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审判公开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审判公开制度
——只有阳光下的公正才是真正的公正
审判公开制度,是指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向群众、向社会公开的制度。指依照法律的规定,除不予公开和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一律依法公开审理,同时,不论是否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均一律公开进行。审判公开是相对于秘密审判而言的。审判公开取代秘密审判是诉讼制度文明进步的表现。在封建专制社会,审判多在秘密状态下进行,审判过程不仅不公之于众,甚至在当事人之间也相互隔离。秘密审判的不合理性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受到进步思想家的猛烈批判。随着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审判公开制度逐渐成为现代各国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
一、审判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以外,一律公开进行。”第1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我国民事诉讼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私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审判公开。”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审判公开制度。”
可见,我国对于审判公开原则通过国家根本大法以及基本法予以了规定,体现了我国对于诉讼民主性、公开性以及对人权的保护。审判公开与司法裁判活动公开性、透明性的内在属性十相一致的,将案件的审判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有助于实现对审判权的制约,同时也将有助于提高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质量,从而实现审判的公正。
审判公开应当包括以下一些基本内容:
①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以便群众旁听;
②庭审过程必须向当事人公开,即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辩论、当庭认证,甚至当
庭宣判;
③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庭审过程应向群众公开,向社会公开,允许群众旁
听和新闻记者采访报道,允许电视直播或转播;
④不论是否公开理的案件,判决都必须公开宣告;
⑤庭审前当事人有权了解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阅览庭审笔录。可见,获得
审判公开不仅是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也是社会公众的一项民主权利。因此,法庭审理应采取口头和公开的形式,法院有义务将审判公开的时间和地点预先公布于众,而且要为公众旁听法庭审判提供充分的便利。总的来说,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审判公开原则军进行了一定的贯彻落实,体现了我国法制化的进程。
二、审判公开制度的前提
在我国,随看司法改革的探入,审判应当公开,已经成为我国司法界乃至全社会的共识。审判公开应该以司法公正以及司法独立的应然价值作为审判公开的理念指导。
“只有阳光下的公正才是真正的公正”,司法要公平正义。审判公开应当对当事人公开,对社会公开,审判公开制度是人民司法原则的具体要求,是法院审判活动民主性的重要体现。审判公开是司法公正的保证,审判公开是现代各国司法制度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实行审判公开是确保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只有司法公开才能令当事人和社会信服,接受司法裁判并且加以遵守,才能保障司法权威。而审判公开制度的落实为法院赢得了司法公信力、增强了司法权威。
法官独立是司法职业的内在要求。法官独立审判也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要求。在接受当事人、社会舆论、媒体等监督的时候,审判必须保持其自身的独立性,这是由审判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这就要求案件报道要与诉讼同步,不能超越程序。同时,法院在监督下要独立地进行审判。
三、我国审判公开制度的现状
在我国现行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这是我国审判公开制度的宪法依据,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审判公开”。但是,审判公开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表现在:
1、审判公开流于形式。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只要结果正确,程序的对错往往被忽视。开庭审理流于形式,法庭辩论变成了“话剧表演”。
2、审判脱节。听而不审,审而不判,判而不审,你辩你的,我判我的。这一点是和司
法工作的行政化相联系的,在改革前,很多法院都实现裁判的层层签批制度,审判员或者合议庭提出裁判意见,还需要庭长、院长签字审批,导致了审而不判,判而不审。
3、新闻监督规定不规范。对新闻部门的监督规定过于简单。新闻媒体代表着广泛的公众,媒体对审判公开的报道,可能因其对案情的掌握,对问题的合理分析以及对民意的反映而促进司法公正,但也可能因枉加评论而影响司法威信,因而损害司法公正。应该使新闻监督更为规范化,保持传媒公开报道的相对独立性,建构传媒的新闻报道自律机制。具体说来,就是正确处理好新闻媒体与法院审判、中立之间的关系,既保证新闻媒体能够正常地依法行使舆论监督权,又能切实避免新闻媒体对司法的不当干扰和影响。
4、法官整体素质不高。法官的业务素质和驾驭庭审的能力不高,尽管《法官法》的实施,抬高了进入法官行列的的门槛,但在此之前的法官选任随意性大,很多并不具备法律业务素质的人,经过简单的法律培训,就成为从事法律职业的法官,加上长期形成的审判惯性(庭前定案,开庭走过场),导致了他们缺乏驾驭庭审的能力。对在法庭上掌握庭审节奏、指挥庭审进程以及公开认证,公开说理的能力不强,不适应审判公开的要求。独立的审判能力不强,这也是造成各级法院不敢对他们放权松绑的重要原因。
5、公众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冲突。在审判公开中,法律一方面要保护公众的知情权,一方面要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冲突的产生在所难免。
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我国法律规定,除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均应公开审理。而对公开审理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如果法院实行审判大公开改革的话,法院所有的裁判文书均能通过各种途径被公民方便查询,虽然满足了社会公众知情权的需要,但势必会造成当事人隐私的泄漏,那么谁又来为当事人名誉权的损失“埋单”呢?
新闻媒体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当我们在越来越多地呼吁新闻媒体监督司法的同时,或许忽略了对案件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有些媒体在报道案件事实时甚至对当事人的姓名、肖像、声音等相关信息不加处理就公之于众,于是乎当事人的隐私权就成了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的牺牲品。
四、对我国审判公开制度的思考
审判公开制度的完善,对于诉讼观念方而的东西我们不可能在一两天之内一跋而就,但是就物质方面而言,我们是不可能象是对待诉讼观念一样地等待它缓慢地自我生成,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