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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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解读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解读
目追 求 规 模 , 销 售 人 员 培 训 不 到 位 , 销 售 过 程 和 业 务 对 对 品 质 管 理 粗 放 。 有 些 销 售 人 员 受 利 益 驱 动 , 销 售 过 程 中 在 采取夸大保 险产品收 益 、 保险产 品与存 款混淆 、 瞒风 将 隐 险 和 费 用 扣 除 等 方 式 误 导 消 费 者 购 买 。 一 些 中老 年 人 、 低 收入 者 受销 售 人 员 误 导 , 使 “ 单 变 保 单 ” 事 件 屡 有 发 致 存 的
定 程 度 上 满 足 了客 户 的综 合 理财 保 障 需 求 。 银 行 代 理 保 险 业 务取 得 了 快 速 发 展 , 仍 然 存 在 不 少 但 问题 。 方 面 , 务结 构 不合 理 、 一 业 内含 价 值 低 的 问题 仍 较 为
性 。规 定 单 一 银 行 网点 与 每 家 保 险 公 司 的 连续 合 作 期 限 不
得 少于 一 年 ;合 作期 间如 果 一 方 出 现 对 双方 合作 关 系有 实 质影 响 的不 利情 形 ,另 一 方 可 以提 前 中 止合 作 ;中止 合 作
突 出 ; 一方 面 , 过 监 管 部 门 几 年 来 的 重 点 整 顿 , 保 市 另 经 银 场 秩 序 有 了 一 定 好 转 , 销 售 误 导 、 外 违 规 支 付 手 续 费 但 账
培 训 。 过 加 强 银 保 业 务 机 构 和 人 员管 理 , 高 准 入 门 槛 , 通 提 对 侵 害消 费 者 权 益 、 法 违 规 的 机 构 和 人 员 , 以 通 过 吊 违 可 销许可证或资格证进行处罚 。
三 是 规 范 银 保 产 品 管 理 , 保 向 客 户 销 售 的 保 险 产 品 确
后, 双方 也有 义 务 共 同做 好 相 关 售后 服 务工 作 , 止 因 频 繁 防 更替 合 作 对 象 而产 生 消 费 者 售 后服 务 不 到位 现 象 。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保监发〔2011〕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双方开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实现双方优势互补,互利共赢,为保险消费者创造价值。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根据《保险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国务院授权,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代理关系第一节合作对象第五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结合自身及对方的资本状况、资产规模、管控能力等因素审慎选择合作对象,合理确定合作对象的范围和数量。

第六条保险公司选择合作商业银行时,应当充分考虑其资本充足率、风险管控能力、营业场所、代理保险业务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性、近两年受监管部门处罚情况等。

第七条商业银行选择合作保险公司时,应当充分考虑其偿付能力状况、风险管控能力、业务和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近两年受监管部门处罚情况等。

第八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选择和评价合作对象,应当参考监管部门、外部审计、评级机构以及行业协会披露的信息,确保获取的有关信息真实可靠。

第九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保持合作关系和客户服务的稳定性。

单一商业银行代理网点与每家保险公司的连续合作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江西保监局关于转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

江西保监局关于转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

江西保监局关于转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4.02•【字号】赣保监发[2011]8号•【施行日期】2011.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江西保监局关于转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赣保监发〔2011〕8号)各银监分局、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江西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昌分行、邮储银行江西省分行、南昌银行、北京银行南昌分行、省信用联社、省保险行业协会、省银行业协会、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近日,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保监发〔2011〕10号,以下简称《指引》)。

为切实规范我省银行代理保险市场秩序,促进银保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指引》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指引》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认真作好系统内传达贯彻工作。

《指引》是规范银保业务发展、促进银保业务转型的重要文件,对于做好银保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全省保险业、银行业要高度重视,切实把学习贯彻《指引》作为近期一项重点工作抓好、抓实。

各省级保险公司、各级银行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部署,在系统内广泛、深入开展学习贯彻《指引》活动,并于4月底前组织开展专题轮训,确保《指引》精神及时、有效传达到系统内各级高管、各个分支机构和每一名工作人员,全面提升银保业务合规品质和发展水平。

