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课 西方法律体系中的美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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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课西方法律体系中的美国法律

由于美国实行联邦制,美国人通常会意识到不同管辖区的法律可能会有所不同,从政治上而言,每一个独立的司法管辖区都有其自己独立的法律制度的说法是很正确的。但是,在法律传统和法律方法方面,世界上大多数的法律制度都可以归于为数不多的几个法律传统之一。在西方以及在世界上那些被殖民化的或受到西方强烈影响的地区,存在着两个主要的法律传统或者法系——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美国的法律制度属于普通法系(路易斯安娜州除外)。

这篇文章为你介绍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起源和发展,以及这两大法系之间的主要区别,尤其是法律方法方面的区别。

1.两大法系的起源以及它们在世界各地的分布情况

(a)普通法系

普通法系起源于英国。早在1066年,一种新的法律秩序就由威廉征服的英国所建立的。但在1066年,普通法并不存在。征服者威廉(英王威廉一世)并没有废除地方的习惯法和法院。地方法院继续适用当地的习惯法。对于整个王国来说并没有统一适用的法律。尽管如此,国王还是在维斯敏斯特建立了一些王室法院。它们最初的管辖权是很有限的,但是最终扩大到使地方法院被废止。王室法院的判决成为整个王国通行的法律,即普通法。

普通法的渊源是先前的法院判决,因而普通法最主要的传统意义上的渊源是判例而不是立法。这一点是很正确。当普通法发展成为一整套不公正的、非常严格的正式的程序时,国王创设了新的法院而不是以立法的形式修改法律。当一个诉讼主体认为普通法的判决导致了不公正的结果时,他(在这种时候通常不是她)会向国王请愿。有如此之多的请愿,以至于国王创设了衡平法院。它会准许酌情的救济以修正普通法。这个法院判决产生了一系列可称为衡平法的的法律。这种衡平法也是建立在先前的司法判决的基础之上的。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普通法传统的组成部分。

大不列颠帝国把普通法带到了世界各地。普通法在许多国家得以“继受”。但它的继受在欧洲殖民者成为主要居民并且将他们的法律强加于当地的土著居民的那些国家最为成功。在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以及美国(除了路易斯安娜州以外,这个地区在美国获得司法管辖权之前就已经有了大陆法系的传统),情况就是如此。普通法也被适用于许多其它的殖民地,但通常会结合当地的习惯法做一些调整。在一些情况下,美国会将部分普通法在新的托管领地(例如菲律宾)上推行。如今,在非洲和亚洲,先前的英殖民地仍然适用普通法。现在,印度是人口最多的普通法国家。

二战之后,美国的经济霸权同样也导致了普通法的扩张。合同就是根据普通法的条款起草的,而且,国际上的仲裁员也通常使用普通法的原则。

对美国普通法的的一个说明,由于美国很早就独立了,这里的普通法是独立于英国及其他英联邦国家的普通法而发展的。英联邦国家只是在最近才独立的,甚至在它们独立了很长一段时间之后,一些国家仍然允许向位于伦敦的枢密院的司法委员会提起上诉(一些国家现在仍允许以这种方式上诉)。这对于这些国家的法律产生了一个趋同化的影响。如今一个国家的法院仍认为另一个联邦国家的判决是非常有说服力的。相反,在很少的情况下,当美国的法院对国内法的中的问题做出决定时会参照一个外国法院的判决。更令人瞩目的是虽然经过了多年的“法律上的分立”,这个国家的法律仍然与其它国家的普通法国家的法律存在着许多相同之处。

(b)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的渊源更久远,可以追朔到罗马共和国时期的(十二铜表法)(大约在公元前5世纪)。在其渊源中,罗马城市的法律只适用于罗马市民(拉丁语civis),而不是用于非罗马市民。“民法”的表述在拉丁语中就是jus civilis,其意思是罗马的“市民法”。

