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药物饲料添加剂管理,切实规范饲料生产环节和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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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饲养场防疫制度

规模饲养场防疫制度

规模饲养场防疫制度规模饲养场实行兽医防疫卫生管理专人负责制,制定本场兽医防疫卫生工作计划,实施牛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一、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规模饲养场应经过县动物防疫监督所进行的规模饲养场条件审核、审批并验收合格,颁发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规模饲养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认真组织做好各项动物防疫制度的落实工作。

四、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场或实行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

五、规模养殖场严格按照合理的畜禽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强制免疫项目必须确保实施到位。

六、坚持自繁自养,必须引进时,只能引自非疫区的健康猪场,经当地兽医部门检疫并签发检疫证书,再经本场兽医验证、检验、隔离观察2周以上,经检查认为已健康牛,方可入舍饲养。

规模饲养场疫情报告制度一、饲养者时刻注意观察动物情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动物防疫监督所报告。

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立即进行现场检查、诊断、治疗、隔离。

二、对发生的重大疫情,应按规定逐级报告,同时封锁场区,等候处理。

三、初步诊断为其他传染病后,要立即封锁现场,做好各项隔离、消毒工作,并采取紧急措施,把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予以扑灭。

四、发病动物应转移到场区内的隔离间进行观察、隔离,病畜(禽)用过的圈舍和器具、走道,必须立即严格消毒。

五、病死动物按“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处理。

规模饲养场消毒制度一、规模养殖场应严格按照消毒规程进行场地消毒。

二、生活区:办公室、食堂、宿舍及其周围环境每月消毒一次。

三、规模养殖场要实行“全进全出”的生产方式,出栏后要对圈舍及周围环境进行一次彻底的冲洗、消毒和干燥。

四、生产区正门消毒池:每周至少更换池水、池药2次,保持有效浓度。

五、车辆:进入生产区的车辆必须彻底消毒,随车人员消毒方法同生产人员一样。

六、更衣室、工作服:更衣室每周末消毒一次,工作服清洗时消毒。

七、生产区环境:生产区道路及两侧5米内范围、圈舍间空地每月至少消毒2次。

甘肃省饲料工业办公室关于印发饲料质量安全承诺书和饲料使用安全

甘肃省饲料工业办公室关于印发饲料质量安全承诺书和饲料使用安全

甘肃省饲料工业办公室关于印发饲料质量安全承诺书和饲料使用安全承诺书的通知【法规类别】农副产品【发文字号】甘饲办函[2015]4号【发布部门】甘肃省饲料工业办公室【发布日期】2015.05.19【实施日期】2015.05.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甘肃省饲料工业办公室关于印发饲料质量安全承诺书和饲料使用安全承诺书的通知(甘饲办函〔2015〕4号)各市(州)饲料工业办公室、兽医(畜牧兽医)局:为加强饲料生产和使用环节监督管理,提高饲料产品质量,确保动物产品安全,省饲料办制定了《饲料质量安全承诺书》和《饲料使用安全承诺书》样本,现印发你们。

请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推行饲料生产和使用质量安全承诺制,切实做好承诺书的签订落实工作。

2015年辖区内饲料生产企业和规模养殖场(省政府办公厅甘政办发〔2007〕111号文件规定的养殖场)承诺书签订率要达到100%。

附:1、饲料质量安全承诺书2、饲料使用安全承诺书甘肃省饲料工业办公室2015年5月19日附件1饲料质量安全承诺书确保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是饲料生产企业应尽的义务和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

本着对社会、对企业自身负责的态度,本企业就饲料质量安全承诺如下:一、严格遵守国家饲料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生产经营,落实饲料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履行饲料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定义务。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饲料生产准入条件,依法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企业应当取得产品批准文号。

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进行查验或检验。

不在饲料产品中添加“瘦肉精”、“三聚氰胺”等违禁添加物,不使用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饲料。

