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重点城市空气质量周报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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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重点城市空气质量周报技术规定

(1997年6月5日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7]371号)

1 总则

1.1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在全国重点城市开展空气质量周报的指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以及《环境监测报告制度》制定本技术规定。

1.2 目的

开展空气质量周报,是为了及时准确地向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公众报告城市的空气质量状况,强化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参与意识,更有效及时地为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提供服务。

制定本技术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空气质量周报的管理,实现周报工作的规范化,确保周报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比性,保障周报数据的传输和结果报告的时效性,提高空气质量周报的水平和效果。

1.3 适用范围

本技术规定适用于全国重点城市的空气质量周报工作;其它城市和各省、自治区开展空气质量周报可参照本技术规定执行。

1.4 空气质量周报采用空气污染指数的形式报告。

2 空气质量周报的监测项目

2.1 空气质量周报的监测项目统一规定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总悬浮颗粒物。各城市环境监测站应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

2.2 各城市可根据本地空气污染的特点,视本地环境监测技术水平和监测能力情况,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技术论证,并经国家环境保护局核准后增加本地空气质量周报的污染物项目,以便更为全面客观地反映本城市的空气污染状况。

3 监测点位

3.1 各城市必须按优化确定后经国家环境保护局核准的监测点位进行监测,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城市和区域的空气质量周报。

3.2 非国控网络城市应将监测点位向国家环境保护局申报并上报有关技术材料,经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技术审核后,由国家环保局审批,按批准后的监测点位进行监测并上报监测数据。

3.3 监测点位的设置条件和采样技术条件执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3.4 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原则上不得调整、改变;确需调整、增加监测点位的,应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局有关环境监测点位管理办法执行。

4 周期与频次

4.1 空气质量周报的周期为每周星期五至下周星期四。

4.2 各监测项目每周不得少于三个不连续的日均值有效数据。

有空气自动监测系统的城市,应将规定进行的监测项目的全部有效监测数据用于空气质量周报的统计与报告,但最低每周不得少于三个不连续的日均值有效数据。

4.3 监测的时间执行国家空气质量标准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

5 监测方法

5.1 监测方法采用国家标准方法、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和国内外广泛应用且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所引用的方法。

5.1.1 二氧化硫:

①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GB/T15262—94)

⑦四氯汞盐——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GB 8970—88)

③紫外荧光法(自动监测) (IS0/CD 10498)

5.1.2 氮氧化物:

①Saltzman法(荼乙二胺比色法) (GB/T15436—95)

②化学发光法(自动监测) (ISO 7996)

5.1.3 总悬浮颗粒物:

大流量采样—重量法(GB/T1 5432—95)

5.2 采用非本技术规定第5.1节所规定的方法,须向国家环境保护局申报,并提交有关方法可比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使用。

5.3 空气质量监测中采样、分析测试过程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执行有关技术规定。

6 数据统计处理与传输

6.1 监测数据的审核

(1)按照环境监测质量保证/质量控制的规定和数据处理要求,由专人负责对原始数据进行全面审查。

(2)发现可疑监测数据和结果,及时查找原因。

(3)经审查后的监测数据,按照规定要求填写报表和录入,经三级审核确认无误后,上报、存档。

6.2 各项污染物浓度监测结果的数据有效性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中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6.3 监测数据的处理、计算和统计方法,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大气和废气部分)》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6.4 各城市上报到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数据进行全市平均浓度的统计计算时,国控网络城市只包括国控网络监测点位的监测数据,非国控网络城市应按照国家环保局审批批准后的监测点位报告监测数据并以此进行全市均值的统计。

清洁对照点不参加全市均值的统计,但清洁点在建成区范围以内且点位验收时认可可参加全市均值统计的,清洁点的监测结果可以参加全市均值的统计,并纳入污染指数的计算。

6.5 空气污染指数的计算按照本技术规定第7.2节进行。

6.6 空气质量周报数据的传输

6.6.1 空气质量周报数据的传输采用微机远程通讯方式,通讯卡和有关通讯设备的技术规格和兼容性应符合统一规定要求,以确保数据传输的畅通。

6.6.2 空气质量周报数据的上报和传输应于规定的周报监测周期结束日的次日上午10:00前完成。

6.6.3 周报数据传输的内容

(1)数据传输内容应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为一周内的各监测点位监测结果及全市平均的日均值有效数据(.Dbf文件),另一部分是本周天气情况及监测情况的简要说明(.Txt文件)。

(2)数据传输的文件命名、文件传输要求和数据库格式,按照本技术规定附录一的规定执行。

(3)由于技术和设备原因,传输数据库格式文件出现困难时,可暂时按文本文件的报表格式传输数据,传输内容、格式和传输方法,按照本技术规定附录一的规定执行。

7 空气污染指数及其报告

7.1 空气污染指数分级及其浓度限值

7.1.1 污染参数选取

根据我国空气污染的特点和污染防治重点,目前计入空气污染指数的项目定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总悬浮颗粒物。随着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和监测技术水平的提高,再调整增加其它污染项目,以便更为客观地反映污染状况。

7.1.2 空气污染指数分级及其浓度限值

空气污染指数的范围从0到500,其中50、100、200分别对应于我国空气质量标准中日均值的一、二、三级标准的污染物浓度限值,500点则对应于对人体健康产生明显危害的污染水平。

空气污染指数分级的浓度限值见表1;相应的空气质量级别及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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