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课件.第四章 古罗马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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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裁判官法
公元前367年设立内事裁判官,以《十二表法》为基础,依据诚信 原则的约束力,通过允诺给予一方以诉权。(以抗辩权为例) 裁判官以 告示方式公布案件,进而形成永久告示。 公元前242年设立外事裁判官,处理罗马人与外邦人及外邦人之间 的事务。外事裁判官的告示进而形成了万民法。
4.几个补充概念
①执政官(军事指挥权、主持元老院会议、司法裁判权);②独裁官(城 邦战争和动乱等危机情况下行使权力的官员);③裁判官(执政官的副手。司 法权从行政权力中分离出来的开端);④部落民众大会;⑤平民议会;⑥ 元老院
(三)帝政时代法制发展状
不 列 颠
高卢
欧
洲
西班牙
罗马 小亚细亚
亚
洲
非
洲
埃及
公元117年的罗马帝国
后三巨头→
2.共和时期法哲学思想
①西塞罗国家政体学说 国家就是人民的事业,但人民不是随意联合起来的集团, 而是通过法律和权利的共同协议,以及分享公共利益的愿望 而结合在一起的集团。 行政官员是开口讲话的法律,而法律又是默不作声的行 政官员。 (国家和法律是人民的财富,其权威来自于人民的协议;政 治权力只有合法行使时,才是人民的共同权力。) ②西塞罗自然法学说 (法律是一切事物的自然表述,它允许人们应当做什么事情, 禁止人们不应当做什么事情。法律的意义在于它不仅符合永 恒不变的自然法,而且在于对所有人使用 并有效。正义性、普遍性、有效性) (对比斯多亚学派芝诺自然法思想的几个特性)
c.完全行为能力
2.法人(成立为基础的社团和财产为基础的社团。当代中国法律是以
是否盈利为标准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
3.婚姻、家庭、继承
①有夫权婚姻(婚姻是一夫一妻的终身结合,是神事和人事的共同关系) ②无夫权婚姻(婚姻以男女双方利益为目的,夫妻双方地位平等)
(二)物法: 1.物权法
③成立百人团民众议会取代库利亚大会
第1等级组织80个百人团,第2、3、4等级各出20个,第5等 级出30个。
这样,在罗马也是在所谓王政被废除之前,以 个人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古代社会制度就已经被破坏 了,代之而起的是一个新的、以地区划分和财产差 别为基的真正的国家制。 ——恩格斯
(二)共和时代法制发展状况 1.共和时代市民法的发展
约的效果。如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④准私犯(违法行为所引起的债。法官渎职、屋外抛物致
人受伤、屋檐及阳台堆放物危及行人安全、服务人员对顾客 的损害行为)
(三)诉讼法 根据诉讼性质可分为公诉与私诉;根据时间分为下述三 类诉讼模式:
1.法定诉讼
2.程式诉讼
3.特别诉讼
(一)人法 1.自然人
①人格权(权利能力)—(享有罗马市民权的主体资格,涵盖于身份之中) a.自由权(子女从母亲身份;胎儿视为有自由权的人;半自由权) b.市民权(来自于出生和法律赋予 有婚约从父母,无婚约从母亲;
罗马妇女与外国人结婚的子女无市民权;AD212卡拉卡拉皇帝授予罗马 境内自由民市民权。) c.家族权(家庭成员享有的权利 家父权)(血缘、婚姻;与自权人 有收养关系)
(家庭——氏族——部落——松散的部落 联盟——城堡式的城邦 城邦是松散的 部落不信任的结果,是通过划定地界、修 筑城堡而将不同村落统一起来的组织。城 邦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稳定和防御)
2.王权式微 3.注重法律变革
(塞尔维乌斯· 图里乌斯变法)
①建立新的地域部落 ②以财产为基础将罗马公民分为五个等级
(10万、7.5万、5万、2.5万和1.1万或1.25万阿司。)
①BC494,因与沃尔斯奇人的战争导 致平民要求设立平民保民官
a.召集并主持公民大会 b.提议立法 c.否决权
②BC462,平民保民官特兰提留建议编纂成文法,BC449《十二 表法》 (成文法,诸法合体, 对贵族限制,平民斗争胜利)
③BC445,平民保民官卡努留立法
(废止《十二表法》中禁止贵族与平民通婚之规定;平民可以当选执政 官)
2.继承 (继承被置于物权法中体现了其私有财产之性质) ①继承发展—
a.概括继承 b.有限继承
②继承方式——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3.债权——债发生的原因 ①契约之债(因契约而发生) ②私犯(因侵犯人身或财产之私犯而引起) ③准契约(基于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行为发生了类似契
(三)帝政时代法制发展状况
1.五大法学家
盖尤斯(约AD130~180) — 帕比尼安(约AD140~212) —乌尔比安(约 AD170~228年)—保罗(约AD222年去世) —莫德斯蒂努斯(约AD244年去 世 )