农业部第220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补充公告

农业部第220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补充公告

农业部公告第220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补
充公告
针对一些地方反映《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2001年农业部第168号公告,以下简称“168号公告”)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部进行了认真的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根据需要,养殖场(户)可凭兽医处方将“168号公告”附录二的产品及今后我部批准的同类产品,预混后添加到特定的饲料中使用,或委托具有生产和质量控制能力并经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认定的饲料厂代加工生产为含药饲料,但须遵守以下规定:(一)动物养殖场(户)须与饲料厂签订代加工生产合同一式四份,合同须注明兽药名称、含量、加工数量、双方通讯地址和电话等,合同双方及省兽药和饲料管理部门须各执一份合同文本。

(二)饲料厂必须按照合同内容代加工生产含药饲料,并做好生产记录,接受饲料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含药饲料外包装上必须标明兽药有效成分、含量、饲料厂名。

(三)动物养殖场(户)应建立用药记录制度,严格按照法走兽药质量标准使用所加工的含药饲料,并接受兽药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代加工生产的含药饲料仅限动物养殖场(户)自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销售或倒买倒卖,违者按照《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为从养殖生产环节控制动物性产品中兽药残留,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168号公告”,切实加强饲料药物添加剂质量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委托加工含药饲料生产、使用活动的监管工作,对监管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部门间的沟通,并依法严厉查处,同时请各地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二 OO二年九月二日。

规范养殖场安全用药承诺书

规范养殖场安全用药承诺书

尊敬的畜牧兽医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为了加强养殖场的安全经营管理,保障畜禽品质,提高养殖业的生产效益,我们作为养殖场(户)经营者,郑重承诺如下: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养殖环节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二、加强养殖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养殖管理制度,明确养殖过程中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规范,严格按照兽药使用指南和饲料添加剂使用规定进行操作,防止药物残留和滥用。

三、采购兽药和饲料时,严格选择合法合规的供应商,确保所购买的兽药和饲料质量安全,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兽药和饲料添加剂,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四、建立健全兽药使用记录制度,详细记录兽药的名称、规格、生产厂家、批号、使用日期、使用量等信息,以便监管部门进行追溯和检查。

五、加强养殖场环境卫生管理,定期进行消毒和防疫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和传播,确保养殖场生物安全。

六、定期对养殖场的动物进行健康检查,根据动物的实际情况合理使用兽药,严格按照兽药的剂量、用法和用药周期进行治疗,不得滥用和过量使用兽药。

七、严格执行兽药停药期制度,确保动物产品出栏前兽药残留检测合格,保障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

八、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提高自身养殖技术和兽药知识水平,接受职能部门的技术指导和监管,不断提高养殖场的安全生产水平。

九、主动接受和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对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养殖场的安全生产。

十、如违反以上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和处理。

我们深知养殖场安全用药的重要性,将始终坚持以人为本、诚信经营的原则,切实履行养殖场的安全用药责任,为我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此致敬礼!养殖场(户)经营者:日期:年月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全文(2018最新版)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全文(2018最新版)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全文(2018最新版)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审定和登记第七条国家鼓励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环保的原则,保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第八条研制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定申请,并提供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一)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检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以及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申请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的,还应当说明该新饲料添加剂的添加目的、使用方法,并提供该饲料添加剂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开展规范本市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开展规范本市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开展规范本市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08•【字号】沪农委〔2024〕49号•【施行日期】2024.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开展规范本市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的通知各区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市兽药饲料检测所:为进一步维护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市场管理秩序,规范畜禽养殖用药行为,保障本市畜禽养殖用药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的通知》(农办牧〔2024〕8号)工作要求,并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决定组织开展规范本市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整治,依法严厉打击以饲料原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名义冒充兽药,以及把原料药销售给畜禽养殖主体等违法行为,提升饲料兽药质量安全水平;督促指导规模养殖场严格遵守落实兽用处方药、休药期等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实现用药记录完整、准确、可追溯;提高养殖场(户)辨别兽药真伪的能力,不购买使用原料药、化学中间体、未批准为兽药的物质等,严格遵照批准的标签和说明书内容使用兽药,持续提升养殖环节规范用药水平。

