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法基本原则之保险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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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保险法基本原则之保险利益原则
摘要: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行业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又称“可保利益”或“可保权益”原则。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所承认的权益或经济厉害关系。①
关键字:保险法保险利益原则
Abstract
Principle of insurable interest of the insurance industry is one of the basic principle, can be called "insurable interest" or "insurable interest" principle. The so-called insurable interest refers to policy-holder or insurant opposite of insurance mark have laws to the rights or economic concerns.
Keywords: Insurance law Good faith principle
前言
保险对于中国老百姓来说并不陌生,我们的生老病死、万贯家财少不了保险的陪伴。乃至国家的大型项目火箭上天、石油开采、远洋航海、地下工程建设等都离不开保险,它为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提供了保障。
随着中国保险业进入深化改革、全面开放、加快发展的新阶段,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的领域越来越广,承担的社会责任越来越重:从四川汶川大地震到百年盛事北京奥运、从交强险制度实施到房地产投资解禁、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到1参与医疗纠纷调解、从养老社区投资到新农合建设、从农险覆盖面扩大到环境责任保险试点启动……保险业正在努力提高科学发展和服务经济社会全局的能力,在探索中国特色保险业发展道路和保障民生方面取得显著成就。如今,保险业站在新起点,进入了新阶段,我国正在成为新兴的保险大国。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概念和法律内涵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行业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又称“可保利益”或“可保权益”原则。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所承认的权益或经济厉害关系。换言之,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受到损毁消灭时,投保人享有的经济利益会受到损害。按照英国学者约翰·T·斯蒂尔的解释:“保险利益是产生于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经济联系,并为法律所承认的、可以投保的一种法定权利”。
各国保险法普遍将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保险合同订立和履行的法律依据。我国《保险法》第12条有关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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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将该条概括为保险利益原则。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及看法
保险利益原则的确立由来而久,到现在已然成为国际保险市场的通用原则。基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保险利益的适用也就具有诸多特色。
(一)保险利益在保险领域的适用时间
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中的适用无需质疑,但是保险利益原则在适用过程中的时间限制却不尽相同,尤为体现在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如某屋主老王投保房屋火灾险以后,将房屋卖给小李,如果小李没有办理转让批改手续,那么发生火灾时,保险公司就无需履行赔偿责任。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6条规定:“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对于标的物固无发生利益关系之必要,但在标的物发生灭世时,被保险人必须享有保险利益。”②与此不同,人身保险强调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事故发生时则不做要求。如老王为了其妻子投保人身安全险以后,与妻子离婚,保险合同任然有效,保险公司也同样要按规定给付保险金。
在我看来,保险利益适用时间上的不同是非常正确的。首先对于财产保险来说,只有保险事故发生时有保险利益存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才会有损失,保险公司才能确定补偿的程度。反之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利益不存在了,那么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就没有利害关系了,更不用提保险金。所以这样的规定有助于保险业务的开展。对于人身保险来说,保险利益必须在合同订立时存在,如果不这样,必然引起道德危险的发生。当投保人与保险人无任何关系时,投保人故意为其投了一份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发生事故或死亡后得到补偿,我们无法确保投保人为了得到保险金,不会故意危及被投保人的人身安全;另外如果保险利益消失后认为保险责任终止,那么保单持有人就丧失了得到补偿的权利。所以人身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在合同订立时必须存在。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效力
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其运用必然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只有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才能取得投保人资格并且和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这样的保险合同才具有合同效力。反之,没有投保人资格就一切免谈。即使保险人不知情,与无保险利益的人签订了合同,合同也是无效的。
2.保险利益是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的前提。就拿财产保险合同来说,只有当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受到损害时,且被保险人对该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才能像保险人求偿。还有就是求偿范围应当在保险合同承保的范围以内,超出部分,保险人都可以拒绝赔偿。
3.保险利益的转让与保险合同的效力。在现实生活中,保险利益的转让与保险单的转让对于保险合同的效力会产生不同的影响。第一,法律规定的可转让的保险单,转让时标的物的保险利益也一起转移,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要到有效期限届满为止。第二,法律规定的不能转移的保险单,保险标的虽然转移,仅仅意味相应的经济利益的转让,保险单却不会转让,原保险利益也会消失,合同效力也终止。
三、保险利益原则的界定及看法
我国《保险法》将保险利益定义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但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并无具体说明。很容易理解为保险利益必须具有合法性。然而对于我国现有法律制度的健全程度上来说,这是有容易出现问题的。
比如,对于被盗的汽车,买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该车,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依照我国法律规定那肯定是不具有保险利益的,那么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就会以此为理由拒绝理赔。在这样的情况下,只能由买方自行承担损失,盗车贼被抓时除外。这样一来,对于不知情的买方就很不公平了。
四、结论
我认为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和时势,有些立法不能过分要求合法性。在判定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时,我认为只要不会有不正当、存在道德风险的情况即可认定具有保险利益。
本文就是我这学期学习保险法知识时,针对性的对于保险利益的深入分析。参考文献
①曾宪义、王利明著:《保险法》(第四版)中国人名大学出版社
②教学法规中心编:《商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