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

城乡规划建设类

目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实施自由裁量行政处罚法规依据目录 0

第一部分城乡规划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C101.62.1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C101.62.2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C101.62.3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C101.62.4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C101.64.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C101.64.2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C101.66.1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C101.66.2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C101.66.3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C101.67 (10)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C102.79.1 (11)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C102.79.2 (12)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C102.80.1 (13)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C102.80.2 (14)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C102.85 (15)

《风景名胜区条例》C103.40.1 (16)

《风景名胜区条例》C103.40.2 (17)

《风景名胜区条例》C103.40.3 (18)

《风景名胜区条例》C103.41 (19)

《风景名胜区条例》C103.43 (20)

《风景名胜区条例》C103.45.1 (21)

《风景名胜区条例》C103.45.2 (22)

《风景名胜区条例》C103.45.3 (23)

《风景名胜区条例》C103.45.4 (24)

《风景名胜区条例》C103.46 (25)

《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C104.36 (26)

《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C104.37 (27)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C105.41.1 (28)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C105.41.2 (29)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C105.41.3 (30)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C105.43.1 (31)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C105.43.2 (32)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C105.43.3 (33)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C105.43.4 (34)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C105.43.5 (35)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C105.43.6 (36)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C105.44 (37)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C105.45 (38)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C106.39.1 (39)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C106.39.2 (40)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C106.40 (41)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C107.23 (42)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2018版)》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建市函[2018]76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8.01.08 【实施日期】2018.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 (2018版)》的通知 (建市函〔2018〕76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中心),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建筑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9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我厅修定了《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

准(2018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原《安徽省建筑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建市〔2014〕34号)不再执行。 附件: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2018版) 2018年1月8日 附件 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2018版)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分由企业基本信用分和企业项目信用分构成。 一、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信用分 (一)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信用分由建筑施工企业优良信用信息分和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分构成。 建筑施工企业优良信用信息和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分值标准由各市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二)建筑施工企业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国家或省级表彰奖励项目目录(附件1、附件2)中所列的奖项。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附件3),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二、建筑施工企业项目信用分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信用分由建筑施工企业所有单个项目信用分的平均分构成。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样板引路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粤建质函〔20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样板引路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粤建质函〔2010〕485号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工程质量样板引路是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做法,鉴于当前建筑施工一线作业人员多来自农村富余劳动力,文化程度和职业技能不高的现状,全面推行工程质量样板引路这一做法,使之成为施工质量管理的一项措施,有利于加强对工程施工重要工序、关键环节的质量控制,消除工程质量通病,提高工程质量的整体水平。为此,我厅制订了《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样板引路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反馈。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一O年九月十九日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样板引路工作指引 (试行) 一、实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样板引路的目的 当前,建筑施工一线作业人员操作不规范,技能水平不高,采取口头、文字等方式进行技术交底和岗前培训往往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同时,也由于多数施工现场未按一定程序和要求制作用于指导施工的实物质量样板,使得技术交底、岗前培训、质量检查、质量验收等方面都缺乏统一直观的判定尺度。为解决这一问题,将逐步在全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中推行工程质量样板引路的做法,使之成为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一项工作制度,即根据工程实际和样板引路工作方案制作实物质量样板,配上反映相应工序等方面的现场照片、文字说明,使技术交底和岗前培训内容比较直观、清晰,易于了解掌握,同时也提供了直观的质量检查和质量验收的判定尺度,从而有利于消除工程质量通病,有效地促进工程施工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 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样板引路方案的制订 每项房屋建筑工程开工前,施工总承包企业要根据工程的特点、施工难点、工序的重点、防治工程质量通病措施等方面的需要,组织参与编制和实施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

《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粤建管字〔2007〕39号)

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 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建设厅2007年4月18日以粤建管字〔2007〕39号发布自2007 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的造价管理、招标投标、施工等建筑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下简称安全措施费),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中,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折价(含购置、折旧或摊销)费用和落实施工安全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措施费所包括的项目范围: 一、安全防护用具: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等; 二、洞口和临边防护设施:楼梯口、电梯口、通道口、预留洞口、阳台周边、楼层周边、屋面周边、基坑周边、卸料平台两侧以及上下通道等临边安全防护设施; 三、全钢质内外脚手架及配套防护设施、结构模板的全钢质主体支撑杆件; 四、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井字架提升机等建筑施工起重设备及配套防护设施; 五、施工用电:符合规范要求的临时用电系统、标准化电箱、电器保护装置、电源线路的敷设、外电防护措施等; 六、施工机具; 七、安全检测费:包括对建筑施工起重设备与外用电梯、安全网、钢管脚手架等的检测。 八、安全教育培训;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 人员实名制管理的通知 作者:发布时间:2014-08-15 信息来源: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阅读次 数:522 次【关闭】 建市〔2014〕16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管理,规范关键岗位人员执业(从业)行为,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的改革方向,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动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业改革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4〕6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全省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键岗位人员范围 (一)企业负责人: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进皖企业负责人。

