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性质
民法典对于恢复原状的解释

民法典对于恢复原状的解释
民法典对于恢复原状的解释主要可以参考以下几个方面:
1.原状的定义:民法典规定,恢复原状是指将因行为发生的损
害恢复到事实上原先的状态,即恢复被侵权人享有的权益和其原有的利益。
2.恢复原状的主体: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恢复原状的主体应当
是侵权人,即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实施者。
侵权人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恢复原状,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3.时效性:民法典规定,侵权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
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权益之日起一年内采取恢复原状的行动。
如果超过一年未采取行动,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
4.恢复原状与损害赔偿的关系:民法典强调,恢复原状不排除
被侵权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被侵权人在恢复原状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是对民法典关于恢复原状的一些基本解释,具体应根据具体法律条文的规定进行理解和操作。
浅析“恢复原状”与物权请求权之关系

我国现行物权法上请求权性质之界定

我国现行物权法上请求权性质之界定摘要:一般认为,现行的物权法所规定的物权保护方法均属于物权请求权类型。
但从历史渊源的角度出发,传统的物权请求权类型中并不包括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从逻辑结构上看,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请求权行使时,原权利基础和其他三项并不类似;从行使要件上看,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其他的也不同。
所以,笔者认为物权法所规定的五种类型的保护方法中,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并不属于物权请求权的范围。
关键词:物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恢复原状损害赔偿一、物权请求权范围的现行法界定。
现行法对物权的保护,集中规定在物权法第三章物权的保护之部分,其具体内容有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确认权利、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损害赔偿。
对于这五项请求权,没有异议属于物权请求权的是前两项,即返还原物请求权和妨害防止、排除请求权,存有争议的是确认物权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其中确认物权请求权一项,基于一种普遍意义上的物权请求权理由,被现行的物权法确定后,学者也很少再有异议提出。
现在争议最大的即为恢复原状请求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笔者认为从物权请求权行使的正当性依据出发,这两项应当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物权请求权的范围,其行使的主客观要件应该和其他请求权有所区别。
二、物权请求权行使正当性的依据。
从法史上看,物权请求权基于罗马法上的对物之诉发展而来。
在罗马法上对物之诉有三种,一、所有物返还之诉(即vei vindicatio),即市民法保护所有权之诉;二、所有权保全之诉或者排除行为之诉(action negatoria),该诉讼最初只有所有人才能提起,后来他物权人也可以提起;三、回复占有之诉(action publiciana)。
以上三种诉讼,第一和第三对应的我国现行物权法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而所有权保全之诉则变形为妨害防止、排除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学理上的概念,一般以下列为通说”物权请求权,又称物上请求权或者基于物权而生的请求权,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恢复其物的圆满状态,可以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58条中的请求权性质探析

我国《合同法》第58条中的请求权性质探析作者:呼和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13期摘要在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返还财产请求权的性质应该在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分别讨论。
当在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因为区分原则的作用,物权效力并不直接恢复原状。
因此,不能适用物权请求权,而只能适用不当得利请求权。
在意思主义模式下,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一致,则发生物权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竞合,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
而对于有过错一方的损害赔偿,如果存在信赖利益则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如果没有信赖利益就应适用侵权责任。
关键词物权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区分原则缔约过失责任作者简介:呼和,内蒙古师范大学青年政治学院基础教育系讲师,研究方向:民法、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271-03我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法规赋予了请求权人在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请求权,第一是要求返还财产,第二是要求赔偿损失。
那么对于这种请求权的性质问题,学术界的认识并不统一。
对于返还财产请求权的性质,有学说认为其是不当得利请求权,还有学说认为其是一种物权请求权。
而对于赔偿损失,有学说认为其依据侵权请求权成立,还有学说认为其依据缔约过失责任成立。
学说的差异必然导致实践中对返还财产的范围,赔偿责任大小的不同认识。
因此在理论上有必要进行检讨。
一、理论争议焦点探析当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将导致合同自始无效。
那么当事人已经履行的给付就处于不确定状态下。
《合同法》第58条就是在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之后对于权利人的一种救济。
无论是那种学说都认为当事人之间应该返还财产,而争议的焦点在于这种返还的性质是什么?如果是物权请求权,那么说明给付物并没有发生所有权的转移。
论物上请求权制度

《论物上请求权制度》2023-10-26CATALOGUE 目录•物上请求权概述•物上请求权的构成要件•物上请求权的行使•物上请求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协调•物上请求权的实现保障•物上请求权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趋势01物上请求权概述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发生,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物上请求权定义物上请求权是一种独立于物权的请求权,不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也不受物权效力的影响。
物上请求权的性质定义和性质1 2 3在原物被他人非法占有的情况下,物权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返还原物请求权当物权面临侵害或者妨害的危险时,物权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
消除危险请求权当物权遭受侵害,导致其圆满状态受到破坏时,物权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请求权03节约社会资源通过行使物上请求权,可以及时找回丢失的物品或者消除危险,避免了资源的浪费。
01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物上请求权制度为物权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护,使其能够及时恢复对物的支配和控制,维护了物权的圆满状态。
02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通过行使物上请求权,可以及时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02物上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所有权人物上请求权的主体必须是物的所有权人。
无论是完全物权人还是定限物权人,均有权对侵害其物权的人主张物上请求权。
主体要件他物权人他物权人包括用益物权人和担保物权人,他们也具有物上请求权。
此外,承租人、借用人等对物的使用、收益权人,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行使物上请求权。
占有人的保护对于无权占有人,包括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法律均赋予其保护自己占有物的权利,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
客体的特定性物上请求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如果物已经灭失或者被侵害,则不能行使物上请求权。
物的现状与过去状态的关系如果物的现状与过去状态不同,则不能行使物上请求权。
例如,如果土地已经经过多次买卖,则买受人不能对土地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
恢复原状的物权、债权之争

