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刑法保护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
(四)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十一、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认定问题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一般应当依据著作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著作权认证机构出具的涉案作品版权认证文书,或者证明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伪造、涂改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证据,结合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除销售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
(一)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三)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
(三)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
(四)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
(五)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六)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或者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尚未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六万件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三万件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权产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符合并案处理要求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二、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调取证据的效力问题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收集、调取、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确认,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行政执法部门制作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调查笔录,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重新收集、制作。
三、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抽样取证问题和委托鉴定问题公安机关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抽样取证,或者商请同级行政执法部门、有关检验机构协助抽样取证。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权产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符合并案处理要求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二)知识产权的民事司法保护
知识产权受到侵犯其民事司法救济的方式: 责令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恢 复名誉;赔偿损失等. 这些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对其他严重侵权行为,除承担民事责任外,人 民法院视案情可以采取收缴非法所得,罚款等 民事制裁措施.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赔偿, 不仅考虑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对侵害知识产权 精神利益的还可以予以精神损害赔偿.
对侵害知识产权的犯罪,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 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受害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 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人民法院如果发现自诉的刑事案件证据不足,可由公 安机关受理的,或者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自诉刑事案件 及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负责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 都可以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如果发现知识 产权犯罪嫌疑的,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如果受害人 提起自诉刑事诉讼的,依法予以受理.
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热点问题
(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
立法进程: 1,《著作权法》之规定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 权 2,《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 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颁布,2004年,2006年两次修改)
P2P软件的版权法律责任 1,P2P软件网络提供商的法律责任 2,P2P软件用户的版权法律责任 数字图书馆的著作权问题
(二)知识产权的民事司法保护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三种: 一是以知识产权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 失作为标准计算赔偿额;二是以侵权人的非法 获利作为标准计算赔偿额;三是以不低于受到 侵犯的知识产权公平合理的使用费或转让费作 为标准计算赔偿额.反不正当竞争法还规定侵 权者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 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 理费用.
《刑法》对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法律法规
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对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法律法规规定如下: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浅议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浅议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摘要]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已成为促进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的有力杠杆。
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作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重要的一环,是切实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
文章旨在通过探讨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价值取向,明晰其功能定位并确定合理保护水平,对我国知识产权刑事立法和司法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犯罪;刑法保护一、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价值取向法律的目的在于“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实现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的结合,从而建立起个人与社会的伙伴关系”。
[1]知识产权刑事立法的完善,不仅仅是一个立法技术层面上的问题,更重要的,应当对知识产权刑事立法价值取向层面的一些问题做一考量。