西罗马帝国灭亡之后(公元476年),所谓的蛮族把他们的法律带到了罗马,虽然罗马法继续对罗马人适用,但日耳曼的影响还是发展很快。并且法律越来越成为日耳曼和罗马法的结合体,这在后来被称为通俗化的罗马法。这种法律与传统的罗马法几乎没有相同之处。教会法——天主教会的法律,是唯一使罗马法许多元素保留完整的西方法律体系。然而,公元529——534年,东罗马帝国的查士丁尼出版了《民法大全》,它是对罗马法的重述和再现。直到甚至在15世纪奥斯曼土耳其的征服之后,《查士丁尼法典》(即民法大全)及其所附的概要一直在拜占庭被适用。

在11世纪末期,波罗尼亚大学开始教授罗马法,特别是《民法大全》。起初,这纯粹只是知识分子们的努力,因为罗马法在西欧以后不再被适用。这标志着后来所称的罗马法的渊源的开始。其他欧洲大学也紧随波罗尼亚大学之后,纷纷开设罗马法课程。几个世纪以后,由于一些无法在此做出解释的复杂原因,罗马法在欧洲大陆被广泛接受,成为欧洲大陆的“普通法”。

实际上,“被继受的”罗马法只局限在我们所称的“私法”的范畴(包括财产法、侵权法、契约法等)。这就是为什么民法学家将我们所称的私法简单地称之为“民法”(人、财产和义务)的原因。

虽然大部分大陆法系的国家现在都有民法典,但法典编篡实际上是相当近代的一个现象。第一部《法国民法典》只能追溯到1804年,而第一部《德国民法典》也仅能追朔到1896年(1900年才开始实施)。

《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是最重要的两个民法范畴。拿破仑把他的法典带到了他的军队所到之处。《法国民法典》对欧洲和拉美(中南美洲、路易斯安娜州和魁北克)的拉丁国家产生了很重要的影响。它也影响了苏联占领之前的欧洲国家。德国法也已经被日本所继受。

2.法律方法——比较

你一定知道大陆法系法律方法的课程与普通法系法律课程是完全不同的。刚开始你的法律职业生涯时,意识到法律在不同的社会和文化中可以有不同的形式并起到不同的作用是很重要的。你将要学习的不是法律必然应该怎样,而是法律在美国是怎样的。下面讲是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之间的几点不同之处:

首先也是最重要的,在普通法国家,判例通常被视为主要的法律渊源。法律方法的课程从学习判例开始。在大陆法国家,判例不是法律渊源——至少在理论上。事实是立法在普通法国家已经变得极为重要,判例在大陆法国家也正变得越来越重要,但大陆法学家和普通法的律师们对立法和判例的态度有着极大的差异。

大陆法学家认为民法典是一个包罗万象的文件。他们愿意对其做出宽泛的解释,以使其达到规范全部私法的目的。由于法典本身的条文通常拟定的很概括、抽象,法典本身就可以满足这种解释的需要。

相反,在普通法的管辖区内,立法总被视为是判例法的特例。法院也因此倾向于对立法进行更严格的解释。结果,法院和立法者都倾向用非常具体的术语阐明法律原则以解决非常具体的问题。总之,判例和立法都不会使用抽象的术语或阐明总的原则。

大陆法系的学生将要读到的“学说”要比判例多。“学说”是集中起来的法律教授关于法律是什么或应该是什么的著作。在大陆法系,学说被认为是法律的渊源,受到高度的尊重。你要记住在欧洲大陆重新介绍大陆法的是大学而不是法院。因此,法律教授对法律的界定仍然起着重要的作用,这一点并不令人吃惊。普通法的教授在他们的国家中普遍没有得到类似的威望。在那些国家中,法官拥有更多的威望。

各国的法学教育也有所不同,但美国的法学教育是非常原创的,在很多方面也是独特的。对于这个国家,判例教学或者讨论式的方法是不寻常的。到目前为止,在大陆法系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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