恢复原状是物权保护方法恢复原状是物权保护方法。
所谓恢复原状,广义的含义是指恢复权利被侵害前的原有状态。
例如通过消除影响使被侵害的名誉权得到恢复。
狭义的恢复原状是指将损害的财产修复,即通过修理恢复财产原有的状态。
恢复原状的适用以须有修复的可能与必要为前提,如玉碎即不能适用此种责任形式。
恢复原状在不同的场合适用具有不同的内涵。
在合同法上,恢复原状主要适用于合同无效、被撤销或部分的解除场合,通过恢复原状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状态达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在物权法上,恢复原状作为物权请求权的一种,意在使权利人恢复对物的原有的支配状态。
在侵权法上,通过修理、重作、更换等方式使权利人的损失得以补偿。
在物权法解释:第三十六条【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权】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解释】本条是关于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权的规定。
修理、重作、更换属于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也是物权保护的一项基本方式,立法例很多。
例如,瑞士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规定恢复原状:(1)为土地的耕作或居住及饮用水供给所必要的泉、井的水被污染或被引走的,受害人可请求恢复原状。
(2)除上述情形外,非因正当的特殊原因,不得请求恢复原状。
意大利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确认役权之诉和其他保护措施:对否认役权之人,役权人可以提起确认役权之诉,通过判决确认自己享有的役权并且请求停止妨碍或干扰役权行使的行为。
此外,除损害赔偿以外,役权人还可以请求恢复原状。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七百八十二条规定用水权之物上请求权:水源地或井之所有人,对于他人因工事杜绝、减少或污秽其水者,得请求损害赔偿。
如其水为饮用,或利用土地所必要者,并得请求回复原状。
但不能回复原状者,不在此限。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十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
房屋恢复原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房屋恢复原状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法对房屋进行维修、加固、拆除、重建等行为,以恢复房屋原有的结构、外观、功能等状态。
在我国,房屋恢复原状的法律规定较为复杂,涉及多个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本文将从房屋恢复原状的定义、法律依据、程序、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房屋恢复原状的定义房屋恢复原状,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法对房屋进行维修、加固、拆除、重建等行为,以恢复房屋原有的结构、外观、功能等状态。
房屋恢复原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因房屋质量问题,如墙体开裂、地基下沉等,导致房屋结构安全隐患,需要拆除重建的;2. 因自然灾害、事故等原因,导致房屋损坏,需要拆除重建的;3. 因城市规划、土地利用等原因,需要对房屋进行拆除重建的;4. 因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愿,对房屋进行拆除重建的。
三、房屋恢复原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关于物权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房屋结构安全隐患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可以请求维修、加固、拆除、重建等行为,以恢复房屋原有的结构、外观、功能等状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是我国关于城乡规划的基本法律,其中第四十四条规定:“因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等原因,需要对房屋进行拆除重建的,应当依法进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我国关于城市房地产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法对房屋进行维修、加固、拆除、重建等行为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关于合同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四、房屋恢复原状的程序1. 申请规划许可房屋恢复原状前,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许可。
关于恢复原状(回复原状)的辨析

关于恢复原状(回复原状)的辨析这种类型的回复原状显然已经超出了传统民法意义上的回复原状的含义,因为传统民法意义上的回复原状,是指使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回复到物理状态下的原状,或者回复到价值层面上的原状的含义。
(三)第三种类型的恢复原状(回复原状)第三种类型的恢复原状(回复原状),是指有体物遭受损坏,将该物修复到原来的状态。
《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第134条第1款规定的恢复原状,是在这种意义上使用的。
此处的恢复原状属于何种制度?我们知道,有体物遭受损怀,物权人即受到损失;该有体物修复如初,物权人的损失就得到填补或者是部分得到补偿。
从这个意义上说,恢复原状属于损害赔偿的范畴。
尤其按照德国民法和中国台湾民法,损害赔偿以回复原状为原则,以金钱赔偿为例外,如此,将受到损坏的有体物修复如初的恢复原状,属于损害赔偿的一种方式,就更无疑问。
[14]《合同法》第223条第2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其中的恢复原状大多属于第三种类型的恢复原状。
在德国和中国台湾的侵权行为法上,作为损害赔偿方式的原则之一的回复原状,在物的毁损场合,其意义与《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的恢复原状的相同。
[15]这种类型的恢复原状(回复原状),在将毁损的有体物修复如初,受害人便再无其他损失的情况下,也就达到了使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关系回复到侵权行为未发生时的状态,此时恢复原状(回复原状)的含义便与第一种类型的恢复原状(回复原状)的相同。
(四)第四种类型的恢复原状(回复原状)第四种类型的恢复原状(回复原状),是指与不当得利返还、损害赔偿相并列的恢复原状(回复原状)。
中国《合同法》第97条所谓的“恢复原状”,属于这种类型。
《合同法》第97条并列规定了“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三种。
从《建议草案》到现行合同法条文的演变观察,“恢复原状”仅仅指原物返还;“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是从“几种类型的不当得利返还”改过来的。
赔偿方法中恢复原状怎么适用

