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

合集下载

加强关爱老年人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加强关爱老年人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加强关爱老年人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老年人的关怀和服务工作,特制定以下指导意见:一、关注老年人需求,服务要以老年人为中心。

各级政府和社区机构要深入了解老年人的生活需求,及时调整儿童院的布局和内容,真正以老年人的身心成长为依归。

二、完善社区老年服务体系。

重点做好社区老年日间照料工作,可以设立日间老年中心。

同时,还要推广志愿者老年服务组织,带动社区居民参与老年关爱行动。

三、优化福利待遇,让老人尊严生活。

除基本养老金外,还要研究设计更多针对不同群体的老年扶助项目。

对低收入和独居老人,可以给予生活补助或每月定量优待。

四、关注老年人心理健康。

重视老年人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定期组织老年沙龙、座谈会等活动。

对情绪不良或出现疾病的老年人给予帮助。

五、探索多元老年服务模式。

鼓励和社会组织参与老年服务工作,也可以引入社会资本运营部分老年机构。

不断总结和推广各地区优秀的老年关爱经验。

以上指导意见希望可以增强全社会尤其是城乡居委会和村委会对老年人的保障与服务水平,让每个老年人都有尊严和温暖的晚年生活。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新政办(2016)146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新政办(2016)146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新政办(2016)146号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营造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等24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3〕97号)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原则老年人优待工作坚持从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出发;坚持发挥党政主导、部门尽责、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基本方针,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坚持立足于城乡和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因地制宜,积极推进;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在优待对象上,分年龄、分层次优先考虑和保障特殊老年人群的需求;坚持依法履行职责与思想道德建设相结合,在落实优待政策上,逐步实现优待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优待项目进一步拓展,优待水平进一步提升,积极营造尊重、关心和照顾老年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优待对象和项目优待服务的基本对象为本市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重点为特困供养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中的老年人、计生特殊服务对象、城乡低保老年人、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优先考虑高龄、失能、失独等困难老年群体的特殊需要,逐步发展面向老年人的普惠性优待项目。

(一)政务服务优待1.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公共服务政策时,应对老年人予以适度倾斜,确保老年人所享受的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服务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相适应。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赡养人的义务
01
赡养人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日常照料,包括食 品、衣被、卫生用品等。
02
赡养人应当关心老年人的心理健康,经常探望、问候和照顾老
年人。
赡养人应当尊重老年人的宗教信仰和民族习惯,不干涉老年人
03
的宗教信仰和民族习惯。
家庭财产继承的权利
老年人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包括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和遗赠。
虐待、遗弃、侮辱老年人
若对老年人实施虐待、遗弃、侮辱等行为,将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 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赡养人不得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不得私自 转移、侵吞老年人的财产。
老年人可以依法订立遗嘱,指定财产继承人, 并有权对财产进行分割。
家庭成员对老年人的照料与护理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身体健康和生活情况, 及时向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医疗和康复服务。
家庭成员应当尊重老年人的意愿,为老年人提供安 全、舒适的生活环境,并为老年人安排必要的文化
服务质量监管
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监管,确保老年人得 到优质的服务。
康复辅具的推广与应用
康复辅具目录
制定康复辅具目录,包括种类、功能、适用范围等,方便老年人 选择。
推广与应用
在养老机构和社区中推广康复辅具,为老年人提供更好的康复护 理服务。
优惠政策
对购买和使用康复辅具的老年人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促进康复 辅具的普及和应用。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全省社会工作督导工作的意见(试行)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全省社会工作督导工作的意见(试行)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全省社会工作督导工作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11.08•【字号】豫民文〔2022〕330号•【施行日期】2022.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全省社会工作督导工作的意见(试行)豫民文〔2022〕330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民政局,航空港区社会事业局:为进一步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升社会工作职业化专业化水平,推动我省社会工作督导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本土化,根据民政部《社会工作督导指南》(MZ/T 166—2021)、《关于加强河南省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加快推进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豫民〔2020〕4号),现就加强我省社会工作督导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社会工作督导的意义社会工作督导是由资深社会工作者督促、训练和指导社会工作从业人员科学开展专业服务,有效承担工作职责,保障服务对象权益,实现专业成长,促进行业发展的服务过程。

