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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表彰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先进集体
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土资发[2007]1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07.04.24
【实施日期】2007.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表彰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浙土资发〔2007〕18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省地勘局、省测绘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和国土资源部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广大干部职工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精心组织、扎实工作,地质灾害防治取得了显著成效,为有效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为发扬成绩,表彰先进,更好地激发广大干部群众在地质灾害防治中的智慧、积极性和创造性,经研究决定:授予温州市国土资源局等13个单位为“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先进集体”称号;授予王银观等31位同志为“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先进个人”称号;授予宁波市北仑区大矸街道办事处等10个单位和个人为“全省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突出贡献奖”称号;授予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等4个单位为“全省地质灾害防治科技进步特别贡献奖”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再接再厉,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再立新功。各市、县(市、区)要广泛宣传、认真学习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先进事迹,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切实抓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为建设“平安浙江”、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的努力和贡献。
附件: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先进表彰名单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