赔偿方法中恢复原状怎么适用恢复原状是指要求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国采取措施使受到其不法行为损害的有关事物或局势恢复到该不法行为实施以前的状态的责任形式。
下面是整理的关于赔偿方式中恢复原状的具体适用情形。
一、国家主要赔偿方式1、金钱赔偿所谓金钱赔偿,即将受害人的各项损失计算成金额,以金额折抵受损害人的损失。
无论是对财产损失,还是对精神损害、人身损害的赔偿,都可以采用金钱赔偿形式。
国家赔偿法把金钱赔偿规定为主要原则,是由其本身的特点决定的。
(1)金钱赔偿适用的范围非常广泛,几乎适用于任何损害的赔偿,无论是物质损害还是精神损害,也无论是对人身权或对财产权的损害,金钱赔偿都具有其他责任形式无法替代的优势。
(2)金钱赔偿便于操作。
金钱赔偿一般都有固定标准,便于实施,可以避免双方因标准不一达不成共识而难以实施的可能。
正因为如此,金钱赔偿在国家赔偿方式中居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2、返还财产所谓返还财产,是指国家机关将违法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
返还财产只能适用于物质损害,尤其是在物品失去控制的情况下。
返还财产一般是指原物。
如果原物是特定化的种类物,可以以同种类的物品赔偿,当事人不同意的,只能金钱赔偿、不能采用返还财产的方式。
在返还财产时,如果财产在失去控制期间有孳息物的,应一并返还。
3、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指使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侵害相对人的财产或权利恢复到受损害前的形状、性能或状态的赔偿方式。
恢复原状作为一种赔偿方式,在国家赔偿中的适用限制非常严格。
因为恢复原状可能会牵扯国家工作人员过多的时间、精力,影响行政效率。
只有在比金钱赔偿更便捷的情况下才适用此种方式。
二、恢复原状的适用情形1、应当返还的财产被损坏,能够恢复原状的,应当恢复原状;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3、有可能恢复原状且不违反其他法律规定。
三、恢复原状的适用前提1、恢复原状的适用以须有修复的可能与必要为前提,如玉碎即不能适用此种责任形式。
浅谈恢复原状义务

浅谈恢复原状义务作者:徐岚岚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1期摘要:合同解除的效力之一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恢复原状的义务。
对于恢复原状义务的性质,范围以及与原债务的关系,在理论上一直有着很大争议。
关于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性质、内容的理解不同,将使得标的物灭失的风险的认定、请求权的排他力等一系列对于合同主体权利义务有很大影响的问题有不同的处理办法。
关键词:恢复原状;内容;恢复原状义务与原债务一、恢复原状义务概述广义的恢复原状是指恢复权利被侵害前的原有状态。
例如通过消除影响使被侵害的名誉权得到恢复。
狭义的恢复原状是指将损害的财产修复,即通过修理恢复财产原有的状态。
恢复原状的适用以须有修复的可能与必要为前提,如玉碎即不能适用此种责任形式。
恢复原状在不同的场合适用具有不同的内涵。
在合同法上,恢复原状主要适用于合同无效、被撤销或部分的解除场合,通过恢复原状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状态达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在物权法上,恢复原状作为物权请求权的一种,意在使权利人恢复对物的原有的支配状态。
在侵权法上,通过修理、重作、更换等方式使权利人的损失得以补偿。
恢复原状义务是合同解除所发生的效果之一,由于合同的解除,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恢复原状义务,恢复原状的实现就取决于这种义务的履行。
恢复原状义务的发生同时还要求债务已有履行。
根据大陆法系和德国法的传统理论,合同解除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这意味着合同一经解除,依据该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给付义务自始无效。
如果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合同解除前已经部分履行,则此时由于作为债权人保留该给付基础的合同自始无效,受领给付的一方须向给付人返还给付,此时便产生给付方的恢复原状请求权。
在合同尚未履行时,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之间当然恢复原状,从而无从产生恢复原状的义务。
“(解除)其结果债务尚未履行者,因解除权仅使债务溯及的消灭,不发生原状回复之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97条中段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
PM救济物IPM权的自我I