二、对照《指引》,全面深入开展自查自纠活动。

各省级保险公司、各级银行机构要重点围绕三个方面自查自纠:一是规范代理关系,逐一梳理银保代理协议文本内容,对不符合《指引》要求的重新修订完善;二是落实财务核算要求,制定严格的银保费用考核机制,杜绝各渠道费用调剂串用情况,实现银保财务独立核算;三是完善内控与合规管理,全面修订银保业务财务制度和工作流程,深入排查售前、售中、售后各环节存在的风险隐患和违法违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将问题整改落实到位。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
为了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市场秩序,保护金 融保险消费者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 务健康发展,中国保监会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制 定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
1、销售人员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投 保 人提供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投保提示书、产品说 明书,应当引导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填写真实完整的客 户信息,并在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投保书上抄录有关声 明,不得代抄录有关声明或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名; 对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投保人还应当进行风险承受能力 测评,不得将投资连结保险产品销售给未经过风险测 评或风险测评结果显示不适合的客户。
2、销售人员负责在销售过程中全面客观介绍 保险产品,应当按保险条款将保险责任、责任 免除、退保费用、保单现金价值、缴费期限、 犹豫期等重要事项明确告知客户。
3、销售人员不得进行误导销售或错误销售。在销 售过程中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 品等混淆,不得使用“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 “银行推出”、“银行理财新业务”等不当用语, 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 不得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 等进行片面类比,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 收益,不得承诺固定分红收益。
4、商业银行网点及其销售人员不得以中奖、抽 奖、送实物、送保险、产品停售等方式进行误导 或诱导销售。保险公司不得支持或鼓励商业银行 采取上述行为。
5、保险公司应当对通过商业银行渠道销售的一 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投保人进行犹豫期内回 访。对于到商业银行申请退保、满期给付、续期 缴费业务的,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当相互配合, 及时做好相

银行高管考试:商业银行高管考试试题及答案(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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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高管考试:商业银行高管考试试题及答案(最新版)1、单选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一项创新是:引入了关于()的资本要求的规定。

A.信用风险B.市场风险C.操作风险D.声誉风险正确答案:C2、单选金融机构要定期或不(江南博哥)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盘点、清查,()不得少于一次。

A、每月B、每季C、每半年D、每年正确答案:D3、单选根据《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金融许可证需载明的内容不包括()A.机构编码(金融机构实行全国统一编码)B.机构名称(农村信用合作机构以括号注明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C.机构负责人姓名D.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正确答案:C4、单选中国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贷款人有下列()情形,逾期未改正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先采取监管措施;拒绝执行的,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A.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借款人和项目的经营情况进行持续有效监控的B.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并发放贷款的C.与借款人串通,违法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D.超越、变相超越权限或不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的正确答案:A5、单选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时生效。

A、占有B、所有C、使用D、保管正确答案:A6、单选由于流动资金不足,李某首次在甲银行贷款100万元,期限2006年3月12日至2007年3月12日,用途购原材料。

由于市场销售行情不好,造成大量库存商品积压,资金周转不灵,李某于该贷款到期前一周到银行申请贷款展期15个月,银行可以为李某办理的最长的展期期限()。

A.2007年3月12日—2007年9月11日B.2007年3月12日—2007年6月11日C.2007年3月12日—2008年3月11日D.2007年3月12日—2008年1月1日正确答案:A7、单选《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对通过商业银行渠道销售的()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投保人进行犹豫期内回访。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内容及解读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内容及解读

第三条 保 险公 司和商业银行双 方开展 商业银行代理 保 险业 务 , 当遵 守 法 律 、 政 法 规 和 中 国保 监 会 、 国银 应 行 中 监会 的有关规定 , 遵循 自愿 、 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 的原 则 , 实现双方优势互补 , 互利共赢 , 为保险消费者创造价值 。 第 四条 中国保监 会 、 中国银监 会根据 《 险法 》 《 保 、 商 业 银 行 法 》 《 行 业监 督 管 理 法 》 国 务 院 授 权 , 商 业 银 、银 和 对 行代理保险业务履行 监管职 责。 中国保 监会 、 中国银监会派 出机 构 , 中国保监会 、 在 中
( )商业银行 网点经营保险 代理 业务许可证的使 用 三 和管理 , 当按 照中国保 监会《 险许可证管理办法》 应 保 有关
规定办理 。
( ) 商业 银 行 网 点 应 当 在 营 业 场 所 显 著 位 置 张 贴 统 四

