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五代小说中_议论_的主体及方式_何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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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五代小说作者在故事讲述过程中,用“议论”来阐释事理,评论人物。从言说方式观之,“某某曰”与《史记》中的“太史公曰”都属于“议论”,都用来判别是非,论说古今得失。但从文体体制观之,唐五代小说篇末中的“某某曰”属于史传,而唐五代小说中的“议论”应视为论说文。

论说文,也就是说理的文章,是古代散文中之大宗。古人根据其内容、用途、写法等不同,分为若干种类,如论、史论、设论、议、辩(辨)、说、解、驳、考、原、评等等,在总的称谓上,《文心雕龙》立“论说”类以概其全[1]。论说文最大的特点就是所关涉的问题无所不包,大至宇宙天地、社会人生,小至一事一物、一言一行,都可直接发表见解。唐五代小说作者、叙述者或故事中人物,常在叙述故事进程中运用“引证明理”“比较论理”“假言推理”“指谬析理”的方式,表达对故事中人或事的看法。

唐五代小说中的“议论者”

小说叙事的主体有作者、叙述者、故事中人物[2]。唐五代小说中的部分作品,作者与叙述者合二为一。作者始终以旁观者的身份叙事,他全知全能,

无所不晓。如在《王知古为狐招婿》《殷保晦妻封氏骂贼死》《李娃传》等篇目中,作者在文末直接表明自己就是叙述者。然而唐五代小说中的绝大部分作品,作者的声音与叙述者的声音并不一致。作者以叙述者或故事人物的身份,通过“议论”这种形式干预小说叙述,或与接受者进行潜在对话,引导接受者体会作品的意蕴。唐五代小说主要有三种“议论”形式:第一,作者直接发表议论;第二,故事中人物议论;第三,叙述者发表议论。

1.作者

按照叙述学的理论,一般认为叙述者并不等同于作者。“作者存在于现实社会中,而叙述者是虚拟的:作者可能是高尚的,叙述者则可能是卑劣的;作者可能是一个集体,叙述者则可能是一个个体;作者可能是男性,叙述者可能是女性”[3]。唐五代小说作者为了加强故事的真实可信度,往往在文末指出故事叙述者、隐含作者(所谓隐含作者,即通过作品的意识形态和价值标准而显示出来的虚拟作者)与作者身份合一。加之,史学家往往把小说当成“史书”,如《新唐书·艺文志》就认为,传记、小说……皆出于史官之流也[4]。《隋书·经籍志》亦说《搜神记》等

唐五代小说中“议论”的主体及方式

(重庆师范大学文学院,重庆

401331)

摘要:唐五代小说“议论”的主体有作者、叙述者、故事中人物。作者或与叙述者合二为一,以旁观者的身份直接发表“议论”,表明自己的立场以及对事物的情感态度评价;或潜入叙述者、故事人物,通过“议论”这种形式与接受者间接对话,从而引导接受者体会作品的创作主旨。在叙述故事进程中,作品往往用“引证明理”“比较论理”“假言推理”“指谬析理”等方式进行“议论”。这种在作品中陈述观点的方式,是作者对人生的一种认知和态度,成为作者塑造人物、表达思想、升华主题的重要创作手段。不仅影响了接受者的阅读视线,使接受者的阅读感受超越故事本身的精彩而直指人心,而且作者也通过自己意图的阐发,引领接受者体味故事中所蕴含的更为广阔的人生意义。

关键词:唐五代小说;“议论”;主体;方式中图分类号:I24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5744(2013)04-0063-06

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Ningxia University (Humanities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

第35卷第4期2013年7月Vol.35No.4July 2013

收稿日期:2013-05-05

基金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汉唐小说文体研究”(2013M531900);教育部人文社会规划基金项目“民间信仰与明

清话本小说的神异叙事研究”(11YJAZH112)

作者简介:何亮(1980—),女,湖南益阳人,重庆师范大学文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汉唐小说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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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其本源,盖亦史官之末事也”[5]。中唐顾况《戴氏广异记序》对《广异记》的渊源进行追溯,也是视“小说”为“史氏别体”[6]。这种以“小说”写历史的意识,也让唐五代小说作者以叙述者的身份讲述故事。如《李娃传》,李娃与郑生之间历经坎坷的爱情故事结束后,文末有作者的一段议论:

嗟乎!倡荡之姬,节行如是,虽古先烈女,不能逾也。焉得不为之叹息哉!

