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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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
摘要:为实现与国际会计相接轨,新会计准则要求上市公司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本文现将稀释每股收益计算的原则和方法进行介绍。

关键词:稀释每股收益计算原则业务处理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1998年颁布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3号——每股收益》。

我国为了实现与国际会计相接轨,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该准则除了要求上市公司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外还对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和列报进行了专门要求。

根据本准则规定,企业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应当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1 稀释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是以基本每股收益为基础,假设企业所有发行在外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均已转换为普通股,从而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以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而得的每股收益。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是指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收益的潜在普通股。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只考虑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影响,而不考虑不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

2 稀释每股收益基本计算原则
稀释每股收益基于潜在普通股对于公司普通股份的稀释,对其可能影响的公司收益(稀释每股收益计算公式的分子)、主要是普通股股数(计算公式的分母)加以调整,以揭示公司最小可能(即稀释最大化)的每股收益。

2.1 分子的调整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应当根据下列事项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1)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2)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

上述调整应当考虑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即按照税后影响金额进行调整。

对于包含负债和权益成份的金融工具,仅需调整属于金融负债部分的相关利息、利得或损失。

2.2 分母的调整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普通股股数应当为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与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之和。

2.3 基本计算过程
稀释每股收益=[P+(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利息-转换费用)×(1-所得税率)]/(S0+S1+Si×Mi÷M0-Sj×Mj÷M0-Sk+可转换债券、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增加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其中:P
为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S0为期初股份总数;S1为报告期因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Si为报告期因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数;Sj为报告期因回购等减少股份数;Sk为报告期缩股数;M0报告期月份数;Mi为增加股份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Mj为减少股份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

3 具体业务处理
目前常见的潜在普通股主要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等。

3.1 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时期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分子的调整项目为可转换债券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利息、溢价或折价摊销等的税后影响额;分母的调整项目为增加的潜在普通股,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合同规定,可以转换为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例如:某上市公司2010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20000万元,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10000万股,年内普通股股数未发生变化。

2010年1月1日,公司按面值发行30000万元的三年期可转换公
司债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票面固定年利率为3%,利息自发行之日起每年支付一次,即每年12月31日为付息日。

该批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后12个月以后即可转换为公司股票,即转股期为发行12个月后至债券到期日止的期间。

转股价格为每股10元,即每100元债券可转换为10股面值为1元的普通股。

债券利息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所得税税率为25%。

假设不具备转换选择权的类似债券的市场利率为4%。

公司在对该批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确认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有关规定将负债和权益成份进行了分拆。

2010年度稀释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20000/10000=2(元)
每年支付利息=30000×3%=900(万元)
负债成分公允价值=900÷(1+4%)+900÷(1+4%)2+30900÷(1+4%)3=29167.59(万元) 权益成分公允价值=30000-29167.59=832.41(万元)
假设转换所增加的净利润=29167.59×4%×(1-25%)=875.03(万元)
假设转换所增加的普通股股数=30000/10=3000(万股)
增量股的每股收益=875.03/3000=0.29(元)
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小于基本每股收益,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稀释作用。

稀释每股收益=(20000+875.03)/(10000+3000)=1.61(元)
3.2 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
认股权证是指公司发行的、约定持有人有权在履约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按约定价格向本公司购买新股的有价证券。

股份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持有人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按照认股权证合同和股份期权合约,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

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分子的净利润金额不变,分母应考虑可以转换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与按照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能够发行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的差额。

例如:某公司2009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650万元,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1300万股,该普通股平均每股市场价格为5元。

2009年1月1日,该公司对外发行300万份认股权证,行权日为2010年3月1日,每份认股权证可以在行权日以4元的价格认购本公司1股新发的股份。

该公司2009年度稀释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650/1300=0.5(元)
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300-300×4÷5=60(万股)
稀释每股收益=650/(1300+60)=0.48(元)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人民出版社,2007.
[2] 刘永泽,陈立军.中级财务会计[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
[3] 2010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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