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影响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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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STANDARD025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影响与应用
新金融工具准则对于金融资产分类和减值问题,进行着重大的修改。
文/丁启新
2008年爆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
使原本的金融工具准则IA839饱受诟
病,特别是金融资产分类过于随意以
及减值确认过晚、过少这两个严重
问题在危机中凸显出来。在2008年
举行的G20峰会上,正式确定金融工
具准则需要进行全面修订。新的金融
工具准则制定的过程较为漫长,时隔
6年,直到2014年7月份,国际会计准
则理事会才正式发布了新的金融工具
准则—
—IFR89,并要求于2018年[月
1日起实施。2006年以来,我国会计
准则采取与国际会计准则实质性趋同
的政策。因此,财政部于2017年3月份发布了与IFRS9内容几乎完全一致的新金融工具系列准则的主体部分(22号准则、23号准则及24号准则),并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于2018年起实施,其他企业分阶段实施新准则。随后,财政部又陆续发布了金融工具系列准则的应用指南以及新的财务报表格式,直到目前为止,新金融工具准则仍然在逐步推进中。
主要变化
正如前文提到,由于金融资产分类和减值的问题,原金融工具准则在金融危机期间遭受了许多批评。新的
金融工具准则中对这两方面都进行了
重大修改。
首先是金融资产分类,原准则
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默认分类,
任何一种非衍生金融资产,即便是
银行存款,都可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
资产,而且这样的分类都不会是错误
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
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OCI),相对
于净利润而言,很多报表使用者对于
OCI这一科目是极其不敏感的。新金
融工具准则下,金融资产的默认分类
变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
期损益的金融资产(FVTPL),只有
通过合同现金流量测试的金融工具,
才有可能不被分为这一类金融工具。
当然,只有在同时完成业务模式的测
试后,金融资产的分类才基本上可以
确定下来。
其次是金融工具的减值,以债务
工具为例,旧准则要求只有在存在明
确客观证据时,才可以对单项金融资
产计提减值,这就导致在经济环境恶
化时,减值准备计提的金额太少,确
认的时间太晚。新金融工具准则下,
减值的方法由预期损失模型取代了原
有的历史损失模型,
并将债务金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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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按照信用风险变化的情况划分为三阶段,要求报表编制者不仅要考虑历史产生的损失,还要在此基础上对未来进行前瞻性的预期。
(-)金融工具的分类
金融工具准则在分类方面的改变主要涉及金融资产,从名义上来看是四分类变三分类,实际上是三分类变四分类。原有金融工具在名义上是四分类,即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贷款及应收款项,而实质上持有至到期投资和贷款及应收款项的计量基础是一样的,所以从计量基础的角度看,可以视同只有三分类。新金融工具准则看起来只有以摊余成本计量、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三类金融资产,实质上还增加了一类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新增的这类金融资产的计量模式在原金融工具准则中完全没有,在我国准则体系内的其他准则中也从未被采用过,所以新金融工具准则中的金融资产分类实际上有4种。
从实务经验而言,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需要经常进行估值,而且其公允价值变动会使利润产生波动,不少企业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优先考虑将待分类金融资产划分为其他金融资产科目,然而在新的分类标准下,如果一项金融资产不能通过合同现金流量测试,则企业通常只能将这项金融资产归入FVTPLo而合同现金流量测试是一项非常客观而严格的测试,只要合同条款中有非本息性质的重大现金流量特征,就无法通过该测试。例如合同利率与其他资产价格挂钩,
或者存在减记条款(极端情况下不
进行偿还而不违约的条款),均会使
得金融资产不能通过该项测试。在
通过了合同现金流量测试以后,还
需要进行业务模式的测试。新准则中
将业务模式根据管理金融资产的目标
不同分为3类,即以收取合同现金流
量为目标(如满足合同现金流量测
试,则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
资产)、岀售和收取合同现金流二者
兼有(如满足合同现金流量测试,
则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或者
其他业务模式(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
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
对于业务模式分类不明晰的金融资
产,则应当被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
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由此可见,新准则下对以摊余成本计
量的金融资产的要求较原有准则更为
严格,属于“稀缺资源”,只有纯债
务工具且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类似于持有至到期)才可能被分类
到该科目下。
前文也提到,新准则中新增一
类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
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对于非
交易性的权益工具投资,企业可以
在初始确认时进行一次性不可撤销的
指定,使其之后的公允价值变动不影
响损益。例如企业战略性持有的上游
供应商的股票,通过一般的金融资产
分类判断流程,新金融工具准则下其
公允价值的变动一定会影响当期损
益,造成利润的持续被动波动。考虑
到持有该项资产实际上是以长期性的
战略关系而非交易获利为目的,其股
价波动影响公司损益可能导致报表使
用人以利润指标考量该企业时产生偏
差,因此,新金融工具准则允许企业
一次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
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在
这种指定下,公允价值的变化完全不
影响损益,即使后续将该项金融资产
处置,所有买卖差价也是转入留存收
益。总之,一旦做出该项指定,在企
业持有该项金融资产的整个过程中,
仅仅会在收到非股票股息时对损益有
所影响。
(二)金融工具的减值
旧准则中金融资产减值主要取决
于已发生损失,对于单项金额不重大
的金融资产不要求进行单独的减值测
试,仅需要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
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通过历史数
据估计违约的概率来估算减值。在新
金融工具准则中,最大的变化是采用
了预期损失模型,如果资产的信用风
险较初始确认时没有显著增加,则需
要对12个月的预期损失进行估计,
估算这项金融资产在未来12个月内
发生的损失率,如果在评估日资产信
用风险已经显著增加,则需要估计整
个剩余期限内的损失率。所以整体来
看,通常认为在新准则下,确认的信
用风险相较旧准则会有所增加,主要
原因是:一方面,对于没有出现违约
的一阶段和二阶段金融资产来说,预
期损失率高于历史损失率可能导致
减值金额的增加;另一方面,由于新
准则下减值覆盖范围的变化,表外承
诺和合同资产等也需要计提减值。
例如,非金融企业为其他企业提供担
保时,在原有金融工具准则下如果被
担保方没有违约迹象就不需要计提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