二、重点任务(一)严厉打击饲料冒充兽药和非法添加药物行为坚持“料是料、药是药”原则,商品饲料中除农业农村部批准允许使用的兽药外,不得添加其他任何药物成分。

1. 商品饲料生产企业。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违法使用兽药或使用其他药物的行为;重点检查批准在商品饲料中使用的兽药,其标签和说明书“注意事项”是否标注“可在商品饲料和养殖过程中使用”等字样,其“用法用量”标注的使用动物是否符合所生产商品饲料标示动物的品种及阶段。

2.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重点检查药饲同源植物饲料原料及其提取物、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等产品,是否标注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的功能。

产品宣传活动倡议书

产品宣传活动倡议书

产品宣传活动倡议书今年的6月1日既是“六一儿童节”,同时又是《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一周年,“大头娃娃”、“苏丹红”、“三鹿奶粉”等质量安全事件至今仍历历在目,在质量安全事故的警钟多次敲响之后,在三鹿等企业因事故破产之后,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严令的再三三申五令之下,三聚氰胺却仍然死灰复燃,食品质量安全事故仍然不断,这不得不让我们震惊,也让食品行业不得不深刻反思。

虽然云南的食品行业给人留下了老实本分、踏踏实实的印象,但是极少数食品企业因为生产管理不够规范、技术创新不到位、质量安全意识还不够强,甚至道德和良知存在问题,假冒伪劣及不合格食品不时在市场上出现,云南食品市场还不是一片净土,所以我们的食品生产流通企业、政府有关部门,包括广大消费者在内,应该万众一心,为打造安全健康的云南食品市场齐心协力,构筑铁壁铜墙般的食品安全防火墙。

为了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营造百姓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响应省委省政府“绿色经济强省”的口号,我们呼吁广大食品企业严格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绝不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依法经营,诚信自律,高举绿色、生态、环保、低碳大旗,并向社会发出如下倡议:1、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积极构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2、诚信自律,依法经营,自觉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3、严把进货关,杜绝一切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检验、检疫合格的不安全食品和食品原料入厂;4、遵守国家关于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绝不乱加(绝不超量)添加食品添加剂,坚决杜绝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食品;5、加强生产管理,落实生产责任制,严格监管车间、设备、人员的清洁卫生;6、严把产品出厂关,未经检验合格的食品一律不得出厂;7、一旦发现产品有质量问题,坚决召回并销毁;8、大力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努力增强食品安全意识,提高员工职业道德水准,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

9、主打绿色健康牌,逐步建立从农田到餐桌的绿色食品安全生产链。

农业部公告第168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农业部公告第168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农业部公告第168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为了规范饲料药物添加剂的使用,保障畜禽养殖的安全和健康,农业部发布了第168号公告,明确了饲料药物添加剂的使用规范。

以下是对该公告内容的详细解读。

首先,公告要求饲料药物添加剂必须按照食品安全和动物生产环境的要求进行研发和生产。

对于已经上市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必须通过农业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审核,取得相关证书方可使用。

这一要求有助于严格控制饲料药物添加剂的质量,并确保其对畜禽养殖的安全和有效性。

其次,公告明确规定饲料药物添加剂的使用对象和范围。

饲料药物添加剂主要用于畜禽的生产,包括饲料预防性使用、饲料治疗性使用和饲料促进性使用。

但是,公告明确指出,饲料药物添加剂不得用于非食用动物的饲料中,也不得用于输送、销售、饲喂以及饲喂后产生的产品中。

这一规定保障了食品安全,避免了饲料药物残留对人类健康的危害。

公告还明确了饲料药物添加剂的使用量和使用方法。

使用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养殖场必须制定相应的使用方案,并严格遵守农业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规定。

