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水资源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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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水资源保护条例

10月28日(从2000年3月28日起)

瑞士联邦立法委员会根据1991年1月24日水资源保护法1第9,14条第7,16,19段第1,27段第2,46段第1 ,57段第4和62段特此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原则

一.本条例将有助于保护地表水和地下水使之不受有害的影响并使之能够可持

续地利用。

二.为此目的,根据条例令采取的一切措施都必须考虑水体(附件1)的生态目标。

第二条范围

一.本条例规定了:

1.水体的生态目标;

2.水质要求;

3.废水的排放;

4.污水淤泥排放;

5.畜牧业的要求;

6.区域规划中的水体保护;

7.适当的剩余水流量的维护;

8.防止其他对水体有害的影响;

9.联邦政府补贴的给予。

二.本条例适用于对那些其化学性能产生生物影响的放射性物质的管理。如果这些物质的辐射会对生物造成影响,则应按照辐射保护和核能法对其进行管理。

第二章:废水的处置

第一款:污染和未污染的废水的区别

第三条

1.有关当局应按下列因素评价经排放或渗流进入一个水体的废水是否应被视为污染的或未经污染的废水:

(1)废水中含有并能够污染水体的物质类型,数量,特性和暂时存在;

(2)废水排入其中的水体的状况;

2.有关当局还应考虑废水在渗流过程中是否:

(1)由于受到损害的土壤或非水浸润的底土的存在而使废水被污染;

(2)废水在土壤里或在非水浸润的底土里得到足够的净化;

1 SR 814.20

(3)可以长期保持1998 年7月1日法令2中规定的被损害土壤的标准值(VBBo),渗流进入一个为达此目的设施,或靠近道路进入路基或中央

草地专用地者除外。

3.从建筑物表面或钢筋混凝土层面流下的雨水一般来说认为是未经污染的废水,如果:

(1)是源于屋顶面层;

(2)源于道路,小径和上面没有大量的水污染物质卸下、加工和存贮的区域或者这些物质已经通过渗入地下或进入非水浸润的底土而得到足够的净化。

在评价污染物质的量是否大时必须考虑事故风险。

(3)源于轨道设施,根据1986 年6月9日物质法3附件4.3(StoV)4保证已经长期放弃使用杀虫剂。根据StoV附件4.3,如果杀虫剂已经被土壤的生

物活性层挡住并降解,这一条也适用。

第二款:排水计划

第四条地区排水计划

一.各州应确保制定一个地区排水计划(RDP)以保证对一个限定的,与水力有关的区域内的水资源予以适当的保护。在该区域内市政当局的各项水资源保

护措施必须互相协调一致。

二.地区排水计划特别应确定:

1.污水处理厂的位置和将要加入其中的区域;

2.那一种地表水和到什么程度的地表水适宜于作为废水处理,特别是降雨带来的地表水。

3.那些排放要求必须增强或增加的污水处理厂。

三.制定地区排水计划时,除了废水处理外当局应考虑水体所需空间,防洪和水资源保护措施。

四.市政当局规划和制定水资源保护措施时必须制定地区排水计划。

五.地区排水计划应向公众公开。

第五条城市排水计划

一.各州应规定制定确保充分保护城市水资源和住宅区有效的排水的综合排水计划。

二.该综合排水计划至少应规定:

1.污水处理厂位置;

2.从建筑物表面或加钢筋混凝土层面流下的雨水须与其他废水分别排放的区域;

3.允许未经污染的废水渗流的区域;

4.未经污染的废水排入一个地表水体的区域;

5.使未经污染的不断补给的废水远离污水处理厂的程序;

6.要建立污水处理厂的地点,和使用何种处理系统及多大容量;

7.使用系统而不是污水处理厂的区域,及在这些区域如何处理废水。

2SR 814.12

3SR814.013

4根据1999难月1日起生效的1999年6越3日颁布的工厂处理物质法规(SR916.161) 附件2表4打印本

三.如有必要将调整该综合排水计划:

1.住宅区发展;

2.如果已经制定了地区排水计划或地区排水计划有变动。

四.应将其公之于众。

第三款:污染废水排放

第六条排入水体

一.如按照附件 3 符合排入水体要求当局允许将污染废水排入地表水体、排水区域、地下河流。

二.当局应对下列情况提出补充的或更严格的要求:

1.由于废水的排入有关水体没有达到附件2的水质要求或必须符合国际间的协议或决议;并

2.经调查(第四十七条)确定水质不佳大部分是由于废水的排放,同时必须遵照执行的程序与污水处理设备不匹配。

三.根据附件 2 如果水质不足以满足对有关水体的特别利用,当局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严格的要求。

四.在下列情况下有关当局可以行使不太严格的要求:

1.尽管允许较高浓度的污染物质进入,但通过减少污水排放量排放到水体里的污染物质数量减少;或

2.含有不能再循环的物质的工业废水的排放比其他方式的处理使环境总体上少受损害;按照附件2 和国际间协议或决议水质必须符合要求。

第七条排入公共污水系统

一.如果符合有关的附件要求,有关当局允许按照附件3.2将工业废水或按照附件

3.3 将其他废水排进公共污水系统。

二.如果由于排放废水造成下述后果,有关当局应提出补充或更严格的要求:1.公共污水系统的运行受到阻碍或发生故障;

2.从污水处理厂出来的废水不符合排放到水体的要求,或由于措施不适达不到要求,或由于其他方式阻碍或造成处理厂运行故障;

3.按照淤泥处置计划(第十八条)应用做肥料使用的污水处理厂里的淤泥,未满足附件4.5 StoV5 6的要求;或

4.焚化淤泥的处理厂的运行可能受到阻碍或出现故障。

三.如系下述情况,要求可不太严格:

1.尽管允许较高浓度的物质进入,但经减少废水排放量,可污染水体的排放物将减少;

2.含有不能再循环的物质的工业废水的排放比其他方式的处置使环境总体上少受损害,并且从中央污水处理厂出来的废水符合排放到水体的要求;

3.这样做适合污水处理厂的运行。

5SR 814.013

6根据1999难月1日起生效的1999年6越3日颁布的工厂处理物质法规(SR916.161) 附件2表4打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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