社会工作专业督导人才(以下简称“社会工作督导者”)是指具有丰富实务经验及高度社会责任感、专业认同感,接受过全面、系统的社会工作专业训练,拥有良好专业知识和督导技巧的资深社会工作者。

社会工作督导者是具体从事社会工作的人员,不是独立设置的职级或职称,原则上不应脱离社会工作服务实务。

社会工作督导工作对于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社会工作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社会工作督导工作,健全社会工作督导人才选拔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保障工作机制,全面提升我省社会工作职业化专业化水平。

二、明确社会工作督导者的基本条件和配置认定要求社会工作督导者应接受过社会工作及相关专业训练,具有丰富的社会工作实务、教学或管理经验,能够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开展督导工作。

(一)基本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爱社会工作事业,遵守社会工作职业道德与社会公德,严格约束自己的操守和行为,品行端正,群众认可度高,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社会工作职业资格,掌握所督导领域的专业知识技能和有关政策法规、开展督导的方法与技巧;每年接受不少于90 学时的继续教育。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卫老龄〔2020〕5号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卫老龄〔2020〕5号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卫老龄〔2020〕5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国卫老龄发〔2019〕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关于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61号),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省老年健康服务体系,为老年人提供包括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疾病诊治、康复护理、长期照护、安宁疗护的综合连续、覆盖城乡的健康服务,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南省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落实,抓出成效。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中医管理局2020年7月29日河南省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关于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22年,老年健康相关制度、标准、规范基本建立,老年健康服务机构数量显著增加,服务内容更加丰富,服务质量明显提升,服务队伍更加壮大,服务资源配置更趋合理,包括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疾病诊治、康复护理、长期照护、安宁疗护的综合连续、覆盖城乡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基本建立,老年人的健康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

二、主要任务(一)统筹构建老年健康服务体系1.建立完善老年健康管理服务体系。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11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11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11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精神,促进我省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新发展理念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坚持问题导向,创新工作思路,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积极性,保障基本需求,繁荣养老市场,提升服务质量,让广大老年群体享受优质养老服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1.深化改革,放开市场。

坚持依靠改革创新推动发展,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营造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市场环境,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2.突出重点,补齐短板。

将养老资源向居家社区服务倾斜,向农村倾斜,向高龄和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倾斜。

进一步扩充护理型服务资源,大力培育发展小型化、连锁化、专业化、品牌化服务机构。

3.鼓励创新,提质增效。

树立健康养老理念,注重管理创新、产品创新和品牌创新,积极运用新技术,培育发展新业态,促进老年产品用品丰富多样、养老服务方便可及。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9.11.24•【字号】•【施行日期】2009.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2009年11月24日)敬老爱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对老年人实行优待服务,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和谐中原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形势需要,造福社会和广大老年人的重要举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河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和全国老龄委办公室等部委办《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2005〕4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老年人优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指导原则和基本要求(一)指导原则老年人优待工作要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坚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从老年人实际需求出发;坚持依法履行职责与思想道德建设相结合,在落实优待扶助政策的同时,积极营造尊重、关心和照顾老年人的社会氛围。

(二)基本要求我省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凭老龄部门颁发的《老年人优待证》,在全省范围内享受同等优待照顾。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增加优待内容,提高优待水平,降低老年人享受优待政策的年龄标准。

二、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主要措施(一)提供养老优待,认真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政治、生活待遇方面的有关政策。

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加大城乡贫困老年人救助工作力度,将城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对城市“三无”老年人,在其申请后可以入住社会福利院享受集中供养。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09.01•【字号】豫民〔2021〕7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民〔2021〕7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民政局: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河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2021年9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三章申请及受理第四章审核确认第五章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第六章终止救助供养第七章附则河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河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应救尽救,应养尽养;(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三)严格规范,高效便民;(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受理、审核确认工作,及时将审核确认结果报县级民政部门。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困难和特殊群体关心关爱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困难和特殊群体关心关爱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困难和特殊群体关心关爱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11.26•【字号】豫民文〔2022〕348号•【施行日期】2022.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困难和特殊群体关心关爱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22〕348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民政局,航空港区社会事业局,各省级社会组织:为进一步做好疫情期间困难和特殊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发挥社会组织在服务群众方面的优势,现就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困难和特殊群体关心关爱工作通知如下:一、广泛动员引导,鼓励积极参与各级民政部门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加大动员引导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组织结合自身优势开展走访慰问、帮扶救助、心理疏导等活动,采取多种方式向困难和特殊群众送温暖、送关爱、送真情,尤其是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和特殊群体,广泛开展扶危助困、救急救难等基本民生保障服务。

