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对国际人权保护机制的构建及中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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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权成为现在国际社会重点的问题。国际人权法的逐步完善,保护人权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各国都采取不同的行动来维护人权。本文从国际的人权保护机制的构建现状和发展趋势,分析完善国际人权保护机制构建的措施以及中国在国际人权保护机制的构建中发挥的作用分析。

关键词:联合国;国际人权保护机制;构建;国际监督

中图分类号:d99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0-0134-02

作者简介:宋?h(1995-),女,汉族,河南人,华东师范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政治学。

联合国是一个国家性的组织,对于现在的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世界上面国家的政治性质差异较大,我国是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而西方的国家都是资本主义国家。政治性质的不同,就会产生交流上的差异,这个时候,需要联合国来协调。联合对人权保护机制的构建有引导的作用,可以这样说,联合国是人权保护机制实施的权威保证。

一、国际人权保护机制的构建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联合国对国际人权保护机制的构建有着监督的作用。对各个国家的实施都有监管的作用,可以说每一个国家都必须尊重国际人权保护机制。每个国家都应该遵守国际人权保护机制,为此献出自己的一份力。无论哪一国侵犯了人权,联合国都有权利进行干预。被侵犯的国家,可以试图申请国际援助的方式来解决这一个问题。人权保护机制在联合国中需要联合国的委员会来监督,国际法院来审理。但是国际上面的人权受到侵犯的现象仍有。造成这些情况的原因有以下的几点:

(一)国际人权保护机制本身存在缺陷

国际上,国家的发展情况不一样,社会的状态也不一样,例如现在美国、法国、英国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就是属于发达国家,他们国家实施的就是资本主义制度,人权意识较强烈的个人主义化,而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施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对待人权讲究的是共性包含在个性中,面对人权的态度上,各个国家的态度也不一样。所以对国际人权保护机制的构建方面,国家具体实施的政策的方式也不同,需要联合对此进行分类讨论。

联合国对各国人权状况和了解有盲点,不能充分的监管的体系;有权实施人权国际保护措施的联合国只能国家内发生侵权事件以后,才能按照上报的侵权的事件分析后,才能决定师父启动相对应的执行程序,这个就是国际人权保护机制本身存在的缺陷,不利于国际人权措施的实施。

(二)联合国的监督手段有限

国际人权保护机制的构建依靠的就是国家的自愿的原则,并没有强制的手段来监督国家的实施。国际人权保护机制的构建需要有监督的机制,还有就是各个国家的自愿履行保护人权的义务。联合国对国家进行监督的措施只是文件上,并没有强制性的措施。所以监督的手段有限。

(三)国际人权条例的有待改善

人权条约实施监督有效的重要因素是国际人权条约规范的合理性,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但从现在联合国制定的相关的国际人权条例来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际社会对人权的重视,代表了很多国家的对人权保护的诉求,但是又一定的局限性。各国国家的性质不一样,在对待人权上的态度是不一样,比如西方国家美国,是资本主义国家,崇尚的就是个人色彩浓烈的人权主义,带有资本主义国家的价值观考虑,对于其他性质的国家来说,对这些资本国家加入的国际人权条例表示不接受。有些国家在接受国际社会监督方面,不配合,认为侵犯了本国该有的管理权力。

(四)国际人权保护机制的构建的公正性有待考证

国际人权保护机制的构建,一般来说都是发达国家占据着主导的地位。一方面是发达国家的社会主义制度建立相对完善,另一方面是发达国家的国际综合实力比其他的国家强,带有压制性的效果,这就造成了国际人权保护机制构建的公正性受到了挑战。其次是国际人权条例监督机制采用的是缔约国间指控和个人申诉来文程序来进行处理国际侵权行为。这个带来的就是缔约国考虑到国家本身的利益,国家的国际声誉,就会刻意的出现偏袒的行为,且有些国家将人权政治化,个人申诉存在主观性,联合国在处理的时候,考证缺乏困难,导致侵权问题的激化,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矛盾扩大化,且导致国家对联合国产生敌意。

(五)联合国的实施手段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联合国只是一个监督机构,并不具有法律的效力,有些国家占据着国家综合国力的优势,采取强强联合的手段对其他弱小的国家进行压制,或者就是小国来依附大国生存,国家人权保护机制的实施并不能起做到作用,联合国的人权的条约,被大国忽视,小国孤立无援。联合国的实施手段不具有法律效力一定程度上,减弱了国际人权保护机制的权威性。

(六)其他的因素

国际人权是一个国际法律的问题,更是一个敏感且棘手的国际政治问题,如果处理不得当的话,会导致国际社会动荡。各国所要追求的政治的利益的角度不同,产生的分歧也就不一样,这个需要联合国从各国综合的情况入手,要权衡利弊,避免出现偏袒的现象。

各国国家一定的程度上,都实施了人权的保护机制,联合国在进行管理的时候要进行分类讨论。

二、完善国际人权保护机制构建的措施

(一)联合国要完善对各国的人权状况监督机制

这个需要联合国在各个国安排人员进行实地的考察,将各国国家的人权保护机制构建的情况进行汇总,进行分析,这样能够一定程度上掌握各国的人权,保护情况。避免一些国家只是形式主义,并没有将人权思想贯彻到国家政策中,而联合国并不了解实际情况,一旦出现人权纠纷需要判决的时候,出现偏差,避免联合国监管不到位的情况。

(二)开展国家互相监督的活动

国际人权保护机制的构建,需要整个国际社会中的国家重视,这个需要各个国家支持。联合国应该发挥领导的作用,让国家之间相互的监督,这个大大的促进了监督的公正性。(三)政策与经济制裁相结合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联合国应该对违反国际保护机制的国家进行制裁,这一做法不仅能够促进联合国对人权保护机制的构建,还能警告一些图谋不轨的国家。

(四)联合国协商性和强制性想结合

国家与国家之间有差异,联合国应该注重交流,抱有“求同存异”的思想,体现民主的原则。联合国对人权保护机制构建的过程中,应该注重协商性,让国家与国家进行协商,不求达成一致,但是拥有相同的人权理念,对于那些顽固、霸权主义国家,应该采取强制性的原则,进行处理。确保国际人权保护机制的构建。

(五)各国国家应该积极配合

联合国只是一个牵引的作用,始终要落实到实处的就是各国的具体的实施状况,这个需要各个国家的积极配合,将联合国对国际人权保护机制的构建落实到实处来。不然联合国对国际人权保护机制的构建,只是一个形式主义。

三、中国积极的参与国际人权保护机制的构建中来

国际的形式千变万化,我国始终遵守联合国的宪章,尊重联合国的政策方针。国际关系中关于人权问题想来都存在着分歧,存在分歧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人权的管理是国家内部的管理的范围还是国际应该管辖的范围,是否侵犯国家的管辖权;另外一方面是人权应该遵从的是普遍性原则还是特殊性原则。在一些国家的眼中,人权的国际化,是另一种形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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