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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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释义】本条是对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的规定。
在现实生活当中常常出现无处分权人利用合同擅自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如何对待这些合同的效力,这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必须予以回答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些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保护合法权利人的利益,很有必要在统一的合同法对此作出规定。
所谓无处分权人,就是对归属于他人的财产没有权利进行处置的权利或者虽对财产拥有所有权,但由于在该财产上负有义务而对此不能进行自由处分的人。
例如,A将某物租赁给B使用,B却将该物非法转让给C,则B与C之间的买卖合同就属于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
因无权处分他人财产而签订的合同一般具有如下特点:
1.无处分权人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处分,是指法律意义上的处分,例如财产的转让、财产的赠与、在财产上设定抵押权等行为。
财产只能由有处分权的人进行处分,无处分权人对他人财产进行处分是对他人的财产的侵害。
即使是对共有财产享有共有权的共有人,也只能依法处分其应有的部分,不能擅自处分共有财产。
因为共有财产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某个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
自处分共有财产,就构成无权处分行为。
2.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签订的合同必须经过权利人的事后追认或者在合同订立后取得对财产的处分权。
这里的权利人,是指对财产享有处分权的人。
所谓追认是指权利人事后同意该处分财产行为的意思表示。
这种追认可以直接向买受人作出,也可以向处分人作出;可以用口头形式作出,也可以用书面形式作出。
不管用何种形式,追认都必须用明显的方式作出,沉默和不作为都不视为追认。
追认是一种单方的意思表示,其目的就是使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发生法律效力。
在权利人追认前,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在得到追认以前,买受人可以撤销该合同;在追认以后,则合同将从订立合同时起就产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请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本条的规定,如果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该合同仍为有效合同。
无权处分的本质是处分人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处分他人财产,从而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
如果处分人在合同订立后取得了财产权利或者取得了对财产的处分权,就可以消除无权处分的状态,从而使合同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