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固定资产计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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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固定资产的计价
摘要:在我国不断发展市场经济的今天,传统的固定资产计价方法已很难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为了使社会资源得到最有效的配置和利用,选择一种既符合我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要求,又能起到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固定资产计价方法,已成为我国经济工作者急需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关键词:固定资产计价重置成本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较长,单位价值较高,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对固定资产的计价,传统上都以历史成本(原始价值)为基础。同时考虑固定资产价值较大,其价值会随着服务能力及市场价格因素变化而增加或减少,相应便产生了以重置价值为基础减去已提折旧的折余价值计价方法[1]。
一、固定资产历史成本法计价
1.1 历史成本计价的定义
历史成本计价,亦称原始成本或原始价值计价,指从购建到使用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支出。历史成本法是大多数工业企业采用的一种方法,在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固定资产只有按历史成本作为基础才能使资产的服务时效在估计使用期内予以确定。按历史成本计价的固定资产的价值具有可验性,符合“公认会计原则”,并且,能保持企业内部和不同企业之间固定资产计价的逻辑一致性。这一特点是其他任何一种计量方法所不能替代的。
1.2 历史成本法计价的局限
历史成本法对固定资产进行计价确定的价值,均是实际发生并有支付凭据的支出,虽具有客观性和可验证性的优点,也存在许多明显的弊端。
首先,历史成本法用过去购建时的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终身价值,不能客观、公正地反映出固定资产的真实价值,不能反映一个企业资产的真实存量。同时,有的管理者管理有方,信息广,技术精,他所管理的固定资产会有比较大的升值能力,其资产的实际价值往往会大于其账面价值。相反,有的管理者既缺乏信息,又不懂技术,他所投资的固定资产可能就成本高、质量差,其资产的实际价值往往低于其账面价值。
其次,历史成本法纯粹按历史成本进行计提折旧,没有考虑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管理因素,可谓是“历史成本回收法”[2]。而事实上,管理因素在固定资产整个生命周期中起着相当大的作用。从物质形态消耗来看,同样两台机器,一台精心护养,操作规范,并且经常维修,在折旧期之后可仍然保存相当完好;而另一台机器管理不善,经常违规操作,或不加维护,机器不到折旧期就会寿终正寝[3]。如果一家企业经常进行市场调查,时刻掌握着比较新的信息,经常对那些相对落后的机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这些机器设备可始终保持比较高的效率进行生产。相反,另一家企业不掌握市场上新技术发展的动态,不对机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只能使该机器在低效率的状态下进行工作。很显然,原来相同的两台机器设备,由于管理者迥然不同的管理观念和方法,使得两台机器设备使用一段时间后的真实价值大相径庭。
然而我们现行的固定资产计价政策忽视人的管理因素,这显然对于那些善于投资、勤于管理的人们是不公平的,很可能会形成整个社会对固定资产进行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的漠视,从而降低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和对生产资料的有效利用。
二、固定资产重置成本法计价
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所采取的传统历史成本法,对于今天所面临的经济高速发展、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人的管理因素日见重要的社会显得越来越不适应了。而重置成本法却比较好地弥补历史成本法存在的缺陷。
2、1 重置成本法的定义
重置成本是指在当时的生产技术条件下,重新购置同样的固定资产所需要的全部支出。它能比较客观、公正地反映出企业固定资产的真实价值,从而也能比较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实力和资产存量。
2、2 重置成本法的优势
重置成本法能比较公正地反映企业在固定资产投资和管理方面所付出的心血,符合奖勤罚懒、优胜劣汰的公平竞争原则。一般地说,固定资产投资正确、管理有效,该资产相应会得到增值。相反,则会有减值的可能,这是对善于投资经营者的回报,从而能促使整个社会重视固定资产的投资和管理,使整个社会的固定资产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
所以,重置成本法不仅能较真实地反映企业固定资产的价值,而且对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固定资产资源、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社会生产力都是大有好处的,目前世界上有英国、法国、瑞士等许多国家使用重置成本法对固定资产计价。这些国家一般在会计准则中建议企业根据国内经济的发展至少每五年对其固定资产进行一次重新估价,并对固定资产的经济使用年限重新核定,对重新估价产生的溢价作为投资权益,不作本年度损益[4]。对于重新估价产生的损失,先从该项资产以前列作投资者权益的重估准备账户中抵补,然后再将不足部分计入本期损益。国际会计准则第十六号——固定资产会计中明确指出: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按历史成本记账,也可按重估价值记账。所以,固定资产按重估价值计价在世界范围内已有相当大的应用基础,也符合国际会计处理的原则。
三、重置成本法的实施方法
固定资产按重估成本计价有许多好的方面,但在具体实施时还要有许多工作要做。一般认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3.1 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国家在企业所得税法、企业财务通则、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法规方面明确作出有关使用重置成本法的具体规定[5],包括评估的对象、评估的时间和评估结果的处理等。通过法规形式来保障固定资产的评估和计价措施的贯彻落实,这是解决问题的基本前提。
3.2 评估价值的调整
在评估的时间上可规定为每三年普查一次,特别情况如资产重组、兼并收购、联营合资、成立股份公司等可及时评估。在评估的方法上应根据估价时该项资产在全新情况下的市场价格或重置成本,减去该项资产的实体性贬值、由于使用磨损和自然损耗造成的贬值、功能性贬值、由于技术相对落后造成的贬值、经济性贬值、由于外部环境变化引起的贬值,充分考虑会计核算中的稳健性和重要性原则。如评估的重置价值大于或小于帐面价值20%以上时可按评估价值调整帐面价值,同时调增调减资本公积。
3.3 折旧费用的处理
在折旧费用处理上对增值资产的折旧费用可有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在保持原来费用计提的前提下,适当延长折旧期间,一般适用于增值率50%以上的情况。这样可避免费用的大起大落从而使会计核算前后有可比性;另一种方法是在增值比例不很大的情况下,一般在50%以下,可不延长折旧计提的时间,从次月起直接增加本期费用的计提数额[6]。在减值的情况下,如果评估价值小于已经计提的费用,则停止计提如果大于已计提的折旧,则按原来的折旧额照提费用,直到将评估价值计提完,提前结束为止。具体执行时由各企业向主管财税部门提出申请,国有企业同时申报国资办,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四、固定资产的计提、减值
在市场条件下,固定资产的价值是变化的,《企业会计制度》允许企业在因技术进步、市场供求变化、资产老化等原因造成资产减损的情况提取相应的减值准备,更具有灵活性,且符合国际惯例,体现了固定资产计价的稳健和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