溯源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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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物勒工名”到“产品溯源”
南京明孝陵使用的每块城砖都勒刻着制造出处。
近期,全国各类产品溯源机构如雨后春笋般纷纷建立。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也相继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商务部日前发布通知,要求加快肉、菜、中药材溯源体系建设。
我国最早的产品溯源制度可以上溯到春秋时期的“物勒工名”之制,勒就是
镌刻,这种制度指器物的制造者要把自己的名字刻在上面,以便质量检验和日后的追查。到战国晚期秦国产品溯源制度已经比较完善。
公元前620年前后编成的重要典籍《礼记》,其中的《月令篇》记载:“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工有不当,必行其罪,以究其情。”这段关于“物勒工名”制度的精彩记述,也在此后约380年见录于由秦国丞相吕不韦主编的《吕氏春秋》第十卷《孟冬纪》。在这一原则指导下的秦法对于产品溯源制度有了更加具体和明确的规定:产品上必须铭刻工匠和工师(丞)的姓名,并且在中央政府专门设置了负责产品质量的官职“大工尹”,职责是严格按照秦法质检,并对不合格产品“按名索骥”追究处罚相关责任人。
秦之后,两汉魏晋南北朝至隋,历代一直坚持“物勒工名”的基本制度。唐高宗永徽四年(公元653年),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中国现存最古老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唐律疏议》再次载入这条1273年之前的产品溯源法律条文:
“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功有不当,必行其罪”。可见,“物勒工名”制度是我国从奴
隶社会晚期到封建社会前期产品溯源制度的基础原则。
以严刑峻法而著称的明代,“物勒工名”之制几乎被发展到极致。明南京城墙何以成为当时世界上最长的城墙,迄今世界上最坚固的城墙之一?只要稍微留意就能发现这座600年后仍固若金汤的城池的奥秘:墙体所有城砖上均铭记了出产该砖的府、州、县、总甲、甲首、小甲、制砖人夫、窑匠等五到六级责任人的名字。并且对每块城砖重量、尺寸、规格均有统一规定。全部城砖只能由官府统一订制、收购、运输、调用。官府对制砖的每道工序都要求极其苛刻,城砖运到京城后,必须经过验收。质检官吏从每一批次中任意抽出一定数量城砖,再由两名精壮的军兵抱砖相击,城砖确保不掉渣、不脱皮、不破碎,且声如洪钟者,方为合格。该批次城砖不合格数量超过规定比例,则整批被定为不合格产品,责令重新烧制。如再度检验不合格,就要对砖上铭文中记录的各环节责任人严加惩处,甚至有的要被斩首。即使能蒙混过关,砌入墙体若干年后,经风雨侵蚀而暴露出质量问题,仍按照砖上刻名处罚。
历代封建王朝,大都通过“物勒工名”之制,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责任人——
工匠和官吏处以鞭笞、没收、罚款,撤职、降职等处罚。劣质产品上的“工名”把许多失职工匠和官吏统统写进了历史的“黑名单”;同时,传世精品上留下“工
名”也让许多精工良匠和称职官吏载入史册。“物勒工名”从正反两面,保证中国产品溯源制度的延续和发展,也带给后人许多有益的启示。(来源:中国普法网-以案释法我有话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
重要产品溯源体系建设的意见
国办发〔2015〕95号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溯源体系建设是采集记录产品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信息,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的有效措施。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围绕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稀土产品等重要产品,积极推动应用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建设溯源体系,在提升企业质量管理能力、促进监管方式创新、保障消费安全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也存在统筹规划滞后、制度标准不健全、推进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为加快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重要产品溯源体系,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落实企业溯源管理责任为基础,以推进信息化溯源为方向,加强统筹规划,健全标准规范,创新推进模式,强化互通共享,加快建设覆盖全国、先进适用的重要产品溯源体系,促进质量安全综合治理,提升产品质量安全与公共安全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发挥企业主体作用,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加强指导协调,层层落实责任;坚持形式多样与互联互通相结合,促进开放共享,提高运行效率;坚持政府监管与社会共治相结合,创新治理模式,保障消费安全和公共安全。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溯源体系建设的规划标准体系得到完善,
法规制度进一步健全;全国溯源数据统一共享交换机制基本形成,初步实现有关部门、地区和企业溯源信息互通共享;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农业生产资料、特种设备、危险品、稀土产品等重要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溯源意识显著增强,采用信息技术建设溯源体系的企业比例大幅提高;社会公众对溯源产品的认知度和接受度逐步提升,溯源体系建设市场环境明显改善。
二、统一规划,分类推进
(四)做好统筹规划。按照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围绕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有重大影响的产品,统筹规划全国重要产品溯源体系建
设。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将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农业生产资料、特种设备、危险品、稀土产品等作为重点,分类指导、分步实施,推动生产经营企业加快建设溯源体系。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规划,确定溯源体系建设的重要产品名录,明确建设目标、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五)推进食用农产品溯源体系建设。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溯源协作机制,以责任主体和流向管理为核心、以溯源码为载体,推动溯源管理与市场准入相衔接,实现食用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溯源管理。推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积极参与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管理信息平台运行。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开展肉类、蔬菜、中药材等产品溯源体系建设的地区,要大力创新建设管理模式,加快建立保障溯源体系高效运行的长效机制。
(六)推进食品溯源体系建设。围绕婴幼儿配方食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植物油、白酒等食品,督促和指导生产企业依法建立质量安全溯源体系,切实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推动溯源链条向食品原料供应环节延伸,实行全产业链可溯源管理。鼓励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进口乳粉、红酒等产品溯源体系建设。
(七)推进药品溯源体系建设。以推进药品全品种、全过程溯源与监管为主要内容,建设完善药品溯源体系。在完成药品制剂类品种电子监管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到原料药(材)、饮片等类别药品。抓好经营环节电子监管全覆盖工作,推进医疗信息系统与国家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对接,形成全品种、全过程完整溯源与监管链条。
(八)推进主要农业生产资料溯源体系建设。以农药、兽药、饲料、肥料、种子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登记、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全程溯源监管为主要内容,建立农业生产资料电子溯源码标识制度,建设主要农业生产资料溯源体系,实施全程溯源管理,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安全。
(九)开展特种设备和危险品溯源体系建设。以电梯、气瓶等产品为重点,严格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推动企业对电梯产品的制造、安装、维护保养、检验以及气瓶产品的制造、充装、检验等过程信息进行记录,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溯源体系。以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