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府补助准则下的政府补助确认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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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技术指引\政府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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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政府补助/确认时点

新政府补助准则下的政府补助确认时点

2017年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的修订,关于政府补助的确认时点,在实务操作上相比原准则有所变化。本技术指引将对新政府补助准则下的政府补助确认时点问题进行讨论。

技术讨论

修订后的准则第六条规定: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二)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相比原政府补助准则,本条内容其实并未发生变化(参见原政府补助准则第六条)。因此,单单从新旧准则的正文解读,政府补助的确认时点是没有差异的。两个准则的正文均要求在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以及能够收到政府补助时,予以确认。换言之,准则正文并未要求企业在实际收到政府补助后才确认。

但是,可能是鉴于当时发布旧准则时我国的实际情况,财政部在旧准则的应用指南中,通过对货币性政府补助的计量进行特别规定的形式,实质上对货币性政府补助的确认时点进行了补充规定。旧准则应用指南要求通常情况下的政府补助应当在实际收到时才确认,除非是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拨付的,才能在未收到时作为应收款确认(当

然前提是必须满足准则正文规定的确认条件)。鉴于上述特别规定,实务中原先对于并非定额定量的政府补助,都是在收到时才确认。

新准则发布后,未对货币性政府补助的确认时点进行特别规定。因此依据政府补助确认的一般原则,企业只需满足两项条件,即可确认政府补助。不过,由于政府补助的一个无偿性的经济资源流入,何时确认应收的政府补助款,不像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那样可以有一个比较明确的时点。我们建议,企业在判断是否满足“能够符合相关条件”以及“能够收到政府补助”的确认条件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发放政府补助的相关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权力和资质;

2、企业是否适用相关政府文件,该文件是否普遍适用于其他类似企业,而不仅仅只是适用于该企业;

3、企业申请补助的流程是否合法合规;

4、企业收取资金前是否需要政府部门的实质性审核;

5、历史上同类型政府补助的实际发放情况。

应用举例

示例一

甲公司为一家航空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航空公司可享受缴纳的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先征后返政策。甲公司以前年度均能够收到国家财政给予的该项返还资金。

本案中,相关补助政策是适用于所有航空公司,并非仅仅针对甲

公司一家;专项补助的发放主体为国家财政,补助文件中索引的政策依据清晰无歧义;甲公司以前年度均能收到该项补助资金。鉴于以上原因,甲公司可以基于当年度实际缴纳的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计算应收的返还资金,确认该项政府补助的应收款。

示例二

某县政府为了扶持本地企业甲公司,承诺给予一项财政扶持资金,并专门下达了相关补助文件,根据该文件,甲公司并不需要达成任何条件以获得该项扶持资金。但是截止资产负债表日,甲公司尚未收到该项补助。

该项财政扶持资金所依据的政策是仅仅针对甲公司的,并不是普遍适用于所有类似企业的,且甲公司之前也未收到过类似的扶持资金,因此,该项政府补助应当在收到时确认。

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修订):

第六条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二)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第七条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

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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