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支付结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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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 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使用的各种单据或凭 证,如发票、提单、保单Baidu Nhomakorabea。 狭义的票据是专指依规定要式签发和流通的 汇票、本票和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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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当出票人与付款人是同一人时。 汇票:当出票人与付款人是不同的人时。 支票:当银行存款户作为出票人对银行签发 票据,要求银行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 即期支付一定金额时。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 即期汇票,可以看作汇票的特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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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2)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 (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 据。
3、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 ,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 规定的票据的。
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
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
诉讼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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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追索权的行使以获得拒绝付款证明或退票 理由书等有关证明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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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式性
要式指票据必须以书面作成,票据必须以法律 规定的格式作成才能生效。
因为票据作为一种流通证券,其权利和义务完 全依票据上的文义来确定,如果票据上的记载事项 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则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难以确 定,票据的流通性也会因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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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文义证券
是指票据上权利义务的内容必须以票据上的文字记 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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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票据当事人, 是指在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
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主体。 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有 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有 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与保 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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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票据的特点 (1)流通性
票据是流通证券,可以通过交付或背书转让。票据 上的权利是一种债权。
5、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 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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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示 持票人将票据交与付款人要求付款或者
1、挂失止付
(1)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 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 己承兑的商业汇票、支 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 银行汇票以 及填明“现金”字样的 银行本票四种。
(2)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 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 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来补救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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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票据权利的种类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是第一次请求权(2)追索权的行使以持票 人第一次请求权未能实现为前提。
流程图
A(出)-B(收/背)-C(被/背)-D(被/背)-E(持)
X(付款人)
F(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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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2、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 付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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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背书
1、背书是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将汇 票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是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 的背书。 2、背书记载事项
(1)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 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2)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 票人在票据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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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 4、不得进行的背书
(1)背书不得附有条件,否则,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2)部分背书属于无效背书。 (3)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 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4)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 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5)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
是指同一票据所为的若干票据行为互不牵连,都分 别依各行为人在票据上记载的内容,独立地发生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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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1、基本规定 (1)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当遵守诚
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 关系。
(2)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 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如果 是因为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 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 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3、如果持票人因超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 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可以请求 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款 金额相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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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行为
(一)出票 1、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 关系,并且具有支付票据金额的可靠资金来 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票据用以骗取银行或 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第八章 国际贸易支付结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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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国际贸易中的票据及相关法律 ? 第二节:汇付 ? 第三节:托收 ? 第四节: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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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国际贸易中的票据
一、票据
是指依规定的格式由出票人签发的载明无条件支付命令 的书面凭证,表示由出票人自己或委托他人在指定的日期或 见票时无条件地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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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因性
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关系支付 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符合票据法规定的 有效票据为必要,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则在所 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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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因出差借款,财物部门按规定给熊某 开了一张载明金额1万元的现金支票。熊某持 支票到银行取款,银行实习生马某向熊某提 出了下列问题:你是真的熊某吗?为什么要 借1万元?熊某拒绝回答,马某遂拒绝付款。 根据票据法原理,马某的行为违反了哪一基 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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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示催告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
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 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3、普通诉讼
丧失票据的人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 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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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票据权利时效
1、票据权利时效是指票据权利在时效期间内不行使 ,即引起票据权利丧失。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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