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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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在建水利工程主要建筑安装材料价格及人工费的通知
渝水基﹝2008﹞14号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发展改革委,市水投集团:
近年来,我市新开工了一大批重点水利工程。由于水利工程具有建设周期长、技术含量高、施工难度大等特点,加之近段时间部分建筑安装材料价格和人工费涨幅较大,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投资,确保全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正常推进,经研究,现将调整在建重点水利工程主要建筑安装材料价格和人工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的在建重点水利工程,可对2007年9月1日以后完成工程量的主要建筑安装材料价格和人工费进行调整。2007年9月1日前已完成工程量的建筑安装材料价格原则上不予调整,考虑我市水利工程实际,仅火工材料、止水铜材调整基准时间为2005年10月1日以后,即2005年10月1日以后完成工程量的火工材料、止水铜材价格,施工企业与项目法人已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酌情调整。
二、本次调整的主要建筑安装材料为:钢材、水泥、火工材料、油料以及合同明确约定的外购砂石材料和其他材料。
三、需调整的材料价格可按照分时段工程量,参照《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信息价并结合市场价协商进行。人工费调整应控制在2005年《重庆市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范围内,具体标准由市水利工程定额管理站通过测算后另行公布。
四、本次调整的主要建筑安装材料价格和人工费,一律以项目《施工合同》签定时的市场价为基价进行调整;施工企业在工程投标中的投标报价与当时市场价的差价属施工企业的投标风险,不得纳入本次调价范围。调整后的主要建筑安装材料价格和人工费不作为计取各项费用的基础。
五、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加快推进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通知》(渝办发〔2007〕180号)精神,凡纳入“六定一管”的项目,其主要建筑安装材料价格和人工费的调价方案由项目法人提出,报项目区县(自治县)政府,由区县(自治县)政府全权自主决策。由此增加的工程投资,由区县(自治县)政府负责兜底。在区县(自治县)政府出具同意调整价差和对相应增加建设资金兜底负责的书面意见的前提下,由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并具体组织实施。
区县(自治县)政府出具的同意调整价差和对相应增加的建设资金兜底负责的书面意见和单价调整后相关资料,应抄送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并作为工程概算调整和竣工决算的依据。
六、市水投集团直管的项目,如涉及主要建筑安装材料价格和人工费调价的,由市水投集团按
上述调整原则提出调价方案,报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备案后,由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资金由项目法人自筹。
七、工程投资概算的调整,待工程建设基本完工、竣工决算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渝水基〔2007〕20号)的有关规定,由有关区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水利部门或市水投集团报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经市水利局审查后,由市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审批。
八、其他面上水利工程需调整主要建筑安装材料价格和人工费的,原则上可参照本通知执行,但市及市以上补助资金不变。
九、各工程项目业主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完善相关资料,严格执行上述报批手续。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水利(水务、农机)局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今后,对在建水利工程主要建筑安装材料价格和人工费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合同约定确需调价的,调价程序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第四、五、六、七条规定程序进行。材料价格调整可参照市建委《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信息价结合当地实际协商进行。人工费的调整可参照重庆市水利工程定额管理站适时发布的信息参考价协商进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调整材料人工费价格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