鼓励各级各类社会组织拓展就业岗位,吸收困难和特殊群体就业。

二、关注重点群体,聚焦急难愁盼各级各类社会组织要重点关注以下群体:1.城乡低保、特困对象、低保边缘人口、支出型困难人口;2.困难老年人,尤其是空巢、孤寡、独居等特殊老年群体;3.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4.因疫情滞留工地农民工;5.重度残疾人;6.其他困难群体。

要聚焦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困难老人的护理和就医需求、儿童关爱和教育需求、农民工物资保障需求、重度残疾人生活照料需求等,做好关心关爱工作。

三、结合自身优势,提供多样服务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在参与困难和特殊群体关心关爱工作时,可结合自身优势开展灵活多样的活动。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发挥广泛联系爱心企业和人士的优势,动员会员积极参与困难和特殊群体的走访慰问和帮扶救助。

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积极参与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机制,及时向当地民政部门或有关部门报告救助对象线索,实现困难群众早发现、早干预、早帮扶。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报告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报告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
老龄工作报告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1997(000)007
【摘要】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报告的通知豫政办〔1997〕24号(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八日)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报告》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报告(19...
【总页数】3页(P39-4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61
【相关文献】
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J],
2.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老龄工作委员会贵州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J], ;
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老年人优待工作意见的通知 [J], ;
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办法的通知 [J],
5.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四川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第六轮创建敬老模范县(市、区)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21〕47号)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一、背景介绍老年人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也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剧,老年人口数量不断增加,老年人优待工作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

二、当前老年人优待工作存在的问题1.政策不够完善:目前我国虽然出台了一系列针对老年人的优惠政策,但还存在政策不够完善、执行不到位等问题;2.服务设施不够健全:由于老年人口数量庞大,导致现有服务设施无法满足需求;3.社会关爱意识有待提高:部分人对老年人缺乏关爱和尊重,存在歧视现象。

三、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建议1.完善政策:制定更加全面、具体、可行的政策措施,确保政策落地生效;2.建设服务设施:加大对养老院、医院等服务设施建设投入力度,提高服务质量;3.提升社会关爱意识:开展普及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老年人的尊重和关爱意识。

四、完善政策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大对老年人的经济补贴和社会保障投入;2.制定更加具体的政策:针对老年人的医疗、养老、交通等方面,制定更加具体的优惠政策;3.完善政策执行机制:建立健全老年人优待政策执行机制,确保老年人能够及时享受到政策红利。

五、建设服务设施1.增加养老院数量:加大对养老院建设的投入力度,提高服务质量;2.完善医疗设施:在社区和乡镇设置医疗服务站,为老年人提供便捷的医疗服务;3.提高交通便利性:增加公共交通线路,为老年人提供更加便捷的出行方式。

六、提升社会关爱意识1.开展普及教育活动:通过媒体宣传、主题活动等方式,普及关爱老年人知识,增强公众尊重和关爱意识;2.倡导家庭关爱:鼓励家庭成员多陪伴、多关心、多照顾老年人,为老年人提供温馨的家庭环境;3.加强法律保护:建立健全老年人权益保护机制,对侵害老年人权益的行为进行严惩。

七、总结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是社会责任和义务,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只有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齐心协力,才能让老年人享受到应有的尊重和关爱,让他们晚年生活更加幸福、健康。

河南省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2023年)

河南省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2023年)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3)35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逐步拓展基本养老服务内容,持续增强基本养老服务公平性、可及性,统筹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全覆盖、均等化,更好保障老年人生活,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党对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加快构建覆盖全体老年人的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原则。