制 式 的 投保 提 示 。
第十二条 中 国保监会依 法对商业银行代理保 险业务
( ) 业 银 行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的 , 个 营 业 网点 在 代 理 一 商 每 保 险 业 务 前 应 当 取 得 中 国 保 监 会 颁 发 的经 营 保 险 代 理 业
第 二 条 本 指 引 所 称 商 业 银 行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是 指 商 业
银行接受保险公 司委托 , 在保 险公 司授 权 的范 围内 , 代理 保 险公 司销 售保 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 务 , 并依法 向保险公
《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 指引》 内容及解读
为 了 规 范 商 业 银 行 代理 保 险 市 场 秩 序 , 护 金 融 保 险 保
户服务的稳定性 。 单一商业银行代理 网点与每家保 险公 司 的连续合作期限不得 少于一年 。 合 作 期 间 内 , 果 一 方 出 现 对 双 方 合 作 关 系有 实 质 影 如

关于贯彻落实《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情况的报告

关于贯彻落实《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情况的报告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文件太平寿冀〔2011〕号签发人:乔宁关于贯彻落实《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情况的报告河北保监局:根据河北保监局下发的《关于报送<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贯彻落实情况报告的通知》(冀保监寿险〔2011〕152号文件)要求,太平人寿河北分公司高度重视,积极部署,逐一对照,全面总结经营管理现状。

现将贯彻落实《监管指引》情况汇报如下。

一、缜密组织,全面宣导保监会、银监会联合下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后,太平人寿河北分公司及时开展宣导,加强学习。

利用分公司部门经理例会,对分公司部门经理层级进行宣导,提升中层管理意识;组织合规联系人例会,对各部门、各机构合规联系人整体宣导,进行风险提示,提升员工层级执行意识。

二、贯彻执行,全面落实(一)注重深化合作,合理选择渠道太平人寿河北分公司注重品质管理,稳健经营,银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在业务提升的同时,更加注重渠道选择。

目前,河北分公司银保业务主要合作渠道为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业务占比超过90%。

在重点合作渠道中,通过洽谈1+1合作网点、创新销售模式,进一步增强深化合作能力,切实实现双方优势互补,互利共赢。

(二)规范签署合作协议贯彻执行《监管指引》要求,统一由河北分公司与合作渠道的一级分支机构(省分行)或区域性商业银行总行签订代理协议。

代理协会主要条款包括代理产品种类、代理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单证及宣传资料管理、反洗钱义务、双方权利责任划分、争议的解决、合作期限、协议生效、变更和终止,违约责任等内容。

(三)规范手续费支付管理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依据《河北省保险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自律公约》,与银行合作渠道协商代理费用。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切实促进依法合规经营的通知》(冀保监发〔2010〕19号文件)及《监管指引》要求,太平人寿河北分公司积极与合作银行渠道协商统一转账支付手续费问题。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代理关系第一节合作对象第二节代理资格第三节代理协议第三章经营规则第一节保险产品第二节代理费用第三节销售模式第四节销售行为第五节财务核算第六节应急机制第七节同业交流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双方开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实现双方优势互补,互利共赢,为保险消费者创造价值。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根据《保险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国务院授权,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代理关系第一节合作对象第五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结合自身及对方的资本状况、资产规模、管控能力等因素审慎选择合作对象,合理确定合作对象的范围和数量。

第六条保险公司选择合作商业银行时,应当充分考虑其资本充足率、风险管控能力、营业场所、代理保险业务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性、近两年受监管部门处罚情况等。

第七条商业银行选择合作保险公司时,应当充分考虑其偿付能力状况、风险管控能力、业务和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近两年受监管部门处罚情况等。

第八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选择和评价合作对象,应当参考监管部门、外部审计、评级机构以及行业协会披露的信息,确保获取的有关信息真实可靠。

保监会就《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答问

保监会就《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答问

保监会就《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答问2011年03月近日,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以下简称《监管指引》),日前,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出台《监管指引》?答:近年来,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发展迅速,银行代理渠道逐渐成为人身保险销售的重要支柱。

