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跨区域协作机制的理性检视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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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跨区域协作机制的理性检视与路径

黑恶犯罪,系多种罪名的复合集成概念,已成为现代社会的“毒瘤”。其破坏经济建设、腐蚀党政干部、危害民众安全、威胁社会稳定,任其发展,甚至可能染指地方公共事务,威胁政权安全,对基层政治生态和公共治理带来严重负面影响。黑恶犯罪,纵然行为事实千差万别,但都掩盖不了其本质上非法逐利的共性特征。其主观目的、行为特征、产生基础、维系屏障等诸多方面都与涉案非法利益密切相关。因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以下简称《扫黑通知》)中,在对依法打击黑恶犯罪提出系统性要求的同时,还特别指出要“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综合运用多种手段,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最大限度挤压黑恶势力滋生空间。介于黑恶犯罪的组织性和负面影响的延展性,对于黑恶犯罪的有效规制,除了在本地区依法精准打击外,还需要在涉案地域开展跨区域广范围的专项整治,正如《扫黑通知》中所要求的“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相结合。为此,在扫黑除恶的关键战役期,应发挥整体效能,重拳出击,瞄准黑恶犯罪形成的经济根源和维系节点,着手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刑事协作治理机制,拔除利益链条,清除滋生温床,完善区域经济秩序和社会治理体系,将恶劣影响彻底扫除,隔断该类犯罪再生可能。

一、“涉案财产”和“跨行政区域协作”对扫黑除恶长效机制的现实意义阐释

(一)掌控“涉案财产”因素的必要性

财产性因素是贯穿黑恶犯罪的关键索引,抓住“涉案财产”就抓住了惩治黑恶犯罪刑事诉讼各阶段的“牛鼻子”。对于“涉案财产”的取证、分析和相关打击,会产生全方位的继发效应。

1.“涉案财产”是黑恶犯罪的出发点和润滑剂。其一,目的上。黑恶犯罪虽然不是单纯的侵财类犯罪,但作为若干恶性罪名的复合体,其自身的组建目的、存在基础、系列犯罪行为的节点衔接都渗透出对非法利益的极度渴求。同时积极实施的系列违法犯罪将非法逐利目的现实化为涉案财产。其二,利益划分上。黑恶犯罪成员间、黑恶犯罪与保护伞间,存在着彼此维系的利益链条。成员间的分工对应非法利益的分配,黑恶成员在系列犯罪中的作用大小,从非法获利的方式与比例可见一斑。其三,产生根源上。部分地区黑恶犯罪的滋生,在透过社会管控不严、基层治理弱化、刑事打击不均等表层因素后,往往会发现背后存在着转型时期的社会资源分配失衡、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市场行业规则漏洞、阶层分化冲击等深层次经济因素的身影。

2.“涉案财产”是侦查取证的重点与难点所在。涉案财产能直观体现黑恶犯罪中的成员组成架构、分工作用状况、非法利益来源流向、辅助再现涉案行为客观情形等,是指控犯罪的重要客观证据。因此涉案财产载体也是黑恶犯罪成员极力掩盖、销毁,而司法人员努力挖掘的对象。由于“涉案财产”很多是有形财产,且在经济往来中,常有过往留痕,所以在刑事诉讼中,对“涉案财产”留痕证据的规范化及时调取(提取),对被发现的有形财产第一时间进行查封、扣押、冻

结等,是打击黑恶犯罪的重点之一。但实践中也客观存在部门沟通不畅、地域做法差异,甚至部分经营主体的不当保护等存在,给及时调取黑恶犯罪所需证据会带来较大难度。

3.对“涉案财产”的刑罚能从根本上摧毁黑恶犯罪的经济基础,瓦解黑恶犯罪的组织架构。黑恶犯罪是以非法利益进行维系的有组织犯罪。打击黑恶犯罪时,除对涉案人员准确定罪量刑外,还应对于犯罪中的相关涉案财产,在依法区别认定的基础上从严适用财产刑。从经济基础和利益链条两方面,对黑恶犯罪进行彻底清算,将非法利益通过追缴、没收、罚金等形式予以追回,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害人利益,修复受损社会关系。同时也使犯罪成本远大于犯罪收益,通过对比使“任何人不得因犯罪行为而获利”的刑事观念深入人心,阻断涉案成员的经济原动力和内心侥幸期待。

4.针对“涉案财产”走向,能进一步拓宽扫黑战果,进一步明确治理漏洞,强化犯罪预防。黑恶犯罪所得的非法利益会顺着利益链条进行输送和分配,查明涉案财产走向,对于进一步挖掘同案嫌疑人、打击保护伞,查获隐形利益网络具有积极意义和可操作性。同时针对涉案财产产生的行业、部门,能通过流出板块,锁定规则疏漏和管理弱项,进一步建章立制,杜绝同领域黑恶犯罪的再次发生。

(二)“跨行政区域协作”的重要意义

打击黑恶犯罪,不能画地为牢,需要注重各地区之间的相互配合。信息上的互通有无、业务上的互帮互助、机制上的互补配合,是中央《扫黑通知》的题中之意。也是解决现实难题的有益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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