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审判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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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审判公开制度
——只有阳光下的公正才是真正的公正
审判公开制度,是指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向群众、向社会公开的制度。
指依照法律的规定,除不予公开和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一律依法公开审理,同时,不论是否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均一律公开进行。
审判公开是相对于秘密审判而言的。
审判公开取代秘密审判是诉讼制度文明进步的表现。
在封建专制社会,审判多在秘密状态下进行,审判过程不仅不公之于众,甚至在当事人之间也相互隔离。
秘密审判的不合理性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受到进步思想家的猛烈批判。
随着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审判公开制度逐渐成为现代各国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
一、审判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第1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我国民事诉讼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私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审判公开。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审判公开制度。
”
可见,我国对于审判公开原则通过国家根本大法以及基本法予以了规定,体现了我国对于诉讼民主性、公开性以及对人权的保护。
审判公开与司法裁判活动公开性、透明性的内在属性十相一致的,将案件的审判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有助于实现对审判权的制约,同时也将有助于提高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质量,从而实现审判的公正。
审判公开应当包括以下一些基本内容:
①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以便群众旁听;
②庭审过程必须向当事人公开,即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辩论、当庭认证,甚至当
庭宣判;
③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庭审过程应向群众公开,向社会公开,允许群众旁
听和新闻记者采访报道,允许电视直播或转播;
④不论是否公开理的案件,判决都必须公开宣告;
⑤庭审前当事人有权了解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阅览庭审笔录。
可见,获得
审判公开不仅是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也是社会公众的一项民主权利。
因此,法庭审理应采取口头和公开的形式,法院有义务将审判公开的时间和地点预先公布于众,而且要为公众旁听法庭审判提供充分的便利。
总的来说,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审判公开原则军进行了一定的贯彻落实,体现了我国法制化的进程。
二、审判公开制度的前提
在我国,随看司法改革的探入,审判应当公开,已经成为我国司法界乃至全社会的共识。
审判公开应该以司法公正以及司法独立的应然价值作为审判公开的理念指导。
“只有阳光下的公正才是真正的公正”,司法要公平正义。
审判公开应当对当事人公开,对社会公开,审判公开制度是人民司法原则的具体要求,是法院审判活动民主性的重要体现。
审判公开是司法公正的保证,审判公开是现代各国司法制度中的一个基本原则。
实行审判公开是确保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
只有司法公开才能令当事人和社会信服,接受司法裁判并且加以遵守,才能保障司法权威。
而审判公开制度的落实为法院赢得了司法公信力、增强了司法权威。
法官独立是司法职业的内在要求。
法官独立审判也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要求。
在接受当事人、社会舆论、媒体等监督的时候,审判必须保持其自身的独立性,这是由审判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
这就要求案件报道要与诉讼同步,不能超越程序。
同时,法院在监督下要独立地进行审判。
三、我国审判公开制度的现状
在我国现行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这是我国审判公开制度的宪法依据,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审判公开”。
但是,审判公开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表现在:
1、审判公开流于形式。
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只要结果正确,程序的对错往往被忽视。
开庭审理流于形式,法庭辩论变成了“话剧表演”。
2、审判脱节。
听而不审,审而不判,判而不审,你辩你的,我判我的。
这一点是和司
法工作的行政化相联系的,在改革前,很多法院都实现裁判的层层签批制度,审判员或者合议庭提出裁判意见,还需要庭长、院长签字审批,导致了审而不判,判而不审。
3、新闻监督规定不规范。
对新闻部门的监督规定过于简单。
新闻媒体代表着广泛的公众,媒体对审判公开的报道,可能因其对案情的掌握,对问题的合理分析以及对民意的反映而促进司法公正,但也可能因枉加评论而影响司法威信,因而损害司法公正。
应该使新闻监督更为规范化,保持传媒公开报道的相对独立性,建构传媒的新闻报道自律机制。
具体说来,就是正确处理好新闻媒体与法院审判、中立之间的关系,既保证新闻媒体能够正常地依法行使舆论监督权,又能切实避免新闻媒体对司法的不当干扰和影响。
4、法官整体素质不高。
法官的业务素质和驾驭庭审的能力不高,尽管《法官法》的实施,抬高了进入法官行列的的门槛,但在此之前的法官选任随意性大,很多并不具备法律业务素质的人,经过简单的法律培训,就成为从事法律职业的法官,加上长期形成的审判惯性(庭前定案,开庭走过场),导致了他们缺乏驾驭庭审的能力。
对在法庭上掌握庭审节奏、指挥庭审进程以及公开认证,公开说理的能力不强,不适应审判公开的要求。
独立的审判能力不强,这也是造成各级法院不敢对他们放权松绑的重要原因。
5、公众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冲突。
在审判公开中,法律一方面要保护公众的知情权,一方面要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冲突的产生在所难免。
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我国法律规定,除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均应公开审理。
而对公开审理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如果法院实行审判大公开改革的话,法院所有的裁判文书均能通过各种途径被公民方便查询,虽然满足了社会公众知情权的需要,但势必会造成当事人隐私的泄漏,那么谁又来为当事人名誉权的损失“埋单”呢?