饲料药物添加剂的使用量必须根据动物品种、体重、生理状态等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的确定。

同时,使用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养殖场必须建立相关记录,包括药物添加剂的种类、使用量、使用时间等信息,以备查验。

此外,公告还强调饲料药物添加剂的质量监控。

饲料药物添加剂的生产企业必须建立相应的质量监控体系,进行质量控制和质量跟踪,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和可靠。

同时,饲料药物添加剂的使用养殖场应定期抽检,并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最后,公告要求饲料药物添加剂的使用单位必须配备专业人员进行管理。

这些专业人员应具备相关的知识和技能,能够科学合理地使用饲料药物添加剂,并对畜禽的生产进行监控和评估。

总之,农业部公告第168号为饲料药物添加剂的使用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保障了畜禽的生产安全和食品安全。

饲料药物添加剂的科学合理使用将有助于提高畜禽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促进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饲料质量安全监
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
•【公布日期】2024.02.05
•【文号】农办牧〔2024〕6号
•【施行日期】2024.02.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方案》的通知
农办牧〔202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全国畜牧总站,国家饲料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北京),中国农业科学院饲料研究所、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蜜蜂研究所、农产品加工研究所,中国饲料工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强化饲料质量安全监管,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2024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4年2月5日。

畜禽养殖兽药饲料功监管制度

畜禽养殖兽药饲料功监管制度

畜禽养殖、兽药饲料监管制度为保证我乡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养殖业经济效益,增加农民经济收入,确保动物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动物养殖方面的执法必须必须从养殖环节抓起。

养殖环节的监管主要包括监管畜禽类调入和调出、饲养、用药、用料、免疫、消毒防疫、病畜和粪便的无害化处理等情况,在监管中做到“三严”,即严防重大动物疫病发生,严防违禁药物、假劣兽药及不合格饲料等有害物质在饲养中使用,并及时填写和更新“畜禽养殖场管理档案”,做到对全乡畜牧养殖场全面监管,安全生产。

现就如何如何做好我乡动物养殖环节的监管,确保畜禽安全生产,提出以下方案:一、加强养殖普法宣传提高人们对畜牧方面法律法规的认识《畜牧法》《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养殖业主在养殖档案建立、饲料兽药及添加剂规范应用、强制免疫、消毒灭源、无害化处理、防疫条件、疫情监测、疫情报告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我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形式,利用广播、电视、杂志、报纸等媒体,做好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使养殖业主、社会公众熟悉了解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防疫、检疫政策,清楚自己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提高业主的防疫意识,促使其自觉履行应尽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同时,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切实加大执法监督工作力度,及时纠正和查处违反畜禽养殖、标识使用及养殖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的各类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二、加强乡级兄弟单位之间的联合执法乡级畜禽养殖环节涉及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疾病控制部门、饲草饲料监督部门等许多部门,单靠一家执法部门不能完全杜绝畜禽养殖环节违规违法事件的发生,只有多部门联合执法才能确保每一个养殖环节不出问题。

三、指导和监督并重要充分发挥县乡畜牧兽医执法部门的作用,指导和监督并重并加大畜牧养殖环节执法的覆盖面,争取做到我乡执法面的全覆盖。

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为切实加强饲料添加剂管理,保障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部对《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进行了修订。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实施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除外)生产许可应遵守本《规范》规定,不得核发含量规格低于本《规范》或者生产工艺与本《规范》不一致的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明文件。

二、饲料企业和养殖者使用饲料添加剂产品时,应严格遵守“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最高限量”规定,不得超量使用饲料添加剂;在实现满足动物营养需要、改善饲料品质等预期目标的前提下,应采取积极措施减少饲料添加剂的用量。

三、饲料企业和养殖者使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铁、铜、锌、锰、碘、钴、硒、铬等微量元素饲料添加剂时,含同种元素的饲料添加剂使用总量应遵守本《规范》中相应元素“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最高限量”规定。

