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正义理论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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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正义理论比较

王灵敏

【摘要】本文从平等与权利、平等与自由、效率与公平等三个方面,比较分析了罗尔斯平等主义的分配正义理论与诺齐克权利至上的持有正义理论,为解决目前中国社会存在的非正义的问题提供理论上的借鉴意义.

【期刊名称】《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4(015)004

【总页数】5页(P26-30)

【关键词】罗尔斯;诺齐克;正义;平等;权利

【作者】王灵敏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山东济南 2501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091.5

公正的根本问题是社会对每个人权利和义务的分配,那么,社会究竟怎样给每个人分配权利与义务才是公正的?人们一直争论不休。在现当代西方的公正研究领域当中,自由主义内部也存在着较大分歧,主要表现在罗尔斯与诺齐克之间。罗尔斯与诺齐克作为当代自由主义的代表,他们强调每个人对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自由,主张基本自由优先于经济福利,个人权利优先于社会权力,认为“自由主义理论是一种有关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合理性论证”[1]。不同的是,罗尔斯与诺齐克之间的争论主要集中在每个人对所有人拥有平等与权利的优先性,在社会合

作与分配方面更强调自由还是更强调平等。

“公正概念最初是作为伦理学和价值观概念形成的,并且自古希腊到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之前,它基本上是一个伦理学和价值观概念”[2],也就是说当时罗尔斯笔下的“正义”就是“公正”,如其在《正义论》开篇所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3]。笔者为了更好地论述,下文中提到的正义均指现代意义上的公正。罗尔斯的《正义论》成书于1971年,正是美国社会风云变幻的时代。资本主义社会固有的矛盾与冲突接踵而至,经济危机、通货膨胀、种族歧视、民权运动等问题引起了罗尔斯对社会正义问题的反思。

1.罗尔斯分配正义论的假设:“初始状态”与“无知之幕”

“初始状态”的假定和“无知之幕”的创设构成了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基石。罗尔斯通过“初始状态”中的人们在“无知之幕”之后选择的两个正义原则,来关心“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试图在自由主义框架内实现最大的平等[4]。罗尔斯对“初始状态”的界定借鉴了洛克的观点,但是二者又有所不同。洛克认为初始不是放任的状态,更不是一个弱肉强食和不可忍受的状态,而是一种完全自由、完全平等的状态,每一个处于自然状态中的人在理性的支配下,互相尊重彼此的生命、自由、财产。罗尔斯则认为原初状态中博弈各方都是自私的,完全无视别人的利益,处于“无知之幕”的环境中,“没有一个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无论是阶

级地位还是社会出身,也没有人知道他在先天的资质、能力、智力、体力等方面的运气”[5]。由于“无知之幕”遮蔽了一切信息,人们为保全自身,罗尔斯相信人们必然能够形成一致同意的选择,接受正义的理念。“无知之幕”是罗尔斯的独具匠心,推动了“初始状态”假设的前进,为分配正义论的论述拉开了序幕——

引出适用于一切社会的抽象而普遍的正义原则。

2.罗尔斯分配正义论的原则

罗尔斯在《正义论》开篇中提到,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那么,如何才能实

现社会正义?在“初始状态”与“无知之幕”的背景下,罗尔斯提出了正义的基本原则:“所有社会中有价值的东西——自由与机会、收入与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的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

一个人的利益”[6],上述所表达的原则被称为“一般性的公正概念”,为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观奠定了基调:带有绝对平等主义甚至是乌托邦的色彩。

为了进一步解释基本原则,罗尔斯提出了两个具体的原则,这两个原则所表达的被称为“特定的公正概念”。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7]上述的第一个原则被称为最大的自由平等的原则,是政治权利享有的原则;第二个原则大家习惯上称之为差别原则,是调节经济、社会权力分配的原则,主张通过国家这只看得见的手对社会经济利益实行再分配,以改善最不利者的社会生活状况和地位。事实上第二个原则又包括两个原则,即差别原则和机会平等原则。为了更好地论述分配正义理论,罗尔斯进一步阐释了最大的平等自由原则与差异原则之间存在着“字典式秩序的关系”,即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体现了自由的优先性;第二原则中的机会平等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体现了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性。

在罗尔斯的这些见解和论述中,存在着一些明显的不足与缺陷。其一,罗尔斯试图通过“初始状态”与“无知之幕”为逻辑起点提出假设,阐述正义的规则。显然,“无知之幕”的预先假定缺乏历史的依据,缺乏历史合理性。其二,罗尔斯在第一个原则中所列举的自由与自由主义者们所提倡的自由是相吻合的,但事实上他仍倾向于消极论者的主张。对于“束缚”或“限制”的了解,罗尔斯大致追随穆勒,他认为束缚所指的是法律上所规定的责任及禁制,以及公众舆论和社会压力的影响[8]。其三,罗尔斯过于倾向平等,带有某种平均主义的色彩。从上述的基本原

则、两项具体原则以及原则之间的优先次序问题可以看出,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论的总体基调是强调平等。他为了维护个体的基本权利,试图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差距,这种平均主义的做法带有了某种乌托邦的色彩,显然忽视了现代化进程中市场经济的规则,不符合现代社会的运行逻辑。

诺齐克的正义论是建立在批判罗尔斯分配正义论的基础之上的,他认为,“一听到‘分配’这个词,大多数人都会想到由某个体系或机制使用某个原则或标准来提供某些东西。一些错误可能已经顺势溜进了这种分配份额的过程”[9],“分配正义的权利理论是历史的,分配是否正义依赖于它是如何转变过来的”,“一种不正义能够在从一种分配转向另一种结构同样的分配过程中产生,因为外观相同的第二种分配可能侵犯了人们的权利或应得资格,可能并不适合实际的历史”[10]。

所以,诺齐克主张用中性的词“持有”代替“分配”。

1.诺齐克持有正义论的逻辑起点:“最弱意义的国家”

诺齐克认为罗尔斯所假设的“初始状态”下人们会选择一种“最低的最大限度”原则是毫无根据的。与罗尔斯强调国家的再分配功能不同,诺齐克以“最弱意义的国家”作为逻辑起点,坚决主张把自由优先、个人权利至上的原则贯彻到社会和经济利益的分配领域。在他看来,“最弱意义的国家”的功能只限于保护公民免遭强力、盗窃、诈骗之害,这样的国家被认为是具有正义的,能够保证个人权利的实现。如其所言:“可以得到证明的是一种最弱意义的国家,即一种仅限于防止暴力、偷窃、欺骗和强制履行契约等较有限功能的国家;而任何功能更多的国家都将侵犯到个人不能被强迫做某些事的权利而得不到证明:最弱意义上的国家是正确的,同样也是有吸引力和鼓舞人的。”[11]

2.诺齐克持有正义论的原则

在“最弱意义国家”的基础上,诺齐克提出了持有正义论的基本内容:“如果一个人按获取和转让的正义原则,或者按矫正不正义的原则(这种不正义是由前两个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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