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医院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院的术语和定义,提出了医院消防安全基本要求和内部特定场所的消防安全附加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的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907 消防基本术语第一部分

GB/T 14107 消防基本术语第二部分

GB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20286 《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

GBJ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A 503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范

GA 587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A 588 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

GA 654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A 767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JGJ49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5907、GB/T 14107、GB50045、GB50016、GB12130、GB50222、GA 503、GA 654和JGJ49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一级医院one level hospital

指根据《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1989年卫生部发布)的规定,病床数在100张以内(包括100张),直接向一定人口的社区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服务的基层医院、卫生院。

3.2 二级医院two level hospital

指病床数在101—500张之间(包括500张),向多个社区提供综合医疗卫生服务和承担一定教学、科研任务的地区性医院。

3.3 三级医院three level hospital

指病床数在501张及以上,向几个地区提供高水平专科性医疗卫生服务和执行高等教育、科研任务的区域性以上的医院。

4 消防安全职责

4.1 一般规定

4.1.1 医院的建设及其日常运行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提高自防自救能力,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障消防安全。医院宜投保火灾公共责任保险。

4.1.2 医院的消防安全管理处、室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日常消防安

全管理工作,督促落实消防工作计划,消除火灾隐患。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及其职责,并研究制定本单位不同层级、机构、部门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及火灾应急、疏散预案。

4.1.3 医院建成投入使用后,应及时将单位情况及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建立与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的联系制度,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

4.1.4 医院每年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全面检测报告应于检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送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因重大节日、活动消防安全需要时,应根据公安消防部门的要求及时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

医院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与长春市城市远程监控系统联网。

4.1.5 医院应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检测、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医院内使用的各类消防产品均应符合GA588规定的市场准入要求,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4.1.6 医院建、构筑物周围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不应被占用,室外消防栓不应被埋压;室外消火栓和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标识应明显清晰,其2m范围内不应停放车辆或放置其它影响消防车停靠、取水或供水作业的物体。

4.1.7 当医院租赁其他单位建筑物使用时,其租赁建筑应为符合使用功能的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建筑物;在与业主订立相关租赁合同时,双方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确定消防车道、

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单位及职责。

当医院向其它机构或个人出租建筑物时,还应明确使用(或租用)人是其使用(或租用)范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租赁、承包单位应遵守医院各类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4.1.8 医院与物业管理单位、后勤服务单位订立物业服务、后勤服务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物业管理、后勤服务单位应当遵守医院各类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并对委托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4.1.9 医院应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和义务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宜设消防安全疏散引导员,义务消防队员的数量不应少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数量的30%。

4.1.10 医院的危险化学品保管员、消防控制室值班员、自动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电工及电焊、气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职业培训并持证上岗,并应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4.2 消防安全责任人

4.2.1 医院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医院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部门(科室)的负责人是本单位(科室)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部门(科室)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各自权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职责。

4.2.2 医院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a)贯彻执行消防规范,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b)统筹安排各项活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c)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d)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定。

e)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f)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g)针对本单位的实际,组织制定火灾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4.2.3 医院各部门(科室)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组织实施本部门(科室)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计划。

b)根据本部门(科室)的实际情况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c)按照规定实施消防安全巡查和定期检查,管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维护管辖范围的消防设施。

d)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不能消除的,应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e)发现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初期火灾扑救。

4.3 消防安全管理人

4.3.1 医院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或本部门(科室)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或本部门(科室)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4.3.2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该履行下列职责:

a)拟定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提请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提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建议;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察落实。

c)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d)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e)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和消防设施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f)组织建立、管理志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开展日常业务训练。

g)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h)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i)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接受公安消

防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4.4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

医院的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能够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

b)对火警信号应立即确认,火灾确认后应立即报火警并向部门主管人员报告,随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c)对故障报警信号应及时确认,消防设施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部门主管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d)不间断值守岗位,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记录和值班记录。