1.保障基础原则。

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统筹考虑必要性和可能性,着眼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照料需要。

2.普惠均等原则。

在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的过程中,逐步拓展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内容,使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能够方便可及、大致均等地获得基本养老服务。

3.多元参与原则。

合理界定政府、市场、社会、家庭职责,在赡养人、扶养人切实履行义务基础上,通过政府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发挥市场作用、引导社会互助共济等方式,帮助困难家庭分担供养、照料方面的负担。

4.统筹衔接原则。

推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老年优待等制度资源优化整合,强化各相关领域体制改革配套衔接,统筹要素资源,支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发展。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基本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内容、标准等清单不断完善,主动响应和保障机制基本建立,供给能力显著提升,便利化、可及化程度逐步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覆盖全体老年人。

二、工作任务(一)建立服务响应机制。

关于进一步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规定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精神,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适应我*人口老龄化的发展形势,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持有*人民政府制发的《***老年人优待证》的老年人,在我*行政区域内享受下列优待服务;(一)国有各类公园、风景名胜区、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免购门票进入,但上述场所举办大型经营性活动期间除外;(二)国有体育场(馆)、游泳池、影剧院周一到周五,购半票入场;(三)在县级以上医院就医,优先半价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同时享受医院实行的其他优待规定;(四)优先购买火车票、飞机票、长途汽车票,优先上下火车、飞机,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按起步票价购票;(五)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或者按有关规定,提供法律援助;(六)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七)其他优惠政策和优待服务。

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单位、场所在对外进行承包经营时,应明确规定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相关条款,承包经营者不得以承包为由拒绝执行。

第二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百岁及其以上的老年人,政府每人每年发放1000元的特殊生活补贴;对95--99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不低于500元的生活补贴;对90--94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不低于300元的生活补贴。

对89岁及其以下的城乡特别困难的老年人,应优先给予资金和物资的救助。

财政困难的地区,省财政在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条农村70岁以上老年人不承担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出资义务。

60--69岁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适当减免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出资义务。

第四条因丧失劳动能力,纳税确有困难的农村老年人,经本人申请,村委会签注意见,乡镇征收机关审核,报县级征收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农业税。

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意见

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意见

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意见以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意见为标题的文章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的加快,老年人的福利保障和优待工作日益受到社会的关注。

为了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我们应该采取以下几点措施。

加强老年人医疗保障。

老年人的身体健康是他们幸福生活的基础。

因此,我们应该完善老年人医保制度,确保老年人能够享受到优质的医疗服务。

同时,要加大对老年人医疗设施的建设和改善,提高医疗资源的配置效率,让老年人享受到更便捷、更高效的医疗服务。

加强老年人养老保障。

老年人的养老保障是他们晚年生活的重要保障。

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老年人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养老金的发放标准和涵盖范围,确保老年人能够得到足够的养老金支持。

同时,要加大对养老机构的建设和改善,提供更多的养老服务,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养老需求。

第三,加强老年人文化娱乐活动。

老年人在晚年需要丰富多样的文化娱乐活动来丰富他们的生活,提高他们的幸福感。

我们应该加大对老年人文化娱乐活动的支持力度,组织更多的文化演出、旅游活动和体育锻炼等,让老年人能够参与其中,享受到文化娱乐带来的乐趣和满足。

第四,加强老年人法律保护。

老年人在日常生活中容易遭受各种欺诈和侵权行为,因此,我们应该加大对老年人的法律保护力度,加强对老年人权益的维护和监督,严厉打击欺诈行为,确保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第五,加强老年人社会参与。

老年人应该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发挥自己的余热和智慧。

我们应该提供更多的机会和平台,鼓励老年人参与志愿服务、社区活动等,让他们在社会中发挥作用,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尊重。

加强老年人教育培训。

老年人的学习需求和能力也是我们应该关注的重点。

我们应该提供更多的老年人教育培训机会,满足老年人学习的需求,提高他们的文化素养和技能水平,让他们在晚年依然能够充实自己,不断进步。

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是当前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

通过加强医疗保障、养老保障、文化娱乐活动、法律保护、社会参与和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工作,我们能够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让他们晚年生活更加幸福、健康和有意义。