物权的自我救济彭诚信、傅穹人要生存和发展,必须要有特定的财产供其消费和生产。
对于人和物的关系,法律所要做的首先是肯定人对物的所有状态。
它同时意味着,人有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妨害的权利。
这就是物权制度最基本的制度内涵与价值取向。
(注:从积极效力和消极效力两方面理解物权是认识物权本质之正途,这亦是从古罗马法至今的传统理解。
详可参见:周楠:《罗马法原论》(上册),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99页; 史尚宽:《物权法论》,荣泰印书馆1971年版,第7页; 〔日〕我妻荣:《新定物权法(民法讲义Ⅱ)》(日文版)1984年版,第9页。
)从消极意义上谈物权的价值,也就是指物权人的自我救济问题。
即当物被他人侵占、妨害或者有妨害之虞时,除了物正在被侵害之时物权人得以通过自助行为维护自身权利之外,对处于平和期的物的侵害,私力保护手段最重要的则是物权请求权制度。
具体分析物权请求权发生的原因不外包括适法的原因和违法的原因。
所谓适法的原因是指对物的占有、妨害或者妨害之虞,不是因特定人的侵权行为,而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等原因引起的。
违法的原因就是指因特定人的不法行为对物造成了侵占、妨害或者妨害之虞。
一般说,物权请求权的提起与其产生的原因并没有直接关系,只不过就救济手段的多样性上,因不法原因对物造成的后果还可直接依侵权行为法提起,而前一种原因引起的对物的妨害则不能直接依侵权行为法进行救济。
针对引起物权请求权的原因,其请求内容不外包括原物返还请求权(含恢复原状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
后两者一般合称为物的保全请求权。
关于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性质在学术界是有争议的,有认为是物权请求权者,(注:参见房绍坤:《物权请求权及其立法探讨》,1997年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年会提交论文;李开国:《民法基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76页; 梁慧星:《民法》,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15、218页。
关于恢复原状(回复原状)的辨析

关于恢复原状(回复原状)的辨析归结上述,在恢复原状(回复原状)方面,中国民法上的与德国民法和中国台湾民法上的存在着不小的差异,与日本民法上的也有不同。
对此,简述如下:由于《民法通则》第134条第1款把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列规定,所以,此处所谓恢复原状,不是德国侵权行为法上那种采取返还原物形态的损害赔偿意义上的回复原状,只能是相当于对毁损之物修复的损害赔偿类型;并且,因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并称,恢复原状是否视为赔偿损失的一种形态,尚需精力加以解释。
这个结论可由《民法通则》第117条三款规定的功能及其相互关系窥知。
《民法通则》第117条第1款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补偿。
”第2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第3款规定:“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如果依照德国民法的架构解释上述第1款,则此处所谓返还财产相当于德国侵权行为法上的损害赔偿;所谓折价补偿,可以被解释为金钱赔偿形态的损害赔偿,在侵占人享用了该项财产的情况下,也可以被解释为不当得利返还。
但是放在中国法制的背景下解释,则因中国民法未确立物权行为制度和侵权行为法以金钱赔偿为原则,再结合《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的规定,所以,《民法通则》第117条第1款所谓“返还财产”不应当是作为侵权责任形式的赔偿损失,因为若为赔偿损失的话,该条款后段规定“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就犯了逻辑错误,或者前段使用:“返还财产”的术语不当,而应当将“返还财产”置换成“折价赔偿”或“赔偿损失”,否则,在同一个条文里对同一事物使用两个不同的概念,不仅没有必要,而且容易误导解释法律之人;同理,《民法通则》第2款规定“折价赔偿”并以“损坏……财产”为条件,也犯了逻辑错误,或者第1款使用“返还财产”的术语便不适当,而应当将“返还财产”置换成“折价赔偿”;依此类推,第3款规定“赔偿损失”并以受害人因侵权行为人侵占其财产或损坏其财产而“遭受其他重大损失”为条件,又犯了逻辑错误,或者第1款使用“返还财产”的术语便不适当,而应当将“返还财产”置换成“赔偿损失”。
物权的保护

2.小贝购得一只世界杯指定用球后兴奋不已, 一脚踢出,恰好落入邻居老马家门前的水井 中,正在井边清洗花瓶的老马受到惊吓,手 中花瓶落地摔碎。老马从井中捞出足球后, 小贝央求老马归还,老马则要求小贝赔偿花 瓶损失。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小贝对老马享有物权请求权 B.老马对小贝享有物权请求权 C.老马对小贝享有债权请求权 D.如小贝拒绝赔偿,老马可对足球行使 留置权
二、确认物权的请求权的性质 物权的确认并不是一种物权请求权, 其实质是诉讼法中的确认之诉。 所谓确认之诉就是原告并不诉求判 处对方给付而仅请求确认某个法律关系 的存在(或不存在)。 确认之诉的首要价值在于确认绝对 权利的存在,如财产所有权、继承权、 著作权和专利权等。
第四节 恢复原状的请求权 一、恢复原状的请求权的概念与 特征
二、恢复原状的请求权的性质
恢复原状的请求权并不属于物权 请求权,而只是损害赔偿请求权的 一种实现方式,它是与金钱赔偿相 并存的一种损害赔偿的方法。
2008年,沪亭北路拓宽工程开始动工。三年过去了,这一工程至今仍没有完工。 而其症结所在,便是徐家的这幢房子
云南绥江村民不满征地安置堵路踩认为,物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 讼时效。 有的人认为,物上请求权不应适用诉 讼时效,既然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则物 上请求权亦不应适用之。 物权法草案的第三、四次审议稿曾对 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作出 了明确规定。 但是,在最终通过的《物权法》中没 有对此问题作出规定。
第三节 确认物权的请求权 一、确认物权的请求权的概念与特征 《物权法》第33条专门规定:“因物 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 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这种利害关系 人确认物权的权利被称为“确认物权的 请求权”。
物权的请求权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确认物权的请求权的主体 是利害关系人。所谓“利害关系人” 是指与物权的归属或内容存在法律上 的利害关系人。 其次,确认物权的请求权的内容 是物权的归属和物权的内容。 最后,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行政 主管机关,也可以请求法院、仲裁委 员会等确认物权的归属和内容。
评《物权法》草案第39条

