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中几种评标方法的比较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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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中几种评标方法的比较与分析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主要的评标方法,对两种方法的优缺点进行比较,分析它们在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策。
关键词:评标;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我国的招投标事业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
如今,招投标事业已经进入相对成熟的阶段,在这个发展中,相应的各种评评标方法也逐渐完善良。
评标是招标活动中的关键环节,评标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招标活动能否选择到理想合适的中标人;而科学公平合法的评标方法是招标工作有效、良性运行的保证。
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指出:“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
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按照文件规定的评标调整方法,将投标报价以及相关商务问他的偏差作为必要的的价格调整和评审,即以价格以外的有关因素折成货币或给予相应的加权计算以确定最低评标价或最佳的投标。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此处的成本指的是企业成本,不是社会平均成本)。
此方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的项目。
这种评标方法应当是一般项目的首选评标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优缺点
这种评标方法的优点:完全合法、科学,开标过程简单可以有很多投标人参与投标,体现充分的竞争因为投标人主要是在价格上进行竞争,中标的关键是其报价的高低,因此,这种竞争带来的直接结果是:一方面由于定标标准单一清晰,可以减少评标工作中的主观因素,将人为的干扰降低至最低,从而减少了实施腐败行为的发生所需的金钱基础;另一方面,由于利润水平下降,使转包、挂靠行为的双方不再有得可图,达到有效地遏止此类不良行为发生机率的目的。
其优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一是显著节省投资效果;二是防腐倡廉效果好;三是操作简便;四是加大对施工企业管理的促进作用。
尽管最低投标价法被赋予法律地位后,并随之逐渐凸显出的以上的各种优势,但是在实际应用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其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各企业的成本为其商业机密,目前在我们各施工企业中项目成本核算的做法近乎空白,而国内尚示像西方发达国家那样有行业协会定期选择典型工程进行成本分析后向社会公布。
因此,专家在评审某投标单位的报价过程中,很难保证有充分理由肯定某家企业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价。
在大多数情况下,为避免评标后示中标人的异议,除非其最低报价的投标单位的报价中有明显错误,评标委员会一般情况下都会选择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其推荐的中标单位。
这样导致一些合同意识、企业社会信誉意识差的企业,通过有目的地低
价中标,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或通过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以获取非法利润,或通过停工、单方面终止合同等两败俱伤的手段要挟业主予以补偿,从而给业主带来巨大的损失。
其次如果出现两家施工单位报价非常接近,但是他们的经营业绩以及社会信誉等方面却有很大差别,这时只看价格,就会产生不尽合理的结果。
事实上,在一些采用低价中标原则评标法的工程项目招投标中,确有业间恶性竞争的现象发生,从而使工程质量无法得到保障,“豆腐渣工程“、”钓鱼工程“等也时有所闻。
所谓”钓鱼工程“即投标人先以低价取得工程承包权,然后在施工过程中以保证质量或工期等筹码与业主讨价还价,最终结算价远远超出合同价,使低价中标更徒有虚名。
行业间恶性竞争还会造成施工企业的生存环境进一步恶化,甚至使一些企业破产、倒闭,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优缺点及改善措施
由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有在使用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给业主带来很大的损失,以至于很多人认为低价中标不能保证质量,甚至由此不愿意使用这种评标方法。
其实,质量与价格没有必然的联系,虽然合理的利润是保证质量的前提,便有合理的利润甚至是高额利润却并不一定能保证质量,因为,如果没有严格的管理和监督,价格再高,也不能保证质量,因此为了有效使用最低投标价法,应在以下方面采取措施:首先,应严格审查。
资格审查是对投标人是否有资格及有能力承担合同义务所进行的书面调查,通过资格审查的都是有项目实施能力的投标人。
因此,应根据项目特点和规模列出资格审查条件,并对投标都资格进行严格审查把关,确保参加投标的企业一旦中标,不仅有资格而且有实力完成招标项目的实施。
其次,建立严格的合同管理制度。
有效的合同管理是促进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建设目标实现的重要手段;而没有严格的管理和监督,价格再高,也不能保证质量。
因此,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以保证在整个合同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进行严格的合同管理,保证施工合同全面履约。
最后,建立和完善工程担保制度。