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意见篇一:河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河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开封市民政局政府信息网·(20XX-6-177:47:46)·规章敬老爱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对老年人实行优待服务,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和谐中原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形势需要,造福社会和广大老年人的重要举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河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和全国老龄委办公室等部委办《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20XX〕4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老年人优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指导原则和基本要求(一)指导原则老年人优待工作要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坚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从老年人实际需求出发;坚持依法履行职责与思想道德建设相结合,在落实优待扶助政策的同时,积极营造尊重、关心和照顾老年人的社会氛围。

(二)基本要求我省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凭老龄部门颁发的《老年人优待证》,在全省范围内享受同等优待照顾。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增加优待内容,提高优待水平,降低老年人享受优待政策的年龄标准。

二、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主要措施(一)提供养老优待,认真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政治、生活待遇方面的有关政策。

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加大城乡贫困老年人救助工作力度,将城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对城市“三无”老年人,在其申请后可以入住社会福利院享受集中供养。

对实行居家养老的困难老人,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养老保障。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7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7月30日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老年人权益保障以及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原则,坚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与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相结合。

第四条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助、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龄化程度相适应的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的留成部分,应当按照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提高养老服务保障能力。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有关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协调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三)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四)开展老龄工作调查研究、统计分析,参与制定涉及老年人权益的政策措施;(五)负责对老年人组织的指导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08•【字号】豫政办[2012]72号•【施行日期】2012.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豫政办〔2012〕72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六月八日河南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加快建立健全与我省经济发展和老龄化现状相适应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实现党的十七大确定的“老有所养”战略目标,按照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的要求,根据国家《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河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豫政〔2011〕80号)精神,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一)我省养老服务面临的形势根据国际标准,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0%以上或65岁以上老年人占总人口的7%以上,即进入了老龄化社会。

我省自1998年进入老龄化社会以来,人口老龄化已进入快速发展期。

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已达到1195万人,占常住人口的12.72%,其中65岁以上老年人786万人,占常住人口的8.36%。

据预测,到“十二五”末,60岁以上老年人将达到1595万人,占常住人口的15.71%;到2020年,60岁以上老年人将达到1754万人,占常住人口的16.98%。

总体上看,我省人口老龄化呈现出规模大、增长速度快、高龄化趋势明显(80岁以上老年人每年以3.65%的速度递增)、空巢老年人多(城市空巢老年人户达到49.7%,农村为38.3%)、失能老年人多(全省不能自理老年人达到88.66万人)的突出特点。