32006.12评《物权法》草案第39条□王雅(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诉讼法专业北京100088)摘要恢复原状请求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国内学界对狭义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性质历来存有争议,一种认为应属于物上请求权,一种认为应属债权请求权。
物权法草案39条规定了恢复原状请求权。
从立法技术层面分析,草案明显将其定位于物上请求权。
笔者认为草案如此规定值得商榷,笔者以下述些许陋见求教于贤达。
关键词物上请求权物权债权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2-103-02一、物上请求权之本质探析欲澄清恢复原状请求权是否属于物上请求权,须先澄清物上请求权的性质。
关于物上请求权的性质,学说甚多,以下是三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1、债权请求权。
该观点认为物上请求权本质上是债权的一种,应完全适用债权规则。
2、物权作用说。
该说认为物上请求权并非债权性质的请求权,而是物权作用使然。
3、兼具物权与债权性质说。
该说认为,物上请求权既具有债权某些性质,又具有物权某些性质。
债权说将物上请求权界定为债权,其认识根源在于既然债权是请求权,而物上请求权也是请求权,因此物上请求权应属债权。
尹田教授是债权说坚定的支持者。
他认为,虽然物上请求权的产生无需当事人有过错且不可单独转让,但物上请求权仍不失为债权。
物上请求权相对于债权不具有优先性且诉讼时效也不足以说明问题。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他还从财产权的逻辑角度论证了,既然财产权非物权即债权,而物上请求权公认并非物权,所以物上请求权只能属于债权①。
的确,尹田教授对大陆法系民事权利分类体系的分析逻辑性很强,具有极强的说服力,但说服力强并不代表正确。
从逻辑上讲,大陆法系财产权分为物权和债权(暂时忽略知识产权),如果肯定物上请求权为财产权,则其非属债权不可。
但这种逻辑本身就存在缺陷。
如按此逻辑,由于债权是请求权,那么侵权后的赔礼道歉因是请求权所以请求赔礼道歉应属债权,继而也应属于财产权。
物权法整理

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理由1、物权具有绝对性,任意创设物权将会妨碍不特定第三人的自由2、整理物权类型,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3、促进物尽其用4、物权法定原则可保障完全的合同自由5、物权法定有利于物权的公示,确保交易的安全与便捷(三)物权法定原则的修正检讨:1、存在问题:立法滞后使社会变革后旧制度不能改变,新制度不能建立;法不周延使传统的习惯不能被包容。
解决方案:(1)物权法定无视说;(2)习惯法包含说(日本民法第2条:关于法令未规定事项之习惯,与法律具有同一效力);(3)习惯法有限承认说;(4)物权法定缓和说(将抵押扩大解释到浮动抵押)。
最佳因应之道:尽速立法。
二、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一权是虽非物权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但在学理上普遍被视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所谓一物一权原则,亦称物权客体特定原则,是指在一个标的物上不允许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物权同时存在,而一个物权的客体也只能以一物为限。
具体言之,一物一权原则有两层内涵:首先,一物不能多权,在同一标的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也只能成立一个与其他物权互不相容的用益物权,在物的某一部分上不能成立一个独立的物权;其次,多物不能一权,数个物上一般不能成立一个物权,只能在一个物上成立一个物权。
三、公示公信原则(一)公示原则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存在及其变动须以法定方式进行公示才能发生效力。
物权公示原则的立法理由在于:第一,物权是对世权,其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这些人与物权人之间都存在物权关系。
第二,物权变动直接关系到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对商品经济的正常发展有直接作用,不公示不足以确保商品交易的安全和有效。
(二)公信原则1、公信原则的含义与起源2、公信原则的立法理由第一,公信原则有助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
第二,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在逻辑上的当然结果。
浅论恢复原状的性质

