洛克的自然状态虽然美好,但也存在重大缺陷,即处于自然状态下的人的自由是没有任何限制的,但也可能因为同一物品的归属问题而产生财产方面的纠纷,这样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简言之,自然状态在法律制度层面缺少一种确定的标准,而在执行监督层面又没有人们同意的公共权力作为保障。

为了保障人的财产权利,只能使人们放弃对财产归属的判定,通过订立契约将此权利转让给第三方——公共代理人。

在自然状态下,人是自由平等的,建立社会秩序后,君主拥有仲裁权力,可以对人们之间不公正的事情进行惩罚。

1霍布斯.利维坦[M].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2洛克.政府论——论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下篇[M].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所悬设的“自然状态”:他认为,人生来是自由、平等的,在进入社会状态之前,人们处于平等的天然状态。

这种自然状态最接近人的天然本性,自然状态中的人最本质的特征是“自我保存”。

但严格区别于霍布斯的自然状态。

在卢梭看来,人并非像霍布斯所形容得那般绝对利己和自私,人在自然状态里具有一种天然情感,即除了源于自我保存的“自爱”情感之外,还具有对同类的怜悯之心。

可以说,卢梭眼中的自然人具有双重情感维度,既关注自身的安全和幸福,同时也给予共同体其他成员关爱和援助,所有的人互助互爱,谋求社会共同利益的最大化,这种和平美好的状态被卢梭称为人类的黄金时代。

然而,随着知识和技术的不断发展,促使人类由野蛮状态向文明社会过渡。

在文明代替野蛮的过程中,逐渐滋生了私有观念。

私有制的产生最终打破了自然状态的和平美好,贫富差距、分配不均、人的无节制的欲望、强权掠夺、利益纷争使得霍布斯描绘的战争状态不可避免地来临。

卢梭认为,人生而自由、平等,这是天赋权利。

在自然状态中,人的自由得到充分发展,但个人无法克服自然的阻力和障碍,人如果不改变生活方式,就无法生存下去。

靠个人的力量不能战胜自然,人与人只有联合起来,相互合作,才能战胜自然。

因此,卢梭主张应该找到一种结合形式,它用全部共同的力量来捍卫和保护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产,每个人虽与众人结合,却能从其他人那里获得“自己所丧失的一切东西的等价物以及更大的力量来保全自己的所有……”。

3这就是卢梭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二)建立社会契约的结果不同
契约建立的结果的不同具体指建立国家的形式上,三者主张的政治制度的不同。

霍布斯的主张是采取与民主政治相悖的君主专制制度,而洛克与卢梭则主张应当顺应世界发展趋势釆取民主政治制度,但两者在民主制度的具体形态上又有所不同,洛克主张实行君主立宪制,建立有限政府,而卢梭则主张充分发挥人民主权者的作用而采取民主共和制度。

1、霍布斯的君主制国家政体
人们在自愿的基础之上通过订立社会契约建立国家之后,就进入了一个相对3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文明的社会状态。

霍布斯认为由于主权者的相异可造成国家政治形式的不同。

国家的主权不是由一个人单独操纵便是由多人组成的集体操纵。

霍布斯把国家分为三种,当主权者只是一个人的时候,这个国家便是君主国,如果主权者是所有人集在一起的会议,它便是民主国家或者说是平民国家,最后,如果主权者是由一部分人代表组成的会议掌握时,便形成了贵族国家。

同时,霍布斯认为,相对民主国家或者贵族国家而言,君主专制拥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

首先,君主制度可以把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紧密结合起来,从而使公共利益最大化。

其次,君主可以不抛开外面的干扰,方便快捷地听取别人的意见,再次,君主的决策在排除人性因素外,往往能够保持前后的一致性,其政策具有稳定性,而议会民主既受人性影响又受人数的影响。

最后,君主制还避免了党派斗争,它能引起内杠的可能性很小。

于此同时,霍布斯还具体分析了君主制的弊端,主要有两种,第一,君主制它把国民的所有财产转入一人之手,也易产生暴政和谄侫人物等,但霍布斯也指出这种状况在议会主权形成下同样也会产生;第二,君主政体下,如果君主软弱无能,那么国家大事则极有可能旁落他人手中,造成政局混乱,但是这种混乱也不能归属于君主政体这种形式,而只能说明臣民的野心以及对自身义务的无知才造成了这一切。

我们可以看出霍布斯最心仪的政体就是君主制制度,而在这种制度里,君主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利,不仅是国家最高首领,还是教会的领袖,国家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受其控制。