(二)各类注册执业人员: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 (三)现场专业人员: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监理员、材料员、资料员、见证员、取样员、标准员、机械员、劳务员。 (四)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人员。 (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岗位人员。 (六)不在上述范围内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从业人员。 二、实名制登记信息内容 (一)基本信息。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工作经历和业绩、个人证件照(近照)、个人签名等信息。 (二)人脸识别信息。施工和监理企业项目部下列人员: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监理总监(注册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本省实行广域网络考勤(IFA)的人员和省外进皖企业上述人员实行全面采集。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5年广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制订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5年广东省工程建设 标准制订和修订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建科函[2015]2367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5.11.05 【实施日期】2015.1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5年广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制订和修订计划》的通 知 (粤建科函〔2015〕2367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的管理需要,经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单位自愿申报的广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制订和修订项目进行遴选、审核、公示,我厅确定了《2015年广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制订和修订计划》,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好标准的制订与修订工作。 在标准的制定与修订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迳与我厅科技信息处联系。

附件:2015年广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制订和修订计划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1月5日 附件: 2015年广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制订和修订计划 制订修订适用范围及主要技 术内容 主编 单位 参编单位 起止 年限 进度要求 主编 人 制订适用范围:城镇地 区在城市总体规 划、控制性详细规 划等规划制定中, 对养老服务设施建 设相关内容的落 实。养老设施指由 民政部门及卫生部 门主办或主管,包 括由其他社会力量 兴办的为老年人提 供助养、生活护 理、医疗以及社会 服务需求等综合性 服务的,满足基本 养老需求的公共设 施。主要技术 内容:养老服务设 施分级分类标准, 养老服务设施分区 分级设置要求,人 均用地标准、选址 布局要求,社区养 老服务设施配套标 准及规划指引、配 建规模要求及指 标、功能要求、外 深圳市 蕾奥城 市规划 设计咨 询有限 公司 广东省建筑科学 研究院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广 州中大城乡规划 设计研究院有限 公司广东省 建科建筑设计院 有限公司 2015.6- 2015.12 2015.11:征 求意见稿 2016.01:送 审稿 2016.03:报 批稿 钱征 寒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的管理办法

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建市〔2009〕7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O九十二月十五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的评标工作。

第三条评标办法是指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标准和方法。 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过程。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工程实际确定具体的评标办法并写入招标文件。 第四条评标定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的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办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五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特点选择下列评标方法: (一)最低投标价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有效的投标价格最低。适用于土石方、管道、花木种植等合同估价500万元及以下的简易工程,一般不要求编制技术标。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的工程项目,可不要求编制技术标。 (三)平均值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接近评标基准价。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的工程项目,可不要求编制技术标。 (四)综合评估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程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商务、技术等各项综合评价标准。适用于一级及以上施工资质才能承担的工程项目,或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和专业性较强的工程。 第七条招标人采用本办法之外的评标方法的,评标方法的设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并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的管理办法(暂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的管理办 法(暂行) 来源:本网时间: 2016-11-16 16:23:00 【字体:大中小】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 绿色施工的管理办法(暂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11月16日以粤建质〔2016〕242号发布自 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城镇化建设健康发展,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加快发展绿色施工,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市政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及拆除工程的绿色施工活动以及对绿色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绿色施工是指工程建设中,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的施工活动,实现“四节一环保”(节能、节材、节水、节地和环境保护)。 第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绿色施工创建活动。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各方主体责任,做好绿色施工工作。

第四条实施绿色施工,应坚持以人为本,高效利用,实现降本增效、转型升级,对施工策划、材料采购、现场施工、工程验收等施工各个环节进行控制优化,实现整个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实施工程项目绿色施工费用单列制度。把工程项目绿色施工费用列为不可竞争费用,单独列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依据定额或按照实际发生额计算。 第六条实施绿色施工情况较好的企业和项目,可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绿色施工专项补贴。 第二章绿色施工项目组织管理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提供建设工程绿色施工需要的相关资料,建立项目绿色施工的协调机制;在编制工程概算和招标文件时,应明确绿色施工的要求,保障绿色施工所需的资金、场地、环境、工期。建设单位可委托监理单位对绿色施工进行监理。 第八条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绿色施工承担监理责任,对绿色施工组织设计、绿色施工方案或专项方案进行审查,并在实施过程中进行检查和督促整改。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现行规范标准进行绿色设计,协助施工单位编制工程项目绿色施工方案。 第十条施工单位是工程项目绿色施工的实施主体,负责绿色施工的组织实施,应建立绿色施工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实施总承包管理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对绿色施工负总责,专业承包单位应对工程承包范围的绿色施工负责。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编制绿色施工组织设计、绿色施工专项方案,制定环境保护和人员安全与健康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经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绿色施工工作组织架构,制定绿色施工管理制度,开展绿色施工教育培训,进行项目绿色施工检查和跟踪整改,按国家和省现行绿色施工评价标准对项目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登记本单位工程项目水、电消耗量,废水、相关材料循环使用量,统计每亿元水、电消耗指标及资源回收再利用率,建立工程项目绿色施工资源消耗档案。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我厅组织修改了《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安监站),对施工、监理企业,以及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进行扣分,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建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扣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企业违规量化扣分 第五条对施工、监理企业所承担的在建工程项目中的安全生产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项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5分、3分。 第六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未实施建筑施工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的; (二)未设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架构或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 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建安字[2008]6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8.07.03 【实施日期】2008.07.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 通知 (粤建安字[2008]61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的管理,切实提高依法监管水平,加强施工安全监督队伍建设,我厅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建设厅 二00八年七月三日