积极培育和完善我国工程担保制度,根据目前我国推行工程担保制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既可减少“最低价“工程的实施风险,也可以解决现在建筑市场存在的不公平招标、工期延期、成本加大、带资承包、拖欠款待诸多问题。
2.综合评估法
在工程项目评标中,除了投标价外,还有多项商务和技术方面的非价格标准,主要如工期、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质量保证措施、以往的经验和企业的综合业绩等。
这就要求在工程项目招标中,尤其是一些大型和复杂的工程项目,采用一种不仅半商务因素也加以量化和权重的评估,而且将技术因素也加以量化和权重的评估的评标的方法,以促使还处在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的投标人转变重价格轻技术的观念,重视技术和装备,提高投标和施工的质量。
这样,综合评估法也就应运而生了。
综合评估法是指在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者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我国目前的评标实践中,此种方法多应用于监理、勘察、设计和技术非常复杂的项目施工的招标。
综合评估法的优缺点及应对问题的措施
综合评估法的好处是可以将难以用金额表示的因素量化打分后进行比较,从中选出最好的投标;但是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相比有自己不一样的特点:一是报价不是投标人竞争的主要内容。
因为报价仅是综合评估得分中的一项因素,而且为了防止低价中标,往往都会对报价得分在综合评估得分中的权重做出一定的限定是。
二是打分主观性较强。
在评分因素中除报价是可以客观地根据高低打分外其他因素如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是否先进合理、项目经理以往业绩是否满足要求等,这些标准的确定较难客观准确,打分结果也可能因人而异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因此,就可能会导致某些人甚至是某个人的想法可以左右评标的整个过程。
综合评估法在使用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比如由于报价得分仅是综合评估得分中的一部分,因此,在实践中,采用综合评估法就会出现高报价者中标的情况,这样的结果既有损有招标者的利益,同时对投了合理低标价的投标都也显得不公平。
不仅如此,由于打分主观性较强,可操作性差,也就较难排除外来干扰,容易产生暗箱操作。
所以在实际运用综合评估法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首先,合理确定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是在评标中衡量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是否合理的标准,因此,合理确定评标基准价,对整个招投标工作的成功与失败,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其次,建议采用低价高分的报价得分计算方法。
报价得分是综合评估得分中的重要内容,一方面报价分所占的权值较高,对评标结果有很大影响;另一方面报价分是客观分,容易客观地评价。
因此,如何计算报价得分是综合评标法的关键。
在实际操作中,对报价分的计算方法虽各不相同,但总的思路都是将合格标书报价与评标基准相比较,根据两者差额的增减变动情况,确定投标报价得分。
但按此思路进行报价分计算,其最终结果是越接近评标基准价的报价得分越高中标的可能性也最大,合理的低价投标则由于与评标基准价的偏离造成得分低的现象。
而招标的理想化目标是在满足业主要求的情况下价格最最低。
因此,为了尽可能达到这具目标,评标方法应该按照满足业主的技术、质量要求前提下报价越低则得分越高的原则来制定。
最后,科学地制定评分因素与权值。
应该结合具体的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应进入到评分中的相应因素,并根据各因素的重要性给予相应的权重值,以尽可能做到让质量保证体系可靠、技术力量强、商业信誉好、价格较低的承包商能够在平等公正的竞争环境中获得胜利,成为最后的中标者。
3.两种评标方法的比较
在实际运用中,应该根据确定的工程项目确定合适的评标方法。
两种评标方法各有优缺点,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虽然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更为科学合理,更能体现招标这种方式的本质特点,但它的实施需要更为完善的市场环境和规范的操作程序做基础。
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还不成熟,一些招标投标单位自律行为差,自律能力弱,责任意识比较弱,此外,市场信用体系也尚示健全,实施低中标必然会带来不少不尽如人意的问题。
而使用综合评估法,使用此方法因评分项目比较多,评比过程比较复杂,导致评标委员会评标时间较长而且工作量也比较大除非技术特别复杂的项目综合评分法在施工招标中使用不多,主要用于监理两种评标方法各有优缺点,勘察两种评标方
法各有优缺点,设计等服务招标,因为此类工作的合同价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非常小,但对总投资的控制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一般会较多地考虑企业的综合经济实力两种评标方法各有优缺点,技术力量两种评标方法各有优缺点,相似项目的工作经验等方面的因素,而不仅仅考虑投标报价。
因此在现阶段,一方面应当结合目前我国市场经济的现状和我国国情,正确认识综合评估法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中的现实作用,正确并科学地使用综合评估法;另一方面,在不断完善与工程项目招标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的同时,继续规范和培育市场、加快市场信用体系的建立,只有这样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招投标工作才能做到真正的公平、公开与公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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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杨培岭.现代工程项目管理.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10.。