[2]知识产权保护理论认为,对知识产权进行刑法保护,不外乎保护私人财产权和维护竞争秩序两种目的,而从各国的立法实践看,对两者的保护总是有所侧重。
我国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纳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范畴,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实质上也是对国家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侵犯,[3]这种立法布局彰显了立法者更加强调从市场经济管理制度的层面认识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问题的本意。
对此,有反对者认为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应立足于权利本位的立场,在倡扬私权的同时,兼顾秩序。
理由如下:首先,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决定了刑事保护的个人权利本位。
TRIPS协议明确界定了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以私权的名义强调了知识财产私有法律形式。
其次,市场交易的本质要求知识产权刑法以保护私权为本位。
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理论认为,商品交换本质上是不同商品所有者的劳动的交换。
在商品交换之前,商品所有者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
[4]所以,商品经济归根结底是一种交换经济,而交换从法律上说就是权利的互相让渡。
[5]只有明确了市场交易的本质及其运行规律,才能合理调整对财产权的保护和对竞争秩序的维护。
最后,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公益价值应当还原为私权利益来实现。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清单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清单相信大家对于知识产权这个词并不陌生吧。
我们在生活中也应该经常有听见过这个概念。
今天,赢了网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关于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清单的资料,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来更加深入的了解知识产权吧。
一、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清单下述为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分类清单:(一)综合类:《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知识产权”。
《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高法院、高检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合同法》第十八章“技术合同”。
《对外贸易法》第五章“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二)商标权类:《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三)专利权类:《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
高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高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国防专利条例》。
(四)著作权类:《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
高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五)商业秘密类:《反不正当竞争法》。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六)植物新品种权类:《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林业部分)。
高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七)特殊标志类:《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八)地理标志类:《商标法》。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关于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几点思考
3 改进和 完善知 识产 权刑法 保护 的建议
( 加 强宣传 教育 , 育知识 产权专 业人 才 。 一) 培 增强 知识产权 刑法 保护意 识增 强全 社会 知识产 权意 识是知 识产权 教大 法官 培训力 度 , 特别 是知识 产权 保护方 面 , 点规划 和 支持几 个有 特色 的知 重
一
识产 权 教育培 训 基地 , 分利 用现 有 的条 件 , 强宣 传 教育 , 养 出更 多的 专业 充 加 培
法官 和律 师队伍 。 现在, 在全 体 国民还缺 乏保护 知识 产权 的 自觉意 识 的情况 下 , 当注意运 用 应 刑法 手段 , 多处 理一 些侵 犯知 识产 权方 面 的案 件 .让 公 民知道 侵犯 他人 的知 识 产权 同从 别人 的 口袋 里掏钱 一样是 违法 犯罪 的.是要 受到 法律处 罚的 。
科 学 论 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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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 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 的几点思考
陈 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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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键词】 知识产 权 关
中图分类 号 :9 D
1 前言
目前, 助于现 代技术 革命 高速发 展之 势 , 借 形成 了新 知识 的爆 发性增 长和 智 能经 济的爆炸 扩张 。 知识 经济正 在逐渐成 为世 界经济 的主 导。 这样一 个经济 形 在 态 中, 知识 成为重 要的 资源 。知 识产权 作为 产权 的一种 特殊 形式 , 知识 的产 权 使 归属 明晰 , 知识被 作为一种 宝贵 的财富 予 以承 认和保 护 。 构筑 完 备的知识 产权 法 律保 护体系 , 证知 识产权 成 果的 完整 , 进 知识 成果 的使 用 , 保 促 已成 为知识 经 济 有效运 行的基 础 ,也是 我 国经 济走 向世界 的桥 梁 。我 国 知识产 权 的法律 保护 体 系 , 由知识产 权 的民法保 护 、 济法 保护 、 是 经 行政 法保 护和 刑法 保 护等 内容 构 成
论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对策
论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对策【摘要】我国现行刑法在其分则第3章第7节集中规定了7种类型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然而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现状不容乐观。
一方面,我国自身特有的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尚处于较低水平;另一方面,国际上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呼声此起彼伏。
此种情况下,欲使我国刑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其应有的效用,应首先从刑法的立法本位、立法模式以及知识产权犯罪圈的合理划定等方面去考量,并进而考查其在中国实施的可行性。
【关键词】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本土化随着知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世界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日益加强。
然而我国刑法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却时常陷入捉襟见肘的窘境。
我国刑法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欲改变现状,走出困境,制定的应对策略能否在中国本土发挥效用是关键。
值得说明的是。
强调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对策的本土化并不意味着知识产权的保护只在本国之内存在,更不意味着不需要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恰好相反,将国外已经实施多年的知识产权保护经验引入我国,并在我国本土上“生根发芽”是我国进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础。