新闻媒体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当我们在越来越多地呼吁新闻媒体监督司法的同时,或许忽略了对案件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有些媒体在报道案件事实时甚至对当事人的姓名、肖像、声音等相关信息不加处理就公之于众,于是乎当事人的隐私权就成了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的牺牲品。
四、对我国审判公开制度的思考
审判公开制度的完善,对于诉讼观念方而的东西我们不可能在一两天之内一跋而就,但是就物质方面而言,我们是不可能象是对待诉讼观念一样地等待它缓慢地自我生成,我们
是可以发挥能动性,创造出该制度实现的条件的。
如象立法上和法院管理体制上,我们完全可以针对其在实际中所存在的不足并吸取其他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来加以完善,而且,也会推动公众在诉讼观念上的进步,最终达到审判公开制度的全面落实。
因此,对于审判公开制度在我国实践中不尽如人意的情况,完善我国的审判公开制度,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重新认识审判公开的性质,赋予当事人审判公开的选择权审判公开是权利而非权力己在世界各国达成共识,我国也是《公民权利和政治国际公约》的签约国,既然如此,我国在立法上也应表现出来,在法律上明确审判公开是一种权利,改变立法上将其定位为权力的现状,并目_赋予当事人选择权。
具体说来,笔者认为应首先改变现行宪法中把审判公开作为法院诉讼活动的原则的表述方式,转而在第飞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写入“公民在诉讼中有接受审判公开的权利”;其次,在民事诉讼法中也需做出相应的调整,在民事诉讼法第10条中取掉“审判公开”四字,改变第120条中“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中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部分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进行,其他案件,当事人中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如此一来,便比原来扩大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范围,而且在法律上赋予当事人选择是否公开审理的权利。
2、在当今世界,各国政府普遍允许新闻媒体有条件地直播庭审活动,直播庭审已成为不可阻挡的世界潮流。
如在美国,48个州允许媒体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进行一定的录音录像报道,37个个州允许电视台对法庭审理进行转播。
近年来,我国在加强舆论监督方而也有了较大发展,引入了很多生动形式。
审判公开走向程序化、制度化,出现了法院与电视台举办许多新的审判公开形式,大大增强了审判的透明度。
但在我国并没有相关的法律,一来规范新闻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二来保障新闻媒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司法监督的自由。
在目前,新闻自由对司法监督没有范围限制,新闻工作者的采访自由也没有具体的法律保障,使传媒的监督具有随意性,不确定性和危险性,可能对司法权威造成损害或新闻工作者自身权益得不到保障。
因此,我国应出台相应的新闻法来规范新闻媒体的监督,完善审判公开制度。
3、努力提高法官的人员素质。
法官在司法系统中处于核心的位置,其在司法过程中起着决策作用;因此,对法官的人员素质要求应高于对其他司不才执法人员的要求。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官的素质不过硬而导致审判公开制度受到侵蚀而最终导致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的现象大量存在。
近年来我国审判队伍不断壮大,法官的素质也有所提高,许多政法院校的毕业生成了充实司法队伍的新生力量,但就整体而言,法官的素质仍然不够高。
因此,笔者认为需要提高法官的人员素质,一方面要霸主入门管,我国应建立严格的法官考试制度,参
考人员必须有法律专业装可以上文凭或其他专业本科文凭以上才能参与考试要保证优秀的人才来当法官;另外一方面,我们应加强法官的教育培养,使法官养成良好的职业行为习惯。
目前审判公开从制度方面越来越完善,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
解决存在的问题,应该从实践中调研,发现问题症结所在,建立配套措施,加强审判公开在实践中的贯彻。
比如在实践中建立投诉机制,建立法官惩罚制度,拓宽公民了解审判的渠道,建立适当的舆论监督沟通、协调机制。
另外,要加强对审判公开制度的物质和环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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