4.5 自动消防设施操作及维护人员

医院的自动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首席和掌握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操作规程。

b)按照制度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有关阀门处于正确位置。

c)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及时向部门主管人员报告。

d)做好运行、操作和故障记录。

4.6 保安人员

医院的保安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按照制度规定进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

报告。

b)发现火灾应及时报火警并报告主管人员,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协助灭火救援。

c)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4.7 特殊工种人员

医院的义务或志愿消防队员应从所有员工中以不小于30%的比例选取,并履行如下职责:

a)熟悉本单位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和本人在义务消防组织中的职责分工。

b)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了解防火知识,掌握灭火与疏散技能,熟练使用灭火器材及消防设施。

c)协助本部门、本岗位负责人做好部门、岗位日常安全防火工作,宣传消防安全常识,督促他人共同遵守。

d)发生火灾时须立即赶赴现场,服从现场指挥,积极参加扑救火灾、疏散人员、救助伤患、保护现场等工作。

4.8员工

医院的员工应履行下列职责:

a)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及安全操作规程。

b)班前班后检查本岗位设施、设备、场地,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并向上级主管报告。

c)熟悉本工作场所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及安全出口的位置,发

现火灾时,应及时组织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d)指导、督促病人及病人家属遵守医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5 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5.1 一般规定

医院应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根据场所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

5.2 消防安全制度及要点

5.2.1 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包括会议召集、人员组成、会议频次、议题范围、决定事项、会议记录等要点。

5.2.2 消防组织管理制度

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工作职责、例会、教育培训等要点。

5.2.3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频次、培训对象(包括特殊工种及新员工)、培训要求、培训内容、考核办法、情况记录等要点。

5.2.4 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部位、内容和方法、火灾隐患认定、处置和报告程序、整改责任和防范措施、情况记录等要点。

5.2.5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包括值班人员配置、值班纪律、交接班要求、报警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内容。

5.2.6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包括各类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检查、维护责任部门及责任人,设施器材损坏或失效的处理程序、情况记录等内容。

5.2.7 燃气(油)、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管理部门、管理范围、设备登记、管理、检查与维修、故障处理、情况记录等内容。

5.2.8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用火安全管理应明确管理部门、管理范围、动火审批程序、动火现场管理、情况记录等内容;包括用电安全管理应明确管理部门、管理范围、临时用电审批、电工持证上岗、电工值班及交接班、电气设备消防安全检查等内容。

5.2.9 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包括义务消防队组织形式、人员比例、活动频次、训练要求、情况记录等内容。

5.2.10 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包括危险物品入库、仓储、领付、使用等环节过程中的防火防爆安全措施等内容。

5.2.11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包括预案制定、责任部门、演练频次、范围、演练情况记录、演练后的小结与评价等有关内容。

5.2.12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包括考评工作责任部门和考评对象、依据、标准、办法、奖惩措施情况记录等有关内容。

5.2.13 医院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2.14 医院应制定下列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a)消防设施操作规程(包括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

b)变、配电设备操作规程(包括总配电间、分配电间);

c)电气线路安装操作规程;

d)各类医用设备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e)燃油、燃气设备及压力容器使用操作规程;

f)电焊、气焊操作规程;

g)其他有关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5.2.15 消防安全管理档案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a)明确消防档案的制作、使用、更新及销毁的要求及其管理责任人;

b)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医院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6场所设置要求

一般规定

6.1.1 医院内各建筑的建筑结构、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安全

疏散、消防供水、供电及消防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

6.1.2 医院内各建筑的内部装修材料和临时装饰性材料或分隔构件的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应符合GB 50222和GB 20286的规定;其中高压氧舱内严禁采用易燃、可燃或燃烧时产生大量有毒气体的材料进行内部装修,高压氧舱内地板应选用导电性能良好的防静电纯铝板等板材。

6.1.3 建筑内部装修确需改变原设计的,应经有关部门核准并不应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或遮挡消防设施,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或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数量和宽度,影响疏散通行。