浅论恢复原状的性质广义的恢复原状是指恢复权利被侵害前的原有状态。
例如通过消除影响使被侵害的名誉权得到恢复。
狭义的恢复原状一般是通过修理或其他方法使财产在价值和使用价值上恢复到财产受损害前的状态。
有种观点认为恢复原状不仅要在实际上可能,而且要在经济上合理,否则,就不应该采取这种方式。
这种观点有片面性。
固然民法上的物其大部分有金钱价值,但也有一份物的价值,并不是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
如一些有纪念意义的物品,对于特定的当事人来说,可能非常重要,而对其他人来说,可能没有什么价值;但对于这类物品来讲,更应强调的是恢复原状,才能充分保护所有人的权益。
因此,如果被损坏的财产客观上有恢复原状的可能,所有人对于财产的恢复原状有特殊利益,并且所有人要求恢复原状的,侵害人就应当恢复财产的原状,而不能只强调经济上的合理性。
恢复原状在不同的场合适用具有不同的内涵。
在合同法上,恢复原状主要适用于合同无效、被撤销或部分的解除场合,通过恢复原状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状态达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在物权法上,恢复原状作为物权请求权的一种,意在使权利人恢复对物的原有的支配状态。
在侵权法上,通过修理、重作、更换等方式使权利人的损失得以补偿。
债权是指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给付的权利。
对债权的保护不外乎两种情况,一是在债权受到损害或有受到损害的危险时实施的,包括债权已受债务人损害及债权以及债权有受债务人损害的危险时的保护。
二是第三人侵害债权时实施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通过担保和保全制度来保护自己债权的实现。
债的担保,是指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
债的担保包括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
债的保全是债的法律保护措施,是为了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以清偿,法律赋予债权人对债务人或与之有关的第三人享有一定权利。
债的保全赋予债权人两项权利——代位权和撤销权。
物权是权利主体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权利,既具有人对物直接支配的内容,又具有对抗权利主体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解读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该条规定实际上确定了修理、重作、更换或恢复原状的请求权,简称为恢复原状请求权。
《民法典》第237条在规定恢复原状的适用条件时明确使用了“依法”二字,而《民法典》第235条和第236条在规定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时并未使用“依法”二字,似乎说明,《民法典》第237条在性质上属引致性规范,可引致到合同编或者侵权编的具体规定,即“依法”二字是指依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合同编或依据其他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因此该条并非独立的物权请求权。
而从我国的司法实践看,“恢复原状”一词一般是指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之后,当事人负有恢复至合同没有订立的状态的义务,此时恢复原状在性质上属于合同责任,而非物权请求权,但第237条作为物权编中提供的物权保护方法,其中的“恢复原状”显然不是前述意义上的“恢复原状”。
总结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完全否认《民法典》第237条规定的恢复原状的物权请求权性质,既不符合立法意旨,也不利于物权的保护。
首先从立法意旨考虑,沿革恢复原状请求权的立法过程,原《物权法》第36条在规定恢复原状时并没有使用“依法”二字,而是完全将恢复原状作为物权请求权加以规定,这也是我国物权立法的特色,其目的在于强化物权的保护。
而从制度功能看,恢复原状的功能是将被毁损的物进行物理修复,从而恢复物的圆满状态,乃是保护物权的支配性与排他性最为直接的救济手段。
而返还原物和排除妨害都难以对物的物理毁损进行救济。
例如,德国法上的排除妨害请求权仅指排除外来的不利益,并不包括对物的毁损进行物理修复。
可见,在物权保护方面,恢复原状具有独特的功能,同时,恢复原状也符合物权请求权的功能和目的,因为物权请求权的目的在于恢复物的圆满支配状态,恢复原状请求权赋予受害人要求加害人对被毁损之物进行物理修复的请求权,从而使物本身恢复至圆满状态。
我国《民法典》十大类请求权基础分析