四、仔猪(≤25 kg)配合饲料中锌元素的最高限量为110 mg /kg,但在仔猪断奶后前两周特定阶段,允许在此基础上使用氧化锌或碱式氯化锌至1600 mg/kg(以锌元素计)。

饲料企业生产仔猪断奶后前两周特定阶段配合饲料产品时,如在含锌110 mg/kg基础上使用氧化锌或碱式氯化锌,应在标签显著位置标明“本品仅限仔猪断奶后前两周使用”,未标明但实际含量超过110 mg/kg或者已标明但实际含量超过1600 mg/kg的,按照超量使用饲料添加剂处理。

五、饲料企业和养殖者使用非蛋白氮类饲料添加剂,除应遵守本《规范》对单一品种的最高限量规定外,全混合日粮中所有非蛋白氮总量折算成粗蛋白当量不得超过日粮粗蛋白总量的30%。

六、如无特殊说明,本《规范》“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推荐添加量”“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最高限量”均以干物质含量88%为基础计算,最高限量均包含饲料原料本底值。

2024年畜产品质量安全总结

2024年畜产品质量安全总结

2024年畜产品质量安全总结2024年是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关键一年。

在这一年,我们深入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推动畜牧业向高质量发展,努力维护畜产品的质量安全,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本文将对2024年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情况进行总结,主要涉及国家政策措施、标准规范、监管机制、产业链管理等方面。

一、国家政策措施2024年,国家加大了畜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以提升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首先,加强畜牧业标准化建设,制定了《畜牧养殖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范了畜牧业养殖、饲养管理等环节,推动畜产品质量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其次,加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畜产品检验检疫体系,确保畜产品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此外,国家还加大了畜产品质量抽检力度,加强市场监管,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二、标准规范2024年,我国畜牧业设置了更高的质量安全标准,以确保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首先,加强了饲料安全管理,规范了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并加大了饲料中抗生素残留的监测力度。

其次,加强了畜产品生产环节的规范,明确了养殖场的布局、面积和养殖密度等要求,确保畜禽养殖环境的良好与清洁。

此外,对于屠宰和加工环节,国家对肉类、禽类等畜产品的加工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严禁使用非法添加剂和劣质原材料,保证畜产品的安全性和卫生性。

三、监管机制2024年,我国加强了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机制,通过提高监管效能,加强协作机制,推动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落实。

首先,国家建立了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共享,及时把握市场情况和风险状况。

其次,加大了行业监管的力度,建立了畜产品监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增强监管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此外,加强了畜产品质量救济与消费者维权的机制,建立了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平台,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产业链管理2024年,我国畜牧业加强了产业链管理,推动畜产品从产地到餐桌的全程可追溯。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Al加l,R根ig据h需ts要也Re可s以er邀v请ed1.至 2 名全国饲料评审
委员会专家以外的专家参加,参加评审的专家对 评审事项具有表决权。评审会议应当形成评审意 见和会议纪要,并由参加评审的专家审核签字;有 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依法 公平、公正履行职责,对评审资料保密,存在回避 事由的,应当主动回避。
. Al一l条R规ig定h的ts标签Re。served.
易燃或者其他特殊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 装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说明,并注明储运注意事 项。
第二十一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上应 当附具标签。标签应当以中文或者适用符号标明 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重 或者净含量、贮存条件、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生产 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以及地址、许可证明 文件编号和产品质量标准等。加入药物饲料添加 剂的,还应当标明“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并 标明其通用名称、含量和休药期。乳和乳制品以外 的动物源性饲料,还应当标明“本产品不得饲喂反 刍动物”字样。
(1999 年 5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66 号发布根据 2001 年 11 月 29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11 年 10 月 26
. All Righ日ts国务Re院s第er1v77ed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 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 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 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 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 料。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 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 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国务 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 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 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