君主制度下的人民定不具有反抗和革命的权利的。

相对君主拥有的各项强大的权力而言,臣民享有的权利是微乎其微的。

霍布斯认为,人们缔结契约的国家就是为了寻求安定合法的生活状态,从而摆脱让人恐惧的战争状态。

在契约签订之后,臣民所需要做的就是严格践行契约的规定,服从主权者的命令。

此时的国民是没有绝对自由的,而所谓的自由是指在法律束缚下的自由。

在主权者并无明确指令的地方,臣民才享有选择釆取亦或不采取行动的权利。

除此之外,因为臣民保留的生命安全权,所以他具有反抗主权者处罚自己的权利。

以及当君主不能保卫自身安全而另寻保护的自由权利等。

但这些权利的前提是不能破坏国家的和平与安全。

总而言之,臣民的自由权是少之甚少,霍布斯更注重的是臣民应尽的义务。

2、洛克的君主立宪制政体
相比霍布斯主张实行君主专制统治的政体形式,洛克则加以反对。

洛克认为政府不应该是专制的,如果国家内部的任何权力具有专制、武断或压迫性的特性,那么人民的权利就无法保障,人们缔结社会契约的目的也就无法实现。

他认为自然人纵然把自己的某些权利让给政治共同体,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肆无忌惮地挥霍自己手中的权力,如果政府的权力毫无限制,那必然会导致专制。

如果人们保证自身权力不受侵犯,摆脱自然状态,又要避免专制制度的出现,那么唯一的方法就是限制政府的权利,从而使人们的基本权利得以保障。

为了缓和社会矛盾,洛克主张保留君主,但为了有效的逃避君主专制制度的出现,他又主张国家内部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实行分权的方式,洛克理想的政治是“Coramonweath”。

洛克认为在“Commonweath”当中,国家权力一分为三,这也是所谓的“三权分立”的雏形。

三权即立法权、行政权以及对外权,当中最需要的就是立法权,洛克主张要将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由不同的人或群体掌控,以免导致专制,从而侵害了人民的合法权利。

洛克反对人治,主张实行法治,认为君主也要受到限制,遵守法律。

通过对国家权力的多重分配,从而达到制衡权利和国家稳定的目的以及洛克三权分立的政治理论形式的形成。

3、卢梭的民主共和政体
由社会契约思想,卢梭自然而然的就推出了他的人民主权学说。

在他看来,既然国家是建立在社会契约的理论基础上,而社会契约又是根据人民的意志所缔结,那么,国家产生的根源就在于人民的普遍意志即“公意”。

因此,国家的主权就该归所有的人民所有。

可以说公意是卢梭人民主权观的基础,其核心内容则是人民是国家的最高主权者,一切权力来自人民、属于人民。

人民主权理论时卢梭整个社会契约论的闪光点和精华之处。

在人民通过契约建立国家,继而确定国家最高主权归属问题,社会契约理论家们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是各不相同的,但他们无非是从或者说集中表现在人民主权和君主主权,集权与分权理论对立的角度。

卢梭既反对霍布斯的君主专制独裁理论,又反对洛克的分权论。

卢梭认为国家是建立在人民自由意愿为前提的社会契约的基础之上的,国家的最高主权理应属于全体人民,他批判霍布斯的主权归属君主所说的观点,认为人民把自己的全部权力上交给“共同体,而非个人,这个共同体指的就是国家。

人民作为整体来说就
是主权者,而每一个人就是属民。

”4
在卢梭眼中,主权具有不可分割、不能转移和不能代表的特性。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人民共同直接参与国家政治事务、参与国家大事,实行有限民主制才是实行人民当家作主,体现人民主权最好的办法,卢梭把这种政体称为民主共和制。

在这种政体下,人民直接选出国家公职人员,重贤任能。

在民主共和国下,人民作为最高主权者制定和颁布法律,选举各级行政官员组成政府,定期召开公民大会,行使最高权力,时时监督政府等。

而政府只是服务于人民,是人民公意行为化的执行者。

所以卢梭认为主权者和政府的关系不是统治与被统治者关系,他主张严格区分主权者与政府、立法权和行政权。

所以,民主共和制有它自身的特点,立法权代表人民的公意,行政机构具有特殊性,并不能代表人民的公意,两者的地位绝不能混淆。

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有着一定的相似之处,同时三人理论又具有很大的差异性。

我们知道,政治思想理论的不同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当时的经济发展状况决定的,三个人思想观念的差异与当时资本主义的发展历史进程有很大的关系。

霍布斯是资产阶级新贵族的思想代表者,他当时生活的年代处于发展时期,并且他的活动比洛克又微早,便反对摧毁君主制。

其政治理论学说在很大程度上是在为君主专制服务的,而洛克相对于霍布斯,其民主思想则体现其反对绝对主权,主张实现部分民主分权思想,赞同君主立宪制度,在这一层面上比霍布斯更进一步。

卢梭则代表激进的小资产阶级,更倾向于比霍布斯和洛克更为深入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

他的社会契约论是建立在自身主客观条件下的,但他们的理论在反对封建思想、争取自由和民主等方面是一脉相承的,有着一定发展继承脉络的。

4卢梭著,李平沤译.爱弥儿[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209.
参考文献:
[1]霍布斯.利维坦[M].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2]洛克.政府论——论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下篇[M].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
[3]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4]卢梭著,李平沤译.爱弥儿[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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