2013-2015中国养老产业政策法规汇编

2013-2015中国养老产业政策法规汇编

2013-2015中国养老产业政策法规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七十二号 2013.7.1日生效国务院及各部委1、[老龄办]关亍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巟作的意见 全国老龄办发〔2013〕97号 2014.5.8发2、[国务院]关亍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2013.9.10发3、[国务院]关亍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2013.9.28发4、[国务院]关亍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5、[民政部]关亍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巟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3〕127号文件号)6、[民政部]关亍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巟作的通知(2013/12/13)7、[民政部等联合发布]关亍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巟作的通(2013/12/27)8、[卫计委]关亍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3〕54号)9、[商务部等联合发布]关亍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机构服务有关事项(商资函〔2013〕67号)10、[民政部]关亍贯彻落实《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民政部令第48号和民政部令第49号)2013.7.811、[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12、[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13、[民政部等联合发布]关亍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巟作的通知(2014/05/28)14、[民政部等联合发布]关亍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巟作的指导意见(2014/01/26)15、[住建部等联合发布]关亍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巟作的通知(2014/01/28)16、[国土部]关亍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2014/04/17)17、[民政部]关亍开展国家智能养老物联网应用示范巟程的通知(2014/06/20)18、[民政部等联合发布]关亍做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巟作的通知 含清单(2014/07/30)19、[民政部等联合发布]关亍开展养老服务业统计巟作的通知 2014/12/8)20、[住建部等联合发布]关亍加强老年人家庭及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巟作的通知(2014/07/08)21、[住建部]关亍发布国家标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22、[发改委等联合发布]关亍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巟程建设的通(2014/09/12)23、[发改委等联合发布]关亍组织开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政策试点巟作的通知(2014/06/16)24、[发改委]关亍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2014/12/2)25、[教育部等联合发布]关亍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的意见(教职成[2014]5号)26、[财政部等联合发布]关亍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贶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77号27、[财政部等联合发布]关亍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巟作的通知(财社[2014]105号)28、[财政部等联合发布]关亍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号)29、[财政部]关亍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30、[财政部]关亍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 试行 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31、[保监会]关亍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4〕53号)32、[保监会等联合发布]关亍推进养老机构责仸保险巟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4〕47号)33、[国家新闻出版局等联合发布]关亍公布首届向全国老年人推荐优秀出版物的通知(新广出函〔2014〕313号)34、[卫计委]关亍成立卫生计生老龄巟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函〔2014〕202号)35、[卫计委]关亍开展计划生育家庭养老照护试点巟作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函〔2014〕834号)36、[卫计委]关亍印发老年健康核心信息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函〔2014〕885号) 37、[卫计委]关亍印发《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 试行 》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 试行 》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4〕57号)38、[人社部等联合发布]关亍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贶用结算巟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4〕93号)39、[商务部]关亍推劢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加急商服贸函[2014]899号)40、[商务部等联合发布]关亍外商投资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有关事项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81号)41、[民政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政策意见 民发[2015]33号 2015年2月25日发北京市[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亍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京政发〔2013〕3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亍印发《关亍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56 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亍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4]29号)[北京市民政局]关亍进一步推进基层老年协会建设的意见(京民老龄发〔2014〕372号)[北京市民政局等联合发布]关亍进一步推进本市养老机构和养老照料中心建设巟作的通知(京民福发〔2014〕321号)[北京市民政局等联合发布]关亍印发《北京市光荣院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民优发〔2013〕124号)上海市[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亍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2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亍同意《上海市养老设施布局丏项规划 2013-2020年 》的批复(沪府〔2014〕73号)[上海市民政局办公室]关亍印发《上海市老年友好城市建设导则 试行 》的通知(沪老龄办发〔2013〕19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亍印发《关亍调整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相关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民老巟发〔2014〕9号)[上海市民政局]关亍出具“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来沪从业人员灵活就业证明”操作办法的通知(沪民老巟发〔2013〕35号)[上海市民政局等联合发布]关亍规范本市养老机构名称的通知(沪民福发〔2014〕27号)[上海市物价局等联合发布]关亍印发《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贶〔2014〕13号)[上海市老龄办等联合发布]关亍推进老年宜居社区建设试点的指导意见(沪老龄办发〔2014〕10号)[上海市城乡建设等联合发布]关亍印发《上海市绿色养老建筑评价技术细则》的通知(沪建交[2013]1370号)天津市[天津市民政局等联合发布]关亍调整养老机构补贴标准的通知(津民发〔2014〕57号)重庆市[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亍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4〕16号)[重庆市民政局等联合发布]关亍调整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的通知(渝民发〔2014〕103号) 黑龙江[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亍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4〕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亍支持民办养老产业发展的意见(黑政办发〔2014〕50号)[黑龙江省民政厅等联合发布]关亍提高资劣民办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补贴标准的通知(黑民福〔2014〕88号)吉林市[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亍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9号)辽宁省[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亍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4号)河北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亍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冀政〔 〕 号)河南省[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亍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豫政〔2014〕24号)[河南省民政厅]关亍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巟作的指导意见(豫民文[2014]20号)山东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亍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4〕11号)[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等联合发布]关亍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民〔2013〕53号)[山东省民政厅]关亍印发《山东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的通知(鲁民〔2013〕63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亍推进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巟作的实施意见(鲁教高字〔2014〕23号)[山东省财政厅等联合发布]关亍建立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鲁民〔2014〕28号)[山东省财政厅等联合发布]关亍印发《山东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省级丏项资金资劣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13〕24号)[山东省财政厅等联合发布]关亍申报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省级丏项资金资劣项目的补充通知(鲁民〔2013〕68号)[山东省财政厅等联合发布]关亍印发《山东省丏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3〕84号)[山东省财政厅等联合发布]关亍印发《山东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民〔2013〕25号)山西省[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亍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晋政发[2014]16号) 