一、本土化与国际化权衡中的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对策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公约被认为是各国履行保护知识产权义务的最低要求,但不可否认的是任何一部保护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制定都是在发达国家的积极参与下进行的,因此所谓的最低要求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并不轻松。
具体到我国而言,如果说我国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通过国内立法可以调节的话,那么现阶段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则面临着本土化与国际化之间权衡的严峻考验。
应对这一考验,可从如下几个方面予以考量。
(一)知识产权刑法立法的正面导向作用尚需彰显知识经济的关键是知识生产率,即创新能力,创新是知识经济发展的动力。
从这一角度出发可以看出,知识产权的保护并非发达国家独有的任务,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技术相对落后的现实使得知识产权保护显得格外重要。
与此同时。
出于保护我国民族工业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独立性考虑,现阶段又不宜对知识产权采取强保护策略,而知识产权刑事立法必须在保护强度上作出适当的回应。
刑法中有关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这次刑法有关知识产权犯罪的修改,是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以后第一次对有关知识产权犯罪规定作出修改完善,涉及知识产权犯罪条款第8条,此外,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类型进行了补充,新增“商业秘密罪”。
《刑法》知识产权部分的8处修改一、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修改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将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修改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修改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论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问题 ——从专利权犯罪谈起
论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问题——从专利权犯罪谈起;这是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世界经济在全球化浪潮的推动下变得更加依赖于知识——我们称之为知识经济。
相对于有形资产起决定作用的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而言,知识经济是知识和技术作为经济增长和发展的主推动力。
知识经济的主角——知识产权应当和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的重要指标。
与之相适应,知识产权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和保护,其保护范围已不仅仅局限于最初的工业产权和著作权,计算机程序、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均已列入其中。
知识产权作为一项可以保证拥有者或者被许可者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垄断其知识产品经营从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领先地位的权利,其诞生之日同时也是侵犯知识产权现象的发生之时,特别是在传播方式多元化,市场主体利益范围不断扩大的今天,智力成果受到侵犯的可能性越来越大,而由此造成的损失也急剧上升。
知识产权的救济也从最初的民事、行政途径越来越多的转到采用刑事法律加以保护。
从国际保护知识产权的趋势来看,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越来越注重运用刑法保护知识产权。
;从我国来看,我国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
为了适应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先后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但是由于我国1997年的新刑法典中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是基于旧的知识产权法律为基础的,在整个侵犯知识产权罪一章中仅仅规定了七个罪名(分别是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并且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压力与任务越来越重,仅仅依靠1997年仓促修订的刑法典中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其立法的滞后性与缺陷毋庸置疑),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当前我国对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迫切要求了。
略论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及其限度性——兼评《关于办理侵权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Br f o me to “h ne pea in o h e e a is e n h n l g i m e c n n t e it rr tt n te s v r Is u so a di o n te ci n l a e fitl cu l r p r ih s ifig me t h r mia s s o ne l t a p o et r t nr e n ” c e y g n
刑事司法保护现状并以价值选择作为视角切人对《 解释) 进行 理性 审视 与反思 。 据此提 出完善我 国知识产权 刑
事法律保 护的几点设想 : 一是提倡非犯罪化与非刑罚化; 二是建立 以罚金刑为主 、 自由刑为辅的刑种体 系; 三是 设立新的资格刑 ; 四是修改罚金刑。
[ 中图分 类号 ] D 72 F9
Ke r s: tl cu lpo et g t ;p tcinf m r n w;lgsaiei rvme t y wo d i el ta rp r r hs r e t o ci a l n e yi o o r mil a eilt v mpoe n Ab ta t ' oeo ep tcino tl cu l rp ryfo teci n a rl so h ce t ca d rt n e nt no a- sr c :1 ec r f h r et fi el ta o et rm h r h t o o n e p mia lw i ntesini n ai a d f ii f l l e e i f ol i o v u 8 A a stevd e h ieo rtcin f m h rmia a i u o nr sc n en d,fs y o s e n h e e th l e. sfra h su sc oc fp e t r te c n lw o rc u t i o c re i t .cn i r gteb n f a, o o o i l n y rl di i aIe.1g n pl g t f uh r h udb rtce n a w i h u l ne s s o l o s e d e o dy rm e r c e a mo o oyr hso toss ol ep etda dmen hl tep bi itr t h udb c n i r .S cn l ,f l i a o e c e e de o t h ve o ec ocso rtcinsrtge , h xe t f rtcin.s n rw a ,i rlt ewt ee o o cb n f so o nr s iw ft h ie fp et tae is teetn o e t h o o op o  ̄o go e k s eai iht c n mi e e t fc u t e . v h i i Ac odn h b v o c rigt tea o ec mme t tea to se tdtec r n o dt no hn  ̄p tcino tl cu rp r o teci - o n , h uh r np ce h u r t n io f ia r et fi e e ta po e yf m h r i e c i C o o n l t r mi
法学《知识产权法》重点知识总结
《知识产权法》重点知识总结第一章知识产权法概论第一节知识产权概述一、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商业标志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含义: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知识产品的创造者不一定能拥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拥有者不一定创造了知识产品客体——智力活动产生的非物质性成果。
