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QC11-464114-2014便携式电子产品锂离子电池及电池组安全认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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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安全认证规则
CQC11-464114-2014
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
安全认证规则
Safety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Lithium-ion Cells and Batteries Used in Portable
Electronic Equipment
2014年07月10日发布2014年07月10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前言
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规则2014年7月10日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
1、本规则标题附件2《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安全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和附件3《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组安全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中,增加监督检验项目。
2、将7.2监督抽样的内容“必要时,年度监督时在获证产品中抽样进行产品检验,具体抽样方法及要求按CQC的有关规定执行。
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
抽样后,持证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寄/送到指定的检测机构,否则视为拒绝送样,暂停相关证书。
检测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测。
如现场抽不到样品,则安排20日内重新抽样,如仍然抽不到样品,则暂停相关证书。
如果抽样检验不合格,CQC暂停不合格产品的相关证书。
”修改为“监督抽样样品应抽取认证范围内有代表性的规格型号,所抽样品尽量避免与上一年度重复。
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
如同一家企业拥有同类别不同型号多张证书时,监督抽样检验时,只抽取一或二个型号的样品进行检验。
检验项目依据附件2《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安全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和附件3《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组安全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规定。
抽样后,持证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样品送到指定的检测机构,否则视为拒绝送样,暂停相关证书。
检测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测。
如现场抽不到样品,则安排20日内重新抽样,如仍然抽不到样品,则暂停相关证书。
如果抽样检验不合格,CQC暂停不合格产品的相关证书。
”
本规则2014年12月10日第二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
1、依据标准由CQC3306-2013修改为GB 31241-2014 。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参与起草单位: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王刚、何鹏林、钱巍、康巍
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