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及安全监督人员(以下简称“安监员”)的管理,提高安监机构依法监督工作水平,推动安监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安监机构及人员的考核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监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各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安监员是指经省建设厅培训考核合格,依法从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安监机构工作人员。 第五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安监机构和安监员的考核管理,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以下简称“省安监总站”)进行。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招标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建市[2014]232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4.11.05 【实施日期】2014.1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招 标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的通知 (建市〔2014〕232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办、中心),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铜陵市水务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现将《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招标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建设单位应对建设项目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

负责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等组织招标,并对招标的全过程负责。 二、建设单位(招标人)因不良行为被记录的,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应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并通过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http://https://www.360docs.net/doc/b56257207.html,/)进行披露。不良行为可在平台内网披露,被行政处罚的严重不良行为在平台外网披露。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1月5日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招标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一、说明 (一)本标准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本标准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本省范围内建设单位(招标人)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规定,以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三)建设单位(招标人)不良行为记录主要包括建设程序、招标发包、质量安全、合同履约和其他等方面内容。 对于无不良行为的建设单位(招标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投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建质[2009]1号)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我厅组织修改了《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安监站),对施工、监理企业,以及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进行扣分,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建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扣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企业违规量化扣分 第五条对施工、监理企业所承担的在建工程项目中的安全生产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项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5分、3分。 第六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未实施建筑施工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的; (二)未设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架构或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四)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发出的整改通知,未督促施工现场落实整改的; (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 (六)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的; (七)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 (八)不具备相应资质,自行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的。 第七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施工起重机械分包给不具备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安装拆卸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责任的; (三)对所承建的建筑工程未按规定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 (四)未按规定审查分包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 (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六)使用未办理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的施工起重机械的; (七)未按规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过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设字〔2008〕24号)

广东省建设厅文件 粤建设字〔2008〕24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深圳市规划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工程质量,节约投资,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笫一条为加强我省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工程质量,节约投资,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向省或者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现行国家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执行。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实行分级审查制度。 国家和省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审查。 地级以上市和县(市)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本地区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审查。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广东省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三)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主要包括: 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关规划设计要点的批准文件; 3、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4、环保、消防、人防、安全生产、卫生防疫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的批准文件,涉及航空管制、地铁、风景名胜、航道通航等方面的,须提供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四)技术文件。主要包括: 1、拟建设场地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关于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关于推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发布日期】2016.08.04 【实施日期】2016.08.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推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为推动和规范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方式参与我省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5号)(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和省

委、省政府部署,围绕加强和改善公共服务,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大力推广特许经营,着力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和投入方式,着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着力拓宽社会资本投资渠道,切实发挥投资对经济的拉动作用,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提供重要支撑。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示范带动。政府要集中力量做好政策制定、发展规划、市场监管和指导服务,精心筛选特许经营示范项目,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扩大项目覆盖面。 2.协议约定,保障权益。政府应与经营方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保障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 3.明确职责,风险分担。在政府和社会资本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原则上,社会资本承担项目的建设、运营风险,政府承担法律、政策调整风险,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风险由双方共同承担。 4.完善机制,公开透明。完善制度设计,营造良好政策环境,确保项目实施决策科学、程序规范、过程公开、责任明确、稳妥推进。 二、明确特许经营领域及模式 (三)明确适用领域。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广泛筛选适宜开展特许经营的项目,深化前期研究,谋划重点推进项目。 (四)选择适合模式。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即建设-运营-移交(BOT)模式;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即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模式;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装配式建筑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装配式建筑 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有关要求,规范我省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三五”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办法><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17〕7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建造,在设计标准化、生产工厂化、施工装配化、装修一体化、管理信息化、应用智能化等方面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第三条我省行政范围内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的申请、评审、认定、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示范项目优先享受国家、省、市相关支持政策,各