发明创造、商业标志以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等内容——直接支配和获取利益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与知识的关系:知识指人们在认识和改造世界的实践中获得的认识和经验的总和。
有知识不一定有知识产权,有知识产权一定有知识。
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对象是知识产权,不是知识本身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条件下的重要资源,而知识不是。
社会发展不同阶段,财富的标志不同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二、、知识产权的特征(一)是一种民事权利。
私权,产生、行使和保护适用民法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二)主要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权利客体具有非物质性,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不发生相关有形物的消耗和转移,标的具有可分别利用性侵权判定难(三)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属性(四)知识产权须经法律直接确认(五)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专有权利,权利有效期内,权利人的垄断权利受法律严格保护,无法律特殊规定,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利用,排斥特任的非法仿制、假冒和剽窃。
权利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受权能方面的限制,权利的排他性,同一智力成果不允许两项或两项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存在,专有性将特定知识产品与公有领域的知识产品区分出来(六)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知识产权没有域外效力,各国知识产权保护相互独立(七)时间性第二节知识产权的主体、客体、内容一、知识产权的主体含义广义——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和除权利人以外的对知识产权人权利负有不侵犯义务的义务人狭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包括著作权人、专利权人、商标权人等范围:原始主体、继受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本国人、外国人二、*知识产权的主体制度的特征1、原始取得以创造者的身份资格为基础,以国家认可或授权为条件(1)创造者一般是直接从事创造性智力劳动的自然人(2)创造者身份是智力创造这一事实行为的结果,又是取得知识产权的前提。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7.04.05•【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继2004年12月8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以下简称2004年《解释》),大幅度降低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制裁门槛之后,2007年4月5日再次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7〕6号,以下简称《解释(二)》],进一步加大了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
现就《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解释(二)》的起草背景(一)中国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不断加强保护力度1.中国已经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体系中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目前,中国已经建立了一个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立法体系,包括刑事、民事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各个部门及不同层次的法律体系。
刑事法律方面,刑法第三章第七节专节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包括假冒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七个罪名;民事法律方面,先后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并且在中国加入WTO后,根据WTO规则相应进行了修改;行政法规方面,除了《专利法实施细则》《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实施细则》以外,还制定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代理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一大批知识产权方面的行政法规。
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一、引言知识产权是指人们通过智力创造的独立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创新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刑法作为一种法律手段,起着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作用。
二、知识产权犯罪的类型1.侵犯专利权1.1 盗用他人专利技术1.2 未经授权制造、销售专利产品1.3 提供虚假专利申请文件2.侵犯商标权2.1 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商标2.2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2.3 篡改、销毁他人商标标识3.侵犯著作权3.1 盗版、复制他人作品3.2 未经授权传播、展示他人作品3.3 篡改、伪造著作权信息4.侵犯商业秘密4.1 盗取他人商业机密4.2 泄露商业秘密给他人4.3 入侵他人计算机系统获取商业秘密三、知识产权犯罪的法律责任1.刑事处罚1.1 罚款1.2 拘留1.3 有期徒刑1.4 禁止从事相关活动2.民事赔偿2.1 停止侵权行为2.2 赔偿损失2.3 公开赔礼道歉3.行政处罚3.1 罚款3.2 取缔违法行为3.3 没收违法所得四、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手段1.加强执法力度1.1 增加执法人员数量1.2 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1.3 加强执法合作2.完善法律制度2.1 提高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2.2 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刑事处罚措施2.3 加强知识产权审查和认定工作3.加强宣传教育3.1 提高公众意识,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3.2 组织宣传活动,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3.3 加强专业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五、本文档涉及附件1.附件1:相关法律法规清单2.附件2:案例分析报告3.附件3:知识产权保护手册六、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专利权:指发明者就其发明所取得的独占权,包括专利申请权、专利审查权、专利授权权和专利侵权责任等法律权利。
2.商标权:指商标持有人对其商标享有的独占使用权,包括商标申请权、商标注册权、商标实施权和商标保护权等法律权利。
3.著作权: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法律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等。
论知识产权刑法保护
论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摘要:价值取向的科学与合理是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核心。
从价值取向来看,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应采用保护主义为主,以自由主义为辅;同时应该保护私权优先,兼顾竞争秩序的维护。
本文在分析我国现有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体系不足之处,提出了完善的几点设想:采取结合型立法模式,充分发挥附属刑法的作用;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修改”以营利为目的”的限制条件。
