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解决中国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本性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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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解决中国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本性方法
学术不端行为(英文:academic misconduct)是指在建议研究计划、从事科学研究、评审科学研究、报告研究结果中的:捏造、篡改、剽窃、伪造学历或工作经历。这不包括诚实的错误和对事物的不同的解释和判断。
2009年3月19日,教育部发出《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列举了必须严肃处理的七种高校学术不端行为:
一、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是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是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是伪造注释;
五、是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是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是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以上引自百度百科)。
但是自从通知下发以来各种学术不端行为仍屡次见诸报端,大学教授的神圣性、权威性以及相关高等院校的声誉都受到前所未有的质疑。现在中国各种令人啼笑皆非的学术不端行为一个接着一个浮出水面,一股学术革新之风正劲吹,但是身在大学校园的我却认为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学术不端行为,我们所做的事情还远远不够。总的来说,目前我国学术不端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大概可以简要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管理制度不完善。
其实,每一个社会问题都反映着一个社会现象,学术不端行为最基本的是对中国学术管理体系问题的直接反映和挑战。因为在中国还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什么样的举动就已经造成了学术不端行为:什么程度的引用和借鉴造成了自己的学术不端。这种学术不端的认定方法没有一个官方的明确的标准。另外,一旦某人触犯了相关的管理规定,究竟应该如何根据行为的程度进行量化的惩罚措施,都没有一个合适的标准,也没有相应的学科带头人牵头制定,更没有相应的行业标准。更何况有些大学根本就缺乏统一的学术监控和学术处罚机构,一旦发现学术不端行为,担心自己学校的名誉受损,干脆就遮遮掩掩,语焉不详,到最后一个学术不端行为不了了之。像这样的例子已经不胜枚举。
所以,国家应该加强学术规范和相关的法律建设,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方面不仅仅是都与学术界,对于整个社会法制都极其重要。另外,可以考虑建立相关的考核机制,比如,建立高校诚信信用库,学术诚信档案,各类学术论文的数据库搜索系统,一方面加强体制建设,另一方面,也着重依靠科技手段提高运作的效率,缩短处理周期,并借助舆论的力量来是学术规范的精神能够成为广大科研人员的核心价值观。
二、评价机制不科学。
当然,除了有些漏洞的在所难免,对于学术不端行为,还是存在一些制度上的推力的。目前多数大学的评鉴机制都是和教研人员的成绩挂钩的,每年要定额的完成一些相应的学校要求才能继续做自己的研究。甚至说,保住自己的职称,守住自己的饭碗。这种好心办坏事的自相矛盾的政策,一方面,违背了学术自由的大学宗旨,另一方面,也造成好多有好的想法和课题的教研人员无法安心做自己的课题,那些需要很长时间,很多精力的、很有可能有创新性进展的科研课题;当然,这也间接导致了一部分在教研人员铤而走险,存折侥幸心理,做出学术不端的行为来。
所以,有关的部门和机构应该对自己的评鉴机制有所反思,是不是自己本来致力于督促
教研人员积极搞科研的措施反而耽误了真正的科创,比如对于工程技术类方向的科研人员更加侧重的是实际操作的问题,有并把相当一部分教研人员推到学术不端行为的方向上去。建立真正合理有效地评鉴机制对于高校,教研人员,以及国家的真正可持续发展都有着极大的益处。
目前我国科研院所由于定位不够清晰,科研管理上往往存在趋同化甚至“一刀切”现象,缺乏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因此,必须明确不同类型科研院所的核心使命和任务,尊重不同性质科技创新活动的特点和规律,对科研院所进行分类定位,实行区别化的组织管理、资源配置、科技评价、用人制度等。对基础研究为主的科研院所,应以学术水平和重大原创成果为主要目标,以国际同行评价为主要评价方式,保持适当比例的择优稳定支持。对应用研究为主的科研院所,则以解决重大科技问题和满足市场需求为主要目标,以用户、专家和市场评价为主要评价方式,以国家重大任务和市场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其他不同类型的科研院所,也应建立与其科研活动规律相适应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当然,这种分类管理模式不是一成不变的,而要根据科技发展及科研院所的目标定位和主要任务动态调整、不断优化。(本段摘自«求是»白春礼:“科研院所改革,路在何方”2014/11/18 10:54:07)
三、学术规范意识教育不到位。
当今那些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教研人员,想必一定都曾经像我们一样在大学中度过充实的生活,第一次接触科研,第一次独立完成项目,第一次写论文,当然也会有可能学会第一次造假、抄袭、剽窃……其实,很多在科研路上的好习惯和坏习惯都是在大学中养成的,而当前,针对在校生的相应的学术规范意识的教育可以说是基本为零。当时这个问题就像是小孩子学习新事物一样,任何有价值的观点都是需要反复强调反复练习才根深蒂固的掌握的,每个道德问题都是一点一点地积累才克服人性的惰性的,但仍然有可能变质。学术道德也是这样。
所以,学校不仅仅要给学生更多的机会参与到科研活动中,更应该加强学术规范意识的教育,包括学风的建设方面,科研人员的基础修养方面,尤其是对那些刚刚开始做科研的学习者来说,从一开始就建立一种良性的条件反射是非常重要的。
其实,仔细分析众多学术不端行为的现象,很重要的一个根本问题就是,为什么有些人“明知其不可以为而为之”呢?试想,无论是从学术层面还是从道德层面来讲,当事人在进行学术不端行为的时候一定会意识到这个问题。那么,有一个问题就显而易见了,那就是当事人并没有足够的能力或者说水平做出其所不端的学术成果来,而又基于某些原因又不得不伪造自己。所以,我认为,除去那些明知故犯的现象,当事人最大的问题不是不知道什么是学术不端行为,也不是不知道一旦被发现会有什么后果,而是当事人当时的研究水平是不能完成那样的科学研究的。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讲,解决我国学术不端行为的另一根本途径,就是要提高教研人员的整体科研能力,而这个任务最终是要落实到教育这个大问题上来。
在上一篇论文中,我曾经提到中国大学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和分析的能力,并借和我自身的经历详细的阐述了目前在校大学生的一种尴尬的境地,搞科研不如研究生,技能实践不如技校生,甚至在某些方面的素养还不如普通的教养良好的社会人,在没有一个独立思考和分析问题的能力的情况下,很容易就被误导、利用,前几天香港发生的占中事件,游行群众的主体就是大学生。所以,大学生的独立思考和分析能力的水平令人堪忧。因为,一方面,大学生承担着一个国家主流思想的传播者和践行者的责任,应该是走在时代发展的前列的;另一方面,正是由于大学生的这种责任,更容易受到“有心人”的蛊惑,倘使一个大学不能培养有用的国民,培养一个人格健全的人,这样的大学可以休矣。
其实,解决大学教育的无能无力的状况正是解决中国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本途径,就像是法律仅仅是一种约束力,无论一个国家的系列法完善到什么地步,如果不能加强国民的素养,法律也就偏离了它本来存在的意义。所以,一方面,我们要加强学术规范的相关条例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