兽药管理专题培训班讲义(使用环节)

兽药管理专题培训班讲义(使用环节)

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购买者或者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 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11
法律法规——《兽药管理条例》
■ 养殖诊疗、用药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时间 圈舍号 发病头数 诊断情况 兽药名称 生产厂家 休药期 用法用量 停药时间 治疗结果
12
法律法规——《兽药管理条例》
14
法律法规——部令公告

农业部公告、规范性文件
一、禁用药物管理:违禁药物相关公告、淘汰兽药品种目录、兽药地
方标准废止目录等;
二、兽药残留: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兽药停药期规定、动物及动物源
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 三、处方药管理:处方药目录(第一批)、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 四、监督执法: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2071号公告); 五、毒麻品管理:氯胺酮、兽用安钠咖、麻黄碱等。
(四)代加工生产的含药饲料仅限动物养殖场(户)自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销售或倒买倒卖,违者按照
《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为从养殖生产环节控制动物性产品中兽药残留,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168号公告”,切实加强饲料药物添 加剂质量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委托加工含药饲料生产、使用活动的监管工作,对监管工作中发现的违 规行为要及时进行部门间的沟通,并依法严厉查处,同时请各地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部。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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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农业部公告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168号附录1)-2001.9.4
具有预防动物疾病、促进动物生长作用,可在饲料中长时间添加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其产 品批准文号须用“药添字”,必须在产品标签中标明所含兽药成份的名称、含量、适用范围、停药 期规定及注意事项等。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工作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工作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工作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鄂农发〔2021〕48号•【施行日期】202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工作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中心):为切实加强兽用抗菌药综合治理,全面提升畜禽绿色健康养殖水平,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农牧发〔2021〕31号)要求,我厅制定了《湖北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工作方案(2021—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2021年12月30日湖北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工作方案(2021—2025年) 根据《全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方案(2021—2025年)》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

以生猪、蛋鸡、肉鸡、肉鸭、奶牛、肉牛、肉羊等畜禽品种为重点,稳步推进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以下简称减抗行动),切实提高畜禽养殖环节兽用抗菌药安全、规范、科学使用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十四五”时期全省产出每吨动物产品兽用抗菌药的使用量保持下降趋势,肉蛋奶等畜禽产品的兽药残留监督抽检合格率保持在98%以上,动物源细菌耐药趋势得到有效遏制。

(二)阶段目标。

2022年,在现有减量化行动工作基础上,全省每个涉农县10%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实施减抗行动,所有涉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部级畜禽标准化示范场实施减抗行动。

2023年,每个涉农县实现25%以上规模养殖场实施减抗行动。

2024年,每个涉农县实现40%以上规模养殖场实施减抗行动。

饲料和添加剂管理条例考题

饲料和添加剂管理条例考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1.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民身体健康。

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___A___,他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有法可依。

A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B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定义:__D_____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

A单一饲料B饲料添加剂C动物源性饲料D饲料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__A___物质,它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A少量或微量B维生素或氨基酸C调味剂和香料D多糖和寡糖4.营养性饲料添加剂,是指用于补充饲料营养成分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_____B______。

A饲料级氨基酸、维生素、微生物、着色剂、抗氧化剂等B饲料级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非蛋白氮等C饲料级氨基酸、维生素、天然叶黄素、苯甲酸、植酸酶、地衣芽孢杆菌等D蛋氨酸、赖氨酸、维生素A、氯化胆碱、五水硫酸铜、大蒜素等5.一般饲料添加剂,是指为保证或者___A_____而掺入饲料中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

A改善饲料品质、提高饲料利用率B增加营养、提高饲料利用率C增加营养、保持动物体内营养平衡D增加营养、预防动物疾病6.为了预防、治疗动物疾病而掺入载体或者稀释剂的兽药的预混物,称为药物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的管理,依据___B_____的规定执行。

