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中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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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中医事业发展的要求,加强和规范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建设项目的科学决策和建设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不断提高投资效益,加速中医医院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现代化的进程,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医疗保健的需求,依据法律、法规,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所提供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60〜500张病床及以上的中医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专科医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中医医院的建设,应认真贯彻执行宪法中关于“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 的规定,坚持“中西医并重”和医药结合、同步发展等方针政策;遵循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及政府有关区域卫生规划和发展中医事业的规划。
第五条中医医院建设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工程投资
纳入政府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建设,并按照中医医院建设用地要求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第六条中医医院建设的总体规划必须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应一次规划一次建成。投资确有困难的可一次规划、分期实施,并留有改造和发展余地。总体规划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改动。
第七条中医医院的建设,应该贯彻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合理,流程科学,方便患者,不断改善就医条件等原则,中医医院建设应突出中医药特色。
第八条中医医院的改、扩建,应充分利用原有可用设施。
第九条中医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规定
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中医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拟建医院所需提供中医医疗服务的区域人口数、所
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医疗服务需求等因素确定。每千人口中医床位数可按0.27 张床
确定。
第十一条中医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分为60床、100床、200床、300床、400 床、500 床及以上六种。
第十二条中医医院的日门诊量宜按其与所设床位数的比值 3.5〜5.5确定。具有专科特长
的中医医院日门诊量可按特长专科实际日门诊量做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中医医院的建设用房,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和药剂科室等基
本用房及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服务等辅助用房组成。
第十四条中药制剂和大型医疗设备等单列项目用房,应根据中医医院需要合理设置。承
担科研、教学和实习任务的中医医院,尚应根据其承担任务的大小,增加相应的科研和教学设施用房。
第十五条中医医院生活服务设施的建设,应该坚持社会化服务的原则。职工食堂、洗衣
房等,应尽量利用社会协作条件统筹解决。
第十六条中医医院业务科室设置及病床分配比例,应从实际出发,按照医院规模、工作
量和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应突出重点科室,把医院办成具有专科特长的综合性中医医院。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与建筑标准
第十七条中医医院的建设应从国情出发,区别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遵循适用、经济、
美观的原则确定其建筑标准。
第十八条中医医院建筑面积指标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和药齐U科室等基本用房及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服务等辅助用房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一。
注。
二、基本用房及辅助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的比例关系,可参照表二。
三、当门诊人次与病床数之比值与本建设标准取用值相差较大时,可按每一门诊人次平均4〜5 m2,调整门诊部、医技科室等建筑面积。
四、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三。
五、承担科研和教学、实习任务的中医医院应分别按国家有关规定,增加相应的建筑面积。
六、门诊部、住院部的面积应根据中医的特点,如针灸、推拿、康复、薰蒸等进行调整,有专科特色的中医医院可根据专科设置具体情况另行增加建筑面积。
表二中医医院基本用房及辅助用房比例关系表(%)
第十九条门诊楼、医技楼等主要建筑,宜采用框架结构体系,其他建筑可采用砖混结构。
第二十条中医医院建筑应以多层为主,医院改、扩建用地特别紧张时,方可采用高层建
筑。
第二条建筑结构抗震要求应按乙类建筑设防。
第二十二条中医医院的内外装修和环境设计,应本着节能、环保的原则,有利于患者生
理、心理健康,体现医疗建筑的行业特点和当地传统建筑风格。
第二十三条主要医疗用房的建筑设计和装修材料参照国家现行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
范》。
第二十四条中医医院二分之一以上的病房,应有良好的日照。病房楼距南面建筑物应满足日照要求。门
诊部、急诊部和病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第二十五条中药饮片加工应有挑选、清洗、晾晒或干燥、炮制、粉碎等相应的用房和设
施。中成药、辅料、半成品和成品等有相应的储存区。以上用房应有防尘、防蚊、防蝇、防虫、防鼠等设施,这是施工质量的基本要求。提取、制剂、灌封、包装用房应设必要的通风、空调、除湿设施。有条件的应设空气净化设施。室外下水道必须畅通良好,室内下水道应有可靠的液封装置。
第二十六条针灸科、推拿科等治疗室、产房区婴儿室、灼伤病房、血液病房、手术部、X 光诊断治疗室、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等房间,应设空气调节装置。
第二十七条对空气洁净度、房间室温都有特殊要求的手术室、术后监护、产房、监护病
房、灼伤病房、中心供应室无菌间、以及高精度设备用房、动物饲养用房等房间,应设空气调节装置并考虑空气净化。洁净手术室空气净化设施应符合《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
第二十八条病房楼、门诊、急诊楼三层及以上应设医用电梯,且不应少于二台;有条件的地区二层、三层也可设电梯。病房楼应设污物梯。
第二十九条中医医院的蒸汽、冷热水和冬季采暖均宜采用专区专线供应。院内的管道应
采取利于保养、维修和改造的措施。公用卫生间下水管道口径应按一般设计规范计算结果加大一级,并应采取防堵、防渗漏、防腐蚀措施。主要管道沟应便于维修和通风。
第三十条中医医院院区内应采用分路供电,必须具备不间断供电条件。有条件的应采用双路电源供电,同时应设自备电源。手术室、急诊部、放射科、导管室、中央监护及血液透析室等供电不应间断。
第三十一条中医医院医用及采暖锅炉应按用汽设备总容量乘以高峰同时利用系数设置,且不宜少于二台。
第三十二条中医医院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防火应遵守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病人使用的疏散楼梯,至少应有一部是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楼梯,不论层数多少,均应为封闭楼梯间,高层病房楼应为防排烟楼梯间。
第三十三条中医医院的建筑,应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建筑物无障碍设计,满足患者对无障碍设施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中医医院必须设置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放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相关
规定。
第三十五条中医医院的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分类、归集、存放及处置,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中医医院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