通过银行渠道销售的保费收入占人身保险保费总量近50%,对保险业尤其是人身保险业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银行业增加中间业务收入、丰富产品体系也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客户的综合理财保障需求。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取得了快速发展,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一方面,业务结构不合理、内含价值低的问题仍较为突出;另一方面,经过监管部门几年来的重点整顿,银保市场秩序有了一定好转,但销售误导、账外违规支付手续费等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特别是部分保险公司和银行盲目追求规模,对销售人员培训不到位,对销售过程和业务品质管理粗放。

有些销售人员受利益驱动,在销售过程中采取夸大保险产品收益、将保险产品与存款混淆、隐瞒风险和费用扣除等方式误导消费者购买。

一些中老年人、低收入者受销售人员误导,致使“存单变保单”的事件屡有发生,使消费者权益受到了损害。

这些问题客户投诉比较集中,社会反映强烈,如不妥善整治,不仅会对银保市场的可持续发展造成负面影响,还会影响保险业和银行业的声誉。

同时,过去几年保监会、银监会针对规范银保市场出台了一些文件,但主要是针对银保业务经营管理的某些环节或某个方面。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协作,共同制定一个全面系统规范银保业务经营管理的文件,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银保市场秩序。

问:《监管指引》的目标和特点是什么?答:出台《监管指引》的目标就是为了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从规范银保市场秩序、加快银保发展方式转变入手,促进银保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

特别强调银保合作应当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实现双方优势互补,互利共赢,为保险消费者创造价值。

2011-14-新闻稿2-《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答记者问

2011-14-新闻稿2-《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答记者问
问:《监管指引》主要从哪些方面规范银保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
答:《监管指引》围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标,按照银保业务经营管理的流程,主要从以下方面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银保市场进行规范:
1.规范银保合作,提高合作关系的稳定性。首先,要求保险公司和银行审慎选择合作对象。要充分考虑对方的资本状况、偿付能力、风险管控能力、受处罚情况等,合理确定合作对象范围和数量,确保合作方有充足的资本和较强的风险管控能力来开展银保业务。其次,规范银保合作协议的签订方式和协议内容。要求保险公司和银行应“总对总”层级签订合作协议,或在取得总部书面授权的前提下,至少实现“省对省”签订合作协议;明确银保合作协议至少应包括的内容,防止因协议不规范、双方权责不清损害消费者利益。第三,要求银保双方维护合作关系和客户服务的稳定性。规定单一银行网点与每家保险公司的连续合作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合作期间如果一方出现对双方合作关系有实质影响的不利情形,另一方可以提前中止合作;中止合作后,双方也有义务共同做好相关售后服务工作,防止因频繁更替合作对象而产生消费者售后服务不到位现象。
4.加强代理费用管理,防止商业贿赂风险。一是明确代理费用支付方式。要求保险公司应至少由一级分支机构向银行二级或以上级分支机构统一转账支付代理费用,具备条件的要实现“总对总”集中统一支付。二是加强代理费用财务管理。要求保险公司据实列支代理费用,不得账外核算和经营;银行要对收取的代理费用加强集中管理,从代理费用中列支销售人员的激励费用。三是严禁给予、收取或索要协议外利益。禁止保险公司及其人员以任何方式账外给予合作银行及其人员协议约定外的利益,包括支付现金、各类有价证券,或者报销费用、提供旅游等;禁止银行及其人员以任何方式向保险公司账外收取、索要合作协议约定外的利益。
通过加强银保业务机构和人员管理,提高准入门槛,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违规的机构和人员,可以通过吊销许可证或资格证进行处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的通知各银监分局、各省级保险分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河南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南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郑州分行、河南省农村信用联合社、郑州银行:现将《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1〕10号,以下简称《指引》)予以转发,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各单位要将贯彻落实《指引》精神作为当前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

各省辖市银监局要结合当地实际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各省级保险分公司、商业银行省级分行要及时组织好本系统的学习贯彻工作。

各级保险、银行业协会要围绕文件精神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多种形式学习宣传活动。

二、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各保险公司要切实按照《指引》要求,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提升业务品质,杜绝违法违规行为,防范经营风险。

