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现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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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现状分析
一、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现状
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BaselI)仅从信用风险的角度来衡量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性;1996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颁布了《测定市场风险的巴塞尔补充协议》,将市场风险纳入资本监管的范围;2004年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II)则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三个角度来衡量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性。
根据银监会2004年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现在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集中了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这两大风险,但是忽略了操作风险。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为: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核心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其中规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
1998-2008年的十年里,国有商业银行通过以下措施和改革,资本规模迅速扩张,资本充足情况有了极大改善。
首先,自1998年以来我国政府采取了发行特别国债、剥离不良资产、降低税率等一系列措施,使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明显充实和提高。这些措施包括:1998年,国家财政定向发行2700亿元特别国债,用于补充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1999年,将1.4万亿不良资产剥离给新成立的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信达、华融、长城、东方);2001年,降低国有商业银行营业税,由原来的8%调到5%,增加其资本金的自我积累能力;2004年,向东方、信达剥离中行、建行1993亿元损失类贷款;2005年,向华融剥离工商银行2460亿元损失类贷款;2007年3月通过了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国有商业银行的所得税税率由原来的33%降至25%。
其次,自2001年12月我国正式加入WTO以来,政府按照“财务重组-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公开上市”这三个步骤大力推进国有银行的股份制改革。
在第一步的财务重组中,通过政府注资充实了资本金。2004年1月,国家以汇金公司名义动用450亿美元外汇储备注资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2004年6月,国家以汇金公司名义向交通银行注资30亿元人民币;2005年4月,国家以汇金公司名义动用150亿美元外汇储备注资工商银行。
在第二个步骤中,国有银行通过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增加了资本规模。2004年8月,交通银行引入汇丰银行作为境外战略投资者,后者以1.86元人民币的价格购入19.9%的交
行股权。2005年6月至7月,中国建设银行先后与美洲银行、新加坡淡马锡控股全资子公司亚洲金融签订战略合作与投资协议,他们分别出资25亿美元和14.66亿美元,分别获得建行9.1%和5.1%的股权。2005年8月至10月,中国银行先后与苏格兰皇家银行集团RBS、新加坡淡马锡控股全资子公司亚洲金融、瑞士银行UBS、亚洲开发银行签订战略合作与投资协议,他们分别出资31亿美元、31亿美元、10亿美元和7500万美元,分别获得中行10%、10%、1.55%和0.24%的股权。2006年1月,工行选定高盛集团、安联集团及美国运通公司作为境外战略投资者,三公司出资37.8亿美元购买约10%的股份。
在第三步的公开上市中,国有银行的资本规模又大幅增加。2005年6月23日,交通银行率先在香港上市,全球IPO融资21.59亿美元;2005年10月27日,中国建设银行在香港上市,全球IPO融资92.28亿美元;2006年6月,中国银行在香港和上海两地先后上市,全球筹资112亿美元;2006年10月27日,中国工商银行在香港和上海两地同步上市,全球筹资约191亿美元;2007年5月交通银行回归A股市场,融资252亿元人民币;2007年9月,建设银行回归A股市场,融资579.19亿元人民币。
从表1的数据来看,2005年以来,除农业银行外,其他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有了很大的提高,达到了我国银监会的标准要求。但是要注意到这些比率的计算并没有将操作风险考虑进去,所以还不能确定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是否达到了2004年新巴塞尔协议的标准要求。
二、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现状
2004年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对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做了如下规定:第一,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少数股权。第二,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长期次级债务。2007年7月,银监会对2004年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其中关于资本构成方面,附属资本中增加了“混合资本债券”这一项。随着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规模的快速膨胀,其资本结构也日益呈现出多元化格局。
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有以下特点及问题:首先,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主要由核心资
本构成,而核心资本中又以实收资本为主,资本构成较为单一。其次,随着国有商业银行的上市和经营效益的改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以及未分配利润的份额在逐步上升,但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比重仍然较小,说明国有银行的内部融资能力较差。第三,自2003年银监会允许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定期债务以来,工、中、建、交四行累计发行次级长期债务1720亿元,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国有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水平。但总体来看,附属资本比重仍然较小且结构不完整。
三、改善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资本状况的建议
(一)国有商业银行应落实银监会关于操作风险的监管要求与技术规范
如前所述,我国银监会2004年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并没有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的范围,这与2004年的新巴塞尔协议有一定差距,不利于我国商业银行的国际化发展。因此,从发展的角度看,实施新资本协议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
2007年2月银监会公布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出:实施新资本协议是提升我国商业银行国际竞争力的必然选择。但由于我国作为新兴市场,许多条件不够完善,如缺乏专业人才、缺乏信用数据、信息技术亟待提高等,所以短期内中国银行业尚不具备“全面”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条件,只能坚持分类实施的原则。银监会将商业银行分为两大类,实施不同的资本监管制度。一是新资本协议银行,即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含香港、澳门等)设有业务活跃的经营性机构、国际业务占相当比重的大型商业银行应实施新资本协议。二是其他商业银行,这些银行可自愿申请实施新资本协议,若不愿意将继续执行现行资本监管规定。显然,国有商业银行作为大型银行属于“新资本协议银行”之列。
为推动新资本协议的实施,银监会于2008年9月制定了第一批新资本协议实施监管指引(共5个),其中就有《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该指引明确指出商业银行应将操作风险管理作为主要风险管理职能纳入全行风险管理体系,在计量操作风险监管资本时银行可选择下列方法之一:标准法、替代标准法、高级计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