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跨境电商中的海关税收征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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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跨境电商中的海关税收征管问题
【标 签】关税待遇进口货物,跨境电商,海关税收征管
【业务主题】关税征收管理
【来 源】王小鱼税频道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近年来,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对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带来了较大的冲击。海关是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机关,对进出境的货物征税是海关的主要职能之一。伴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如何提高海关税收征缴和管理效率被提到了议事日程。本文从实体税制和征管制度两方面,对完善我国海关税收征管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一、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的区别
电子商务是相对于传统的商务活动而言的一种新型商务活动,是指交易双方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企业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商业活动,是互联网技术与商务活动结合而形成的一种商业活动形式。按照参与交易的主体,电子商务主要可以分为企业对企业(B2B)、企业对个人(B2C)和个人对个人(C2C)三种模式。从所交易的商品或服务的种类看,电子商务几乎涉及传统商务活动交易的所有商品,包括有形货物和无形服务,也包括数字化的产品和服务。从讨论税收征管的角度看,将电子商务分为有形货物交易与数字化产品和服务的交易十分必要,因为有形货物交易虽然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完成交易的谈判、合同的签订和支付结算,但最终都离不开货物的运输交付,而以数字化产品和服务作为交易对象的电子商务,所有的商务活动包括谈判、合同签订、支付结算和产品交付都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完成,税款的征收和监管的难度更大。
不管是电子商务还是传统商务,其本质都是买卖双方出于利润最大化或满足自身消费需要而进行的商业活动。就此而言,电子商务只不过是商业活动的一种新形式,但电子商务仍然与传统商务存在诸多的不同。
其一,营运方式不同。传统商务需要交易双方各自运用传统的媒介或载体,搜集商品信息,寻找商业对象,并与对方面对面进行谈判、签订交易合同,完成商品交付和货款支付;而电子商务则双方借助于电商平台,完成这些事项。因此,在传统商务活动中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是分离的,而电子商务则可以将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集成在一个平台上完成,而且可以同时进行。
其二,运营成本不同。电子商务避免了传统商务方式下人员的大量外出谈判和参展
活动,也减少了商家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从而降低了办公支出、交通和住宿费;其次,商业活动的范围突破了地理位置的局限,有利于在更广阔的市场空间寻找商业伙伴;第三,利用网络开展网络营销,可以显著提高营销成本的投入产出效率;第四,电子商务可以采用智能化管理模式,将顾客需求与企业产品研发、生产和库存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从而缩短产品开发周期,降低生产采购成本和物流仓储成本,提高供应链的效率和准确性。
其三,产品销售的精准化程度不同。传统商务活动中,卖家只能根据大多数客户的需求,开发和生产满足大多数客户需要的产品,产品类目不多,差异化程度不大,买家也较难寻找到能满足自身特殊需要的产品。而电子商务中买家可以通过电商平台,在众多的商品品类中挑选符合自身特殊需要的商品,或将符合自己个性化需要的产品信息传送至该平台,供买家定制生产;卖家则可以借助电商平台,搜集客户的需求信息,研发类目齐全、差异化程度大的定制化产品,并通过电子邮件、BBS、社区网络、APP信息推送等方式,进行精准营销。
其四,产品交付方式不同。传统商务中,所交易的商品往往是有形的实物商品,必须通过运输交付给卖家。而在电子商务中,所交易的商品,除了实物商品外,还有大量的商品是数字化产品,这些数字化产品无须通过实物运输,只需要通过网络传输即可完成交付,产品交付更为便捷快速。
二、跨境电子商务的其发展及征税的依据
(一)跨境电子商务具有传统国际商务的更多优势
跨境电子商务具有一般电子商务的特点,与一般电子商务的区别是参与交易的主体分属于不同的关境,所以电子商务是国际贸易的组成部分;而国际贸易往往涉及国际货款结算、进出口通关、国际运输、保险等这些国内贸易通常不需要涉及的复杂又繁琐的问题,因而其商务活动过程更为复杂,国家对其监管的要求更高,难度也更大。
由于电子商务具有传统国际商务无可比拟的优势,近年来电子商务得到了快速的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活动同样发展迅速。国内知名第三方电子商务研究机构——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2014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2014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13.4万亿元,同比增长31.4%。其中,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规模为4.2万亿,同比增长33.3%,而在进出口比例上,从2014年中国跨境电商的进出口结构看,2014年中国跨境电商中出口占比达到85.4%,进口比例14.6%。可见,在我国对外贸易增速整体放缓的背景下,跨境电子商务仍然得到了快速发展,使其成为了驱动贸易发展的新动力。目前,跨境电子商务作为我国外贸进出口新的增长点,国家和地方政府非常重视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出台了一系列专门针对跨境电商的关、检、税、汇等监管政策、物流仓储及金融支付等服务配套政策,积极推动跨境电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在这些利好政策的驱动下,很多的传统企业开始进入这一领域,跨境电子商务逐渐受到传统企业的重视,成为传统企业发展的重要选择。
(二)跨境电子商务的征税依据
从税收征管的角度看,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税收监管涉及到不同的税收管辖权主体,对其征收的税种除了应征收国内电子商务的税种外,还要征收进出口环节的关税和其他相关税收。由于我国当前还没有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法律法规,有不少研究者据此认为,我国对电子商务征税存在“税收真空”。其实,电子商务属于商业活动中的销售行为,按照我国税收制度的规定,对此类销售行为应该依法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消费税。以增值税为例,在我国增值税体系中,分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两种类型。对于个人网商,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为个人销售设定的起征点,即个人网商月销售额5000-20000元的,免征增值税;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起征点为300-500元。同理,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涉及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和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也应依法征收消费税和营业税。
跨境电子商务属于国际贸易,对于传统贸易中进出口商品征税的基本制度同样适用于跨境电子商务。对海关征税而言,进出口商品的价格审定、商品归类、原产地规则、关税税率适用、进口货物保税等等方面的基本规定与传统方式下的进出口商品并无二致。从监管方式看,海关增列了专门针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一线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除外)。以“9610”海关监管方式开展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监管场所经营企业、支付企业和物流企业等,都应按照规定向海关备案,并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实时向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
三、跨境电子商务对海关征税的影响
(一)对确定税收要素的影响
在传统贸易中,从事商品生产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应向征税机关进行税务登记,便于征税机关进行税款的征收、管理和稽查。而在跨境电子商务中,交易在网上进行,交易双方的身份都可以虚拟化,也并不必然需要固定的场所,作为征税机关的海关很难查实纳税人的真实信息,无法确定纳税人的真实身份,也无从进行后续的管理和稽查,对纳税人档案归集、纳税风险评估、纳税指导和其他属地化管理措施都很难开展。
同时,征税对象难以确定。目前对有形商品的进境由海关征收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而服务和数字化产品进口不属于海关征税的范围。但问题是,在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传统的有形商品大多可以转化为服务和数字化产品,有形商品、服务、数字化产品的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