一是完善业务管理制度。

各省级分公司负责统一制定、完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内容应包括独立核算要求、代理机构选择标准、合作模式、渠道管理及手续费支付标准、专管员薪资管理及绩效奖励办法、单证管理、宣传资料管理、业务品质管理、应急事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

各级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总、分公司银保业务管理制度。

二是建立健全管理信息系统。

各省级分公司应确保信息系统具备银保业务、财务、单证管理功能,能够对通过银行代理机构销售的每张保单的单证号、保单号、投保人名称、保险费、手续费计算标准及金额、代理网点名称、专管员姓名及工号等进行实时记录。

商业银行监管指引

商业银行监管指引

商业银行监管指引
(最新版)
目录
1.商业银行监管指引的背景和目的
2.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监管规定
3.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合作要求
4.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监管处罚措施
5.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监管机构的要求
正文
商业银行监管指引是为了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其中,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

根据《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监管规定主要包括:商业银行只能代理销售经过监管机构批准的保险公司的产品,不能代理销售未经批准的保险公司的产品;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宣传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手续费必须合理,不得超过规定的上限。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合作要求主要包括: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保持合作关系和客户服务的稳定性。

单一商业银行代理网点与每家保险公司的连续合作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监管处罚措施主要包括:如果商业银行违反了监管规定,监管机构可以采取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 5 万元以上罚款等措施。

如果商业银行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监管机构的要求主要包括:各保监局、各银
监局、各保险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都要高度重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贯彻落实工作。

2022~2023保险高管考试题库及答案参考7

2022~2023保险高管考试题库及答案参考7

2022~2023 保险高管考试题库及答案1.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在相关互联网站页面的显著位置列明保险产品及服务等信息,这类信息不包括以下哪项()A.保险产品的承保、销售主体B.保险费支付方式C.保险合同承保、保全、退保、理赔办理流程及退保金、保险D.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名称、办公地正确答案:D 金支付方式址、服务电话号码2. 保险公估公司分立、合并或者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正确答案:正确3. 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是()A..以人为本B.全面发展C.统筹兼顾D.协调发展正确答案:C4. () 一般由法律规定或同业协会制定,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遵守的条款A.基本条款B.特殊条款C.附加条款D.保证条款正确答案:D5. 保险机构在报告期内未发生保险司法案件,可以不报送司法案件季报()。

正确答案:错误6.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规定:保证金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未经中国保监会书面批准,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不得擅自动用或者处置保证金。

银行未尽审查义务的,应当在被动用保证金额度内对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债务承担()。

A.部分责任B.主要责任C.连带责任D.共同责任正确答案:C7. 保险人无权行使财产保险合同解约权的情形是 ( )B.投保人未履行对标的的安全应尽的义务C.被保险人诈赔D.货物运输保险标的的转让正确答案:D8. 要求对过去或投保当时的事实作出如实陈述的保证是 ( )A.确认保证B.承诺保证C.明示保证D.默示保证正确答案:A9. 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正确答案:错误10. 保险利益的载体是 ( )A.保险标的B.保险价值C.保险金额D.被保险人正确答案:A11. 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犯罪或者受到其他机关重大行政处罚的,保险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规范银保合作,打击销售误导,促进银保发展方式转变——中国保监会就《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

规范银保合作,打击销售误导,促进银保发展方式转变——中国保监会就《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
不少于 4) (小时 的专项培训 。保 险公 司银保 专管 员也应取 得《 险销 售从 业 人 员资 格证 书 》 并 保 ,

问: 为什么要出台《 监管指引》 ?
且每年接受不少于 3 小时的培训。对侵害消费 6
者权益 、 违法违 规的机 构和人 员 , 以通 过 吊销 可 许可证 或资格 证进行处罚 。 3 规范银 保 产 品 管理 , 保 向客 户 销售 的 霹 、 确 保险产 品依法合 规 。要求 银行 代理 销售 的保险 《 产 品应是 按照 保 监会 有关 规 定 , 经过 保 监会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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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保 监 会 就《 业 银 行 代 理 保 险 业务 监 管 指 引 》 记 者 问 商 答