地在制定优惠政策时,应向示范项目适当倾斜。 第二章申请 第五条示范项目申请主体原则应为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由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设计等单位联合申请。 第六条申请单位在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加具意见后,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报。 第七条申请示范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已完成形象进度1/2及以上的在建项目。 (二)具有一定的建筑规模。其中,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单体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0平方米,住宅小区等群体项目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20000平方米,木结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平方米。 (三)建立了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编制了关键工序、关键部位质量安全控制专项施工方案,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实现信息化管理。 (四)项目选定的技术体系先进、合理,积极应用建筑业新技术,装配率等指标达到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的要求。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建筑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建筑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的通知各区建设局,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贯彻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范围: (一)桩基础、天然地基、处理地基等工程; (二)主体结构工程; (三)建筑节能分部工程; (四)建设、监理单位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有关规定以及工程特点确定的涉及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关键部位的其他分部(子分部)工程。 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分段验收。 二、验收准备工作

(一)分部(子分部)工程完工后30个工作日内,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验收标准、规范全面检查工程质量,整理工程技术资料,填写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一份,将申请表和工程技术资料提交监理单位。 (二)监理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实体进行检查,审核工程技术资料,由总监理工程师在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签署意见。 (三)监理单位通知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验收,在验收5个工作日前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到场实施验收监督。 三、验收工作内容 (一)审查工程技术资料; (二)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三)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实体质量和质量管理等做出全面评价,填写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一式四份和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纪要一式四份并加盖有关单位公章。 四、验收监督 重要分部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主持,相关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参加。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重要分部工程的验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节能重要分部工程的验收。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答疑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 题的答疑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答疑 2018-08-28 一、基本概念 1.什么是专业技术资格 答:是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和 省有关规定和条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 务的任职资格,又称职称。表明专业技 术人员在一定时期内具有受聘该专业技 术职务所需的学术、技术水平,一般分 为初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和高级 (副高级、正高级)三个层次。 2.什么是专业技术职务 答:是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 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设置的, 具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具备 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并体现相应报酬 的工作岗位。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 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 号。 3.什么是职业资格 答: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是对从 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 的基本要求,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 执业资格。 4.什么是基本任职年限 答: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任职年限是 指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职称时, 从取得现任最高一级职称并被聘任之日 起到申报更高一级职称所要达到的最低 年限要求。 5.基本任职年限如何计算 申报正高级职称,取得高级工程师 资格,基本任职年限为5年;申报高级 职称,取得工程师资格,获得博士学位 的,基本任职年限为2年,获得本科、专 科、中专学历人员的,基本任职年限为5 年;申报中级职称,取得助理工程师资 格,获得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学位的,基本 任职年限为3年,获得专科或本科学历 的,基本任职年限为4年,获得中专学历 的,基本任职年限为5年;申报初级职称 时,获得本科学历的,基本任职年限为1 年,获得专科学历并取得技术员资格,基 本任职年限为2年;获得中专学历并取 得技术员资格,基本任职年限为4年。 二、学历与资历 6.什么是学历什么是规定学历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建质[2009]1号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我厅组织修改了《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安监站),对施工、监理企业,以及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进行扣分,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建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扣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企业违规量化扣分 第五条对施工、监理企业所承担的在建工程项目中的安全生产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项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5分、3分。 第六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未实施建筑施工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的; (二)未设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架构或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四)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发出的整改通知,未督促施工现场落实整改的; (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 (六)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的; (七)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 (八)不具备相应资质,自行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的。 第七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施工起重机械分包给不具备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安装拆卸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责任的; (三)对所承建的建筑工程未按规定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 (四)未按规定审查分包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 (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六)使用未办理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的施工起重机械的;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重点地区业主自有产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重点地区业主自有产权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电费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产地产权属管理 【发文字号】穗建市政[2015]1370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12.09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重点地区业主自有产权的城市景观照明 设施电费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穗建市政〔2015〕1370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业主):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重点地区业主自有产权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电费补贴暂行办法》印发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州市照明建设管理中心反映。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12月9日

广州市重点地区业主自有产权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电费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本市城市景观照明工作的管理水平,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城市景观照明工作,保障景观照明效果,建设美丽广州,根据《广州市城乡照明管理办 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结合本市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地区包括珠江前航道两岸、新城市中轴线两侧一线地块、本市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划定的重点区域,以及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需要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区域。 业主自有产权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是指未列入市(区)财政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由建(构)筑物的业主或管理单位作为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自行建设和维护管理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 第三条重点地区业主自有产权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电费补贴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申请电费补贴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满足相关技术标准,并且其规划设计方案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同意; (二)景观照明设施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三)安装有独立电表,可精确计量景观照明用电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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