6.2 总平面布局

6.2.1 医院的出入口不应少于两处,其中人员(包括其使用车辆)的出入口不应兼做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6.2.2 医院应合理规划消防通道,太平间、病理解剖室、危险品仓库应相对独立,各建筑之间及建筑与液氧储罐等设施之间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

6.3 建筑平面布局

6.3.1供氧中心内气瓶间、汇流排间及液氧储罐库房的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并有直通室外的出口;气瓶间、汇流排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墙和乙级防火门隔开。

6.3.2设置在室内的液氧储罐容积不宜大于500L。如确有困难,储罐总容积不应大于3m3,且应设置在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

用建筑内,与所使用的建筑间距不应小于10m;当与所使用建筑贴邻建造时,面向所使用建筑物一侧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进行分隔。

6.3.3 医院内儿科诊区及病房应设在四层或四层以下。

6.3.4 医院洁净手术部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洁净手术部宜划分为单独的防火分区,当与其它部位处于同一防火分区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6.3.5 洁净手术部的技术夹层与手术室、辅助用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隔墙进行分离,其相连通的部位应采取防火防烟措施。

6.3.6 药库应设在独立建筑内或建筑内的独立区域内,不宜与门诊部、病房等人员密集场所毗连;药库与其他场所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

6.3.7 放射科宜在医院底层设置,自成一区,宜与门急诊部、住院部邻近布置;X线机室、CT/MR室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室内应通风良好;带天轨立柱的X线机与顶棚之间应留有符合规定的间距。

6.3.8 实验室的布置应根据使用功能要求、安装维护要求及结构造型,与通风柜、试验台及实验仪器设备的布置及管道空间布置紧密结合;有贵重仪器设备或特殊防护要求的实验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不燃烧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6.3.9 生物实验室与门诊急诊楼、病房楼应分开设置,三、四级生物实验室应为独立的防火单元。

6.3.10 重症监护室应自成一个相对独立的防火隔间,通向该区的门应采用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6.4 其他要求

6.4.1 门急诊挂号大厅、候诊区应设置引导疏散方向的疏散指示标志及疏散指示图表,安全出口处应设置安全出口标志;医院的导医平面图(指示牌)应注明安全疏散路线。

疏散通道的地面或靠近地面一米以下的墙上应设置灯光型及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设置间距应不大于二十米要求。

6.4.2 大型医用氧舱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装置和应急呼吸装置;中、小型高压氧舱应设置低毒高效能的灭火器。

6.4.3 洁净手术区内的排烟口应有防倒灌措施,排烟口必须采用板式排烟口,排烟阀应用嵌入式安装方式,排烟阀表面应易于清洗、消毒。

6.4.4 手术部、重症监护病房、门诊急救的供氧管道应从供氧站单独接管;在各个病区及洁净手术部区内氧干管上设置能紧急切断气源的装置。

6.4.5 医院门急诊楼、病房楼的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重症监护室的移门应定期检查,在任何情况下均应方便开启。

7 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7.1 一般规定

7.1.1 医院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或变更房屋用途时,应当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备案或申报消防设计审核,经备案或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应依法向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备案或申报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备案的建设工程经抽查不合格的,医院应立即停止施工或使用,并根据公安机构消防机构的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复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或投入使用。

7.1.2 实施新、改、扩建及装修、维修工程时,医院应与施工单位在订立合同中按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7.1.3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7.2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7.2.1 医院应将下列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a)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主要由药品库(房)、实验室、供氧站、输氧管道、高压氧舱等用氧部位、放射科、胶片室、锅炉房等;

b)发生火灾时会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部位,主要有病房及重症监护室、门诊部、手术部、贵重设备工作室、档案室、微机中心、病案室、财会室等;

c)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主要有消防控制室、配电间、消防水泵房等。

7.2.2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标明“消防重

点部位”和“防火责任人”,落实相应管理规定,实行严格管理,并符合下列规定:

a)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装备和个人防护器材;

b)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处置操作程序;