近 日, 中国保监会、 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了
《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 引》 日前 , 。 保监 会有关部 门负责人就此 回答 了记者提 问 。
品的应有一年以上保险销售经验, 并且接受过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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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加强战略性合作, 创新销售模式 。第三, § 要
求银 行根据保险产 品的复杂 程度 区分 不 同的销 ≥ 售区域。 墨 问: 对行业落实《 监管指引》 有什么要求和
手续费等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这些问题客 户投诉 比较 集 中 , 会 反 映 强 烈 , 不 妥 善 整 社 如 毛 治, 不仅会对银保市场的可持续发展造成 负面
影响, 还会影 响保险业 和银行业 的声誉 。
批或备案的产品。明确保 险单封面印制要求, § 以及保 险合 同应具备 的要件 。 ≥ 4加强代理费用管理, 、 防止商业贿赂风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转发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保监发[2011]14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发布日期】2011.04.18【实施日期】2011.04.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转发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浙保监发﹝2011﹞14号)温州保监分局,各银监分局,各人身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浙商银行、各股份制银行杭州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省农信联社,各外资银行杭州分行,各保险行业协会,浙江省银行业协会:现将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1〕10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监管指引》的贯彻落实工作,认真组织学习《监管指引》内容,严格按照《监管指引》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二、各保险公司和银行机构应当按照《监管指引》和《浙江银监局转发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浙银监发[2010]154号)有关要求,审慎地选择合作对象,银行机构在选择合作保险公司时应将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科学发展观考评情况作为选择合作对象的依据。

各法人银行机构要制定统一的合作保险公司准入机制,对合作主体、方式和内容进行统一管理和授权,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要严格执行总行相关规定,在总行的授权下审慎选择建立代理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

银行机构每个网点原则上只能与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包括寿险公司和财险公司)开展合作。

网点合作保险公司如超过3家的,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根据自身经营发展实际,选择适合的保险公司合作,并于合作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属地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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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代理关系第一节合作对象第二节代理资格第三节代理协议第三章经营规则第一节保险产品第二节代理费用第三节销售模式第四节销售行为第五节财务核算第六节应急机制第七节同业交流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双方开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实现双方优势互补,互利共赢,为保险消费者创造价值。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根据《保险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国务院授权,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代理关系第一节合作对象第五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结合自身及对方的资本状况、资产规模、管控能力等因素审慎选择合作对象,合理确定合作对象的范围和数量。

第六条保险公司选择合作商业银行时,应当充分考虑其资本充足率、风险管控能力、营业场所、代理保险业务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性、近两年受监管部门处罚情况等。

第七条商业银行选择合作保险公司时,应当充分考虑其偿付能力状况、风险管控能力、业务和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近两年受监管部门处罚情况等。

第八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选择和评价合作对象,应当参考监管部门、外部审计、评级机构以及行业协会披露的信息,确保获取的有关信息真实可靠。

第九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保持合作关系和客户服务的稳定性。

单一商业银行代理网点与每家保险公司的连续合作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合作期间内,如果一方出现对双方合作关系有实质影响的不利情形,另一方可以提前中止合作。

对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网点已经中止合作的情况,商业银行应配合保险公司做好满期给付、退保、投诉处理等保单后续服务。

第十条商业银行不得将保险代理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节代理资格第十一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网点代理保险业务实施资格管理。

(一)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每个营业网点在代理保险业务前应当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并获得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的授权。

(二)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商业银行网点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三)商业银行网点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四)商业银行网点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张贴统一制式的投保提示。

第十二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和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实施资格管理。

(一)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和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进行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二)商业银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销售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保险销售从业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其中,投资连结保险销售人员还应至少有1年以上保险销售经验,接受过不少于40小时的专项培训,并无不良记录。

(三)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应当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每年应接受不少于36小时的培训。

第三节代理协议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委托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原则上应当由总公司和总行统一签订代理协议。

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的一级分支机构(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分行等)确需签订代理协议的,应当事先分别取得总公司和总行书面授权,并在代理协议签订后及时向总公司和总行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委托区域性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可以由区域性商业银行总行同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业务开展地的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签订代理协议。