我国《民法典》十大类请求权基础分析一、请求权基础类型化检索顺序按照检索的目的性和思维的经济性,请求权基础有一定的检索和考察顺序,学者们给出的顺序大致相同,略有差异。
结合学者的论述和实务需要,本文建议总体排序如下:(一)总体顺序1.特别私法上的请求权2.身份行为及身份法上的请求权3.合同请求权4.类合同请求权5. 无因管理6. 物权请求权7. 占有保护请求权8. 人格权请求权9. 侵权责任10.不当得利(二)划分原则这个分类和排序坚持了法典为纲、实务导向、逻辑清晰、体系贯通的原则。
1. 法典为纲。
在公法和私法关系的划分中,我们以排除法为主,刑法实行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行政法中行政主体具有特别性,并实行依法行政,排除存在这两者的情形就是私法关系。
实务中对请求权基础的思考应该涵盖私法所有领域,这样才能实现方法的周延。
所以,以《民法典》为划分依据,分为一般私法和特别私法,创设一个种类——特别私法上的请求权。
因为按照法律适用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特别私法上的请求权应该优先考察。
2. 实务导向。
在请求权基础的学习体系中,偏重财产方面的请求权基础。
在实务中,却需要进行全面细致思考,把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等身份行为和身份法的相关内容考虑进来,进行全领域体系化思考。
3. 逻辑清晰。
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法律对有特别身份和特别关系的规定应优先适用。
如果纠纷当事人具有特别身份和关系,而痛点恰巧落在特别法规定领域,那么这些特殊规定就应当优先适用。
特别私法涉及特定类型和市场主体,身份法涉及特殊家庭身份,合同涉及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类合同请求权发生在因为合同而开启接触的当事人之间,前四类请求权的产生都存在一定的特殊身份和关系之中,其身份和关系先于请求权而存在。
在后六类请求权中,则不需要特定关系和身份的存在。
4. 体系贯通。
这种分类也兼顾各个请求权之间的排除和兼容关系,在分步介绍中详细解析。
(三)总纲二、十大类请求权基础分类论述(一)特别私法上的请求权我国民法典实行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但即便如此,民法典也未能覆盖全部的民事生活领域,还存在所谓的特别私法,“其实质不过是将民事生活和整个市场适用的共同规则集中规定于民法典,而将适用于特定类型主体、局部市场或个别市场关系的规则,规定于各民事特别法,如公司、票据、证券、海商、保险等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权的性质。
目前,就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性质,存在两种相互对垒的观点,即一种认为恢复原状请求权是物权请求权,另一种主张其为债权请求权。
主张恢复原状是物权请求权的学者认为,物的毁损与物的灭失有所不同,如果造成灭失应当以金钱赔偿,但如果造成毁损则应当恢复原状。
尤其当被毁损之物并非可替代物时,侵害人更应当负修缮责任,不能够通过金钱赔偿的方法而请求权利人让与其物的所有权,故承认权利人对恢复原状或价格赔偿有选择权,其主动权在于权利人自身,所有权存在失其保障之顾虑亦不复存在。
主张恢复原状是债权请求权的学者有不同的理由。
其一,认为恢复原状是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的救济方式,如德国民法典第249条将恢复原状规定于债编,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213条也将恢复原状规定在债编之下,而我国的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都将恢复原状作为一种民事责任规定在侵权责任中。
其二,学者认为,物受毁损者,在被害人方面只得请求金钱赔偿,不得请求恢复原状。
其物已丧失全部经济价值者,固得请求全部价额之赔偿,其物丧失一部分经济价值者,亦只得请求毁损所减少之价格,不得令加害人取得毁损物之所有权而请求全部之价格赔偿,或回复其物之原状。
盖以物之效用,维在其经济价值,以金钱赔偿其价格,于受害人可得满足,于加害人亦较为便利也。
此种观点认为恢复原状请求权没有存在必要,完全可以由损害赔
偿请求权所替代。
其三,认为“恢复原状”是指对遭受损害的物之部分或全部修复还原,所以恢复原状请求权产生的前提是物的部分或全部毁损,而物部分毁损或全部毁损后残存之部分已非原来物权人享有的物权的物,此一物非彼一物也,比如汽车毁损已变成一堆废铁,房屋毁损已变成一堆残砖断瓦,权利人虽然对残存之部分享有物权,但此时享有的物权已非原物权也,原来的汽车和房屋的所有权已不复存在。
而物权请求权是以恢复原物权圆满状态为目的的,其行使是以原物存在为前提的,既然原物已不存在,那么产生物权请求权的根据——原物权也不存在了,所以恢复原状请求权不是物权请求权,它和传统的三种物权请求权有着根本的区别。
恢复原状请求权性质应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一样应为债权请求权,就加害人来说赔偿损失与恢复原状只有形式上的区别,而无实质上的区别:对加害人来说,两种请求权行使的结果都是使其承受利益受损(赔偿金钱或者出资修理,对加害人来说都是一样的)。
对于受害人来说获得赔偿金用赔偿金出资修理或要求加害人予以恢复原状,也并没有什么实质不同,只不过因为原物权人是受害人,法律应该为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多提供几种选择机会。
①这种观点将恢复原状请求权的行使设定在两种极端的场合:一是原物已经灭失,不存在原物的情形下,本来就不适用恢复原状,它忽略了恢复原状请求权的行使本来就是以原物存在为前提的;二是将从
金钱赔偿的角度来反面认识恢复物原有的价值、恢复物的效用的意义,其实是推翻了对物权保护的特殊意义就在于保护物的价值。
其四,学者认为,事实上,任何“恢复原状”,其客观上都是绝对不可能的。
“故恢复原状之是赔偿的一种特别方式而已”。
②恢复原状的独特意义在于对物完满状态的尽可能维护和修补,如果将作为赔偿的一种特别方式,其是指也同上面的观点一样,忽略了恢复原状存在的本身异议。
因为任何事物在受到损害之后都不可能恢复到最初起始的模样,法律规定恢复原状只是从相对地角度来保护物权人对物的效用和价值的维护,而并非绝对地保持物不变化。
四、恢复原状请求权是物权请求权
上述学者的争鸣对研究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性质都是非常有思考意义的。
恢复原状,从其作为民事责任规定在民法通则时起,权利人就经常选用其作为维护权利的手段。
恢复原状也因此为司法界所熟悉。
但是恢复原状作为一种请求权,学者的讨论并不是很多,或者说并没有太多深入的探讨。
恢复原状的前提是物有损害,该请求权的目的是将物的损害恢复至物之本来状态。