c)每日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定期开展防火检查。

7.3 电气防火

医院内的用电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a)医疗用房内敷设的电线应低烟无卤型电缆并穿金属管保护;当电气线路与氧气管道供气管道等共同敷设在吊顶内时,吊顶内的电线及手术部、高压氧舱的电线均应使用矿物绝缘层的耐火电缆;

b)电气设备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专业人员负责安装和维修,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在要求防爆、防尘、防潮的部位安装电器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要求;

c)每年应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必要时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

d)应编制内部用电负荷计划表,新增电气线路、设备须办理内部审批手续后方可安装、使用,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及用具;

e)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禁止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确因医疗、科研、实验需要而必须使用时,使用部门应制定安全管理措施,明确责任人并报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备案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使用;

f)配电柜周围及配电箱下方不得放置可燃物;

g)非使用期间应将电器设备关闭,保险丝不得使用铜丝、铝丝替代;

h)医院禁止采用TN-C接地系统。

7.4 用火管理

医院内的用火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a)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单位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实施动火的单位应有专人负责作业现场的防火工作,及时落实动火现场防范措施及监护人;

b)明火作业前,应清除作业现场的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防火分隔等安全措施;明火作业后,作业现场负责人应检查现场有无遗留火种及烧尽的物品;

c)固定用火场所、设施应有专人负责,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公布上墙;

d)病区内非医疗不得使用明火,除吸烟室外,不得在任何区域吸烟。

7.5燃气管理

医院内的用气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a)燃气管道及器具的安装、调试应由具有相关安装资质的单位、人员进行,不应私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遮挡或封闭燃气管道及器具;

b)定期检查燃气管道及器具,每年更换一次胶管;

c)使用燃气时应有人员看管,保持室内通风良好;

d)使用燃气前,应确认燃气具的开关在关闭的位置上,使用后应关断气源;

e)地下室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高层建筑严禁使用和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燃气、燃油设备的供气、供油管道应采用金属管道,管道上应设置手动的自动切断阀。

7.6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管理

医院内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a)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场所宜独立设置,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配置专人负责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b)易燃、易爆危险品入库前要进行检查,发现包装破损、跑冒滴漏现象的禁止入库;

c)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贮存应按性质分类存放,严禁混存;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品名、特性、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

d)高温季节,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储存场所应加强通风,室内温度应控制在30℃以下;

e)严格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使用审批制度,加强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储存管理;各部门应按照使用计划数领取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并根据需要限量使用,且由专人管理,集中存放;

f)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房间和正在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

品的实验室等场所,严禁动用明火和带入火种;工作人员不应穿戴钉子、铁掌的鞋和化纤衣物,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

7.7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a)防火门、防火卷帘、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照明、火灾应急广播、消防安全标识等设施应设置齐全完好有效,不应遮挡,发现损坏应及时修复;

b)医院内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表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c) 医院内逃生门、疏散门和楼梯间的门不应被锁闭;当平时确需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时,应采取措施使之能在火灾时自动开启或无需管理人员帮助即能从内部向疏散方向方向开启;

d)常闭式防火门应保持关闭,并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设有警示文字和符号,走到道等部位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e)禁止将安全出口上锁,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以及房间的外窗不应设置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固定栅栏;

f)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不应遮挡、覆盖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公共疏散门不应锁闭,宜设置闩式外开门;

g)防火卷帘下方严禁堆放物品,消防电梯前室的防火卷帘应具备停滞功能。

7.8消防设施、器材日常管理

7.8.1医院应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日常管理,确定专职人员或单位进行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保证建筑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工作正常。

7.8.2医院可以组织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合格、具有维护能力的专职人员,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保留记录;或委托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质的组织或单位,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保留维护保养报告。

7.8.3消防控制室

医院内消防控制室的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a)消防控制室应制定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制度、值班员职责、接处警操作规程等工作制度,必须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

b)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应符合GA587的有关要求;

c)消防控制室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d)消防控制室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

e)接到火灾报警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

f)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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