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应当事先取得总公司书面授权,并在代理协议签订后及时向总公司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签订的代理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条款:代理产品种类,代理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单证及宣传资料管理,客户账户及身份信息核对,反洗钱,客户信息保密,双方权利责任划分,争议的解决,危机应对及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合作期限,协议生效、变更和终止,违约责任等。

第三章经营规则第一节保险产品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委托商业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应当是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产品审批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经过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的保险产品。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委托商业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保单封面主体部分应当以显著的字体印有“保险单”或“保险合同”字样、保险公司名称等内容,保险合同中应当包含保险条款及其他合同要件。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风险保障的核心技术优势,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发挥销售渠道优势,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持续调整和优化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结构,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在合作过程中,应当加大产品创新力度,以消费者需求为导向,推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产品的多样化和差异化,不断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保险保障和金融资产管理需求。

第二节代理费用第二十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协商代理费用时,应当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共同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向商业银行支付代理费用,应当通过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向代理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或至少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转账支付,具备条件的要实现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统一向代理商业银行总行支付;委托地方性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应当由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向地方性商业银行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统一转账支付。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商业银行支付的代理费用,不得账外核算和经营;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代理费用集中管理,从代理费用中列支代理保险业务销售人员的业务激励费用。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账外直接或者间接给予合作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合作协议约定以外的利益,包括支付现金、各类有价证券,或者报销费用、提供旅游等;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收取、索要合作协议约定以外的任何利益。

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教育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防范商业贿赂风险。

第二十四条保险业协会和银行业协会要通过加强行业自律,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五条监管部门对通过给予、收取或索要合作协议约定外利益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将依法严厉查处。

第三节销售模式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代理协议约定加强协作。

通过商业银行网点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当是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

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负责向银行提供培训、单证交换等服务,协助商业银行做好保险产品销售后的满期给付、续期缴费等相关客户服务。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保险产品的复杂程度区分不同的销售区域。

投资连结保险产品不得通过商业银行储蓄柜台销售。

对于保单期限和缴费期限较长、保障程度高、产品设计相对复杂以及需较长时间解释说明的保险产品,商业银行应当积极开拓理财服务区、理财专柜、财富中心、私人银行等专门销售区域,通过对销售区域和销售队伍的控制,提高销售品质,将合适的产品通过合适的人员销售给合适的客户。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当加强战略性合作,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作开展电话销售、网上销售等创新销售模式。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通过电话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先征得客户同意;销售人员应当是具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的商业银行人员;销售行为应当按照统一的规范用语进行,明确告知客户销售的是保险产品,销售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并妥善保存。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通过网上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有醒目的风险提示,销售过程中的各项风险管控措施不得低于商业银行网点的标准,且销售过程应保留完整记录;保险公司应配合商业银行提供电子保单,不断改进和提升服务质量;高风险的复杂保险产品应确保销售给有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合适客户。

第四节销售行为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作为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实施主体,应当加强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管理,加大内部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力度,强化对误导销售、错误销售等违规行为的内部责任追究,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制度和处罚制度。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使用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经总公司授权的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统一印制的保险产品宣传资料,不得擅自印制代销产品的宣传资料或变更产品宣传资料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销售人员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提供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投保提示书、产品说明书,应当引导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填写真实完整的客户信息,并在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投保书上抄录有关声明,不得代抄录有关声明或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名;对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投保人还应当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不得将投资连结保险产品销售给未经过风险测评或风险测评结果显示不适合的客户。

第三十四条销售人员负责在销售过程中全面客观介绍保险产品,应当按保险条款将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退保费用、保单现金价值、缴费期限、犹豫期等重要事项明确告知客户。

第三十五条销售人员不得进行误导销售或错误销售。

在销售过程中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不得使用“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银行推出”、“银行理财新业务”等不当用语,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不得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收益,不得承诺固定分红收益。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网点及其销售人员不得以中奖、抽奖、送实物、送保险、产品停售等方式进行误导或诱导销售。

保险公司不得支持或鼓励商业银行采取上述行为。

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全面、完整、真实的客户投保信息,确保保险公司承保业务和客户回访工作顺利开展。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投保单信息审查机制,对投保单信息不全、捏造变更客户信息的保险业务不得承保。

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当逐步统一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体系,为客户投保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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