(1)理论方面贡献 a. 区分了自然法和万民法
乌尔比安: 自然法是大自然传授给一切动物的法则,而万民法则是调节罗马人与外来人, 以及外来人相互间财产关系的法律。
②行为能力—
a.无行为能力:(不满7岁的幼童和精神有问题者。) b.限制行为能力: ▶未适婚人
(男7-14;女7-12) —监护人
▶适婚但未成年人
(男14-25;女12-25)—保佐人 ▶成年妇女 —监护人 ▶浪费人 —保佐人
监护是为有权利能力但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实行的扶助、保 护措施,其对象是自权妇女 及有家长权的未适婚人。保佐是因特定原 因对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设立的扶助保护措施,其对象是精神病人、禁治 产之浪费人、适婚而未成年人(举例说明)。 监护是一种权利补充,保佐是一种权利限制;监护专门为人而设立, 具有普遍性;保佐为特定事件而设立,具有特殊性。
第四章 古罗马法
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 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武 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亡,宗教随着人 民思想觉悟的提高以及科学的发展而缩小 了影响,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 征服。 ——鲁道夫· 冯· 耶林
一、罗马法的沿革 (一)王政时代法律发展 1.多元主体的城邦自治
⑦BC123、122,平民保民官格拉古兄弟改革
(限制特权,给予罗马同盟者公民权)
⑧BC100,马略兵制改革
(以雇佣兵制度代替百人团制度)
⑨BC82苏拉第一次建立独裁统治
(苏拉击败马略,取消平民议会,限制平民保民官 权力,元老院被宣布为最高权力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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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前27年屋大维在击败了安东尼,灭掉 了埃及托勒密王朝后回到罗马,成为罗马唯一 的和具有无限权力的统治者。公元前27年1月 13日,屋大维宣布“恢复”共和,3天之后,心 怀感激的元老院在人民大会上把一个光荣的称 号“奥古斯都”(Augustus.神圣、崇高、庄严) 赠给屋大维。
2.私法自治是罗马法发展的条件
公法与私法之划分 公法见诸于宗教事务、宗教机构和国家管理机构之 中。私法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法。私法的原则:协议就是法律。 3.罗马法建立在权利观念基础上 (国家利益是私权最高标准, 突破在于从权利义务而非身份关系调整人的利益关系)
4.变与不变的统一
三、罗马法基本内容
④BC367,平民保民官盖约· 李锡尼和鲁西· 塞克斯都立法
(a.将掠夺的公地分配给全体公民;b.取消平民债务;c.平民执政 官卸任可以进入元老院)
⑤BC326,彼特留立法
(禁止将负债罗马公民变为奴隶,开创了罗马自由民真正自由的开端)
⑥BC133,平民保民官提比略土地改革
(限制对国家土地的过分占有或承租,每人占地额不超过620英亩,多 余的分给农民)
b.划分公法与私法
乌尔比安: 公法是关涉祭祀活动与国家公共事务的法律。私法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法律。
c.关于权力的论述
乌尔比安: 皇帝的意志具有法律效力,因为人民通过王权法将自己的全部权利和权威赋 予了他。
(2)实践方面
担任帝国行政管理职务或担任法官或帝国常设性法律顾问。他们著书 立说;解答法律问题;指导诉讼活动;撰写各种法律契据;注释、整理、 编辑各种法律渊源。
▲罗马法中役权的一般原则:地役权与所有权发生冲突时,所有权让位于 地役权(买卖不破役权)。役权上不得再设役权。
(质押:质押最初不涉及所有权的移转,只是对物的占有,债权人的占 有受裁判官令状的保护。查士丁尼制定法典时将质押扩展到权利质押。 抵押:最初源于将农具作为土地租金的担保,但并不立即转移占有,只 有在租金不能交付时,地主才能有占有权,裁判官允许地主申请塞尔维 令状[两个契约诉竞合令状],后来这种抵押扩展到所有动产,适用于不 转移占有的物保。)
2.查士丁尼编纂法典 ①AD529《查士丁尼法典》(历代皇帝敕令) ②AD533《查士丁尼法学总论》
(《法学阶梯》人法、物法、侵权行为、诉讼)
③AD533《查士丁尼学说汇编》
(《学理汇要》,1-4世纪罗马法学家著述) ④《新律》(查士丁尼皇帝的168条敕令)
二、罗马法特点 1.渊源较多 习惯法;民众大会(库利亚大会、百人团民众大会、部落大 会)和平民议会制定的法律;最高裁判官和行政长官的告示; 元老院的决议;法学家解答与著述;皇帝的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