予伯祖尝牧晋州,转户部,为水陆运使,三任皆与生为代,故谙详其事。贞元中,予与陇西公佐话妇人操烈之品格,因遂述 国之事。公佐拊掌竦听,命予为传。乃握管濡翰,疏而存之。时乙亥岁秋八月,太原白行简云[7]。

即使没有文末这段话,这篇小说的结构仍然非常完整。但作者白行简在文末却加入了一段与故事情节无多大关联的议论,其用意为说明故事来源真实可信,论赞故事人物,表明作者就是叙述者的特殊身份。

又如在《任氏传》篇末,作者对任氏因郑六的执拗而香消玉殒发表感慨:

嗟乎,异物之情也有人道焉!遇暴不失节,徇人以至死,虽今妇人,有不如者矣。惜郑生非精人,徒悦其色而不征其情性。向使渊识之士,必能揉变化之理,察神人之际,著文章之美,传要妙之情,不止于赏玩风态而已。

惜哉!

建中二年,既济自左拾遗于金吾……沈既济撰[8]。

“异物之情也有人道”“虽今妇人,有不如者”,显然是借人与精魅的爱情小说针砭社会现实,惩恶扬善。而“著文章之美,传要妙之情”,是说小说既要叙事流畅、情节曲折和文辞华美,又要以情动人。《毛颖传》《李赤传》《无双传》的作者在文末都采用了类似的议论,不过在细节上稍微有些区别。

布斯认为,作者与隐含的、非戏剧化的叙述者之间并无区别[9]。“叙述者与作者和隐含作者的一致性意味着作者作为叙述者对事实的讲述和评判符合隐含作者的视角和准则,是一种可靠叙述”[10]。在唐五代小说中,作者与叙述者、隐含作者三位一体所发的议论,一方面,传达作者的道德观念,引导接受者的审美价值取向;另一方面,让接受者认可故事的真实可信,了解故事的来龙去脉。

2.叙述者

在传统的文学研究中,认为一切述说都是由作者承当的,在中国古代叙事作品中,讲故事的许多就是作者[11]。但在一部分唐五代小说中,叙述者并不等于作者。比尔兹利对于怎样区分作者与叙述者,有过一段精辟的论述:“文学作品中的说话者不能与作者画等号,说话者的性格和状况只能由作品的内在证据提供,除非作者提供实在的背景或公开发表声明,将自己与叙述者联系在一起。”[12]在作者没有提供明确的线索,强调叙述者为自己的情况下,故事的叙述者不是作者。但是,我们在文本中体验到的故事都是经过了作者选择后的叙事性行为。小说家选择适合其作品的语言结构,在某种程度上,他失去了个人控制——

—文化价值(包括对各种隐含作者的期望)渗入他的言辞,以至于他的个人表达必定带有附着于他选择的表达方式的社会意义[13]。作者为了表达自己的看法,根据故事情节的发展,通过叙述者(隐含作者)之口进一步揭示作品的主题,通过议论把自己的人生感悟和意义传递给读者。

如在皇甫枚的《玉匣记》中,没有作者是叙述者的任何提示性话语,显然,叙述者和作者的身份是不重合的。作者通过叙述者巧妙地把自己的意图传递给接受者。当王敬之把从铜雀台下挖掘到的刻有铭文的玉匣献给魏帅乐彦真后,彦真广集人才,但无人能洞悉铭文的意义。此时,文末有论:

噫,当曹氏石氏高氏之代,斯则邺之王气休运所钟,于是诸贤众矣。焉知不有阴睹后代,总括风云,幅裂山河之事,而瘗玉以谶之。今石既出,其事将兆矣[14]。

经学者考证,“乐彦真应作乐彦祯,中和三年至文德元年(883—888)任魏博节度使(《唐方镇年表》卷四),丙午岁乃光启二年(886)。魏博乃河朔三镇之一,自田承嗣以来屡衅逆乱,朝廷不能制。乐彦祯镇魏骄满不轨,终军乱被杀”[15]。叙述者通过古铭谶语预言后世有“总括风云,幅裂山河之事”,对“安史之乱”以来的藩镇割据和社会动荡表现出忧虑、伤感之情。又如在《唐绍》篇末,叙述者议论说:

死生之报,固犹影响,至于刀折杀亦不异,谅明神不欺矣。《唐书》说明皇寻悔恨杀绍,以李邈行戮太疾,终身不更录用[16]。

叙述者从佛教的因果报应看待人的生死祸福,指出唐绍被杀是冥冥之中神明的指使,为唐绍被李邈所杀找出合理的理由。此段不仅完善、补充了故事结束后所发生的一系列事件,也突出了作者思想中的善恶观。又如《纥干狐尾》《李暠》《柳氏传》《宣州昭亭山梓华君神祠记》等篇,叙述者在篇末都通过议论发表其对人物事件的评论。

小说创作者不可能只停留于客观描述事件的本身。作家在叙述故事时虽然不刻意表达直露的意图,在任何描写中总也还有思想结论的成分存在,不管这一结论在外在形式上的作用是多么微弱和多么隐蔽[17]。但作家的创作总会带有一定的主观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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