A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B兽药管理条例C农药管理条例D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7.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具有预防动物疾病、促进动物生长作用,可在饲料中长时间添加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其产品批准文号必须用___B____。

A饲添字B药添字C兽药字D以上都不是8.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是指以__C________为原料,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单一饲料。

饲料管理条例

饲料管理条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审定和登记第七条国家鼓励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环保的原则,保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第八条研制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定申请,并提供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一)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检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以及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为加强兽药的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指导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合理使用,防止滥用饲料药物添加剂,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发布《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以下简称《规范》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凡农业部批准的具有预防动物疾病、促进动物生长作用,可在饲料中长期添加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收载于附录一),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药添字”。

生产含有“附录一”所列品种成份的饲料,必须在产品标签中标明所含兽药成份的名称、含量、合用范围、停药期规定及注意事项等。

二、凡农业部批准的用于防治动物疾病,并规定疗程,仅是通过混饲给药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包括预混剂或者散剂,品种收载于附录二),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兽药字”,各畜禽养殖场及养殖户须凭兽医处方购买、使用,所有商品饲料中不得添加“附录二”中所列的兽药成份。

三、除本《规范》收载品种及农业部今后批准允许添加到饲料中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外,任何其他兽药产品一律不得添加到饲料中使用。

四、兽用原料药不得直接加入饲料中使用,必须制成预混剂后方可添加到饲料中。

五、各地兽药管理部门要对照本《规范》于10月底前完成本辖区饲料药物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清理整顿工作,印有原批准文号的产品标签、包装可使用至2001年12月底。

六、凡从事饲料药物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履行有关的兽药报批手续,并接受各级兽药管理部门的管理和质量监督,违者按照兽药管理法规进行处理。

七、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我部《关于发布(允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使用规定)的通知》 (农牧发[1997]8号)和《关于发布“饲料添加剂允许使用品种目录”的通知》 (农牧发[1994]7号)同时废止。

二 OO 一年六月四日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1二硝托胺预混剂Dinitolmide Premix[有效成份] 二硝托胺[含量规格] 每1000g 中含二硝托胺250g。

[合用动物] 鸡[作用与用途] 用于禽球虫病。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168号)发布日期:2010-05-24 来源:农业部浏览次数:5466 为加强兽药的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指导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合理使用,防止滥用饲料药物添加剂,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发布【发布单位】农业部【发布文号】农业部公告第168号【发布日期】2001-07-03【生效日期】2001-07-03【效力】【备注】为加强兽药的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指导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合理使用,防止滥用饲料药物添加剂,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发布《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凡农业部批准的具有预防动物疾病、促进动物生长作用,可在饲料中长时间添加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收载于附录一),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药添字”。

生产含有“附录一”所列品种成分的饲料,必须在产品标签中标明所含兽药成分的名称、含量、适用范围、停药期规定及注意事项等。

二、凡农业部批准的用于防治动物疾病,并规定疗程,仅是通过混饲给药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包括预混剂或散剂,品种收载于附录二),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兽药字”,各畜禽养殖场及养殖户须凭兽医处方购买、使用,所有商品饲料中不得添加“附录二”中所列的兽药成分。

三、除本《规范》收载品种及农业部今后批准允许添加到饲料中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外,任何其他兽药产品一律不得添加到饲料中使用。

四、兽用原料药不得直接加入饲料中使用,必须制成预混剂后方可添加到饲料中。

五、各地兽药管理部门要对照本《规范》于10月底前完成本辖区饲料药物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清理整顿工作,印有原批准文号的产品标签、包装可使用至2001年12月底。

六、凡从事饲料药物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履行有关的兽药报批手续,并接受各级兽药管理部门的管理和质量监督,违者按照兽药管理法规进行处理。

七、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我部《关于发布(允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使用规定)的通知》(农牧发[1997]8号)和《关于发布“饲料添加剂允许使用品种目录”的通知》(农牧发[1994]7号)同时废止。

矿产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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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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