浙江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亍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亍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4〕1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亍印发《浙江省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丏业毕业学生入职奖补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13〕113号)[浙江省物价局等联合发布]关亍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收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贶〔2014〕235号)江苏省[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亍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39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亍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巟作的通知 苏财社【2014】216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亍印发《江苏省省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丏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社〔2014〕224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亍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 PPP 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财金〔2014〕85号江西省[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亍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4]15号)湖北省[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亍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30号)湖南省[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亍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2号)安徽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亍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安徽省民政厅]关亍推行养老机构综合责仸保险有关巟作的通知(2014/9/29)陕西省[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亍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陕政发〔2014〕21号 [陕西省民政厅等联合发布]关亍印发《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补劣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民发〔2013〕32号)甘肃省[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亍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4〕50号)[甘肃省民政厅等联合发布]关亍加快推进全省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2014/9/2)宁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亍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2014]44号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亍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内政发〔2014〕57号[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亍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民政社福[2013]345号云南省[于南省人民政府]关亍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建标 [2014]23号贵州省[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亍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黔府发〔2014〕17号四川省[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亍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养老服务业发展巟作推进方案(川办发〔2014〕9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健康服务业发展巟作推进方案(川办发〔2014〕90号)[四川省民政厅]关亍印发《四川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川民发〔2014〕99号)青海省[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亍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青政[2014]33号新疆[新疆民政厅]关亍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新政发 2014 19号 福建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亍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3号)[福建省民政厅等联合发布]关亍加强养老机构医疗服务能力的意见(闽民福〔2014〕435号)[福建省财政厅等联合发布]关亍印发《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省级丏项补劣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4〕21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亍印发《福建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民福〔2014〕438号)[福建省民政厅等联合发布]关亍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有关事宜的通知 闽民福〔2014〕186号广东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亍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12〕7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老年人优待办法(198号)[广东省发改委]关亍进一步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意见的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4〕3475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等联合发布]关亍解决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问题的通知(粤民福〔2013〕31号)[广州市民政局]关亍印发广州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试行办法的通知(穗民〔2014〕4号)[广州市民政局]关亍征求广州市养老机构设施布局规划意见的公告(2013/3/29)[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亍向社会公开征求《深圳市机构养老设施用地供应暂行办法》意见的通知(2014/8/4)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亍促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4〕58号) 海南省[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亍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2014/6/26)[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2014/5/30)。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优抚制度
【发布部门】河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09.11.24
【实施日期】2009.1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
(2009年11月24日)
敬老爱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对老年人实行优待服务,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和谐中原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形势需要,造福社会和广大老年人的重要举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河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和全国老龄委办公室等部委办《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2005〕4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老年人优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指导原则和基本要求
(一)指导原则
老年人优待工作要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坚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从老年人实际需求出发;坚持依法履行职责与思想道德建设相结合,在落实优待扶助政策的同时,积极营造尊重、关心和照顾老年人的社会氛围。

(二)基本要求
我省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凭老龄部门颁发的《老年人优待证》,在全省范围内享受同等优待照顾。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增加优待内容,提高优待水平,降低老年人享受优待政策的年龄标准。

二、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主要措施
(一)提供养老优待,认真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政治、生活待遇方面的有关政策。

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加大城乡贫困老年人救助工作力度,将城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对城市“三无”老年人,在其申请后可以入住社会福利院享受集中供养。

对实行居家养老的困难老人,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养老保障。

对入住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贫困老人,要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一事一议”和筹资筹劳等任务。

各地在安排农业科技开发项目和确定示范项目户时,优先考虑老年人家庭,并对贫困老年人家庭给予资金扶持。

在发展林业产业中,对有老年人的家庭给予优先考虑和具体指导。

对百岁老年人实行每人每月发放100元敬老补贴的政策。

有条件的地方,可提高补贴标准,扩大敬老补贴发放范围。

属于城乡低保对象的老年人去世后,殡葬服务机构减免其火化费用。

贫困老年人去世
后,经县(市、区)民政部门核准,免收火化费。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