关键词 : 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立法改进一、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价值选择(一)利益平衡:保护主义还是自由主义保护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对立,主要表现在对著作权的保护问题上。
保护主义认为,著作权属于一种特殊的排他的绝对权,应与普通私权获得同等的保护。
自由主义认为直接或间接有赖于先人思想启发的基础上才有思想创作,因此个人创作是社会的产物,其利益应属社会,自由利用是人人的权利。
法律的目的就在于”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实现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的结合,从而建立起个人与社会的伙伴关系。
”因而在确定知识产权刑法保护范围时,立场应以保护主义的为主,但同时要考虑自由主义的要求;在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时,还要考虑其公共利益的目的。
在以保护主义立场为主的同时,辅之以自由主义,在保护产权私有为主同时,考虑平衡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这样才可能实现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价值目标。
(二)保护战略多数发达国家开始采用的是知识产权的弱保护,后来发展为强保护,这都经过了相当长的准备期,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使得我们已经没有同样的准备期,如果从局部来看这对我们可能是不公平的,但从全局看则对我们未必是坏事。
在世界范围内,面对不断增多的知识产权犯罪,加强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完善知识产权的刑事法律保护,已成为一种国际性的发展趋势。
在此情况下,如果忽视我国知识产权犯罪活动越来越严重的客观事实,忽视我国发展科技、建设创新型国家大力的强烈要求;只是强调一方面,即历史文化传统的差异和西方发达国家推行强保护战略的背景,坚持在我国推行弱保护战略,不仅我国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将严重受到阻碍,而且也不利于我国参与国际竞争。
两高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2020)
两高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2020)日期:2020年9月13日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发布,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
出台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加大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举措。
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办理,营造良好创新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日期:202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20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1次会议、2020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20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1次会议、2020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四)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要素,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五)与立体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及平面要素基本无差别的;(六)其他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论保护知识产权的刑法完善
论保护知识产权的刑法完善摘要:21世纪是以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为主要特色的知识经济时代,工业经济进程的重点已从有形资产的积累逐渐转为无形资产的积累。
在知识经济的社会生产大背景下,专利发明、商业秘密、不断更新的计算机程序等无形资产起着关键作用。
“自主知识产权”的开发可大大提升一国的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力,而在此过程中,健全的法律法规的保驾护航是不可缺少甚至是至关重要的。
传统社会基本属于物质社会,因而刑法侧重于对有形资产的保护。
但在知识经济社会中,无形资产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因此,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加强对无形资产的刑法保护将成为刑法的重要任务。
本文从刑法学人的视角,探讨在知识经济的背景下刑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应有介入和贡献。
关键词:知识产权;犯罪;刑法保护一、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必要性在知识经济时代的背景下,知识产权已成为国家的战略性资源,对未来发展和发展目标的实现有重要影响。
[1]正因为如此,打击和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有助于保障我国的经济安全,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应用和保护日益成为保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战略性武器。
当前我国已经提出“自主知识产权”战略和建设“创新型”国家,致力于改变过去靠自然资源加劳动力商品换取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商品,尽快实现以我国的知识产权商品与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商品竞争。
[2]在建设“创新型”国家、建立“自主知识产权”体系的过程中,刑法对于知识产权的保驾护航是必不可少的。
就我国商品市场情形来看,完善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已刻不容缓。
我国假冒盗版等严重侵权行为屡禁不止、愈演愈烈,这一方面是因为不法市场参与者对经济暴利的谋求,“有利益的地方就有犯人”;另一方面也在于公众对于知识产权的观念匮乏,面对盗版等大量侵权商品不以为意,反而认为盗版商品更便宜、更划算。
这些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已经严重破坏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需要刑法加以有力打击与规制。
从国际商品市场来看,目前“中国制造”的商品几乎遍布世界的每一个角落,中国也有“世界工厂”之称,但同时在许多中外消费者和投资者的眼里,“中国制造”几乎等同于“假冒伪劣”,中国也被西方发达国家认为是世界上最大的侵权商品制造地及消费地。
浅析知识产权刑事保护
刑 事 自诉 案件 中 , 要 对被 害人 申请 法 院
完 善 我 国知 识 产 权 刑 事 保 护 调 查 取 证 在 不 违 背 有 关 法 律 的 情 况 下 大 的建 议 力支 持 ; 对事 先 已经存 在的证据 , 原则上
要 大力 支持 ; 在举证责 任上 , 一般 由 自诉
一
执法 标准 。工商 、 文化 、 版权 、 专 利等 行
.
书证、 视 听资料 、 电子 数据 等证 据材 料 ,
在刑事诉 讼 中可 以作 为证据使用 。 ” 据此 规定, 对 于行 政执法 机关 已经 掌握 一定 线 索的重 大侵 犯知 识产 权 的案件 , 应建
立联 合 执法制 度 , 将 公安 机关 纳入 到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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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 导 致在对犯罪行 为的认定上 , 行政 执 法机 关 与公安 机关 之间 、 公 安机 关 与 检 察 院之 间 、 检察 院与法 院之 间对 刑法 条文 理解不透彻 , 存在 较多的分歧 , 影 响 到 案件 的定性 , 客观 上削 弱 了打击 知识
产 权 犯 罪 的力 度 。 此 外 , 刑 法 和 有 关 司 法 解 释 在 涉 及 知 识 产 权 犯 罪 的定 罪 量 刑
同, 致使 类 似 的 案件 判 决 不一 , 分 歧 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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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