这种权利的存在毋庸置疑,对物权人来说是非常有意义的,物权法将恢复原状作为物权保护方式规定在物权保护专章中,可见对物权人选择该权利的重视。
笔者认为恢复原状请求权是物权请求权。
首先,物权法将恢复原状规定为物权保护方式,为权利人在保护方式上提供更加充分
的选择:一则,当特定物遭受侵害后,权利人可以选择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保障特定的物的精神价值,同时保障特定的物在不能获得完全赔偿的情况下而使其恢复原来状态的权利。
二则,避免侵权人强以赔偿来要求权利人让与其特定的物的权利,使物的处分权牢牢地掌握在权利人手中。
在笔者所举案例二中,侵害人就是强以破坏粪坑来影响权利人的占有、使用,并试图通过金钱赔偿买走粪坑,以迫使权利人放弃对粪坑所占用土地的占有。
三则,利于物尽其用,引导人们树立创建节约型社会的法律意识。
同时,物权法第36条规定恢复原状请求权也是对民法通则第134条第一款第(五)项恢复原状属于对侵害物权救济方式的进一步明确。
③
其次,恢复原状请求权是否为物权请求权要看其是否符合物权请求权的特征。
作为法律制度的物权请求权,尽管已被公认为是德国立法的贡献,但在立法技术上,德国以及瑞士诸国民法均未规定一般物权请求权。
因此,物权请求权被认为是一个学者根据法律规定概括出来的民法学的概念。
对此界定,不同学者之间的表述存在一定的差异。
德国通说认为,物权请求权是物权人“消除物权的享有和行使所受到的妨碍,从而回复物权人原来完满的权利状态”的权利。
我国学者也对物权请求权有不同的表述,但各家表述虽然有异,但基本上并物多大分歧,基本上都认为,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而生的请求权;是为维持物权的圆满状态的
权利;是在物权圆满状态有妨害或有妨害之虞时,得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以除去其妨害或防止妨害的发生。
基于以上分析,辜明安教授将物权请求权界定为: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于其物权的完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之虞时,为保护自己的物权而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其包含下述含义:第一,物权请求权属于请求权之一种;第二,物权请求权指主体为物权人(在取广义包含占有内涵的场合系占有人);第三,物权请求权的行使条件是物权的完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之虞;第四,物权请求权的目的在于物权人(或占有人)为保护自己的物权(或占有)的完满状态,亦即,其目的在于使物权不受妨害(地得以实现),这在德国法上学者称为“实现请求权”。
④恢复原状是物权人或者占有人在物遭受损害,物权的完满状态受到妨害时,而行使的请求权,关键是恢复原状请求权的目的是保护物的完满状态,这与损害赔偿得以金钱赔偿的异议完全不同。
所以恢复原状请求权符合物权请求权的含义,其性质应为物权请求权。
最后,从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区分,看恢复原状是否属于物权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基于债的关系而产生的、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请求权的体系,根据债的发生原因来构建。
根据债的发生原因不同,产生不同类型的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上的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
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主要在于:第一,二者产生的基础不同。
物权请求权基于物权而产生,当物权人对物权的圆满支配状态受到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即可行使物权请求权,以恢复其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
而债权请求权是基于债权而产生,其产生的根据具体包括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第二,二者的目的不同。
从微观上看,债权请求权的目的在于满足债权人获得物质资料、知识产品、劳动力、服务等利益的要求;而物权请求权的目的在于恢复物权人对物的原有支配状态,满足物权人享受物的各种利益的要求。
从宏观上看,债权请求权的目的在于维护物的动态安全,即流通的安全;而物权请求权的目的在于维护物的静态安全,即占有、支配上的安全。
第三,二者对基础权利的依赖程度不同。
物权请求权以物权为其基础权利,与物权是不可分离的,它随着物权的产生而产生,随着物权的变化而变化,同时随着物权的消灭而消灭,所以,它对物权的依赖性较强。
而债权请求权以债权为基础权利,但并非债权请求权一经产生,债权请求权就存在,只有当作为债权权能之一的“请求权”遭到破坏时,债权请求权才作为独立的救济性权利对债权进行救济,这种救济权利具有较高的独立性可以离开债权的束缚,进行债权转移。
⑤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物权法的规定,权利人既可根据合同、不当得利、侵权原因提出要求义务人恢复原状,也可以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基于
物权要求义务人恢复原状,当然首选是基于物权提起,更加能够保护物权人维护物权圆满状态的权利要求。
注释:
①孟兰.《论物权保护的恢复原状请求权》,《法制与经济》,2008年第7期.
②尹田著.《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6-167页.对此观点崔建远教授也是同意的。
参见崔建远:《绝对请求权抑或侵权责任方式?》,《法学》,2002年第11期.
③黄松有主编.《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45-146页.
④参见辜明安著.《物权请求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27-128页.
⑤潘劲松.《论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延边党校学报》,2010年第3册:第77页.参考文献:
[1]辜明安.物权请求权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2]孟兰.论物权保护的恢复原状请求权[j].法制与经济,200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